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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辩护人物证、书证审查清单

2020-02-25于海宁

法制与经济 2020年6期
关键词:书证笔录原件

于海宁

(辽宁诺实律师事务所,辽宁 大连116000)

证据裁判是当代刑事审判制度的核心所在,也是无罪推定原则在审判环节的具体应用。所谓证据裁判,概要地讲,就是指以证据为基础认定案件事实,禁止以证据之外的非理性方法认定事实。[1]证据裁判强调是依据证据裁判,而非仅凭主观断案。

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中有关证据审查的规定较为笼统,但是其他司法部门的规章以及相关法律对于刑事案件证据的形成程序以及如何使用,都有详细的规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以审判为中心”,需要辩护人对于证据审查细致入微,因为审判程序的特点在于“听讼”,其关键是“兼听则明”,不然也就没有设置控辩双方平等参与和中立法官居中主持之庭审模式的必要了。[2]那么,在促进律师刑事辩护实质化和有效化的进程中,什么工作最为重要?那就是“了解和获取证据,用证据说话”。[3]因为刑事证据的类型众多,先以物证、书证为例进行整理。

一、物证、书证基本概念

证据风险就是证据被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和不具有证明力的风险。以物证和书证为例,这两类证据属于客观证据,其证明作用是由其自身所承载的信息发挥出来的,不受人们的主观意识而改变。但是,客观证据也是由人收集的,收集的程序、方式以及人为的干预都会对客观证据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力产生影响,从而撼动审判认定事实的根基,影响案件的处理结果。正是因为物证、书证的客观性,其在司法实践中被作为定案的“铁证”,辩护人对于物证、书证的审查就更应该审慎和精确。

(一)物证、书证概念

物证和书证是我国证据体系中一直存在的证据形式,由于其与客观存在的直接联系,以及其存在的客观性,一直以来被认为“证据之王”。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物理属性发挥证明作用的物品或痕迹。从载体上看,物证主要分为物品和痕迹两大类,前者指的是客观存在的物体事物,例如伤人凶器;而后者则是指那些在其他物体上留有的印记,例如,伤人凶器上被害人的血迹或嫌疑人的指纹。书证是指以其所表达的内容和思想来发挥证明作用的文件或其他物品。书证通常表现为书面文件,这不仅仅是指纸质载体,例如石头、钢板等载体上的文字、图案或者其他内容或思想来发挥证明作用的,这些也属于书证。

(二)物证、书证分类

物证实践分类很多,如果这些证据与犯罪行为相关联的话,可以分为:违禁品,即行为人非法持有的物品,例如非法持有的伪钞、毒品或枪支、管制刀具等;犯罪赃物,即行为人通过犯罪行为获得的财物,例如被盗窃的财产、犯罪所得等;犯罪工具,即行为人用于实施犯罪的物品,例如万能钥匙、棍棒、私刻公章等;犯罪行为的证据,即行为人在实施具体犯罪行为过程中,与该行为有关的物品,例如犯罪行为发生时穿的衣服,拖行被害人造成的拖痕等。

二、物证、书证审查清单

我国对于刑事证据审查有一个从模糊到清晰,从经验到立法的过程。《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逐渐清晰了我国刑事证据审查的规则。到目前为止,最高级别的证据方面立法是包含在《刑事诉讼法》中,对于证据审查及认定则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进行规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总结出针对物证、书证的审查清单。结合办案经验及研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实践,把有关物证、书证审查进行了精细化分工,针对每个证据的特点以及收集程序方式等,列出审查清单,辩护人在阅卷的时候,可以比对该清单进行证据审查,从而提高辩护人阅卷的效率和精度,为有效辩护提供有利的技术支持。

(一)物证、书证是否为原件

1.审查内容:物证、书证是否为原物、原件

物证清单:物证是否与供述相符;是否与其他证据相符;外观、数量、质地与供述是否相符;是否与原物核对无误;是否经鉴定为真实;是否以其他方式确认为真实;品牌、属性、类别与供述是否一致;类别、特征、细节与供述是否一致。

书证清单:名称、内容、格式与供述是否一致;文书页数及是否连续;未提供原件的原因;是否有更改、涂抹,能否作出合理解释;是否能够反映原件及其内容;与原件核对是否有误;是否经鉴定为真实;是否以其他方式确认为真实。

