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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政府初期的社会改造与巴金《家》的书写意义

2020-02-26

关键词:巴金国民党书写

王 烨

《家》是巴金创作的第一部长篇小说,最初以“激流”为题在上海《时报》连载,1933年开明书店出版时改以“家”为题。巴金曾指出,这部小说动笔时未及认真构思,存在着很多缺点及不足,希望人们不要以较高的思想性和艺术性来衡量它。①巴金:《〈家〉后记》(1953年人民文学出版社初印本),贾植芳等编:《中国当代文学研究资料〈巴金专集〉》第1卷,江苏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383页。研究者也认为,《家》存在主题陈旧、结构散漫、情节冗长等现象,以致出版后未能引起文坛关注,后来仅因曹禺等人的话剧改编才开始获得读者欢迎。近年来,这部小说也引起我诸多浮想,其中之一就是巴金为何在20世纪30年代语境中写作这部主题陈旧的小说,他作为文坛新进的革命作家为何把《家》写成了激情性的通俗小说,以致它在连载过程中险遭《时报》“腰斩”②许海洋:《〈激流〉险遭“腰斩”事件新探》,《现代中文学刊》2019年第3期。,小说出版后也未引起文坛关注。研究者多认为,这跟《时报》这份市民化的报纸有关,也跟巴金创作过程中精力不够集中有关。本文以为,《家》的叙事“通俗性”还跟国民党“以党治国”的训政实践有关。国民党南京政府成立后,便宣布由“军政时期”进入“训政时期”,其推动的婚姻制度变革及社会风俗改造等,都影响到《家》的书写主题及叙事“虚构”,使这部小说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及政治指涉性。然而,《家》的书写蕴含着巴金的无政府主义社会革命立场,既呈现了近代以来旧官绅家庭“正在崩坏”的历史①巴金1932年在《家》初版后记中说,这部小说呈现了一个正在崩坏的资产阶级的家庭底全部悲欢离合的历史,高家正是这类家庭的一个典型,而“我们在各地都可以找到和这相似的家庭来”。但自20世纪50年代开始,巴金因受批评界影响而把高家视为封建家庭以强调小说的反封建主题。参见金宏宇:《中国现代长篇小说名著版本校评》,人民文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93-95页。,又成为现代反封建迷信的文学宣传物。

一、南京政府的婚制变革与《家》的“恋爱”书写

巴金虽然早有写作一部反映自己家庭历史的小说的构想,但《家》却不属于巴金家庭的传记文学。在《家》初版后记、五版题记中,巴金都强调它仅是一部虚构作品,其中只有两三个人物形象有“模特儿”。我们知道,巴金最初答应为《时报》写这部小说,原想创作一部表达自己“人生观”②巴金在“激流总序”中说,自己受罗曼·罗兰“生活目的是为了征服生活”这句话启发,这篇小说所描述的就是看生活动荡的激流能把自己“载到什么地方去”。参见贾植芳等编:《中国当代文学研究资料〈巴金专集〉》第1卷,江苏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197-198页。的哲理小说,后因大哥自杀事件影响才决定把“觉新”作为主人公,把它写成反映现代资产阶级家庭“正在崩坏”③巴金:《〈家〉初版后记》,贾植芳等编:《中国当代文学研究资料〈巴金专集〉》第1卷,江苏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208页。的寓言小说。创作意图的改变,带来几个值得探究的问题,其中就有虚构的想象资源、为何把“恋爱”和“封建迷信”作为叙事对象等问题。从创作发生学角度看,《家》的恋爱书写并非仅为“控诉”传统婚姻制度的不合理,更有对国民党南京政府“新婚制”的不满。巴金创作《家》时,南京政府已废除传统家族主义婚姻制度,确立了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现代婚姻制度。在无政府主义者巴金看来,它并不能够带来婚姻自由的普遍及真正实现,现代婚姻仍受“资本主义”影响而成为“不道德”④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指出,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也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合乎道德。此思想为现代中国的共产主义者、无政府主义者所共享,成为现代中国最为激进的浪漫的婚姻观念。的婚姻形式。

