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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措并举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2020-06-19穆童

农村农业农民·A版 2020年6期
关键词:王某张某优先

穆童

农民工群体是推动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自5月1日起实施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条例》是我国第一部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的专门性法规,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了有力保障。

近年来,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农案件时,实行“一简三优”+“多元调解”模式,即实行繁简分流,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利用多元化解,妥善化解涉农纠纷,为农民工提供精准、便捷、高效的司法保障。

2019年7月12日,在中原区须水街道办事处附近某工地,开庭审理了一起王某诉河南某钻井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须水街道办事处的民事调解员与30余名农民工现场旁听了庭审。

原来,王某和丈夫为了增加家庭收入,经人介绍来到河南某钻井公司工作。2018年5月的一天,王某在协助丈夫完成打井任务时,双手不慎被机器打伤,导致双手食指、中指截断,虽然进行了修复手术,但无法完全复原。为了维护合法权益,王某夫妇多次与公司协商,一直未果,无奈之下,他们到法院提起诉讼。

在正式立案前,经双方同意,法院多元化解中心的特邀调解员张永生组织双方进行了诉前调解,但是双方纠纷较大,没有达成和解。

进入诉讼程序后,根据王某申请,法院委托有关部门对伤情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显示王某构成9级伤残。拿到鉴定结果后,法庭再次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对王某的工种及误工费计算标准等问题又产生了争议。

案件承办法官李晓玲考虑到须水街道附近在建工地多、農民工数量大等情况,主动联系须水街道办事处,采取在工地现场巡回审判的方式,以案讲法,通过庭审向农民工传授法律知识的同时,传播安全生产知识。

庭审现场,原被告双方就各自的诉求及答辩意见进行了充分举证质证。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钻井公司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及检查费等共计124697.44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依法维持原判。

“拿到法院判决,我心里就踏实了,感谢法官团队为我们来回奔走。”王某感慨道。

张某等5人通过中原区人民法院要回了自己的“血汗钱”。2019年12月5日,张某等5名农民工来到法院立案,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和经济补偿金。“我们都是进城打工的,希望法院能尽快帮我们解决!”张某恳切地说。

张某等人受聘于被告河南某服饰有限公司,从事服装销售工作,在入职前双方约定工资标准,但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因工资、劳动合同等原因,2019年7月至11月,5人先后离职,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维护自己的权利。

劳动仲裁后,张某等人对结果不服,分别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及经济补偿。

由于双方矛盾较大,诉前调解并未达成一致意见。为有效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法院开辟了“绿色通道”对案件实行优先立案、优先审理。

庭审过程中,双方争议焦点在于经济补偿数额。“为了能让农民工早日拿回‘血汗钱,我们还是尽量选择通过调解化解矛盾。”李晓玲说,在随后的工作中,李晓玲与和顺中原多元化解中心民调员楚惠玲先后组织了10余次调解。最终,被告公司负责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确认劳动关系已经解除,被告于2019年12月30日前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5名农民工如约拿到了工资和经济补偿,整个过程仅用了20天。

得知张某等人工资问题得到圆满解决,今年1月,该公司其他一些有同样经历的农民工也到法院起诉。春节前夕,该批案件的承办法官李建丽组织双方开庭,庭审后,李建丽仔细分析后初步确定4种化解纠纷的方案。

但是受疫情影响,案件化解工作遇到不小阻碍。为了尽快化解矛盾,在多次电话沟通的基础上,今年2月18日,李建丽组织双方进行线上调解,双方互谅互让,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确认劳动关系已经解除,被告于3月31日前向原告5人共支付拖欠工资款10万元,案件圆满化解。

“原本想着疫情期间不能出门,这案件也不知道要拖到什么时间才能了结,没想到,通过线上调解,这么快就结案了,我们很满意。”原告在调解结束后向法官表达了谢意。

“工资是农民工的保命钱,必须保证他们辛苦劳动之后能及时得到足额的劳动报酬。作为法官要依法维护农民工群体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妥善化解矛盾,早日帮助他们拿到‘真金白银。”李晓玲说。

据了解,为了有效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中原区人民法院开辟涉农案件立、审、执绿色通道,对符合条件的优先立案、优先送达、优先审理、优先执行、优先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审理,对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依法简化申请救助办理手续,减、缓、免诉讼费用;加大涉农纠纷诉前调解力度,充分借助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等社会力量,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涉农纠纷,积极引导双方进行调解;同时,通过河南移动微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等完成相关诉讼活动,实行“线上线下”同步进行,减少疫情给诉讼活动带来的影响,极大地方便了农民工诉讼。

此外,该院强化多渠道法治宣传,及时解答群众关心的法律问题,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平台,实时推送与“三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典型案例,引导农民群众增强法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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