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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与道德的相互作用

2020-05-19李祥

现代营销·理论 2020年5期
关键词:相互作用道德法律

摘要:法律和道德作为两种规范模式,存在区别但更有共性和联系,并且是相互作用的,即法律对道德有良好的促进作用,道德是法律的运行基础,二者相辅相成,不可分割。在当前国际形势复杂,只有法律与道德双管兼施、紧密配合,充分发挥其相互作用才能使社会步入协调稳定的发展轨道。

关键词:法律;道德;相互作用

法律和道德本质上都是规范人们的行为,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社会上出现新的情况、新问题不能被既存的法律所覆盖,道德标准作为司法判决依据的例子也偶有出现,在促使大家自律的机制,两者在本质上具有一致性,我们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提高全民法治素养和道德素质,实质上就是在发挥法律和道德的相互作用。

一、法律和道德

从古至今,对于法律的概念没有一个统一的界定,从不同的角度界定有不同的理论。古代的自然法理论源于古希腊,十九世纪初的英国,奥斯丁和哈特提出了分析实证法理论,其中,哈特认为法律并不是统治者的工具,也分为强制性的法律和非强制性的法律,因为法律不仅包括权利也包括义务,所以哈特认为法律是规则而非单纯的秩序[1]。我国关于法律的概念学者也有不同的说法,其中以张文显教授为代表的观点为:“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行为和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反映、维护一定社会历史时期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社会规范体系。”[2]

道德,就是人类社会中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它通过善恶规范、准则、义务、良心等形式,来反映和概括人类共同生活、共同发展、共同完善的客观的秩序需要,并用人类自我觉醒、自我约束的实践精神方式,来表现人类对现有或实有世界的价值评估,表现人类对未来或应有世界的价值追求,从而以人类自我需要的内驱力的方式,激励和推动人类上升到更高的文明境界。[3]简言之,道德就是生活在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自然人关于是非、善恶、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正义与非正义的观念、规范和原则的总和,道德主要依靠社会舆论评价、风俗习惯和内心良知来保证实施。[4]

二、法律与道德相互间的作用

法律和道德从其实现方式、调整对象及表现形式存在不同,但总体来说更具有共性并且能相互促进,即“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5]

(一)法律对道德的促进作用

法律对道德的促进主要体现在—“道德法律化”,通过立法程序将一定的道德规范上升为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法律规范的活动,以法律来促成和推行社会所提倡的主流道德。[6] 正如我国《民法》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婚姻法》规定父母有教育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等,这些也都是我国法律对道德的确认。

(二)道德是法律运行的基础

道德对法律运行全过程,即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都发挥着重要的基础作用,在推进法治的过程中,我们要随时避开法治万能主义的雷区,如福建安溪被称为电信诈骗高发地区,诈骗在他们眼中是一种职业,是谋生的手段,所以出现一家人甚至一个村都在诈骗。[7]对于这种整个地区塌方式的犯罪,政府及司法机关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尽管如此,仍然存在犯罪人服刑期满又重操旧业的现象,面对这样的局势,法治似乎走到了困境,而这时让人们重新接受正确的道德观念才是解决途径。

三、我国道德和法律相互作用的现状及完善建议

(一)我国道德和法律相互作用的现状

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我国充分认识到道德建设的重要性并适时提出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理念。近些年,我国在执法、司法道德建设方面也确实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如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职业道德规范,树立了一大批优秀的模范人物典型,加强了社会公众自觉守法的宣传力度。但就总体而言,我国的法治建设仍然表现出一种 以大规模立法为特征的发展模式,与立法相比,法律运行中的道德建设仍然相对滞后,实践中由于道德缺失导致违法犯罪的现象依然存在。在立法过程中由于对道德精神的弘扬不足,造成法律的效率价值与公平价值的冲突;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少数权力者道德观念严重缺失,利用手中的权力执法犯法、以权谋私;在守法过程中部分经营者为追逐利润而不择手段、泯灭良知。法律运行中的道德缺失问题关系到法治国家的建设和人民的安定生活,理应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二)我国道德和法律相互作用的完善建议

我国现在处于转型时期,呈现道德的多元化,多样性道德对主导性道德构成一定程度的消解,且社会对效率的注重导致对公平观的误解,荣辱感的错位和公平感的缺失严重影响了道德情绪的正当性。从道德需要来看,物质需要的满足是道德生成的基础,道德建设无法超越注重生存利益的客观现实。

第一,提高法律运行主体的道德素养,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法律运行的道德基础,全面提高公民的道德素质,同时加强执法者与司法者的官德建设,发挥示范作用。第二,加强立法道德建设,在立法过程中应充分弘扬道德公平,实现再分配环节的道德公平,进一步完善立法程序的民主性与公开性。第三,加强执法道德建设,通过转变政府职能,改革干部任免制和业绩考核制,落实权力运行公开制和官员财产公开制,引导权力道德的生成。第四,加强司法道德建设,通过完善司法独立制、司法审判公开制、错案追究制等司法改革和司法制度,以保障司法公正。第五,要加强守法道德建设,通过加大违法成本、提高劳动收入比重、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树立道德信仰等培育经营者、劳动者等社会主义公民的守法道德。

参考文献:

[1]肖小芳.《道德与法律—哈特、德沃金与哈贝斯对法律正当性的三种论证模式》[M],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2011年,第7页.

[2]舒国滢、蒋传光.《法理学》[M],第五版.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2019年,第6页.

[3] 夏伟东:《道德本质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 年,第 275 页.

[4] 陈晓雪.《法律运行的道德基础研究》[D],哈尔滨:哈尔滨大学,2013年法学博士学位论文,第21页.

[5]陈晓雪.《法律运行的道德基础研究》[D,]哈尔滨:哈尔滨大学,法学博士学位论文,2013年6月.

[6]源于网站: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16-09/01/c_129264946.htm

作者简介:

李祥(1992.3-),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纪检监察办公室,学历:硕士研究生,职称:经济师,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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