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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开展中央企业融资性贸易审计

2020-03-31王钰薇畅娟

中国民商 2020年2期
关键词:审计风险

王钰薇 畅娟

摘 要:国资委多次发文禁止央企从事融资性贸易,但仍存在部分央企违规从事融资性贸易发生损失的情况。为充分发挥审计的监督职能,本文深入剖析了托盘贸易、循环贸易、委托采购三种融资性贸易形式,分析了每种贸易形式存在的风险点,并从购销合同、业务运作模式、资金流、实物流、财务报表为切入点等五个方面,结合融资性贸易的主要特征,对如何开展融资性贸易审计提出审计建议。

关键词:融资性贸易;贸易形式;风险;审计

为防范中央企业融资性贸易业务风险,国资委自2013年来多次发文禁止中央企业从事融资性贸易。即便如此,仍存在个别中央企业违规开展融资性贸易,2017年国资委对中铁物资违规开展融资性贸易造成重大损失进行了通报。中央企业内部审计作为监管部门,应充分运用审计方法和審计技巧,及时发现并制止融资性贸易业务,对所属企业实施有效监督。

一、融资性贸易定义

由于部分民企存在经营风险高、财务信息不真实、多头抵押、逃避债务等不规范行为,银行从规避风险角度,更倾向于将资金放贷给资信相对较好的国有企业,从而形成了市场上国有企业资金充裕、民营企业融资难的状况。为解决流动性资金不足,民营企业通过与信用较好的国有企业合作,利用国有企业资金优势及考核需求,将国企纳入贸易链中,以国企名义与客户签订贸易合同,取得银行融资,销售货物后返还一定手续费给相关国企。这种参与贸易的各方主体在商品及服务的价值交换过程中,依托货权、应收帐款等财产权益,综合运用各种贸易手段、金融工具及担保工具,实现获得短期融资或增持信用目的,从而增加贸易主体的现金流量,就是融资性贸易。融资性贸易形式为贸易,实质为融资。

二、融资性贸易主要形式及风险

根据提供资金方的融资方式,融资性贸易分为买卖型融资性贸易和增信型融资性贸易。买卖型融资性贸易包含托盘贸易形式、循环贸易形式、委托采购形式;增信型融资性贸易包含质押监管贸易形式、仓储保管贸易形式、保兑仓形式、保理形式。其中,买卖型融资性贸易是融资性贸易最常见的形式。本文假设出资方为央企,融资方为民企,简要介绍买卖型融资性贸易的三种表现形式。

(一)托盘贸易形式

托盘贸易是指托盘方(出资方)与买卖双方企业分别签订采购合同,利用账期,为卖方提供融资的贸易形式。例如央企A开出180天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给供应商B后,供应商B发货;客户C收到货后支付货款给央企A。央企A用180天银行承兑汇票提供账期,并通过购销价差或者约定收取供应商A资金使用费率赚取利润。

托盘贸易通常会发生真实的货物流转,但是出资方央企并不直接参与货物流转的过程。该贸易形式存在的风险为:若供应商拒不发货,央企可能面临预付款资金损失、客户以未能按期交货为由提起法律诉讼的风险;若客户因市场形式不好等原因拒绝提货,或者私自提货但不予支付货款,则央企要承担到期支付银行融资而产生的资金损失。

托盘贸易是融资性贸易中最常见的表现形式。

(二)循环买卖贸易形式

循环贸易通常表现为“走单、走票、不走货”的形式,只是资金和票据的流转。资金从出资方央企流出,通过与融资方民企或中间方签订商品采购合同(假设合同金额为本金),流向融资方民企;出资方央企再与融资方民企签订相同标的商品销售合同(合同金额一般为本金加利息),资金再从融资方民企流入出资方央企。

循环贸易最简单的贸易形式为买卖回购。例如:出资方央企A与融资方民企C签订100万元钢材采购合同,支付货款给民企C。再与民企C签订钢材销售合同,1年后销售同批钢材给民企C,合同金额为105万元。该过程中的央企A与民企C仅票据及资金往来,无货物流转。