2.审查内容:是否经过辨认、鉴定

审查清单:物证或书证是否经过辨认程序;对于物证的同一性是否进行过鉴定;辨认程序及笔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鉴定程序和意见是否符合法律程序。

3.审查内容: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是否与原物、原件相符

审查清单:是否符合制作复制品的条件;是否有复制品制作程序要求;是否符合客观特征;是否反映全部特征;是否为真的复印件或复制品;照片有无修改可能;能否体现与犯罪行为相关的部分;是否全面客观反映物证原件;是否在复制过程中有无遗漏情形;是否有掩盖原件原物的迹象;是否有被调换的可能。

4.审查内容:复制品制作主体

审查清单:制作人员的身份;制作人数。

5.审查内容:制作过程有无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以及原物、原件存放于何处的文字说明和签名

审查清单:有无制作过程说明;原物、原件存放说明;有无制作人签名;签名的人员是谁。

(二)物证、书证收集的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1.审查内容: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审查清单:因为涉及的法律法规较多,无法列名,将在本文后半部分结合相关规定进行审查清单的构建。

2.审查内容:物证、书证收集是否附有相关笔录、清单

审查清单:卷中是否附有物证、书证收集笔录和清单;清单与物证、书证是否一一对应;物证、书证是否均在笔录中出现,并被合法收集;物证、书证的收集是否在勘查、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过程中完成;笔录和清单制作是否合法。

3.审查内容:笔录、清单是否经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物品持有人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

审查清单:有无人员签字;签字人员身份:侦查人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见证人是否为办机关人员或与本案无关人员;是否注明没有物品持有人签名的原因。

4.审查内容:物品的基本信息是否注明清楚

审查清单:物品是否属于易腐烂不易保存的物品;有关记录和描述与实物是否一致;物品的名称、特征、数量、质量等是否注明清楚;

(三)物证、书证的动态变化

审查内容:物证、书证在收集、保管、鉴定过程中是否受损或者改变

审查清单:收集、保管、运输或鉴定过程是否合法和规范;收集、保管、运输或鉴定过程的移交等是否有相关笔录进行记录;笔录记载中的性状、特征是否与陈述相符;是否与照片相符;由收集到鉴定的过程中是否有中断或不连续;是否有无法提取的情形;提取方式是否与实物特征相符;是否存在提取不完整的情况;有无与其他证据相混淆的可能;有无收集、保管记录;过程中是否存在被污染或混淆的可能,提取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和规范。

(四)物证、书证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

1.审查内容:物证、书证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

审查清单:物证、书证属于犯罪过程中哪个环节的证据;证明事项与犯罪行为是否相关;物证、书证是否与嫌疑人进行核实;对现场遗留与犯罪有关具备鉴定条件的血迹、体液、毛发、指纹等生物样本、痕迹、物品,是否已作DNA、指纹等鉴定;生物物证提取过程是否连续;生物物证是否存在被污染或混淆的可能;生物物证与嫌疑人生物体系是否进行DNA鉴定,指纹鉴定或其他鉴定;生物物证的保管是否符合生物证据的特点。

2.审查内容:并与被告人或者被害人的相应生物检材、生物特征、物品等比对

审查清单:被告人、被害人的生物特征是否进行鉴定;生物、物品的证据是否进行同一性鉴定;是否有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否符合法律和程序;进行鉴定的生物检材的送检过程与收集过程是否连续。

(五)物证、书证收集的全面性

审查内容:物证、书证收集是否全面

审查清单: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物证、书证是否全面收集;是否收集了对于嫌疑人有利的全部证据;有无自首、立功情节的证据;有无其他减轻、从轻情节的证据;分析办案机关的证据收集是否是从口供入手;涉及案件的定罪的事实是否都有证据证明;证明犯罪构成要件的证据之间是否相互印证。

三、结语

上述五个方面是对于物证、书证审查的一个梳理,主要涉及证据形式、收集程序和方式等内容。强调证据的来源和收集的审查,主要是为了避免伪造证据等极端手段。实践中,也会因为收集的程序和方式不合法导致证据出现瑕疵,使得证据的证明力受到质疑。

总之,对于辩护人,证据审查是进行有效辩护的前提,是刑事辩护的根基。辩护人只有通过细致的证据审查,发现证据本身及收集程序和方式存在的问题,对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进行分析,并提出意见,通过排除非法证据以及排除证据证明力的方式指出证据存在的问题,从而攻击公诉人的指控体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达到良好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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