国民党南京政府成立后,1928年2月成立立法院,负责编制民法、刑法等法典。1930年12月6日,南京政府颁布立法院编制的《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规定自1931年5月5日施行。亲属编第二章为“婚姻”部分,共设五节、八十八条,对婚约、结婚条件、婚姻效力、夫妻财产、离婚等作了规定。南京政府颁布及实施的新婚制,革除了传统婚制中的男权主义及家族主义,确立了男女平权的现代自由婚姻观念,引起社会各界关注并带来婚姻家庭法、亲属法等研究热潮。⑤参见郑马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婚姻法律制度之探析》,山东大学硕士论文,2013年,第1页。有研究者指出,仅从法律上看,新婚制至少使女性在离婚上拥有了“与男性平等的权利”⑥谭志云:《民国南京政府时期的妇女离婚问题——以江苏省高等法院1927—1936年民事案件为例》,《妇女研究论丛》2007年第4期。,离婚诉讼中女性主动提出的比例普遍高于男性。人们也多指出,新婚制仅适用于城市和知识群体,农村适用效果却“非常的不理想”⑦郑马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婚姻法律制度之探析》,山东大学硕士论文,2013年,第32页。,广大农村仍沿袭传统婚姻形式及其婚俗。简言之,南京政府新婚制虽确立了现代婚姻形式,但它却在现实中难以普遍及真正的实现,法律既难以辨别现实中男女自由两愿的真假性,又无法顾及男女自由两愿是否缘于恋情。南京政府《民法》公布后,法律界多将恋爱同居关系视为“奸淫关系”⑧杨联芬:《浪漫的中国》,人民文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1页。,不承认它的法律权利及义务。即是说,南京政府新婚制未把男女“恋情”视为婚姻前提,自由婚姻中的“两愿”多为现代“不道德”婚姻的法律幌子及社会遮羞布。

在这种意义上,《家》的“恋爱”书写带有政治指涉性及批判性。巴金以无政府主义立场,坚信自由婚姻只有在人达到真正平等自由的条件下才可实现,也只有在此条件下爱情与婚姻才能真正结为一体。巴金是五四时期的“产儿”,他的婚姻“主义”受到爱伦凯的影响。爱伦凯是一位激进的爱情主义者,她从进化角度把爱情视为人生“大主宰”和婚姻基石,指出无论怎样的婚姻形式有爱情即为道德,无爱情的婚姻即使有完备的法律手续也为不道德。她的这种“新性道德观”在中国五四时期异常“走红”,其《恋爱与结婚》《恋爱与道德》等被翻译出版。①参见杨联芬:《爱伦凯与五四新文化》,《中国现代文学研究丛刊》2012年第5期。《家》中高家三兄弟的恋爱故事,可视为爱伦凯“新性道德观”的文学转喻,既“控诉”传统家族主义婚姻制度的不合理,又讽喻国民党南京政府“新婚制”的政治虚妄。

众所周知,“恋爱”构成《家》的叙事重心及情节主线,但因小说故事背景的制约,研究者多把它误读为五四时期的爱情叙事。深入考察《家》的叙事策略便可发现,巴金对觉新、觉慧的恋爱书写与五四文学叙事存在较大差异,少有“五四式”激烈、决绝的抗争意识。觉新对包办婚姻奉行“无抵抗主义”,这让他成为读者“不耐烦”②参见坂井洋史:《重读〈家〉:略谈读者接受文本的机制及其“关于‘人’的想象”》,坂井洋史:《巴金论集》,复旦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85-97页。的文学形象。研究者也指出,《家》的成功之处在于创造了“觉新”这个典型形象,他在新、旧时代间的“进退失据”③赵园:《中国现代小说中的“高觉新型”》,《艺谭》1986年第1期。让人感到历史中间物的不幸。不仅如此,巴金还把觉新“被包办”的婚姻描绘得较为幸福及美满,他的妻子知书达礼、温柔贤淑,不久又给他生下一个可爱的儿子。这种“幸福”的叙事修辞,难以呈现传统包办婚姻的弊害,也解构了觉慧敌视传统婚姻制度的现实合理性。总之,这种叙事修辞方式呈现了巴金的书写意图,即他所要“控诉”的是传统婚姻的不道德,它不以男女恋情为本位而以家族为本位,造成婚姻与爱情、灵与肉的分裂及痛苦。这种意图在瑞珏那里更易看到。觉新的妻子瑞珏是受传统礼教教化的“旧女性”,没有丈夫及弟弟觉慧、觉民那般的“新思想”,但她爱丈夫、爱家庭和爱孩子的同时,也偶尔缅怀已失落的少女时代的“梦”,也以“女人的心”④《家》在《时报》连载及初版本的第24章,把瑞珏和梅两人在房间私语一节标题为“女人的心”。深切同情梅表姐的身世。瑞珏的少女之梦和女人之心,实为“旧女性”内心压抑的男女私情的象征,暗示着爱情与婚姻不能合为一体的生命伤感。因此,巴金借觉新、瑞珏及梅表姐的“三角”婚恋关系,揭示和批判了传统婚姻制度的弊害,它使夫妇之爱变成“客观的义务”而非“主观的爱好”⑤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73页。,压抑及摧残了生命向上的激情,造成像梅表姐这样的不堪重负者凄哀而逝。

