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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在即

2020-05-06余度

中国对外贸易 2020年4期
关键词:保护法民法典野生动物

余度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对滥食野生动物的突出问题及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的重大隐患,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2月3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研究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时发表讲话,明确指出食用野生动物风险很大,但野味产业依然规模庞大,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了重大隐患。习近平提出,要完善相关立法、坚决取缔和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市场和贸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控制重大公共卫生风险等任务要求。

78%的新发传染疾病与野生动物相关

日前,多位官员、专家、学者以及媒体纷纷呼吁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从源头遏制重大公共安全风险。

“野味市场泛滥构成公共卫生安全的重大隐患,拟将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列入今年的立法工作计划。”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王瑞贺近日透露。

1月26日,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联合发布公告,至全国疫情解除之前,禁止任何野生动物交易活动。

3周后,全国人大常委会紧急启动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以期从法律层面进一步完善保护野生动物的制度体系。

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决定》在《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基础上,以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为导向,扩大法律调整范围,确立了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制度。对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的,要在现行法律基础上加重处罚,以体现更加严格的管理和严厉打击。

王瑞贺认为:“有必要进一步补充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扩大法律调整范围,加大打击和惩治乱捕滥食野生动物行为的力度。”

3月10日,生态环境部新闻发言人刘友宾表示,环境部正研究将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纳入中央生态环保督察范畴,进一步推动地方党委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切实履行好野生动物保护的主体责任,确保各项措施取得成效。

刘友宾透露,环境部将利用“6.5环境日”“5.22国际生物多样性日”以及今年将在中国举办的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第15次缔约方大会加强宣传教育,进一步提升公众的环境意识。

因目前市场上诸多野味不在野生动物保护名录范围内,多位专家呼吁,扩大野生动物保护名录范围以进一步推动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并严格禁止以商业利用为目的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

现有法律存在不足,无法满足健康中国需求

“《野生动物保护法》在制定过程中争议较大,现有立法存在一些缺陷。”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春彦具体介绍了以下几点。

首先,立法目的欠缺,不能满足维护生物安全、生态安全、促进健康中国的需求。

刘春彦介绍,2016年对《野生动物保护法》立法目的的修改包括由“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修改为“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扩大了保护范围;删除了“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特别是取消了“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修改为“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增加了维护生物多样性,推进生态文明。

“但是此次修订未将生态安全纳入立法目的,有所疏漏。而2018年再次修正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仍旧没有考虑到将维护促进健康中国战略纳入立法目的。”刘春彦称。

其次,立法内容欠缺,不能实现野生动物保护与生物多样性协调发展,不能使野生动物“保护优先”具有可实施性,未能实现打击和惩治乱捕滥食野生动物行为之目的,未能实现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之目的。

刘春彦认为,未来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应明确规定,食用之后要承担哪些法律后果,让宣示的法律条文长出“牙齿”。同时,还要通过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将食用行为纳入其中,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的可纳入刑法,认定为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此外,刘春彦还指出,立法欠缺指引技术,未通过指引技术实现多部法律体系化。现有立法存在碎片化特征,未能融合为一个有机整体;地方性立法欠缺针对性,简单复制国家层面立法;民事基本法中,欠缺对动物保护的特别规定。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马怀德指出,中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体系中,虽然建立了人畜共生疾病防治的部分制度,但是远未实现以风险治理为导向、以预防原则为基础、以全过程监管为支撑的防治人畜共患疾病的过程控制制度。从行政管理实践看,该工作涉及农业、林业、卫生等多部门,部门间协調机制尚待完善,对动物传染病、人畜共患疾病的日常监测和预防相关的行政管理、技术支撑、专家咨询等工作都有待加强。

“此次突发的新冠疫情引发公众对野生动物乃至更多动物保护的极大关注,未来科学立法、严格执法重任在身。”刘春彦说。

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成必然

动物种类繁多,与人类关系复杂,仅将野生动物的部分种群纳入法律保护范围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这种做法已经不适应当今世界保护生物多样性的要求,也不利于国家生物安全,不利于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

刘春彦认为,有必要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增加“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作为立法目的,使其与《生物安全法》协调统一。为了防止病从口入,实现健康中国战略,有必要将“促进健康中国”写入《野生动物保护法》立法目的。

另外,在民事法律基本《民法典》中,增加对动物保护的特别规定,提升动物保护的立法层级,将其纳入民事基本法之中。

《德国民法典》1990年8月20日新增第90a条,其规定“动物不是物。动物受到特别法律的保护。法律没有另行规定时,对于动物适用有关物所确定的有效规定”;第903条指出,“动物所有权人在行使其权利时,应注意有关保护动物的特别规定。家养动物和野生动物都属于动物保护的范围”。

奥地利《普通民法典》第285a条规定,“动物不是物,应得到特别法律保护”。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37条规定,“动物根据财产的通常规定予以适用,但是其他法律或法律性文件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或法律性文件。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不得虐待或以其他不人道的方式对待动物”。

“中国即将制定的《民法典》应增加对动物保护的规定,具体条文可借鉴国外模式。通过将动物纳入《民法典》的保护范围,实现人与动物和谐共生。”刘春彦说。

由于涉及动物的立法众多,法律关系复杂,特别是大量的动物并没有纳入现行立法保护之中,相关的执法机关存在执法难的问题。对此,马怀德建议,在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时邀请多个学科的专家共同参与。鉴于该法的修改与《动物防疫法》《传染病防治法》密切相关,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打包修改”程序,将相关法律同步修改、统筹考虑。

多位学者认为,“法律不是万能的,并不能解决一切问题”。除在立法层面规制严惩违法行为,还应从文化上引导公众摒弃食用野生动物的生活习惯,加大普法教育,转变食补观念,反思与现代文明和传统文化相背离的饮食观点,反思人与动物、人与自然的关系,节制口腹之欲,尊重敬畏生命和自然,构建和谐关系,降低社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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