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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

2020-04-10高贵现

江苏农业科学 2020年3期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耕地面积河南省

高贵现

摘要:經过多年的培育和发展,截至2016年末河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已经初具规模,同时其对于农村基础设施、市场建设等方面有着更广泛的需求。不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依然存在发展不平衡、农业特色产业发展不够、社会化服务不足、有侵害普通农户合法利益的风险等问题。这些问题可以通过因地施策、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由规模发展向高质量发展转变、加强农村市场建设、有效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的作用等方式予以解决。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农业普查数据;河南省;耕地面积;林地经营面积

中图分类号: F325.1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002-1302(2020)03-0036-07

随着我国城市化的发展,大量农业人口进城务工落户,农业就业人口减少,在迈向农业现代化的进程中,农业的规模化经营势在必行[1]。与此相适应的是新的经营主体应运而生,以规模户和农业经营单位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代表了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发展方向,有效解决“今后有谁种地”的问题,是我国农业转型发展的主导力量[2]。河南省作为我国举足轻重的农业大省,在农业现代化过程中要起到标杆性作用,因此河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对河南省的农业发展乃至全国农业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并不是一帆风顺,须要结合其目前的发展现状,瞄准其发展中面临的突出困难和问题,有针对性地实施培育措施,以促进其进一步良性发展。本研究数据皆来自河南省第3次全国农业普查数据,普查时点为2016年12月31日24:00,普查时期为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1 河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

1.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已初具规模

截至2016年末,河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规模农业经营户达到27.09万个,实际耕种耕地面积为 39.62万hm2,占全省实际耕种耕地总面积的 5.36%;农业经营单位12.42万个,比2006年末增长了6.04倍,实际耕种耕地面积64.72万hm2,占全省实际耕种耕地总面积的8.75%。另外,河南省的家庭农场数量达到1.3万个,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6.02万个。从平均实际耕地面积来看,规模农业经营户是普通农户的4.4倍,农业经营单位是普通农业经营户的15.8倍,规模效应明显。虽然普通农业经营户的数量依然占有绝对优势,但是鉴于目前农村人口依然较多的情况,河南省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已经初具规模(表1)。

1.2 林业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经营的重要内容

林业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经营的重要内容。从实际经营的林地面积看,普通农业经营户依然占有绝对优势,这是因为普通农业经营户依然具有压倒性的数量规模。不过截至2016年底,普通农业经营户的林地面积处于净流出状态,而规模农业经营户和农业经营单位的林地面积大大增加,反映出林地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中的趋势。户均林地面积规模农业经营户和农业经营单位都高于普通农业经营户,不过规模农业经营户高出部分并不多,远不及农业经营单位,且低于耕地的比例,说明规模农业经营户在林地经营方面还较薄弱(表2)。

林地经营是一个复合型的农业经营,包含木材、苗木、林产品和林下经济活动等主要方面,另外林地还具有较强的环保、观赏、休闲功能。从规模农业经营户和农业经营单位的林地经营各分类的销售额看,其主要销售收入来自于苗木销售和林下经济活动,都达到上亿元,其中又以苗木销售额最多,大于其他方面销售额的总和。经比较,因为农业经济单位所经营的林地面积远大于规模农业经营户,农业经营单位的各销售额都大于规模农业经营户,不过从单位面积销售额来看,规模农业经营户都要高于农业经营单位,尤其是林下经济活动的销售额,反映出规模农业经营户林地经营的高效率(表3)。

1.3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于耕地流转、新型农业经营组织或形式、新型农产品生产模式、农田基础设施、农业保险、农产品认证、电子商务等方面有着更广泛的需求

