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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网恢恢:全国离奇脱逃案200年后终告破

2020-05-19殷晓章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20年4期
关键词:家庄监狱

殷晓章

脱逃20年的杀人犯终落网

2017年10月20日,从兵团第八师钟家庄监狱脱逃了20年的故意杀人犯李连波,被河北省三河市公安局燕郊分局民警抓获。随后,李连波被押解至钟家庄监狱。李连波自1997年5月20日脱逃后,成为钟家庄监狱干警心中永远的痛。

钟家庄监狱的前身是位于天山北麓、准噶尔盆地南缘、144团驻地石河子市钟家庄镇的兵团农八师劳改第四支队。1986年10月底,农八师组建劳改支队,原劳改支队改为劳改一支队,141团、142团、144团分别组建为劳改二、三、四支队。1995年3月,农八师劳改处更名为“农八师监狱管理局”,所属团场劳改支队更名为监狱,144团所在地的农八师劳改四支队改名为农八师钟家庄监狱。2012年12月,兵团农八师钟家庄监狱更名为今天的兵团第八师钟家庄监狱。

李连波脱逃前的1994年2月,钟家庄监狱发生了另外一起离奇的脱逃案。

1990年,宋杰因诈骗、抢劫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在钟家庄监狱服刑,1993年减为有期徒刑17年。宋杰担任拖拉机手时结识了该监狱化验员张秀梅,她对家境较好、一表人才的宋杰产生了好感。

1994年2月的一天,在张秀梅的帮助下宋杰脱逃,二人到北京投奔宋杰姐姐宋某。1998年6月,宋杰因贩卖毒品被北京市公安局崇文分局干警抓获,宋某花钱打通关系,将其放掉。1999年11月,宋杰和张秀梅在北京丰台区贩卖毒品时,再次被公安干警抓获。

2001年1月16日的《生活时报》曾以“三警察受贿十万元重案犯千里放回家”为题对此案进行报道。

文章称,侦查人员首先从假提押证入手,在兵团监狱管理局的配合下,查到该提押证持证人为兵团农六师新湖监狱纪委副书记吕群胜。同时查到1998年7月17日案发当日,吕群胜住在北京丰台某饭店。1999年12月24日,吕群胜在公安机关执行刑拘羁押时畏罪自杀。

侦查人员通过1998年7月17日来京乘坐航班的飞机票的原始票证及身份证号码,发现另一涉案人员——兵团计划委员会干部董权。董权被抓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原来,1998年6月,北京市公安局崇文分局正科级民警靳建明承办宋杰吸毒案,宋杰交待了自己系在逃服刑人员。靳建明借与家属联系送交生活用品之机与宋某相识。应宋某请托,靳建明与吕群胜联系预谋私放宋杰事宜。同时,靳建明将宋杰案以“移送原劳改农场接回”为由,上报领导审批。

1998年7月17日,董权伙同吕群胜来京。当日,董权在吕群胜的指使下,根据宋杰案情伪造了提押证,二人化名王刚、李涛来到崇文看守所,在靳建明的帮助下,将宋杰带出看守所,在北京市陶然桥处将他私放。事后,3人将宋某给的10万元好处费私分。

2000年11月6日,犯私放在押人员罪、受贿罪的靳建明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8年,董权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靳建明上诉后,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宋杰脱逃案至此完结,钟家庄监狱干警的目光又回到了李連波一案上。20年来,李连波如同从人间蒸发了一样,音信全无。虽然此后钟家庄监狱知耻而后勇,获得了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被司法部记集体一等功等荣誉,但李连波脱逃案一直压在大家心头。

谁导演了假裁定书脱逃案

李连波,1972年7月15日出生,北京市朝阳区人。1989年3月14日,李连波因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被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连波提起上诉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连波被交付钟家庄监狱接受劳动改造。

李连波因在狱中表现较好,1993年12月3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刑期自减刑之日起至2011年12月2日止。1996年3月21日,经当时的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李连波被减刑22个月。

李连波在服刑期间,与北京市昌平籍的段怀满成为狱友,二人关系较好。1984年,段怀满被北京市中院判处无期徒刑,1994年送钟家庄监狱二中队服刑。1996年,钟家庄监狱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段怀满被改判15年。1996年11月28日,段怀满刑满释放回家。

1996年至1998年,钟家庄监狱管教科主持工作的副科长张世刚和监狱四中队副指导员牛国庆等人,导演了全国罕见的服刑犯人伪造司法文书脱逃案。

段怀满临走时,趁人不备向李连波面授机宜,让他去找监狱管教科副科长张世刚和监狱四中队副指导员牛国庆办理法院的假裁定书,要给他们两人一定费用,李连波让段怀满帮自己弄到假裁定,并将自己在北京家的地址告诉了段怀满,让他找自己的家人拿钱。

1997年5月上旬,段怀满带着伪造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终审裁定书”来到144团,将其交给张世刚,并当场给张世刚1万元好处费。

同年5月20日,李连波利用上述伪造的裁定书顺利出监。李连波在144团大门口见到了“恩人”段怀满,说了一番感谢的话,二人一起回了北京家中。

1997年12月份,段怀满突然给李连波打电话说,假裁定书的事可能露馅了,你不能在北京待了。李连波急忙离京,先后到河北易县、高碑店、涿州、保定等地打工。2000年1月10日,钟家庄监狱对李连波脱逃一案立案并由公安机关上网追逃。