循环贸易最常见的贸易形式是三方或三方以上主体间签订三份或三份以上标的物相同、价格和履行期间不同的买卖合同。例如:出资方央企A与中间方B签订钢材采购合同,支付货款100万元给中间方B,中间方B再与融资方民企C签订同批钢材采购合同,支付货款99万元给民企C。央企A再与民企C签订钢材销售合同,1年后销售同批钢材给民企C,合同金额为105万元,资金从民企C再流转给央企A,实现实现货、款的闭合循环。在本例中,融资方民企C采购央企A钢材货款是105万元,销售给中间商B是99万元,高买低卖,差额其实就是支付的融资成本。出资方央企A采购中间商B钢材货款是100万元,销售给民企C是105万元,差额是融资收益。在实际操作中,中间方B可以为一家或一家以上单位。

单从出资方央企的角度来说,从中间方采购,再加价销售给融资方,形式上类似托盘贸易。托盘贸易的风险在循环贸易中同样存在,但循环贸易的风险远大于托盘贸易,一是增加了中间环节,且中间方可能不止一家,任何一个环节发生资金风险,最终损失都要由出资方央企来承担。二是融资的隐蔽性强,若中间商和融资方恶意串通,央企又对融资目的和交易方式缺乏认知,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拉入循环贸易。三是合同性质效力不明确。若出资方主张中间方交付货物或者返还货款,中间方可主张合同实为融资性质,买卖合同无效,甚至主张出资方与融资方联合诈骗,倒打一耙。

(三)委托采购形式

委托采购形式,是指出资方接受融资方委托,代为采购货物;出资方将收货、保管、销售中的两环节或三环节交给融资方完成,企业不直接控制货权的委托性业务。委托采购以委托法律关系取代了买卖法律关系。此种贸易形式存在的风险类同托盘贸易,不再赘述。

融资性贸易除上述资金损失风险、法律诉讼风险外,还存在以下风险:1.违规风险。国资委三令五申明确严禁开展融资性贸易,2017年7月,国资委又提出了对违规融资性贸易“零容忍”的要求。央企不得违规从事融资性贸易。2. 丧失核心竞争力风险。央企为满足考核要求,将人力和资源投入到以资金优势获取利润的融资性贸易上来,高风险低利润,不能形成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长此以往,不利于企业市场竞争力的提升和自身的可持续发展。3.税务风险。融资性贸易非真实性贸易,虚增收入和成本,必然导致虚开增值税发票,产生税务风险。

三、如何对融资性贸易进行审计

融资性贸易表现形式多样,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其主要特征为:一是虚构贸易背景,或人为增加交易环节;二是上游供应商和下游客户均为同一控制人控制,或上下游之间存在特定利益关系;三是贸易标的由对方实际控制;四是直接提供资金或通过结算票据、办理保理、增信支持等方式变相提供资金。根据融资性贸易的主要特征,可从以下五个方面作为切入点开展审计工作:

(一)以购销合同为切入点

合同是交易的载体,以购销合同为切入点,一是通过“企查查”等软件,判断上游供应商和下游客户是否存同一人或相同多人控制的关联关系,或者存在其他特定利益关系;二是检查预付供应商货款和收取下游客户货款的资金支付约定,判断是否形成垫资或垫资的义务;三是检查对货权的合同约定,从货物运输、仓储库存、交货条件等方面判断是否掌握货权;四是检查合同中是否包含出资方、资金使用期限、资金占有费利率、支付利息方式、连带责任人等非正常贸易的合同内容。

例如:某央企签订供货合同,向供应商提供预付款,并约定自支付预付款及收到客户货款的期间计算利息,且利率随着银行贷款利率的变动而变动。此为典型的以融资为目的的托盘贸易合同。

(二)以业务运作模式为切入点

以业务运作模式为切入点,可以通过访谈或检查合同的方式了解业务运作模式,询问购销合同的双方是如何确定贸易关系,是否是自带客户、自带货源,判断采购业务和销售业务是否具有合理的商业逻辑,是否为实质性贸易,是否存在人为增加的贸易环节。