觉新的婚恋悲剧属于过去时代的历史叙事,觉慧与鸣凤的恋爱则属于“新时代”的现实叙事。耐人寻味的是,巴金把觉慧与鸣凤的自由“主仆之恋”,写成令人深感失望的爱情故事。觉慧与鸣凤的“主仆之恋”具有革命性,打破了五四文学中“同志式”爱情叙事模式。然而,巴金未像左翼作家那样把它作为暴露有产阶级道德罪恶的文学手段,也未像通俗作家那样虚构“主仆私通”导致的各种惨痛恶果,而是把它写成始乱终弃式的俗套爱情故事,以此呈现现代资本主义观念对恋爱及婚姻的影响与支配。《家》对觉慧最终放弃鸣凤的心理叙述,对鸣凤幻想变成“小姐”的渴望描述,对觉慧在鸣凤死后“梦境”的无意识心理呈现,都体现出现代“自由”恋爱仍然受到社会关系制约,即使最富有激情及真情的“主仆之恋”也难冲破它的束缚。恩格斯曾指出,资产阶级虽以契约精神创造出自由婚姻形式,但在资产阶级中真正自由缔结婚姻的“只是例外”,婚姻的充分自由只有把对择偶还有巨大影响的经济因素消灭后“才能实现”,到那时除了相互爱慕外“就再也不会有别的动机了”。⑥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78页。在这种意义上,《家》的“主仆之恋”结构形式,就象征了现代男女“单纯”爱慕的历史不可能,其结果必是一幕人生闹剧及社会悲剧。有批评者指出,觉慧是一位有产阶级男权主义者,他放弃爱情的同时也放弃了“人道”⑦李玲:《巴金前期小说中的男性中心意识》,陈思和、辜也平主编:《巴金:新世纪的阐释》,福建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131页。,他对鸣凤这个社会弱女子毫无同情、也未解救。巴金把觉慧塑造成为一个“利己主义”新青年,意图并非仅是对五四新文化运动“局限性”的反思,还有对国民党政府“新婚制”的现实审视。“新婚制”虽已成为国民党统治社会的法律及现代人的伦理规范,但它并不能带来自由婚姻及“纯洁”爱情的本质实现,现代婚姻及爱情仍受现代私有观念的影响和制约,以致传统买卖婚姻形式在现代时期却“在更大范围内实现”,男女都依据自己财产状况来“规定”自己的“价格”。①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75页。因此,鸣凤之死被誉为中国现代小说中“最感人的一幕”②夏志清:《中国现代小说史》,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79页。,而她悲愤及控诉的正是社会“永远”有一堵墙把她和觉慧分开。

在国民党南京政府的婚制变革语境中,《家》对恋爱的书写及礼赞有着鲜明的政治指涉性。巴金以爱伦凯“新性道德观”为思想武器,并在无政府主义社会革命立场上,控诉了传统婚姻制度的不人道,批判了现代婚姻制度的意识形态虚幻,它们都阻碍了爱情带给生命的最为“充分发达的东西”,即感觉与精神、欲望与义务、自保与自爱、个人与民族的“合一”。③爱伦凯著,朱舜琴译:《恋爱与结婚》,光明书局1933年版,第78页。因此,《家》的恋爱书写并非是对五四时期的讴歌及缅怀,而是隐喻巴金对国民党政权的不满及对无政府主义革命理想的孤独坚守。

