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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格斯的城市住房治理思想及其时代意义
——《论住宅问题》品读

2020-02-23付高生

宜春学院学报 2020年2期
关键词:住房问题恩格斯资本主义

付高生

(中共江西省委党校 马克思主义研究院,江西 南昌 330108)

近代已降,城市成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进步的显著标识,城市化率成为透视国家文明整体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顺应城市发展趋势,大力推进城市化,极大地推动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在此过程中,城市化业已成为推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引擎,构建美丽宜居的正义型城市内在成为城市化的重要价值诉求。但毋庸讳言的是,城市化并不是一条坦途,期间蕴含着经济、文化、生态等多层面的城市病问题。其中,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住房问题是中外国家都普遍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也是当前我国理论界正广泛关注和探讨的一个现实课题。对此,恩格斯研究资本主义城市住房问题的《论住宅问题》一文,或可以给我们探讨此类课题提供理论裨益。

一、《论住宅问题》的文本概绍

(一)写作背景

法国在1870-1871年的普法战争中败给德国,并要向后者共缴付50亿法郎的战争赔款。德国利用这笔战争赔偿金开启了大规模的城市化浪潮,迎来了从农村手工业分散化小生产到城市大工业集中化生产的经济发展高速繁荣期。在快速的城市化浪潮中,一方面是德国的大批农民工人成群涌进了城市,另一方面是大批破旧房屋被拆除、新房供给又不够,这使得城市面临着农民工人多、住房供给少的矛盾,从而出现了“工人以及以工人为主顾的小商人和小手工业者的住房短缺”[1](P180)问题。

这种住房短缺问题与居住环境恶劣、住房质量低劣的问题共同构成了当时德国城市化进程中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住房问题。此类住房问题引起了当时德国理论界的广泛讨论,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如下两种理论观点。一种是医学博士阿·米尔伯格依据蒲鲁东主义所阐释的小资产阶级观点,该观点认为住房问题是由不公平的房屋租赁制而引起的,因而其解决办法是主张废除城市房屋租赁制,建立起永恒公平的分期付款购买房屋制,使工人由房屋租赁者变成房屋所有者;另一种是埃·萨克斯博士所阐释的资产阶级观点,该观点认为住房问题主要是由于各有产的上等社会阶级即资产阶级不肯担负起建造充足房屋的责任而引起的,因而其解决办法是认为资产阶级要担负起在城市、近郊或乡村等区域建造充足房屋的道德责任,使工人都有房可住。前述两种观点的共同之处是认为,资本主义城市住房问题是可以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内通过特定的措施予以解决的。恩格斯对此展开了深刻的批判,认为“谁宣称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即现代资产阶级社会的‘铁的规律’不可侵犯,同时又想消除它的种种令人不快的但却是必然的后果,他就别无他法,只好向资本家作道德说教”,其典型表现就是要么像前一种观点那样“把我们从经济学领域带到法学领域”,要么则像后一种观点那样“把我们从经济学领域带到道德领域”[1](P217)。在展开这种批判的同时,恩格斯也作出了正面的阐释。

(二)主要内容

恩格斯的《论住宅问题》一文共分为一篇序言和三篇正文(即<蒲鲁东怎样解决住宅问题><资产阶级怎样解决住宅问题><再论蒲鲁东和住宅问题>)。《论住宅问题》一文围绕资本主义城市化进程中住房问题的表现形式、社会危害及其成因与解决办法作出了深刻阐释。

资本主义城市化进程中的住房问题具有多重表现形式。首先是住房环境差,表现为住房内部环境的拥挤和外部环境的恶劣,即使是“最污秽的猪圈也经常能找到租赁者”[1](P216)。对此,青年马克思也作出了深刻的揭露,指出生活在资本主义城市中的人重又“退回到穴居,不过这穴居现在已被文明的污浊毒气污染”[2](P121)。其次是住房成本高,表现为工人的工资远远难以承担租房高的成本,其中大部分工人因担心付不起房租而时刻处于担心被赶出穴居的精神困境。最后是住房供给短缺,表现为大部分工人没有栖身之处,成为丧失城市居住权的流浪人员。这种种住房问题是与现代社会所倡导的人本理念相违背的,因而它构成了资本主义的社会性问题,是马克思主义理论者与各种资本主义理论共同关注的现实问题。

