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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拟财产继承问题研究

2020-02-26鲍鑫玉

法制与社会 2020年3期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继承法

鲍鑫玉

摘要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电子信息技术蓬勃发展,网络大数据时代下,权利的客体将不断地丰富,2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则》正式实施,其中第一百二十七条提及了网络虚拟财产的部分内容,这意味着网络虚拟财产正式纳入法律的保护范畴。但是关于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可以作为遗产继承在《继承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网络虚拟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不能作为遗产进行保护似乎与《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相悖。另一方面,关于虚拟财产继承的诉讼也层出不穷,因此本文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加以讨论。

关键词 网络虚拟财产 虚拟性 继承法

中图分类号:D923.5 文献标识码:A DOI: 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1.264

2003年,北京出现了首例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案件,玩家李某因游戏装备不翼而飞而将运营商诉至法院。首例而非孤例,不断出现的网络虚拟财产纠纷因为没有具体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对现有的法律制度提出了强有力的挑战。网络虚拟财产正式纳入了我国的保护范围,成为民事权利客体,但是由于其属性等问题,在继承法中对网络虚拟财产的问题一直处于模糊地带。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述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

网络虚拟财产一般与传统的财产类型为对应,是存在于网络中具有财产价值的数字化财产,又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仅仅是指在网络上支付一定电子货币,从而获得的可以支配的并可供交换的网络资源;广义上是指存在于网络虚拟世界中所有具有一定价值的网络资源,其中不仅包括了狭义的网络虚拟财产,还包括如网络域名、网络电子照片等。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我国存在争议,目前主要存在物权说、债权说、知识产权说以及新型财产权说四种。本文认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是物,即与实体财产权利相对应的虚拟物,是互联网大数据时代下物的特殊形式。因此虚拟财产权利人享有物权,这种意见,以杨立新教授提出的意见作为代表。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特征

其具有区别于一般传统财产的显著特征:其一,虚拟性,虚拟财产是指狭义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又是一种无形的财产,这种虚拟性表现为其必须依存于网络空间并外化为各种各样的角色、武器和货币等具象;其二,依附性,正如第一个特征所讨论的,必须依附于网络空间,并不是独立存在的。

二、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意义

(一)利于维护经济价值

网络虚拟财产具有高度的价值性,以网络游戏为例,现在的网络游戏公司为了更好地吸引网络用户,设计各种道具让网络用户购买或者耗费时间练等级,因此每一个账号中的虚拟财产背后都代表了大量的金钱和时间,是公民私有财产的另一形式,允许继承不仅对保护了《宪法》所规定的私有财产权,同时不会因为公民死亡而导致资源上的浪费;另一方面,具有高度人身性质的虚拟账号如QQ、微信、支付宝等,网络用户在该账户中存储了金钱,若不能继承,一定时间支付宝不使用,支付账户注销,用户的财产便会被运营商独享或者收为国有,这是极度不合理的。

(二)利于维护精神价值

大多人喜欢通过网络平台来分享日常信息,抒发内心的感情,另一方面,网络用户会将有纪念意义的视频照片上传在网络平台,这些网络信息所承载的精神价值不可比拟,以“QQ号码案”为例,即湖南长沙王先生在生前将与其妻子的照片存放至QQ,并且账号中还有许多与其妻子的聊天记录,但王先生由于车祸不幸去世,其妻要求腾讯公司提供王先生QQ号码的密码,但騰讯公司以死者生前与腾讯公司之间的协议为由拒绝提供。对这类财产继承的更多的是一种回忆,一种社会关系的传递、更是延续代系之间信息的传递,但是要特别注意的是,对于此类网络账号,其代表的即被继承人本人,继承人可以继承其内容、但是账号本身是不能够继承的。

(三)鼓励创新

网络虚拟财产中也包含了网络用户的创新创造,允许继承也能够鼓励创新。一部分的网络虚拟财产是由网络用户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经营创造以及其中所体现的创新构想,若以继承的方式得以保留,网络用户的继承人则可以继续开发创造,可以激发继承人的创作热情。

(四)互联网事业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

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用户的数量不断攀升,网络覆盖面积不断扩大。但是目前与互联网相关的立法具有滞后性,落后于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状态。现行与网络相关的立法主要有以下特征,偏向于公法保护,现行法律规定对互联网行业的限制主要为了满足国家网络安全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私有财产保护的功能不足;互联网各方面出现大量的法律空白点,如缺乏对网络虚拟财产继承利益的保护、对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实体与程序都没有相应的规定。在信息社会中,网络已经成为公众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应当重视当前在网络中出现的问题,加紧立法工作,完善网络虚拟财产的法理知识的同时,制定确定的法律规范以供遵行,才能在更大程度上避免互联网带来的负面影响,更好地享受互联网给我们生活带来的便利。

(五)紧跟潮流,时代要求

互联网在全球范围内飞速发展,关于互联网的立法少之又少,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问题有明确立法规定的也不多,有学者研究少数发达国家关于较为全面且严谨的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规定。美国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认为网络虚拟财产继承必须得到合法授权或者被继承人生前做出明确声明,无独有偶,在英国、瑞典等国已经立足于互联网时代制定了新制度——“网络遗嘱”,即网络使用者可以在生前订立遗嘱,将其生前使用的社交软件账号、游戏账号网络账号及装备、网络货币等网络虚拟财产在其死后分配给其继承人;韩国虽然没有对网络虚拟财产如何继承如何保护作出具体规定,但是也在立法上明确了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客体地位。

