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政府救助对巨灾保险的影响及对策分析

2020-06-08孟凡洋

商情 2020年20期
关键词:风险管理

孟凡洋

【摘要】每年巨灾都会对我国造成巨额的损失,然而我国目前应对巨灾的手段仅限于灾后救助,商业保险没有发挥其作用。本文为我国政府救助模式和发展巨灾保险提出建议,以达成建立健全以商业保险为主,政府为辅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的目标,减轻政府救助压力。

【关键词】政府救助;巨灾保险;风险管理

我国目前巨灾风险管理主要采用的是一种以中央政府为主导、地方政府紧密配合、以国家财政救济和社会捐助为主的模式,并没有建立专门的巨灾保险体系。我国巨灾保险尚在起步阶段,保险规模较小,覆盖面狭窄,尚未在全国普及,并且社会对巨灾保险的认识程度也不高,例如:2008年初,特大雨雪冰冻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16.5亿元。据中国保监会统计数据,保险公司支付赔款47.6亿元,不足损失总额的4%,远远低于全球平均水平的30%~40%;又例如汶川大地震,造成及直接经济损失8451亿元,然而根据保监会数据,商业保险仅仅赔付了16.6亿元,不足损失总额的1%,如此少量的商业保险赔付,可谓杯水车薪,完全没有发挥巨灾保险应有的作用。

我国是世界上受到灾害影响最大的国家之一,除了火山爆发之外,几乎面临所有的自然巨灾风险,灾害发生的频率相对较高,每年造成的损失较大,因此发展巨灾保险在我国是迫在眉睫的事情。

国家财政重建支出有一定的滞后性,是在地震发生后的几年里陆续支出的,因此分析每年财政支出占地震直接经济损失的百分比意义不大,不過分析一定时期内国家财政支出占地震直接损失的百分比还是有一定的意义的,由于国家统计局只公布了2008年到2013年财政支出的数据,我们就只能来来比较下这六年的数据了,这六年里,地震直接经济损失共计10538.77亿元,国家财政地震灾后重建支出共计3426.38亿元,财政支出达到了地震直接经济损失的32.5%,由于2008年汶川大地震造成的损失特别严重,否则这一比例还会更高。然而32.5%这一比例也已经达到国际商业保险的平均赔付比例了,可以说是相当高了。

我国这种以政府灾后救助为主,而商业保险却未承担起分散风险责任的风险管理体系是极其不合理的,既不能发挥出商业保险的优势,每年又需要耗费大量财政预算在救灾上。这是一种极大地浪费,因此发展商业巨灾保险,把政府从中解放出来,应当是我们努力达成的目标。

近几年,在我国局部地区巨灾保险有所发展,深圳、云南、宁波成为我国首批巨灾保险试点地区。云南、宁波、深圳的巨灾保险在政府的支持下,有一定的发展,初具规模。然而其他地区,巨灾保险发展仍相当缓慢,巨灾风险管理仍主要依靠传统巨灾风险管理体系。

巨灾保险不同于普通商业保险,作为一类特殊的保险,应当有与其相对应的法律来约束,应当对《保险法》进行修订,对涉及巨灾保险的内容做出单独规定,以前未曾涉及的问题应补充完整,或者单独修订一部“巨灾保险法”,确保在法律层面上规范巨灾保险的经营管理。同时做好普法宣传工作,提高民众对巨灾保险的认识,促进巨灾保险体系的建立健全。

从外国巨灾保险发展经验上来看,无论采用何种体系,政府都在其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政府的主导作用上来看,美国的政府作用大于日本大于英国,目前,在我国巨灾保险市场存在较严重的市场失灵的情况下,我国巨灾保险体系建立健全过程中,政府的作用至关重要,我国应当在现阶段保持政府的主导作用。针对目前我国居民对巨灾保险知之甚少的情况,政府应当肩负起宣传的责任;结合美国和英国的经验可以看出,灾前预防的收益大于灾后救助的收益,因此我国政府应当从灾后救助为主的模式中走出来,建设灾害预防体系;美国和日本的经验告诉我们,政府可以利用政策优势,进行有方向性的引导,可以大大提高效率,同时,由于市场的潜力是无限的,各国在政府参与的过程中都借助了市场的力量,减轻政府负担。

我们的目的是政府能够合理救助,高效救助,建立中国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充分利用商业巨灾保险的优势,良好的风险管理是巨灾保险体系能够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巨灾风险不同于一般风险,由于巨灾风险在传统意义上不具有可保性,更需要谨慎处理,一旦处理失误,可能导致严重损失,在我国巨灾保险体系建立的初期,政府在这个过程中将会承担很大的巨灾风险,提高政府的风险管理水平显得尤为重要。

再保险市场也是分散风险的良好选择,世界知名的瑞士再保险公司和慕尼黑再保险公司目前已经进入中国市场,我国政府应给借此机会培养我国的再保险体系,扩大我国再保险市场规模,必要时再借助国外再保险公司的力量,达到充分分散风险的目的。

建立巨灾保险基金也是降低巨灾风险的重要方式,它还可以保证巨灾保险市场的稳定性,减轻财政压力。目前深圳和宁波的巨灾保险试点都有建立巨灾保险基金的举措,随着巨灾保险的发展,政府可以建立一个全国性的巨灾保险基金,比起地方基金,更能够起到分散风险的作用。

总之政府不能长期承担一切巨灾风险,政府兜底应当只是在巨灾保险发展初期所采取的手段,政府也应当采取必要的风险分散措施,否则政府可能会承受比灾后救助更加大的负担。

目前我国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是政府灾后救助为主,商业保险公司作用微乎其微,在进行巨灾风险体系建设的过程中,初期应仍然以政府为主导,但手段应当从单一的灾后救助中解脱出来,采取更多高效的手段,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发展巨灾保险,逐渐增大商业保险公司的作用,在中期达到政府和商业保险公司相互合作、共同承担的目的,随着巨灾风险管理体系逐渐完善,政府应当慢慢放权,降低在体系中的直接作用,多提供一些公共服务,起到协助的作用,最终形成以商业保险公司为主,政府救助参与为辅的巨灾保险体系。

参考文献:

[1]田玲,屠娟.农村居民地震风险感知及影响因素分析——以云南省楚雄州的调研数据为例[J].保险研究,2014,(12):59-69.

[2]范红梅.云南房屋地震保险经营模式探究[J].上海保险,2016,(2):45-48.

[3]田玲,姚鹏,王含冰.政府行为、风险感知与巨灾保险需求的关联性研究[J].中国软科学,2015,(9):70-81.

[4]卓志,段胜.巨灾保险市场机制与政府干预:一个综述[J].经济学家,2010,(12):88-97.

猜你喜欢

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在妇产科护理管理中的应用分析
护理风险管理在胃肠外科护理管理中的应用
浅谈护理风险管理在心血管内科护理中的应用
住房公积金风险管理信息化审计探讨
风险管理在心内科中的应用效果观察
护理风险管理在急诊科护理管理中的应用
肿瘤科护理管理中采用风险管理的效果分析
全面风险管理与传统风险管理比较
养老保险精算的分析与风险管理的研究
养老保险精算的分析与风险管理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