二、南京政府的风俗改造与《家》的“封建迷信”书写

《家》还把日常生活作为书写对象,虚构出一幅幅旧官绅家庭婚丧嫁娶节诞宴饗的生活场景。巴金不厌其烦描绘这些情节性不强的生活场景,实质也呈现出《家》的另一书写动因及意图,即为国民党破除封建迷信及风俗改良运动“敲边鼓”。国民党南京政府成立后,发起破除封建迷信及风俗改造运动,以期铲除阻碍“训政建设”的社会上“一切旧思想旧势力”④中宣:《破除迷信之意义和办法》,《新光旬刊》1929年1卷第3期。。如果说《家》的恋爱书写还有少许“模特儿”,那么,《家》的日常生活书写更多为“虚构”,其叙述想象多受国民党这场社会改造运动的现实“限制”。

南京政府成立后,国民党依据孙中山《建国大纲》决定实施训政政策。孙中山《革命方略》指出,奴婢之蓄养、缠足之残忍、鸦片之流毒、风水之阻害等应“一切禁止”⑤转引严昌洪:《20世纪30年代国民政府风俗调查与改良活动综述》,《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2年第6期。。据此“方略”,南京政府1928年颁布《禁烟法》《禁止妇女缠足陋习的规定》《神祠存废标准》等,1929年颁布《寺庙管理条例》《风俗调查纲要》等,1930年颁布《取缔营业迷信物品办法》《废除迷信办法》等。《废除迷信办法》要求各省市督饬公安局,强制各地方卜筮、星相、巫觋、堪舆及其他以迷信为营业者改营其他正常职业,禁止各地方书局书店出版或贩卖关于卜筮、星相、巫觋、堪舆等类及其他传播迷信的书籍,制止各地方丧葬、婚嫁及患病之家雇佣卜筮、星相、巫觋、堪舆祈禳占卜,随时劝导人民破除迷信并编制浅近图说及歌唱布告等类遍散民众、以期家喻户晓。这场破除封建迷信及风俗改造运动,目的是将民间信仰纳入“党治”,但却常引发地方的党政之争及“民变”。⑥沙清清:《信仰与权争:1931年高邮“打城隍”风潮之研究》,《近代史研究》2010年第1期。国民党基层党部从巩固党权角度,认为迷信“阻抑本党建设”⑦《苏省宣部积极宣传破除迷信》,《中央周报》1930年第126期。而必须铲除;基层政府从依法行政立场,多保护合法“庙产”及维持地方稳定;以迷信为生、为业者从个人生计角度,蛊惑民众对抗政府执法而不时酿成“民变”。国民党除运用党权、政权强令铲除迷信外,还强调要以宣传、教育等手段进行民众教育,各地组织的风俗改良会、风俗促进会等社会团体,都把调查当地迷信状况、宣传破除迷信之理论、筹议破除迷信具体办法、督促各地政府执行破除迷信之政令⑧《浙省将组破除迷信促进会》,《中央周报》1930年第126期。等作为己任。此外,南京政府还拟定各种倡导“良善”习俗办法,以期引导社会风俗走向“避虚伪而就实际”“止于情而揆于理”⑨《破除迷信宣传大纲》,《中央周报》1929年第77期。的真善美境地。研究者指出,这场“运动”尽管声势浩大并席卷各省,但与国民党其他训政政策一样,“一旦扩展到社会层面就难以摆脱虎头蛇尾的命运”⑩沙清清:《信仰与权争:1931年高邮“打城隍”风潮之研究》,《近代史研究》2010年第1期。,有些地方官员在某些情况下甚至违背政令而“公然”⑪黄艳青:《民国四川习俗调查与风俗改良运动述论》,四川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11年,第1页。与此作对。