以规模户和农业经营单位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最主要的特征就是规模经营,而实现规模经营的途径是土地流入,规模农业经营户和农业经营单位流入的土地面积要大于普通农业经营户土地流入的面积,从户均流入土地面积来看更是如此。比较规模农业经营户和农业经营单位发现,农业经营单位能实现的规模更大,这体现出个体经营和企业或组织经营的差距。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建立平稳有序的土地流转市场体系非常重要(表4)。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规模经营导致其对新的农业生产组织、生产方式、基础设施及其销售方式等各方面有着相对于普通农业经营户更广泛的需求(表5)。新型农业经营组织主要包括公司+农户、农民合作社、专业协会、土地托管等,普通农业经营户参加新型农业经营组织的比例还很小,只有5.12%,规模农业经营户有 15.78%。新型农产品生产模式包括设施农业、循环农业、工厂化生产等,规模农业经营户采用新型农产品生活模式的比例为14.14%,远低于农业经营单位的 57.79%。普通农业经营户、规模农业经营户和农业经营单位能灌溉的耕地面积的比例相差不大,反映出河南省农田灌溉设施的普及性。有农业保险的比例和有农产品认证的比例都显示规模经营的比例更高,且农业经营单位拥有农产品认证的比例远高于规模农业经营户。另外,电商作为新兴的销售方式,规模农业经营户和农业经营单位都在积极采用,从销售额上看,2016年规模农业经营户通过电商的销售额为6.30亿元,农业经营单位通过电商的销售额为18.97亿元,不过从采用比例看还很低,分别为0.95%、1.60%,还处于起步阶段。由此可见,电商销售拥有巨大的发展潜力。

1.4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从业人员的构成、年龄以及学历更有优势

农业从业人员是农业经营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从农业从业人员的总数看,普通农业经营户依然占有压倒性地位,远远高于规模农业经营户和农业经营单位的农业从业人员数量。从性别结构看,男性的比例按照普通农业经营户、规模农业经营户和农业经营单位的顺序呈现出逐渐升高的趋势。从年龄结构看,年龄在36~54岁的比例呈现出逐渐升高的趋势,其他年龄段的比例逐渐下降。从受教育程度看,三者都有一半以上的人员是初中毕业,初中以上从业人员的比例呈现升高的趋势,初中以下从业人员的比例是下降的趋势,所以总体上农业从业人员的受教育程度不高,规模经营的从业人员的受教育程度高于普通农业经营户的从业人员。从从事的农业具体行业看,普通农业经营户基本都是种植业,规模农业经营户有相当比例从事畜牧业,农业经营单位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的比例都高于普通农业经营户和规模农业经营户。由此可见,原有的农业结构极其单一,规模农业经营户和农业经营单位大大丰富了农业从业人员的结构,虽然林业和渔业的比例依然较低,不过这也与他们非劳动密集型的特点有关(表6)。

從河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现状看,一方面在我国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推动下,在政府的积极引导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得了较大发展,数量、规模、效益都在不断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了农产品的品质、创新了农业经营模式、丰富了农业经营结构、提高了农业经营效率,是河南省今后农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须要在各方面进一步进行引导和扶持;另一方面,普通农业经营户的数量依然占有绝对优势,依然是农业发展的根基,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普通农业经营户、规模农业经营户和农业经营单位会共同存在,所以在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同时,要注意对普通农业经营户正当利益的保护。同样,对普通农业经营户也要提供更多的社会化服务,引导其向农业现代化的方向发展。

2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2.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还很不平衡

由表7可知,河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还很不平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数量较多的是周口市和驻马店市,其规模农业经营户的数量都达到3万个以上,农业经营单位数量达到1.5万个以上,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也远超其他地市,数量较少的是鹤壁市和三门峡市。

由于各地市农业基础条件不同,仅从数量上难以完全说明各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情况。从发展质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平均经营规模(表8)可知,信阳市规模农业经营户的平均耕地面积最大,其平均实际耕地面积达到3.93 hm2/个, 是全省平均数的2.69倍;其次是漯河市;反观周口市和驻马店市平均耕地面积并不高;最少的是开封市。漯河市的农业经营单位的平均实际耕地面积最大, 达到10.71 hm2/个,是全省平均数的2.05倍;其次是南阳市和许昌市;最少的依然是开封市。从平均流入的耕地面积来看,平均流入较多的地市是漯河市、信阳市和平顶山市。可见,河南省各地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规模还很不一致。