离开北京之后,李连波听说公安局的人到家里找过他,就再也没有回过家,一直脱逃到2017年。

2003年,李连波花了1.3万元在河北涿州造了一个假户口,户名叫“李一江”,出生日期改为1976年6月6日,并将该假户口迁至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监狱两警官被判有期徒刑

钟家庄监狱狱警伪造司法文书致使服刑人员脱逃案,案发于任大为。

任大为,原北京拉锁八厂工人,1990年因抢劫罪被北京市中院判处无期徒刑,1993年被送至钟家庄监狱三中队服刑。1998年1月4日,钟家庄监狱根据“裁定撤销原判,改判任大为有期徒刑”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第28号刑事裁定书”,核定其刑满,将其释放。

第二天,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科派驻钟家庄监狱检察官路志安,在八师监狱管理局听到钟家庄监狱管教科一民警反映,他在监狱核查北京服刑犯人任大为刑期时,发现前不久收到的任大为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的文号、格式不对,印章字迹模糊不齐,当即向管教科主持工作的副科长张世刚反映,要求进行复核时,张世刚却置之不理,于当天下午通知监区将其释放。

路志安感到案情重大,立即向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领导进行汇报,检察院研究后派路志安等人调查此事。调查人員先将任大为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电传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核实其真伪。几天后,北京市高法回电:该院无此文号的裁定书。

路志安等人调查认为,张世刚有渎职嫌疑。此外,1997年12月初,钟家庄监狱四中队副指导员牛国庆曾拿着任大为的“裁定书”找监狱管教科内勤办理释放手续而遭拒绝。

1998年1月12日,八师监狱管理局和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组成的联合调查组派人与北京市高法和北京市公安局联系,部署抓捕任大为。第二天,任大为在北京地铁站被抓获归案。

据任大为供述,他的假裁定书是他表姐王某等人花10万元钟通过钟家庄监狱原服刑犯人段怀满办的,牛国庆是牵线人。他们见到段怀满后,段怀满自称认识北京市高法的人,要花10万元打点,她们先付给他5万元。段怀满在1997年7月就拿到了任大为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给他们看,借机要余下的5万元。因任大为还未被放回,王某等人就没有给他。1997年8月,牛国庆夫妇到北京后和段怀满一起到王某家,王某看了牛国庆带着任大为的亲笔信后,将5万元付给段怀满。

经办案人员查证,包括李连波在内,这三份假裁定书都是张世刚帮助办理的。

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张世刚、牛国庆立案侦查。张世刚交待了他在办理段怀满、李连波、任大为假裁定过程中,收受段怀满3万元的事实,牛国庆也交待了他从段怀满那里受贿2.7万元的事实。

最后,经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一审、八师中院二审,最终以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受贿罪判张世刚有期徒刑7年,以徇私舞弊、受贿罪判处牛国庆的爱人王菊花有期徒刑2年,缓期执行3年。

1998年春节后,任大为被押解回钟家庄监狱继续服刑。2004年7月20日,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对段怀满行贿案作出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与前罪余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4年。

脱逃者要在监狱服刑17年

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连波犯脱逃罪一案,向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方指控:被告人李连波在监狱服刑期间利用伪造的法律文书脱逃,其行为已构成脱逃罪。

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出具的鉴定书证明:经对事关李连波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终审裁定书”上加盖的印章进行鉴定,与北京市高法印章印文不一致。这份伪造的裁定文书格式、行文明显错误,且文中多处出现错误字句。

张世刚的证言证实:1997年5月,段怀满出狱后又来过监狱一次,带来了李连波的裁定,他看到裁定中有错别字,是姓名错了一个字,他还改了一个字,李连波的裁定也是走后门托关系办成的。

原农八师中院“(1998)兵八中刑终字第68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张世刚收受李连波等人的贿赂金后,明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终审裁定书”来路不正而不严格审查,仍为李连波等人办理出监手续,致使李连波等人脱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7年。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李连波在前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依法应当对其新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与后罪所判刑罚数罪并罚,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因漏罪、新罪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应如何处理的意见》规定,其前罪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应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

2019年3月28日,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连波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与前罪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14年零6个月12日、剥夺政治权利7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

李连波不服,提出上诉,其主要理由是:其不知道1997年钟家庄监狱相关人员给其办理释放手续时使用的裁定是伪造的,其没有脱逃的行为,不构成脱逃罪;八师中院1996年裁定对其减去的刑期应当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其无罪。

其辩护人认为李连波案发后能积极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对李连波从轻处罚。

兵团第八师中院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定罪量刑适当。上诉人李连波为了从监狱早日出狱,伙同段怀满等人利用伪造的刑事裁判文书从监狱提前释放,该行为符合脱逃罪的规定;李连波在得知其脱逃行为败露后,离家外逃,长期不和家人联系,并购户口漂白身份,以上行为足以印证其主观上知道其是通过虚假裁判文书从监狱脱逃。此外对上诉人李连波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法院1996年对其减刑的刑期应当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等意见也不予采纳。

日前,兵团第八师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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