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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村级招待费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2020-05-23

农村财务会计 2020年5期
关键词:招待费招商引资征地

安徽省无为市村级招待费管理原则上实行“零招待”,仅对上级安排的征地拆迁、招商引资安排必要的餐饮费用,且要在上级补助的工作经费中开支。但在实际工作中,笔者发现,仅有上述两项餐饮支出还很难实现,特别是假借招商引资、征地拆迁形式,变相报销村级招待费的问题还依然存在。“零招待”制度执行遭变通,出现干群关系紧张,损害了部分党员干部的形象,影响了农村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笔者试通过分析无为市村级招待费管理制度执行现状,结合本地工作实际,提出改进村级招待费管理建议。

一、无为市村级招待费管理发展历程

近年来,为解决村干部公款吃喝问题,国家有关部门相继出台关于加强村级招待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招待费限额,规定村级年招待费最高数额。2000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下发,一律取消了村级招待费开支,村级“零招待”制度开始实行。2006年9月,原无为县政府办公室印发《无为县村级财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政办〔2006〕86号)规定村级原则上实行“零招待”,自此原无为县开始实行零招待制度。2015年9月,原无为县委办公室印发《无为县关于加强村级集体“三资”管理规范村干部行为的规定》(无办发〔2015〕29号)规定村级原则上实行“零招待”,仅对上级安排的征地拆迁、招商引资安排必要的餐饮费用,且要在上级补助的工作经费中开支,由此村级可以报销招商引资和征地拆迁产生的餐饮费用。

二、无为市村级招待费管理存在的问题

无为市先后实行了“限额招待”“零招待”和“允许征地拆迁、招商引资安排必要的餐饮费用”等规定形式,这些规定的实行,实际执行中都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问题。

(一)限额招待。限额招待规定的出台,从不限制招待费到限定村级年额度招待费,执行之初的确起到了不小作用,但时间一长,一些村干部想办法变通,一些村巧立名目将项目资金、救助资金、扶贫资金等集体资金通过套取、骗取、截留和挪用等方式转出或者收入不入账等形式形成账外账的“小金库”来解决村级招待费,或想办法用别的开支来代替招待费报销,形成“隐性招待”。

(二)零招待。一些村通过挖空脑筋、想方设法变通“走账”报销,使本应惠民的工程受到了影响,埋下了不少隐患。一些村即便有“零招待”的规定,对确确实实发生的防汛抗旱、征兵体检、村民代表大会等所产生的餐饮费用,也进行了报账,镇“三资”管理中心考虑村级工作实际,通常会给予入账,但也就触碰了政策规定,“三资”监管工作处于两难的尴尬境界。

(三)允许征地拆迁、招商引资安排必要的餐饮费用。该项制度的执行,使得征地拆迁、招商引资产生的餐饮费用有了报销的依据,解决了报销的难题。但实际上,村内每年的防汛抗旱、矛盾调处、征兵、重点工程建设等工作确实产生了必要的餐饮费用却没法报销,时间久了,个别村也出现了假招商、假拆迁报销招待费的现象。

三、对无为市村级招待费管理的建议

建议应结合村级发展的实际情况,重新完善既定的政策规定,制定出让群众能接受、让村干部好执行、让相关部门好监督的无为市村级招待费管理制度。

(一)调整现行招待费管理政策,取消零招待制度。对于招待费应该区别管理,明确列支范围,对一些不可避免的、有规律性、客观需要的招待费,应该坚持以人为本,本着尊重客观实际原则,加强管理,制定标准,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其适度存在。

(二)科学分类,从属性上界定公款招待的范围。应该将村级招待费用科学划分,区别对待。对日常工作和接待乡镇干部、上级部门下村指导工作、村与村之间的联谊沟通、村干部自行安排吃喝等事项产生的招待费用,村一律不得公款报销,实行“零招待”;对村里经常性召开的村民代表大会、防汛抗旱、征兵休检、重点工程建设以及因上项目、争取资金、兴办公益事业等产生的必要的餐饮费用,可以在村级集体资金中列支,但必须从严从紧掌控,不得报销烟、酒(含酒精饮品)等。

(三)制定招待费管理柔性政策,明确标准。严格控制招待费用,减少饭店公款招待,提倡购菜自烧。对确因工作需要招待的,每次详细说明工作的内容。根据无为市的物价水平,餐费标准建议定为每人次20-30元。

(四)完善常态化检查,加强监督。立足纠治“四风”,通过部门联动,加强对村级财务检查,对可能变相成为招待费开支的村级经济活动,不断加强监管力度。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给予处理,让村干部不敢请不敢吃不能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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