2.2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业特色产业发展不够

截至2016年底,规模农业经营户和农业经营单位流入的耕地面积为67.94万hm2,占其实际耕种耕地面积的65.11%,所以土地流入对于规模经营来说特别重要。因此,可以通过考察农业经营主体流入土地的用途来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经营的重心所在(表9)。由表9可知,规模农业经营户和农业经营单位相对于普通农业经营户来说,经营更加多样化,农业结构更加优化,不过总的来看其多样化程度还很低,流入的土地88%以上依然是用于传统的农作物种植,即使是农业经营单位用于农作物种植的比例仍高达88.44%,说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业特色产业发展还不够。

由表10可知,各地规模农业经营户和农业经营单位流入土地用于农作物种植的比例基本都在80%以上,周口市、驻马店市和许昌市甚至达到95%以上,只有郑州市和洛阳市较低,分别为55.06%、62.15%,说明这2个市农业特色产业发展较好。

2.3 农业生产中的社会化服务不足

农业现代化发展必然要求农业产业分工进一步细化。在普通农业经营户和规模农业经营户经营的情况下,农业生产的各个流程、各个环节的社会化服务对其提高农业生产的市场化水平、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具有重要作用。普通农业经营户和规模农业经营户可以通过参加如“公司+农户”、农业合作社、农业协会等新型农业经营组织或形式获得社会化服务。不过由表11可知,参加这些组织或形式的农户占例还较低。另外,从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的人员数量来看,全省只有21.204 2万人,占所有农业从业人员的0.64%,社会化服务人员明显不足。规模农业经营户和农业经营单位的农林牧渔服务业人员比例较高,分别为4.8%、15%,说明规模农业经营户和农业经营单位对于农业生产服务业需求更大。在农业经营单位中存在着为数众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将农林牧渔服务业的功能独立出来,服务对象也可以延伸到合作社以外的其他农户。从国家服务业在国内生产总值所占的比例来看,农业生产服务业的发展方兴未艾[3]。农业生产服务业发展的不足会严重制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顺利发展。

2.4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有侵害普通农业经营户合法利益的风险

规模农业经营户的经济基础一般都较好,再加上规模经营,其经营收益要高于普通农业经营户,其生活条件要好于普通农业经营户(表12)。经济实力的提升自然会让规模农业经营户寻求更大的政治权利或其他相关利益,尤其是在一些外出人口流失严重并逐渐呈现“空心化”的农村,一方面这些地方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了较廉价的土地资源,另一方面“空心化”使得农村原有的农村决策机制、农村文化变得薄弱,新的农村机制和农村文化在建立过程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就会获得制定规则的权力[4]。政治权力的获得反过来造成其与普通农业经营户经济纠纷处理过程中处于优势地位,这样就有可能侵害到普通农业经营户的合法利益。农村人口结构的变化会使农村资源重新分配,这在转型过程中会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重组,农业经营主体间利益冲突在所难免[5]。综上,普通农业经营户依然会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与规模农业经营户同时并存,依然是我国农业生产的中流砥柱,普通农业经营户的合法利益如果被侵害,就容易造成农村社会的不稳定,进而影响我国农业现代化的顺利进行。

3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举措

3.1 因地施策

综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已初具规模,不过各地市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很不平衡,不管从发展的数量来看,还是从发展的规模效应看,各地市都有很大差异,因此在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培育的过程中,一方面要从全省的整体中去把握,另一方面要根据不同的地市特点采取措施。

从河南省总体看,依然须要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培育,这是因为目前新型农业主体的发展依然较薄弱,面临着诸多风险,原有的农业政策体系和社会化服务等方面的制度还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要求不相适应。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推进现代农业建设、提高农产品价值链、完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避免“日韩陷阱”的必然选择[6]。从各地市的差异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要结合各地的城镇化进程、人均占有土地的数量,并采用不同的政策。对于城镇化发展较快、土地有闲置撂荒的地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加大培育力度,促进土地流转,扩大规模经营,也可以积极引进企业投资经营者,充分利用闲置土地。对于城镇化发展较慢,农业依然是农户赖以生存的主要生活来源的地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要保持足够的耐心,坚持农户土地流转的自愿原则,不盲目扩张规模,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内涵式发展上下功夫[7]。

