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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公众号作品版权保护问题研究

2020-02-25

福建质量管理 2020年4期
关键词:著作权人服务提供者信息网络

(扬州大学 江苏 扬州 225009)

一、微信公众号作品版权侵权特点及类型

(一)微信公众号作品版权侵权的特点

1.传播范围广。沟通、交流、分享始终是微信公众平台所主张的核心价值,微信为众多用户提供了分享与交流便捷的途径。但一旦出现非法的抄袭或转载行为,其传播范围将会不断蔓延,造成严重侵权后果。传统纸媒时代,著作权侵权所耗成本高且其审核监督机制较健全,侵权行为传播范围有限,影响程度较小。而微信公众号认证运行程序较为简单,信息更新频率快,传播范围广且影响程度大。

2.侵权主体多样化。在传统著作权领域,若存在未经许可便使用他人作品的情形,除特殊情况外,均应按照侵权行为的四项构成要件认定侵权人的法律责任。但在微信公众平台领域,还涉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即腾讯公司的责任。通常情况下,互联网领域内网络服务提供商应当承担通知删除义务、开通投诉系统并提供相应规避技术措施,综合避风港原则和红旗原则认定侵权责任。

3.信息自由与版权保护之间的矛盾冲突。当著作权和信息自由都需要法律予以保护时,便产生了必然的矛盾。一方面,过于追求信息传播而缺少版权保护,会导致剽窃行为泛滥,侵权行为人无需支付对价即可使用对方作品,不利于文化的创新与发展。①另一方面,过于强调对作品的版权保护而遏制信息自由传播,有悖于微信公众平台创立初衷,不利于加强网络信息共享。

(二)微信公众号作品版权侵权类型

1.未经授权转载他人作品且未标明作者。在征得著作权人同意的前提下转载作品时,应当注明作者,否则将会侵犯作者的署名权。其次,侵权行为人转载原作者的作品并直接发布于订阅号上,使得微信用户可以在任意时间地点获得作品内容,侵犯了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最后,若侵权行为人在转载的过程中擅自对作品删节、修改,达到篡改、歪曲作者表达的思想内容程度,将侵犯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2.未经授权转载他人作品但标明作者。此种转载行为不构成著作权中所规定的法定许可,对于信息网络作品,只有两种情形可以适用法定许可制度,一是为通过信息网络贯彻规划教育或远程网络提供教学;二是为扶贫而通过网络向公众提供适应基本文化需求的作品。此种侵权模式虽然尊重了作者的署名权,仍会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

3.未经许可修改、摘录、整合他人作品并发布。摘录、整合、修改多篇文章而改编为一篇的文章的行为主要侵犯了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汇编权。在微信公众号领域,他人若需直接引用或者摘录著作权人的作品并将诸多摘录整合内容汇总成一篇文章,必须经原作者的同意,否则即会对著作权人的汇编权造成侵犯。

二、微信公众号作品版权侵权抗辩事由与责任承担

(一)微信公众号作品版权侵权的抗辩事由

1.合理使用。纵观世界各国的合理使用制度规定,通常有三种规定模式:穷尽列举式的规则主义、原则性规定的因素主义以及结合主义。我国的合理使用制度规定采用的是规则主义。在微信公众号领域,使用他人作品且能应用合理使用抗辩事由的,主要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6条第1款、第7款和第8款。

2.法定许可。法定许可适用的四个前提为:作品已发表、向权利人支付报酬、权利人未表明禁止使用、不能损害权利人正当合法权利。除特殊情形外,对于信息网络作品的转载与传播都不能适用法定许可制度。关于能否将著作权法第32条报刊之间转载、摘编作品的法定许可制度适用于网络领域的问题,我国的司法解释几经修改,最终认定该条规定仅适用于报刊间的转载行为。

(二)微信公众号作品版权侵权的责任承担

1.直接侵权行为人。直接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形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我国著作权法侵权行为的赔偿损失主要采取填平原则,赔偿数额的计算问题尚有争议。微信公众号所发布的作品属于智力型成果,具有非物质性,损害结果难以量化,可借鉴国外在知识产权领域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完善版权侵权责任的承担。

2.网络服务提供者。避风港原则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收到侵权通知后,若及时作为,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侵权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腾讯公司在收到通知后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害结果扩大,则腾讯公司应就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红旗原则是避风港原则的前提条件,②如果侵犯版权的行为像红旗一样明显,网络服务提供者就不能视而不见,不能以避风港原则为抗辩事由主张免责。

三、微信公众号作品版权保护建议

(一)完善著作权使用许可制度

1.完善合理使用制度。可参照Trips协议规定的三步检验法和美国著作权法中所规定的四步检验法。③结合我国微信公众号信息网络传播实际,考虑以下因素:一是使用目的;二是使用部分的质和量的判定;三是使用作品的性质;四是是否损害著作权人的正当利益,判断其对潜在价值的影响。

2.完善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从制度的立法价值层面看,应将法定许可制度视为调整互联网技术发展初期著作权保护和信息传播之间矛盾的市场机制。其次,从制度设计角度上来看,与其一味的禁止微信公众平台的转载行为,不如将其规定在许可制度范围内,实现微信公众号作品的充分竞争状态,优化市场资源配置。

(二)引入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1.创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为解决信息网络环境下大量著作权侵权事件,可利用网络信息技术的可控性和便捷性,使网络服务提供者充当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主体。具体在微信中,以腾讯公司作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建立相应版权授权平台,通过代理授权方式,订立版权授权许可协议,对作品集权管理。

2.构建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并非所有的著作权人都会与腾讯公司达成版权授权协议,由腾讯公司对其作品进行集权管理,引入该制度可以统一规范该领域内的作品使用问题,保护非会员著作权人的利益。其次,该制度具有限制著作权的特征,满足了信息共享与传播的要求。应充分考虑非会员著作权人需求,允许著作权人声明拒绝接受集体管理,并可就对其作品的使用单独主张报酬。④

(三)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保护义务

1.加强侵权行为与个人信用的联系。腾讯公司可在微信实名制的基础上,通过技术手段将公众号版主的个人信息与信用记录联系起来。将侵权行为纳入微信用户的信用记录评价系统中,推动建立著作权信息网络领域的用户信用评价和失信惩戒机制,将微信公众号领域的版权侵权行为纳入有效监管。

2.强调网络服务提供者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要求特定场所管理人既不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还要在合理范围内保障他人不受第三人的侵害,满足注意义务的有关规定。此外,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组织体,应尽到审查义务,对于侵权的微信公众号,负有持续注意义务以及继续观察义务。⑤

【注释】

① 刘文杰.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认定.法学研究,2016年第3期

② 冯术杰.论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责任的过错形态.中国法学,2016年第4期

③ 熊琦.著作权合理使用司法认定标准释疑.法学,2018年第1期

④ 胡开忠.构建我国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思考.法商研究,2013年第6期

⑤ 刘文杰.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中外法学,2012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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