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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法律固有局限性及其克服对策

2020-02-22邓仕文

关键词:党的政策局限性依法治国

邓仕文

(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安徽 芜湖 241000)

党中央提出的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的伟大方略中,依法治国占有重要地位。法律是社会治理的较为优良的选项,古今中外,制定相应法律治理社会的痕迹从未湮灭。爱琴海沿岸孕育的古老文明,两河流域创造的灿烂文化以及黄河流域的中华文明都不可或缺的存在法律治理的一席之地。法律制定在上千年的传承与延续中,形成了自己的特有法律体系,从大陆法系到英美法系都有各种理念的创制,并对后世产生深远影响。在我国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法律作用的发挥已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自身制定过程、被人民接受的程度以及公平性等方面无时无刻不受到来自各个方面的压力与影响。即使有无数法律思想者提出各种各样弥补法律不足的优秀思想,但是法律自身的局限性却是固有的,需要我们在制定法律、执行法律等方面密切关注法律局限性的客观表现,总结出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克服法律局限性的相关对策。

一、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法律局限性的内涵及意义

法律的局限性是法律自身在发挥调整社会关系功能时表现出的障碍,是法律自身固有的、客观的规律。同时,法律又是具体的、一般的、在一定地区发挥自身的作用。因此,离开一定的社会环境来探讨法律的局限性是不可取的。依据马克思主义法学者对法律的定义,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主要体现统治阶段意志并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行为规范。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之一,其局限性的含义应结合我国社会制度及具体实践做出。笔者认为,在我国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法律局限性的含义包括法律自身不可避免的缺陷以及在我国社会主义社会条件下法律运行与其他社会调整手段之间的协调等问题。

虽然法律不是万能的,具有其自身调整社会关系的局限及范围,但是法律作为一种治理社会的方法却具有不可逆转的现代化发展趋势。从法律文化演变的角度来看,法律制定、执行以及在社会生活领域中的各种实践,法律的科学性一直在不断发展。因此,在我国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发现法律的局限性、探索法律局限性产生的原因、找到克服法律局限性的方法与对策对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强国,实现社会治理能力及方式的现代化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发现、探索法律的局限性并不是否定法律在我国社会治理中的功能及作用,相反,其目的是要确保法律更加完善,使法律与其他社会治理手段,例如,党的方针政策、社会风俗习惯、其他规范性文件、公民自治公约之间相互协调。

二、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法律局限性的具体体现

(一)法律规范包含于广义社会规范之中且并不唯一

法律作为社会关系范式之一,具有自己的调整范围,其并不是万能的、面面俱到的。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除了法律还包含习惯、道德、自治公约及执政党的政策等。“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规范作用的发挥离不开其他社会规范作用的有效实现。因此,法律并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规范。法律作用的范围不是无限的,而是有限的,[1]这体现出法律调整社会关系范围的有限性。

(二)法律的表现形式存在解释适用标准上的局限性

法律以文字的形式而存在,法律文本中包含其调整社会关系的内涵。虽然文字在展现法律的意思表示时具有重要作用,但是法律自身并不能自动应用于具体案件中,需要依赖法官、检察官以及其他执法主体甚至社会大众对法律文本的正确解读与运用。不同社会主体基于不同的立场、理论依据、认识水平以及其他因素的干扰,在解释、适用法律时存在理解上的偏差,不同的利益诉求、不同的价值衡量都会影响法律参与主体对法律文本的准确理解与适用,表现出法律适用标准的多元化,这是法律基于自身特点所表现出的局限性之一。同时,法律在发挥作用的时候要求具有明确性,也正是因为法律具有明确性,不能模棱两可,所以遇到未曾见到的情形,便难以处置,[2]这也体现了法律的局限性。

