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遥感检测法用于非现场交通违法处罚探析

2020-02-22纪庆龙

关键词:检测法道路交通机动车

纪庆龙

(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山东 潍坊 261000)

汽车尾气排放治理是当前的执法热点问题,从淘汰“黄标车”开始,对超标排放车辆的处罚从以前的只看检测标志,变为了现在的精确处罚。不少地区探索用科技手段进行不间断监管,目前利用遥感检测法,对“冒黑烟”违法行为进行交通违法非现场处罚已经有较多尝试。有些地方探索依据遥感监测设备对不达标排放车辆进行非现场处罚,因为设备、技术标准等原因,真正处罚的较少。

一、实践中利用遥感检测设备处罚存在的问题

(一)设备合法性欠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检定合格后,方可用于收集违法行为证据。”遥感检测设备应当通过检验鉴定,取得相应证书方可用作处罚依据。同时,《在用柴油车排气污染物测量方法及技术要求(遥感检测法)》(HJ845-2017)中规定“遥感设备投入使用前,以及在使用过程中,每6个月应按本规定进行至少一次准确度检查,只有准确度检查通过后才能继续使用,否则应重新进行校核标定,直到满足本附录的要求为止。”在实际运用中,设备一般出厂带有检测报告,但是部分设备不满足6个月检查的要求。而准确度检查也应当是国家有关部门认定、检定,使用单位或不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不应当具备法律效力。

(二)部分设备判定的排放不合格准确度存疑

《在用柴油车排气污染物测量方法及技术要求(遥感检测法)》(HJ845-2017)中结果判定:“连续两次及以上同种污染物检测结果超过排放限值,且测量时间间隔在6个自然月内,则判定受检车辆排放不合格。”因标准中对判定不合格的期间表述为“连续两次”,然而证明两条记录为连续性、不中断较为困难。同时,该标准中对设备的号牌识别率要求大于等于95%,特别是在天气、逆光等条件下将遗漏较多数据。

(三)检测设备是否适格存在争议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遥感检测设备能否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存在质疑,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第一条立法本意上看,“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是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等相关的设备,这就造成很多人认为单纯的环保检测设备不应当纳入其中。

(四)设备技术误差值设定不合理

《在用柴油车排气污染物测量方法及技术要求(遥感检测法)》(HJ845-2017)附件AA 中,对允许误差值均设定了正负偏离,这就造成了在临界值附近偏下的数值有被误判定为超标排放的可能性。而标准《机动车测速仪》(GB/T 21255-2007)4.4道路实测误差中要求误差“当机动车速度小于100km/h时,道路实测误差应不超过-6km/h~0km/h;当机动车速度大于或等于100km/h时,道路实测误差应不超过机动车速度的-6%~0%。”也就是说,测速设备的误差只允许测量值比实际速度要低。设备存在误差是一种正常现象,但这种误差应向保护当事人权益的方向发展。

(五)个别设备不采集图片证据

实际中,部分设备只能采取日志记录的方式固定证据,这种方式有较多瑕疵。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八条,“作为处理依据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资料,应当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作为违法处罚的依据,为排除套牌、号牌拍摄错误等情形,需使用图片作为证据进行录入,单纯以文本日志方式记录的资料,不符合非现场交通违法处罚要求。

二、遥感检测法非现场交通违法处罚的改进建议

环保执法关系着国计民生,也关系着人类的长久发展。但执法应当在法律的框架内实施,很多情况下,把遥感设备判定的违法行为直接用于非现场处罚是不可取的,建议采取以下措施让执法更规范:

(一)执法设备应当合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可以作为收集固定证据的手段,但设备合法是行政处罚合法的关键,如果遥感检测法设备不符合标准,其所做出的行政处罚应当是无效的。第一,定期对设备进行检验鉴定。作为用于处罚的设备应当在有效期以内,以排除设备故障而取证存在伪造等问题的质疑。环保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及时对遥感监测设备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监测数据准确。其检测方式特别是固定式设备,应当逐车道进行检查,可以参照测速雷达的相关要求进行。第二,建立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目录。环保监测设备从字面意思上看并不属于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但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也不能排除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解释为用于交通管理的技术监控设备。超标排放车辆的处罚也在交管部门,可以由公安部制定相关目录对该事项予以明确。作为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为执法提供依据。同时,还可以避免各地在执法过程中对非现场执法权的滥用。

(二)取证标准需要提高

行政处罚必须查明事实,对事实不清的情况予以排除。而作为非现场执法,不能直接与相对人接触,更应当全面收集证据,以排除合理的怀疑。第一,采用双杆方式检测。目前只有一套设备难以判定排放不合格存疑,可采取在后方近处再安装一套设备的方法,以满足连续两次检测的要求。第二,完善图片证据。虽然《在用柴油车排气污染物测量方法及技术要求(遥感检测法)》标准中对图片有相应的规定,但从《标准化法》等规定上看,该标准为推荐性标准,不具有强制约束力。实际上,对设备采集的图片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GAT832-2014)中的相关规定,记录车辆的违法图片,并采取叠加水印的方式来告知驾驶人其驾驶人的车辆排放是否超标,这样使证据更加清晰、完整。

(三)完善设备的提示告知

根据行政处罚公正公开的原则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环保检测设备如开展处罚应当向社会公布。为避免形成“隐蔽式”执法和教育驾驶人,无论是固定式还是移动式遥感监测设备均应当提前设置相应的指示标志,有条件的可以实时播放车辆检测结果。

(四)检测标准应予改进

根据行政法广义的比例原则,行政处罚应当满足必要性原则要求,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损害达到最小。[1]检测标准作为判定在用柴油机动车排放是否合格的重要依据,理应排除不合理的因素。建议作如下修改:第一,技术偏离值更加合理。建议借鉴机动车测速仪的相关技术参数要求,设定偏离值时明确要求不允许正偏离,保障处罚证据的准确性。第二,完善视频、过车记录的要求。虽然在《在用柴油车排气污染物测量方法及技术要求(遥感检测法)》标准附录A.A.3.2、A.A.3.3和附录C表C.1中提到了视频和过车需要有功能,但对于具体的存贮时间、清晰度、格式等均未详细提及。从实际工作中来看,设备出现故障或错误鉴定在所难免,保留相应的过车、视频证据,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很重要。建议参照《公路车辆智能监测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T497—2009)和《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50395-2007)中相应要求,完善图像质量、分辨率等标准,特别是对存贮时间的要求。 遥感检测法自动化程度高、检测速度快,能在不影响车辆行驶的情况下完成检测,有着较广阔的应用前景。[2]但其应用特别是处罚离不开环保部门、交通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共同实现绿色交通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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