资本主义城市住房问题引发了包括身心危害、伦理危机等在内的各类社会危害问题。最直接的危害就是恶劣的居住区给工人身心健康造成了危害。长期的穴居生活,使工人罹患各种疾病,不仅摧残了工人的身体,而且折磨了工人的精神,致使工人陷入身体上畸形化和精神上贫瘠化的双重单向度发展。其次是造成了流行病蔓延肆虐的危害。恶劣的工人居住区成为城市一切流行病的重要发源地之一,“霍乱、斑疹伤寒、伤寒、天花以及其他灾难性的疾病,总是通过工人区的被污染的空气和混有毒素的水来传播病原菌;这些疾病在那里几乎从未绝迹”[1](P212),这些肆虐的疾病不仅直接威胁工人的身体健康乃至生命,而且通过空气传播也威胁到了资本家的身体健康乃至生命。最后,工人居住环境的恶劣迫使工人产生了各种麻醉自身的坏习惯比如酗酒、成天泡酒馆,给工人及其代际育人方面造成了影响深远的伦理问题。

恩格斯从经济学领域出发,依据唯物史观,区分了资本主义城市住房问题的根本原因与非根本原因:认为房租成本过高、资本家缺乏建房的道德责任、房屋质量差等原因是非根本的原因,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才是根本的原因。易言之,资本主义城市住房问题是“资产阶级社会形式的必然产物;这样一种社会没有住房短缺就不可能存在”[1](P216),探寻资本主义城市住房问题必须到“资本主义制度本身中去寻找”[3](P67)。就此而言,资本主义城市住房问题绝非某一资本主义国家或资本主义国家城市化进程中某一阶段的偶然性问题,而是一种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共存亡的必然性、结构性问题。因此,从解决办法看,依靠资产阶级的慈善建房与居住环境改善行为,或者降低房租、依靠工人阶级分期付款购买住房使自己变成有房者,都只是治标不治本的措施,不能从根子上解决资本主义城市住房问题:前者只是把恶劣的居住区从一个地方迁移至另一个地方,后者则使工人继续成为资本主义的依附性奴隶。在恩格斯看来,既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资本主义城市住房问题的根源,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资本主义城市住房问题就必须彻底摧毁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至于推翻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之后,如何进行接下去的操作,恩格斯虽然没有给出面面俱到的回答,但仍给出了四种探索性的尝试:其一,暴力剥夺房屋,即“剥夺现在的房主,或者让没有房子住或现在住得很挤的工人搬进这些房主的房子中去住”[1](P206);其二,有偿赎买房屋,即对所征收的房产“立即给以补偿,或者是通过缓慢的分期付款办法赎买这些东西的所有权”;其三,有偿分配房屋,即征收后的房屋“至少在过渡时期难以无偿地转让给个人或团体”[1](P267);其四,建造公共房,即“在国有土地上建筑大厦,作为公民公社的公共住宅”[3](P305)。总体而言,恩格斯对资本主义城市住房的批判及其设想的解决方案共同构成了马克思主义的城市住房治理设想,为后来者探索解决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城市住房问题提供了思考的空间。

二、《论住宅问题》蕴含的主要思想

恩格斯的《论住宅问题》一文是从唯物史观视角分析资本主义城市住房问题的一篇光辉文献,其所蕴含的主要思想值得深入探寻、细细挖掘。

(一)生产方式是分析城市住房问题的根本出发点

马克思恩格斯在批判德国青年黑格尔派的过程中逐步形成了唯物史观,这种唯物史观认为“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4](P2),其核心要义是把生产方式作为分析社会问题的根本出发点。具体到住房问题而言,恩格斯显然遵从了这一观点。那么为什么必须遵循唯物史观的观点分析城市住房问题呢?主要是基于如下理由。