例如:通过访谈某央企进口貿易业务运作模式了解到,该业务的合作供应商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行报关,该央企不见国外供货商、不见进口货物,日常的工作仅为准备报关及银行融资材料,此为典型的“四自三不见”,以融资为目的的融资性贸易业务。

(三)以资金流为切入点

融资性贸易的实质是融资,从央企的角度来看,必然会形成垫资。垫资的方式是多样的,可以是发生现金流的垫资,也可以是信用证、承兑汇票等方式形成的垫资义务,所以首先要判断是否垫资。一是检查贸易合同,了解资金流转,判断是否形成垫资或垫资义务;二是检查银行流水和企业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票据记录,由于融资性贸易利润率较低,可关注收支金额相同(单独收取资金使用费)或者相近(贸易价差)的大额资金。

例如:审计某央企银行流水发现,该央企3月份支付1亿元给异地某民企后,6月份又支付1亿元给该民企同地某银行。由于重大金额相同,且该央企与异地银行并无银行业务往来,引起审计怀疑。经查证,该民企与央企签订买卖回购协议,并同时与该银行签订1亿元应收账款保理协议,并与央企内部人员串通,取得了央企确认应收账款转让的同意函。央企在支付民企采购货款1亿元后,收到银行催款书。经法院判决,央企支付该银行1亿元,该民企返还1亿元给央企。但由于民企资金链断裂,资不抵债,无法履行回购协议,且无法偿还债务,央企发生损失2亿元。此为民企为骗取资金,联合央企内部人员以买卖回购的融资性贸易形式设立的骗局。

(四)以实物流为切入点

融资性贸易特征之一是不掌握货权,以实物流为切入点进行审计,判断是否掌握货权,一是检查合同关于货物流转的约定,是约定上下游客商点对点交货,还是约定由央企控制存货的转移;二是检查提货单及相关的凭证资料,确认提货单有无提货地点和购货单位经办人签字及磅单、仓单、质检单等实物流转记录;三是检查储货物的仓库,是否是单位自己仓库,或租用的仓库是否在单位控制之内;四是检查相关运输费用、仓储费用,是否真实发生。

例如:审计对某央企钢材内贸业务进行审计,发现财务账面上存在钢材出入库记录,手续齐全,但却未发生仓储费用和运输费用;审计检查合同台账,未发现签订仓储协议及运输协议,怀疑为融资性贸易。经查证,该贸易业务约定货物上下游直接对接,央企不掌握货权,仅根据垫资金额收取一定的手续费,为融资性贸易业务。

(五)以财务报表为切入点

任何业务,都会反映在财务报表上。以财务报表为切入点,一是从央企角度来说,融资性贸易资金占用量大,风险较高,盈利还非常低,故可通过检查营业收入是否突然大幅增加,或分析业务毛利率,判断是否应怀疑为融资性贸易;二是检查预付账款、应收账款、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是否存在账龄期限较长的往来款,再追踪合同、业务运作模式等方式判断是否为融资性贸易。

例如:检查某央企财务报表,发现存在账龄5年以上的预付账款,经了解,该预付账款对应的客户无力偿还债务,正在办理破产。继续追踪合同发现,该贸易业务为垫资贸易,且合同约定货物由供应商直接发货给客户,该央企不掌握货权,审计怀疑为融资性贸易。经查证,该业务前几单运行比较顺利,签订的合同金额逐渐增大,最后一笔支付预付款后,供应商拒绝发货,并以资金链断裂为由拒绝返还预付款。审计经过多方了解,该业务上下游存在关联关系,为循环贸易,该央企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进入了循环贸易的圈套。

参考文献:

[1]芦絮飞,盛江,杨碧霞,王琳.国有企业融资性贸易审计方法与实务[J].天然气技术与经济,2019,13(04):79-82.

[2]盛江.如何对国有企业融资性贸易进行审计[J].中国内部审计,2017(09):62-64.

[3]李虹钢.融资性贸易审计技巧[J].中国内部审计,2018(09):4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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