3.2 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由规模发展向高质量发展转变

十九大报告提出,“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就农业领域而言,在“乡村振兴战略”的背景下,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既要有数量指标,规模要求,又要有质量指标,做好发展速度和发展质量间的平衡。质量指标有较高的科技创新能力、完整的产业体系、较高的资本收益率、较强的抵御风险的能力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要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有科学的农业管理体制和流程、先进的农业技术设施、专业的农业科技人才,政府要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科技供给,引导科技型企业服务农业。完整的产业体系要求在农村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形成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自觉参与社会化分工。较高的资本收益率要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增加产品特色,提高产品附加值。目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营行业依然是种植业,特色产业发展不足,种植业也要增加科技含量,提高收益率。较强的抵御风险的能力要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种植流程要能抵御自然灾害的风险,产品要多样化和特色化以抵御市场风险,成本收益率要高以抵御竞争风险,把握短期和长期的均衡以防范财务风险。另外,可以通过购买相应的保险以规避风险,不过前提是保险种类要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发开放。

3.3 通过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市场体系建设、社会化服务建设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良性有序发展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土地流转、融资贷款、基础设施、机械技术、公共服务、农业保险以及市场信息等方面拥有更大的需求,这些需求如得不到有效满足,会导致新型经营主体效益低下。需求得不到满足的主要原因有农村市场体系建设落后,缺少有效供给。由于我国的城乡二元体制,农村市场相对封闭,再加上农村资源要素产权不完整、不清晰,这都造成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的滞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农村金融和保险市场、农产品信息市场、城乡统一的人才供需市场将是未来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的重点,也是发挥政府补贴资金培育和维护农村市场建设的重点方向[8-9]。

政府农业补贴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要遵循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原则,对市场机制不完善的地区要加大培育力度,待市场机制能有效发挥作用时,也要有退出机制。创新政府补贴资金的使用方式,制定以间接培育为主,直接支持为辅的扶持体系。在农村市场体系建设方面,主要措施有加大农用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的扶持力度;为了促进长期租约的签订,引导建立土地租金动态调整机制和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制度;利用政府资金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进行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农村贷款保险市场、农村信息化、城乡一体化的人才市场等市场体系建设;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训力度等。

3.4 有效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的作用,规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中不良风险

新时期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经济增长速度放缓,同时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和农业经营体系不断发生新的变化。其中一个重大变化就是集体所有权权能的回归,“两权分离”制度下,因为存在大量的个体农业经营户,他们共同利益的分散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集体所有权权能的虚置。不过随着适度规模经营的发展和经营主体的减少,经营主体间共同利益的增多势必要求农村集体所有权的回归,再加上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推进,农村集体经济在农村社会经济发展中会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10]。农村集体所有权权能在引导农民通过土地互换实现土地连片经营,处理农村主体间的矛盾纠纷,监督农村土地流转和使用,引导农业合作社的规范化运营,引入和监督涉农工商企业,提供农村基层设施和公共服务等方面都对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着积极作用。要探索农村集体所有权权能的实现形式,防止被虚置、被垄断,也要防止集体所有权侵犯农业经营户合法利益的行为。

在有效发挥农村集体所有权权能方面的主要措施有扶持农村集体所有权的组织化建设,对从市场上引进的专业人才进行补贴;政府财政资金可以以入股农村集体经济的方式对农村集体经济进行扶持;引导集体经济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同进行农村基层设施建设,并提供农村公共服务;探索建设不同地区涉农资金统筹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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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钟 真,谭玥琳,穆娜娜.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社会化服务功能研究——基于京郊农村的调查[J]. 中国软科学,2014(8):38-48.

[4]于 水,王亚星,何 迪. 农村空心化视域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研究[J]. 江南论坛,2018(2):2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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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张照新,赵 海.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困境摆脱及其体制机制创新[J]. 改革,2013(2):78-87.

[9]楼 栋,孔祥智.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多维发展形式和现实观照[J]. 改革,2013(2):6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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