其一,有利于科学把握不同社会形态下住房问题的共同性和特殊性。纵览迄今为止的人类历史,各个时期都不可避免地面临住房差、住房少的住房问题,表面上看都是人口多与住房少的问题。但运用唯物史观,我们就不难发现,前资本主义社会与资本主义社会的住房问题具有一个根本的不同,那就是:同样是面临住房少的问题,前资本主义社会的住房少问题主要是由于建造房屋的能力不足所导致的住房生产绝对量不足;而资本主义社会的住房少问题则是由于资本主义社会制度所导致的住房供给相对量不足,而不是由于建造房屋能力不足所导致的房屋总量供给少引起的。正因此,恩格斯对解决资本主义城市住房短缺问题作出了一个肯定性的分析,认为“有一点是肯定的,现在各大城市中有足够的住房,只要合理使用,就可以立即解决现实的‘住房短缺’问题”[1](P206)。言下之意显然是,资本主义城市有足够的住房数量,但由于资本主义社会制度的影响,这些住房不是工资过少的工人可以住得上的,从而造成房屋生产绝对充足但供给相对很少的问题。

其二,有利于科学认清资本主义城市住房问题的解决方式是治标的,还是治本的。从生产方式看,资本主义城市住房问题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引发的一种必然结果,因此,解决资本主义城市住房问题就必须在消除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才能解决。企图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范围内解决住房问题,比如降低租房成本、分期付款购房、改善房屋环境等措施只能是治标的。对此,恩格斯说的很明确,“当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还存在的时候,企图单独解决住宅问题或其他任何同工人命运有关的社会问题都是愚蠢的”,从根本上来说,其彻底的“解决办法在于消灭资本主义生产方式”[1](P246)。

其三,有利于科学看待城市建设和住房问题的关系。面对资本主义城市住房问题,当时的德国资产阶级理论界由于看不到或不愿承认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造成这一问题的根源,因此就产生了一种认为城市建设导致城市住房问题的观点,其解决办法就是使工人退回到乡村,在乡村占有土地、建设房屋。对此,恩格斯作出了深刻的批判,认为现代大工业所开启的城市建设“把被束缚在土地上的劳动者变成一个完全没有财产、摆脱一切历来的枷锁而被置于法律保护之外的无产者”,而正是这些无产者“才可能推翻剥削劳动阶级的最后一种形式,即资本主义生产”[1](P198)。其实,恩格斯早在1845-1846年与马克思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就分析了城市在推动资产阶级与市民社会形成、瓦解封建社会生产方式中所作出的进步作用,明确指出“城市的建造是一大进步”[3](P197)。因此,要辩证看待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城市和城市住房问题的关系,不能把资本主义城市住房问题归咎于城市建设,不能在城市建设上持退步立场。

(二)商品属性是资本主义城市住房追求的首要价值属性

城市住房问题之所以会引起社会各界广泛的关注,是因为住房背后关涉着一个重要的伦理思考。那就是住房牵涉到是否能够满足人的居住需要,“居者有其屋”是人之为人的一个基本需求。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辨析了需要在人类历史发展进程中的伦理重要性,指出“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吃喝住穿以及其他一些东西。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3](P158)。这里,马克思恩格斯把创造满足衣食住穿的物质生活行为视为人类存在的前提,其中对“住”的揭示足以表明创造满足“住”的住宅是何等的重要。这一观点蕴含着一个深邃的伦理诉求,那就是住宅的建造应该优先满足人的居住需要,把体现使用价值的居住属性作为住宅所要追求的首要价值。但正如马克思恩格斯揭示的那样,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使人和人之间除了赤裸裸的利害关系,除了冷酷无情的‘现金交易’,就再也没有任何别的联系”[3](P403)。这就是说,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必然要求把物普遍商品化,其中自然包含空间产品的商品化。对此,列斐伏尔一语道破,指出“现在空间已经进入到了生产力和劳动分工的领域;它和财产有了关联—这一点非常清楚—和交换、和组织机构、和文化、和知识都有了关联。空间可以被出售;它具有了交换价值与使用价值”[5]。城市住房作为一种特殊的空间产品,显然也已商品化了。而城市住房一旦商品化,就同时具备了体现使用价值的居住属性与体现交换价值的商品属性。进一步看,资本主义城市住房由于其商品化的逐利性使然,将会优先满足体现交换价值的商品属性。