三、网络虚拟财产继承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缺失

我国的网络技术起步较晚,对于互联网的法律法规相对较少,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在实务过程当中已经存在了很多网路虚拟财产要求被继承情况,由于法律没有规定,所以处理结果也是不同,虽然大多也是根据案件做出的正确的裁量,但是如没有立法的规定,就没有一个行为的准绳,会出现更多的此类纠纷案件。另一方面,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本身处于优势地位的网络运营商更会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来拒绝继承人的继承请求,造成运营中的混乱。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收入,第七款为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若将虚拟财产纳入遗产范围,继承主体、继承方式等能否适用于虚拟财产的继承,除了这两个问题,还存在继承客体的范围问题,网络世界纷繁复杂,网络产品多样,因此对客体的归纳分类是很重要的一环,这样有利于科学立法,在执法的过程中更便利。

(二)技术限制

由于是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所以需要强大的网络技术的支持;一方面,在举证困难,网络用户基本都是私人账户,若被继承人离世,其账号信息的知悉者只有该网络运营商,如果网络运营商为谋取不当利益,拒绝提供相关资料信,那么对于普通大众来说想要收集相关资料则是无能为力的;另一方面,在价值评估上,因为大部分的网络财产是网络用户直接购买的,因此其价值的评估比较容易,但是在网络用户的长期使用过程中,如网络游戏,其价值会随着时间的变化不断变化,可能需要更为专业的价值评估。

(三)网络虚拟财产继承与被继承人隐私的平衡

具有人身属性或者兼具人身属性的虚拟财产在继承中存在继承是否侵害了被继承人的隐私权,有学者认为涉及个人隐私的虚拟财产不得作为遗产继承,也有学者认为涉及个人隐私的虚拟财产可以作为遗产继承,继承人有权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并具有维护死者隐私的义务,传统财产中的信件、日记等涉及个人隐私的财产也是由被继承人继承并承担隐私保护义务。

四、完善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建议

(一)国家方面

立法应当作出具体规定网络虚拟财产应当属于《继承法》第三条所规定“遗产”。如今在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就导致了公众不知道自己是否享受这项权利,网络运营商商和法官在实务过程中会采用不同的方法来解决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请求。对于没有人身属性的网络虚拟财产,可以按照现有《继承法>的规定进行继承;对于具有强烈人身属性的网络虚拟财产,如QQ账号,应当分为三个部分,賬户中的金额应当继承,但是对于账号里面的日志、照片等如果有被继承人的遗嘱便可进行继承、若没有则不能被继承,这是基于保护隐私权的考量;第三个部分则为账号本身,其人身属性是不能通过约定所磨灭的,网络上的信息交流是虚拟的,账号被继承,其他网络用户是不能知悉的,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认为账户本身不能被继承。

另一方面,网络运营商缺乏监管机构的有效监管。应当出台相关的指导意见,网络运营商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与社会责任,在规范网络运营商行为的同时,还要明确网络运营商在继承或者虚线纠纷积极配合,并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二)网络运营商方面

网络运营商在及成果中扮演了很重要的角色——“中间人”,因为网络虚拟财产存在于网络服务提供的服务器上面,所以网络运营商需要将其控制下的网络虚拟财产移交相关继承人,就需要网络服务提供商的积极配合,在网络虚拟财产继承关系中,形成了由继承人、网络服务提供商、被继承人的一个三方结构,网络服务提供商在该关系中处于中间位置,即为网络虚拟财产继承发挥着纽带作用。为了构建一个有序的网络环境,必须要有网络运营商的积极参与以及有序的活动,不仅需网络运营商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以及相关部门的指导意见,同时也需要有内部规章制度进行监管,在严格保护个人信息的基础上,尊重网络用户的网络虚拟财产请求权的保护。

(三)网络用户方面

随着时代的发展,个人财富的数量以及种类都在逐渐增加,因此遗嘱的意义以及价值日益显著,不仅更符合个人意愿也有利于遗产纠纷案件的减少,进一步维护家庭以及社会的稳定。所以社会公众应当摒弃陈旧的观念,重视自我财产的保护,在这个越来越注重个人隐私的时代,虚拟财产的继承中,对于具有人身属性的日志以及照片、视频都可以通过遗嘱的方式明确是否可以被继承,既有利于保护个人隐私,也可以为后世保存记忆,有利于情感的维系。

这是一个互联网下的时代,公众的生活与网络息息相关,公众在网络上抒发感情、与他人联络、购买商品、开办网店甚至存储现金。越来越多的财产都会在网络这个平台上,若不重视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公民的财产权将得不到保护,这就与我们《宪法》、以及新颁布的《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相悖。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问题是当代互联网那个进军人类生活中涌现出的新兴问题,这对《继承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时代挑战,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一方面不仅需要国家立法机关以及执法机关的支持,如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立法经验并根据我国现实与法制的具体情况,不断完善我国继承法律制度,另一方面也需要运营商严格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营造一个良好的网络环境,更重要的是网络虚拟财产所有者能够有一定的权利意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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