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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研究

2017-05-31付祖珍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5期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完善措施

(550001 贵州师范大学 法学院 贵州 贵阳)

摘 要:近年来,有关网络虚拟财产的纠纷逐渐增加,但由于我国并没有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制,使其在发生纠纷进入诉讼阶段法官的判决也截然不同,这对于我国公民合法财产的保护和社会的稳定极为不利。通过分析网络虚拟财产处理机制在实践中缺陷和不足,针对性的提出相关的完善措施,以期更好的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情况;完善措施

如今,互联网已渗透到了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网游、网聊、网购等已与我们密不可分。但网络在丰富人们生活的同时也产生了很多的问题,其中关于如何更好保护虚拟财产的问题已愈加凸显。

一、什么是网络虚拟财产

广义上的网络虚拟财产一般指包括电子邮件、网络账号等能为人所拥有和支配的具有财产价值的网络虚拟物品。狭义的网络虚拟财产一般是指网络游戏中存在的财物,包括游戏账号的等级,游戏货币、游戏人物、技能等[1]。本文主要是以狭义的网络虚拟财产来讨论。

二、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现状

我国关于民事财产方面的规定主要存在于以下几部法律:即《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但在这些法律所规定的内容中,笔者却没有找到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的具体法律条文来适用。在2009年6月26日,我国文化部和商务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的工作通知》,此通知给网络虚拟货币交易的风险防范提供了一些手段和方式。但很遗憾,除此之外,我国并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来保护网络虚拟财产及其交易行为,因此也就导致了网络虚拟财产在我国的交易状况十分混乱。

事实上,我国政府一度认为虚拟货币会对现实世界金融秩序的稳定造成不利的影响,曾出台过关于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限制性规定,但实际作用不大。此外,也有人大代表认为我国应该采用立法的手段来限制或禁止网络虚拟财产的不正当交易,并认为若采取禁止非法中介交易后,网络犯罪分子盗窃的虚拟财产就会难以在市场上流通,从而消减了再次盗窃的“动力”。笔者认为此种观点存在一定的道理,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在现有法律法规极度不完善的情况下,一味的强行禁止是否真的可以收到好的社会效果呢?在采用立法手段强行禁止虚拟财产交易后,会不会导致原来的交易形式从地上转入地下,从国内网络交易平台转向国外网络交易平台呢?若真是这样,且不说增加了政府的管理成本,对我国现行的网络游戏产业也造成很大程度上的冲击。

2007年3月,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修改“官服”数据牟利200万的案件。最终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主犯有期徒刑5年,这也是国内首次对出售非法网络虚拟财产牟利做出的刑事判决。

从上面的案例我们可以知道,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法律发挥了它的作用,甚至连刑法这种严厉的法律都为保护网络虚拟财产起到了作用,但是不得不承认,无论是刑法还是其他法律,到目前为此对网络虚拟财产都没有一个具体的定位,我们在这些法律中完全找不到与网络虚拟财产相关的法条。正是由于缺少成文法的调整和规范,我们才很难像保护民事侵权行为一样对网络虚拟财产起到很好的保护目的。众所周知,我国是成文法而并非判例法国家,以前的判例对相似的案件只具有借鑒的意义,并没有实质性的约束力。因此,要想更好的保护网络虚拟财产不受他人侵犯,我国迫切需要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措施,以使保障网络虚拟财产不是空中楼阁,而是做到真正的有法可依。

三、完善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措施

如今,在网民普遍拥有网络虚拟财产的情况下,如何更有效的保护公民的网络虚拟财产已迫在眉睫,这不仅需要现有规定的协助配合,更需要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用立法的手段来加强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在笔者看来,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来保护网络虚拟财产:

(一)制定专门针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

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要想做到执法严、违法究,有法依就是前提,因此,要想更好的保护网络虚拟财产,就必须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才能更好的发挥法律的教育、预防、强制、评价、指引得作用。但同时我们也应注意,在制定专门针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时,必须关注到网络虚拟财产自身所具有的特殊性。一方面,因网络虚拟财产有着虚拟性、技术限制性等特点[2]导致其与现实中的财产大不相同,因此,在制定相关法律时,对其准确定性就非常重要。笔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应该定义为一种新型的财产,它不单纯的属于物权、债权或其他权利中的一种[3],在网络虚拟财产中,涉及到互联网企业这样一个十分特殊的主体,如果说网络虚拟财产是物权,在网络游戏运营商终止运营某款游戏时,我们却不能因为物权是绝对权而自主支配自己的网络虚拟财产,因此,我们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网络虚拟财产所具有的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法律;另一方面,在立法的时候,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也是我们应该特别注意的问题。譬如:在网络游戏玩家与游戏运营商发生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时,若要求玩家提供证据证明游戏运营商侵犯其利益就显得极不合理,原因在于单个的网络游戏玩家势单力薄,而游戏运营商则相对处于优势地位,玩家在这种情况下举证十分困难。相反,若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即当游戏运营商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没有侵犯游戏玩家的权利时,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势必能更好的保护网络虚拟财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二)出台相关司法解释

从目前我国现有法律来看,并没有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专门法律,在这种情况下,要做到保护网络虚拟财产,我们可以出台一些司法解释,把网络虚拟财产划入相关法律的保护对象之中,以寻求保护[4]。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第四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针对上述两条法律规定,我们可以把《民法通则》第二条中的“财产关系”以及第四条中的“合法的民事权益”解释为包括网络虚拟财产,使得网络虚拟财产同样受到民法的调整,同样变得神圣不可侵犯。又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同样的道理,我们可以把此条文中的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解释为包括网络虚拟财产,用刑法这种严厉的法律来保护网络虚拟财产,这无疑增加了威慑力度。

(三)互联网企业与政府职能部门互相配合

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离不开相关互联网企业与政府职能部门的密切配合。在网络虚拟财产遭到侵犯的时候,政府职能部门首先要认真审查被害人的诉求,在确认当事人的网络虚拟财产确实遭受侵犯时,应该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从现实的情况来看,目前大量侵害网络虚拟财产的案件得以发现和侦破,离不开互联网企业提供的技术、证据材料的支持,因此,当政府职能部门需要互联网企业提供相关的数据、技术支持时,互联网企业应该积极配合。只有互联网企业与政府职能部门的良好配合,才能更好的打击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为营造一个健康的网络环境保驾护航。

总之,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新兴事物,按照事物的发展规律,新事物必然对旧有的事物以及制度造成巨大的冲击,这种冲击势必造成人们短时间内难以适应,容易导致人们的种种担忧,但是我们要相信,只要我们能够找到好的办法去管理它,网络虚拟财产就能成为我们能够有效利用的资源。令人感到欣慰的是,2011年我国已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虚拟财产保护法(草案)》,这是我国在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路上迈出的重要一步,相信正式颁布此法律定指日可待!

参考文献:

[1]刘慧荣.虚拟财产法律保护体系的构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2]周素英.试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2012(3).

[3]关博华.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制度研究,[D].沈阳师范大学,2012.

[4]李复达.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研究[J].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2015(7).

作者简介:

付祖珍(1990~ ),女,贵州金沙人,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经济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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