总之,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使城市住房商品化,进而迫使城市住房把商品属性置于居住属性之前,最终造成了城市住房租价房价高涨、住房质量堪忧、居住环境恶劣等各种显性化的社会问题。这种住房困境至今犹存,与其它问题一道使城市生活成为不少人的噩梦。正如大卫·哈维所指出的那样,“谈论21世纪的城市就是一种歹托邦噩梦,在其中,人类致命曲线中几乎所有最糟糕的东西都在绝望的深渊中集中起来了”,因此“许多人渴望挣钱并逃离城市”[6](P463)。

三、《论住宅问题》展露的当代价值

恩格斯《论住宅问题》虽然探讨的是19世纪70年代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城市住房问题,但里面蕴含的基本观点、主要思想以及科学方法,对于我们今天在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共存的时代分析相关问题依然具有跨越时空的理论启示。

(一)批判审视资本主义城市住房质量的改善

20世纪以来,随着西方社会福利主义、公民社会、工人运动等多重因素交织的影响,西方社会工人阶级在住房、医疗、就业、教育等方面逐渐得到改善。其中,就住房而言,城市工人阶级虽然依然有住在贫民窟的人甚至是流浪人员,但总体上而言,他们的居住质量得到了一个总体上的改善。不过这种改善本质上仍是资产阶级为缓和其与无产阶级之间的阶级冲突而采取的一种权宜之计、治标之策,其造成的后果不可忽视。一方面,西方城市工人阶级的居住质量改善了,但丝毫没有动摇他们受剥削、受奴役的地位,只是使剥削更隐蔽了。马克思深刻指出,工人阶级“吃穿好一些,待遇高一些,特有财产多一些,不会消除奴隶的从属关系和对他们的剥削,同样,也不会消除雇佣工人的从属关系和对他们的剥削”[7](P714)。同样,居住质量的改善并不会消除工人阶级的从属地位和所遭受的剥削,相反,西方社会借助住房这一中介对工人阶级进行了更为隐蔽的空间剥夺,即“空间权益以及相关的空间衍生权益在剥夺方与被剥夺方之间的分配不公现象”[8](P166),比如通过区位划分限制了底层人口居住区的教育权等。另一面,居住质量的改善使部分工人认为能够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内通过一系列改良措施解决住房问题,继而被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同化,使之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态度发生了从本有的革命斗争到顺从的依附认同的转变。这种转变通过模糊工人阶级的阶级立场、钝化工人阶级的革命本性而造成了西方工人阶级内部的自我分裂,使西方社会主义运动陷入了低潮。

(二)理性看待苏联城市住房治理实践

1917年十月革命的胜利催生了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苏俄(苏联雏形),从而使科学社会主义从理论变成实践成为了可能。就住房而言,苏联成立之初就依据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社会主义的城市住房治理设想对当时的城市住房问题进行了专项治理,主要包含暴力剥夺房屋、有偿分配房屋、建造公共房屋这三种措施。这些举措使苏联在短短数年内成功地提升了大多数居民的居住水平,据统计,“以前住在地下室的居民,列宁格勒为16.7%,高尔基城为22%,巴库为23%,其它城市为18-20%,而1923年依旧住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住所的居民仅占城市居民总数的1%”[9](P577)。但苏联住房治理实践在实践中由于按照纯粹公有制条件下实行住房分配方式上的行政命令制以及住房分配标准上的平均主义,也造成了一些问题。比如,行政命令制下的住房分配方式消除了个体的自主择房权,在具体执行方面造成了强迫个体接受分配房的行为,既增加了人民的出行成本,又消解了人民的住房自主意愿;而平均主义的住房分配方式则抹平了个体对住房的差异性需求,造成个体住房需求与住房实际供给的失衡。

总体而言,苏联住房治理实践是对马克思恩格斯社会主义住房治理设想的首次实践,是社会主义国家住房治理的伟大创举。虽然苏联住房治理实践存在一些问题,但瑕不掩瑜,它为后来的社会主义国家乃至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城市住房治理均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宝贵经验。从事后的历史反思角度看,如果说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由于实行纯粹商品化的住房分配方式不利于人民住房水平的根本改善;那么苏俄住房治理实践则为我们呈现了另一条十分宝贵的历史认知,即在生产力发展水平相对落后的社会主义国家如果实行纯粹公有制下的住房分配方式同样也不利于人民住房水平的持续改善。