国民党视迷信活动为“道德之累”及为“法律所不容”⑫《兴华·社言》,《破除迷信运动》,《兴华》1928年25卷第36期。,但却难以顾及“家庭”生活中的迷信行为。当时就有人指出,家庭中的迷信比社会中的迷信危害更甚,要铲除社会上的迷信必须“先要使家庭迷信能够消释无余”①徐亚生:《家庭中的迷信问题》,《妇女杂志》1929年15卷第9期。。在此意义上,《家》对高家封建迷信及生活习俗的叙述虚构,就带有明显的“讽谏”意义。《家》借高家祭祖敬神、淑贞裹足等叙事,批判封建观念阻碍民智发达及社会进化;借高家婚丧嫁娶节诞宴饗等盛大仪式的叙事,批判传统习俗虚而不实及费财耗时;借高家“捉鬼”“血光之灾”等叙事,批判迷信观念的虚妄及损财害命。《家》还虚构出破除家庭迷信及不良习俗的善法,把“华洋书报流通处”“周报社”“学校”等机关视为传播新知、开化民智的手段,并创造了觉慧这个反封建迷信的“时代青年”形象。觉慧把家人的诸种迷信活动视为胡闹的“把戏”,对抗家中的“捉鬼”,痛恶家人迷信的“血光之灾”,最终决意离开毫无可爱及可恋的旧家庭。觉慧这个反家庭封建迷信的时代青年形象,其革命意识明显超越了他的“恋爱革命”,成为国民党破除封建迷信及风俗改良运动的文学“宣传”形象。

从破除封建思想角度看,《家》对“寡妇问题”的书写具有独特的文学价值。《家》塑造了众多寡妇形象,姨妈钱太太、姑妈张太太及其婆母、继母周太太乃至梅表姐等众寡妇,都过着寡欢落寞的清苦生活。姑妈年纪不过四十三岁,身体便已出现衰老、记性也不如前,为打发日子而把“精神”耗费在打牌上。姑妈的婆婆丧夫丧子后,常年住在尼姑庵而很少回家。与姑妈同住一个公馆的邻家寡妇,家中平日也毫无热闹气象。出嫁不久便守寡的梅表姐,尽管年纪尚轻及处在“新时代”“好时代”,但也不再想另嫁而最终哀凄逝去。这些叙述都呈现了现代“寡妇问题”的社会严重性。研究者指出,明清以来造成的近代“寡妇问题”,已不是伦理问题而是“经济理性”问题,根本原因在于女子无家庭财产继承权及官方设置的“旌表制度”,对寡妇而言“守节是一种利益最大化的选择”②谭志云:《民国南京政府时期的寡妇权利问题》,《妇女研究论丛》2010年第3期。。近代以来寡妇问题的社会严重性,主要表现为社会寡妇群体愈来愈庞大,“守节”寡妇愈来愈呈现年轻化趋势。北洋政府1917年重新修订的《褒扬条例》,便将未嫁之女愿为亡夫守节者纳入褒奖之列。据统计,明代守节女子人数达35829人③钟年:《寡妇问题——社会史立场的检诘》,《湖北大学学报》1998年第2期。,整个清朝受旌表的妇女就达“一百万以上”④郭松义:《清代女子的守节和再嫁》,《浙江社会科学》2001年第1期。。可以说,近代以来寡妇守节已相因成俗,形成了女性群体的“社会无意识”。五四以来,新文化运动者不断抨击女子守节仅为宗法社会遗存的“陋习”而非“自然公律”⑤陈珍玲:《女子守节问题》,《玲珑》1932年2卷第66期。,但实难根除这一社会陋习及顽疾。南京政府的破除封建迷信运动,多严令禁止女子缠足、蓄婢纳妾等残害妇女的封建行为,但对“寡妇守节”社会陋习却重视不够。在这种意义上,《家》对社会寡妇群体的关注及人道同情,尤其是对梅表姐这位新时代寡妇处境的描述,象征着巴金对封建思想残害女性的“另类”关注,借以唤起社会对寡妇守节这一社会陋习的重视。