(三)法律作为普遍性的社会规范具有天然滞后性

法律一经制定并生效就会对社会关系产生广泛规范作用,其在调整社会关系、廓定人与人之间利益格局的动态运动中需要保持一定的稳定性。法律制定后在一定时期保持稳定,能够使纳入其调整范围的社会关系产生一定预期。在预见性的基础上,安排、调整、规划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与活动,社会就会有序运转。同时,由于法律需要具有稳定的预期,其在面对变化的、运动的社会关系时,不可避免产生调整方式的僵化倾向,法律规范僵化性的具体表现是就其特定的形式而言的。现实中,往往实践在先,实践基础上的经验总结产生法律制定的土壤,此时法律往往已滞后于实践。

(四)法律与特定地区其他规范的矛盾导致调整阻滞的局限

社会关系的有效调整需要多种规范手段的共同参与。社会调整规范除了法律之外还存在传统、习惯、风俗、规约、自治约定等,不同规范在不同的特定范围内发挥作用,相互之间存在交叉甚至矛盾区域。同样,法律在自身调整范围甚至特定区域内发挥作用,难以避免与特定区域、特定范围的其他社会调整规范之间存在交叉、矛盾的情况,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之间存在的矛盾关系会阻滞法律发挥作用的范围与力度,集中表现出法律的局限性。

三、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法律局限性的克服对策

(一)突出党的政策的价值以平衡社会调整规范的关系

法律本身不是万能的,“徒法不足以自行”。因此,在解决法律不唯一的问题时,需要对社会调整手段的位阶予以排序。笔者认为,法律不唯一的局限属于思想观念的范畴,即法律虽然是一种值得提倡的社会治理手段,但是其它社会调整手段仍具有积极意义。在各种社会治理手段,诸如习惯、习俗、公约等方面,需要重点关注党的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党的政策与社会主义法律之间是紧密联系、相辅相成的,党的政策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并有益于人民时,适时制定法律是必要的。因此,在面对不同的社会调整手段时,需要协调运用,发挥各自的积极意义,突出党的政策的价值,同时也会克服法律的滞后局限,而不是“罢黜百家,只尊法律”。

(二)结合一般社会价值观念采取多种方式解释法律,以克服解释标准的局限性

法律以文本作为外在形式的体现,在解释、适用法律时存在标准不一的局限性,从而降低了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时的价值。但是,解释法律的方法有多种,例如文理解释、历史解释、立法愿意解释等等,每种解释方法都有其存在的价值,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克服法律解释标准多元的问题。笔者认为,要克服法律解释标准多元的局限,需要我们结合法律在特定时空面对的特定案件而定,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基础上,结合社会一般常识、常情、常理等价值观念,运用多种法律解释方法,在法律与事实之间反复探求以达社会公益,这是克服法律解释适用标准多元的有效方法之一。

(三)积极关注社会实践的变化以提高立法质效

法律的制定是社会实践发展的结果,一部优良的法律是从社会实践中汲取营养,由有权机关制定并普遍有效的社会规范。但是社会实践是不断变化的,从一定意义上说,自法律制定的那一刻起,其思想价值观念就已经落后于社会的发展变化,只是在社会实践中并未立即呈现,而使得法律具有被遵循的价值。因此,笔者认为,想要克服法律的滞后性局限,需要我们结合社会实践的变化,尤其是在坚持社会主义的条件下,关注党的政策的变化,从党的政策的具体实施中总结规律制定法律,提高立法质效,以积极克服法律滞后的困境。

(四)坚持党的领导以协调法律与其他社会调整手段的关系

历史和实践不断证明中国共产党是代表人民利益的,党的政策是符合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因此,在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之间产生矛盾的时候,需要我们坚持党的领导,在党的政策领导下,协调法律与其他社会调整手段之间的关系,减少法律在实施过程中的阻滞,以减少法律的局限性带来的不利影响。笔者认为,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中国共产党提出全面依法治国理念,需要我们在法律的基础上,更多关注经过实践检验的党的政策的作用,自觉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坚持党领导下的利益矛盾协调机制,更好解决法律与道德、习惯等其他社会规范之间的矛盾。

结 语

法律的局限性是法律本身的固有缺陷,属于客观规律的范畴。但是,在面对法律局限性的时候,要坚持党的领导,找到克服法律局限性的方法与应对措施,以更好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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