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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企如何应对外商投资审查制度收紧

2020-05-19赵爱玲

中国对外贸易 2020年5期
关键词:外国交易监管

赵爱玲

近期,澳大利亚、欧盟等多个国家和地区出于疫情对区域性社会经济和公共安全的影响的考虑,纷纷采取措施收紧外商投资审查尺度。这意味着,在全球保护主义抬头的大背景下,各国收紧外商投资审查的趋势也会在新冠肺炎疫情的催化下进一步加速。

国外对外商投资政策发生的变化呈现哪些主要特征?未来监管变化的趋势将会怎样?对中国企业赴海外投资又有哪些相应的建议?本刊记者为此专访了史密夫斐尔律师事务所伦敦办公室合伙人Veronica Roberts,史密夫斐尔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合伙人孙晔和史密夫斐尔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主管合伙人刘依兰。

并购交易的不确定性加大

谈到近期国外对外商投资政策发生的变化呈现了哪些主要特征,Veronica Roberts表示,近期外国直接投资监管政策的变化(其中一些是受到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特征主要表现在,在贸易保护主义言论日益增多的背景下,外国直接投资监管越来越成为跨境并购的关键因素之一。一些传统上被视为对外国投资持开放态度的国家正在走向更严格的公共利益和外国直接投资交易审查。

Veronica Roberts说,一些国家已经针对新冠肺炎疫情对现有的外国直接投资制度提出了具体修正案。例如,西班牙、意大利和德国对非欧盟投资者在战略行业的投资施加了额外限制,而且在某些情况下,受监管的行业也在扩大,比如医疗保健、生物技术、医学研究等与疫情息息相关的行业。“这一趋势回应了欧盟委员会于2020年3月25日发布的关于疫情期间外国直接投资审查的指导方针。尽管这些指导方針尚没有形成新的法律,但它们强烈鼓励欧盟成员国努力执行本国的外国直接投资审查机制,以保护敏感资产在疫情期间免受外国收购。”她说。

Veronica Roberts表示,鉴于目前的疫情,医疗保健领域(包括医学研究和生物技术)被认为极易受到外国直接投资审查的影响。她说:“不仅在欧洲,其他地方也看到外国直接投资制度的具体变化,比如在澳大利亚,所有《1975年外资并购及收购法案》(the Foreign Acquisitions and Takeovers Act 1975 )管辖范围内的拟议对澳投资,不论其交易的性质或金额,自2020年3月29日起均需获得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FIRB)的审批。”她认为,鉴于新冠疫情的全球蔓延,可以看到,随着各国政府倾向于保护受经济影响的企业不受外国买家机会主义收购的影响,这种保护主义加剧的趋势正在愈演愈烈。

谈到未来监管变化的趋势,孙晔称,欧盟方面,预计将看到更多的欧盟成员国引入外国直接投资制度。目前,只有大约一半的欧盟成员国有自己的外国直接投资制度,欧盟委员会正在敦促其他成员国实行这一制度。孙晔表示,尽管英国已经退出欧盟,但预计也会引入自己的外国直接投资制度。她说,英国政府在2018年夏天发布了一份白皮书,概述了独立的外国直接投资制度将如何运作。英国政府将有权在收购完成后最长6个月内对交易进行审查。

孙晔认为,除了少数案例,欧洲的外国直接投资审查做出禁止决定是不常见的。“这种情况将在短期到中期内发生变化,我们也有可能将看到更多的禁止决定。话虽如此,各国将继续对满足条件的外国投资持欢迎态度,特别是在疫情缓解以后,因此我认为我们还将看到许多交易获得批准。”她说。

谈到美国的情况,孙晔说,由于最近FIRRMA法案带来的制度变化,将看到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采取更广泛的监督,以对更多的收购进行审查。

加强合作是中国企业出海并购获得成功的有效途径

谈到就目前观察,中国企业赴海外投资已经遭遇到哪些问题,刘依兰说,大多数影响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禁令决定都是在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的制度下做出的,主要集中在收购持有个人或敏感数据的公司或科技公司。预计就这两个方面将继续看到对中国企业的监管。但总体而言,刘依兰认为中国企业出海不会总是被禁止。她表示:“尽管目前围绕并购仍存在很多不确定性,但此类收购显然是有空间的,特别是对中国的买家来说,因为中国是最早摆脱疫情的。”

Veronica Roberts认为,鉴于新冠肺炎疫情的持续发酵和投资者恐慌情绪的蔓延,并购交易的不确定性加大,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仍然可以看到,有很多交易已经进入到监管审查环节,而且当下对投资者而言依然存在一些潜在的机会。她建议企业必须及时了解相关司法管辖区的最新监管动态,并将这些因素纳入交易规划和时间表安排,并在早期阶段与相关机构接触,制定审慎、一致的沟通策略。中国企业应密切关注相关措施对正在进行的交易交割安排、以及未来交易的结构设计和时间表产生的影响。

孙晔建议企业对于即将或正在进行的海外投资进行预判,提前预期哪些方面会遇到阻力,并仔细地做好准备。积极与相关的监管机构进行非正式讨论,以确定哪些方面可能会存在问题,如果有,可以采取哪些补救措施以满足监管要求。“加强与监管者的沟通一直是赴海外投资的过程中特别需要注意的问题。建议赴海外投资的中国企业应尽早考虑海外投资审批监管的问题,尽早开始与相关方面展开沟通。”孙晔说。

刘依兰称,尽管海外并购中遇到的监管禁令经常涉及到中国买家,但情况并不总是如此;并且,许多中企的海外收购也一直在扫清障碍。她谈到,比较明显的一个趋势是,目前各国监管机构间的合作明显加强,因此要为应对外国直接投资监管机构准备一致的方法,以符合各方监管者的要求。她表示:“如果有财团安排,应考虑包括目标运营所在国家/地区的合作伙伴或已经在该国家/地区活跃的合作伙伴。”

接受采访的三位合伙人均认为,从中国海外投资企业的视角看,一个明显的趋势是,出海企业正建立与本国或国际间的合作伙伴合作(比如通过组成财团的形式去海外并购),这种海外投资合作的形式更受青睐。她们指出:“加强合作是中国企业出海并购获得成功的一个途径,而且,预计将会成为中长期的一个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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