从破除家庭迷信角度看,《家》的“血光之灾”书写更具有宣传及启蒙意义。《家》虚构的一系列高家迷信活动,“除夕”前后的敬神送灶、高老太爷生病时的引道作法、高老太爷病逝后的超度“法事”、瑞珏临产时的“血光之灾”等,都呈现了旧官绅家庭中“遗传”的迷信意识。在这些“迷信”中,有些已相因成为“纯粹”民俗,如春节时的拜祖敬神及丧葬时的道场超度等,其危害性不过是靡费金银,但有些迷信实属妨害社会进步及阻碍民智发展,“公家”必须“严行取缔”⑥徐亚生:《家庭中的迷信问题》,《妇女杂志》1929年15卷第9期。,“血光之灾”即属此类。巴金曾指出,这个迷信观念在南方几省流行,他的一个侄女就因此迷信而生在城外。因此,《家》把高家的敬神拜祖、引道作法等描绘成“闹剧”,而把“血光之灾”叙述成为“正剧”,不仅留过学、读过多年书的“三爸”也相信,而且最初提起此事的陈姨太也到城外去看已租定的房子。即是说,这个迷信观念虽荒谬不经,但高家上下众人多深信不疑,不像对待鬼神那样恭而不敬、迷而不信。《家》不仅揭示“血光之灾”的深植人心,而且“虚构”了它的社会危害性,瑞珏生产时的死亡即是它的恶果。《家》的这个叙事“虚构”带有双重启蒙性,不仅警醒现代人不要执着迷信,而且批判那些思想愚昧的“迷信者”,即高家陈姨太、四太太、五太太、女佣及克明兄弟等类。进而言之,《家》对“迷信者”的批判更多指向家庭妇女,尤其指向了“语言无味面目可憎”⑦《家》初版本如此描绘陈姨太这个人物,1958年《巴金文集》出版时删去。参见金宏宇:《中国现代长篇小说名著版本校评》,人民文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84-85页。的陈姨太,把她塑造成为高家各种迷信活动的始作俑者。巴金把家庭妇女视为批判及需要改造的对象,主要因为她们少受教育而缺乏常识。当时就有不少人指出,要破除家庭迷信必须进行妇女教育,以使她们明白迷信的危害而不致再对子女“传说”①昭天:《破除迷信与妇女教育》,《西北》1929年第3期。迷信。

总之,《家》的日常生活书写并非是无意义的情节“累赘”,而是蕴含着巴金创作这部小说的另一个动因,即为正在进行中的破除迷信及风俗改造运动“敲边鼓”。作为无政府主义者,巴金虽然对国民党政权及“安国合作”怀有不满,但对国民党这场社会改造运动却抱以期待,并以文学方式参与了这场运动的叙事。然而,《家》的这个叙事书写,并非仅为这场改造运动进行社会宣传,也暗含着巴金对这场运动的“另类”关注,以及对它呈现出来的“虎头蛇尾”②不少研究者都指出,国民党地方政府为了维护地方秩序及社会稳定,有些情况下对民间各种迷信活动妥协,不仅造成“禁者自禁、迎者自迎”的现象,而且甚至利用“迷信活动”笼络社会民心。参见胡勇军:《国家权力渗透与苏州乡村治理(1927—1937)》,上海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5年,第163-224页。趋势的不满。

结 语

巴金前后为《家》写了11篇序跋文③参见付平:《巴金序跋中的“大哥”与〈家〉中的觉新》,《海南师范大学学报》2012年第4期。,它们以及《家》版本的多次修改,事实上已干扰了人们对《家》的文本阐释,以致有人指出,只有回到“历史现场”并以《家》初版本为研究对象,才可能真正窥探到这部小说的“真实面貌”。④宋剑华:《旧事重提:也谈〈家〉的早期接受与传播》,《暨南学报》2018年第5期。从创作发生学角度看,《家》的书写受到国民党社会改造运动的影响。国民党南京政府施行的“新婚制”,以及发动的破除封建迷信、风俗改良运动,都影响到《家》的书写主题及叙事虚构,使《家》带有鲜明的时代色彩和现实指涉性。在无政府主义运动已经失败的历史困境中,巴金虽然开始由革命活动转向文学活动,但他并未放弃自己的“主义”及对国民党政权的敌意。在南京政府时期的社会改造语境中,《家》的“爱情”书写和“封建迷信”书写具有启蒙批判性,前者揭示了国民党“新婚制”的政治虚妄,后者呈现了国民党破除迷信运动的不足,隐喻巴金对自己“主义”的孤独坚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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