(三)科学把握新中国成立70年来的城市住房治理进程

新中国成立70年来,我国城市住房治理在继承发展马克思主义住房治理设想,反思借鉴西方城市住房治理经验以及苏联住房治理实践的基础上,谋划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城市住房治理实践,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城市治理进程。这种治理进程经历了探索-发展-深化三个阶段。

首先是建国初期的探索阶段。这一阶段在实践马克思主义住房治理设想与参照苏联住房治理经验的基础上,采取了剥夺官僚资本房产、建造城市公共房屋、限制房租等措施;同时也结合自身实际,作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创新举措:一是承认和保护公民房屋所有权,对此,1954年颁布的新中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10](P20);二是允许和鼓励私人资本投资建房,强调“鼓励私人资本来修建房屋。”[11](P7)但实践上受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宁左勿右”、尤其是其后“文化大革命”的影响,个人房屋所有权的观念遭到激烈否定,“把个人所有的房屋当作资本主义尾巴,赶走房主甚至强占私房的革命行动遍布全国城乡”[12](P80),最终导致具有历史创新性的住房治理实践并未得到严格落实,其实践效用亦未得到有效凸显。

其次是改革开放新时期的发展阶段。这一阶段在以邓小平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我国城市住房治理乘着改革之风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一方面是从法律上重新承认并保护私人房屋所有权。1978年3月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的所有权”。这一规定标志着个人住宅财产权获得了法律的完全承认,有利于纠偏私房歧视,为私人购买住房以及参与住房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另一方面是推行住房商品化。1980年4月2日,邓小平发表了对建筑业和住宅问题的谈话,指出“建筑业也是可以赚钱的”“城市居民个人可以购买房屋”“农村盖房要有新设计”等新思想新观点,推动建筑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住宅商品化,拉开了当代中国城市住房治理伟大改革的序幕。再一方面建立住房供给保障体系。1994年颁布的《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指出要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房体系和以高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商品房供应体系。可以说,从1978年到2012年这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中,我国城市住房治理极大地改善了人民居住条件,据统计,“2012年,城镇居民人均住宅建筑面积32.9平方米,比1978年增加26.2平方米”[13]。该时期所引入的住房商品化举措,一方面极大激活了住房建设主体的积极性,总体上提升了房屋供给量,解决了供给弱后的问题;但另一方面,由于商品化带来的追求商品属性的影响,导致了城市住房居住属性凸显不足、保障房供给不足等问题,从而没有把社会主义制度优先追求城市住房居住属性的理念充分体现出来。比如,由于当前部分城市住房房价租价高昂导致落户这些城市的新就业大学生“买房买不起、租房租不起,面临着较大的经济压力和较差的居住环境”[14],其后果显然既降低了大学生的居住舒适感,又令城市难以留得住人才。

再次是新时代的深化阶段。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深刻研判了城市社会过渡追求住房商品属性、困难家庭住房需求尚未根本解决、保障性住房供给总量不足、住房供给结构失衡等住房问题,高扬马克思主义所倡导的居住属性优先理念,提出了“要准确把握住房的居住属性”“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住房问题既是民生问题也是发展问题”“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和供应体系建设”“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等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形成了新时代的城市住房治理理论。新时代城市住房治理理论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理论上丰富了马克思主义住房治理设想,现实上则继承和发展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住房治理实践,构成了新时代我国城市住房治理的重要理论指引与实践指南。

新中国70年的城市住房治理进程是马克思主义城市住房治理思想的鲜活实践,在理论上注重一脉相承,这个“脉”就是始终凸显马克思主义所重视的住房居住属性,满足人们居住的基本需要,实现“居者有其屋”;在实践上则注重反思借鉴,不拘泥于经典文本、也不固步于已有实践,而是结合中国实际创新实干,从而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体现马克思主义使命性政党与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城市住房治理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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