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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伦理学与生命伦理学的联系与区别

2020-02-16冯泽永

医学与哲学 2020年19期
关键词:伦理学美德伦理

冯泽永

短短几十年,医学伦理学和生命伦理学就从默默无闻的学科成为世界范围内的显学。不仅各国大学纷纷开设课程,杂志上发表的文章越来越多,专著和教材越来越多,而且各个国家、省、市及各大医院也纷纷成立各类医学伦理委员会。临床科研、器官移植、辅助生殖技术、新技术的使用等都需要伦理委员会讨论通过方可实施。然而,对这两门快速崛起的学科之间的关系却有不同的认识。有人认为,生命伦理学是医学伦理学的发展,是面对现代医学和生命科学挑战而出现的伦理学,外延小于医学伦理学;有人认为,生命伦理学是生命相关的伦理学,外延大于医学伦理学;也有人认为,二者是密切相关而又各自独立的学科。那么,二者究竟有什么联系和区别呢?

1 共同的学科基因,相异的出生背景

1.1 共同的学科基因

1.1.1 哲学伦理学基因

哲学伦理学是二者共同的学科基因之一。医学伦理学是伦理学的三级学科,是从伦理学的角度,用伦理学的方法研究医学领域内的道德关系,并用伦理学的原理和规则指导和规范医者、医疗活动和医学行为的学科。因此,它的一切理论和对实践的指导都源自哲学伦理学。

医学一开始就充满利他、同情心和救死扶伤精神,因此,从医学诞生之日起,人们就强调医生必须具备美德。“西方医学之父”希波克拉底著有《希波克拉底誓言》《论医生》《医理》《医律》等著作,对医师的个人品德提出了客观、体谅、谦逊、端庄、关心、知识丰富、厌恶邪恶、敢于破除迷信等要求。但是,对于美德的要求并不等于伦理学的美德论。作为一种伦理学方案,美德论不能仅仅停留在对好品质的追求上,还需要给出能够支撑这类“品质”的理智框架。Hursthouse[1]认为,伦理学美德论具有如下特征:(1)它更多地是以行为者为中心而不是以行为为中心;(2)它更多地关注“是什么”(being)而非“做什么”(doing);(3)它更多地追问“我应当成为怎样的人”而不是“我应当采取怎样的行动”;(4)它更多地采用特定的美德论概念(如好、优秀、美德)而不是义务论概念(如正当、义务、职责);(5)它反对将伦理学化归为某些提供特定行为指导的规则或原理。美德论是中西方伦理学最早的形态,也是贯穿伦理学始终的一条主线。医学伦理学的美德论理论来源于哲学伦理学的美德论。在西方,无论是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还是伊壁鸠鲁派、斯多亚派,都认为道德是人的存在方式之一,是幸福的内容和条件。因此,“美德”始终是他们讨论的中心议题,是他们一贯的道德主张。西医从哲学伦理学吸取营养,不仅很早就关注医生的美德并持续至今,而且认为医生应当是具有美德的高尚幸福之人。“仁”是孔子哲学的核心,也是中国美德论的核心。中国历来把“士”和“君子”作为人生的目标,“士”和“君子”必须有仁心、是仁人、有仁术。什么是仁呢?仁就是“爱人”“泛爱众”“博施于民而能济众”。在处理人际关系时应当推己及人,“夫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2],“己所不欲,勿施于人”[3]。“士”和“君子”还以天下为己任,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正是在这样美德论的影响下,中医才把医学称为“仁术”,要求医生必须存“仁心”,做“仁人”。《黄帝内经》中有关于医生个人修养、社会责任、业务素质等方面的专门论述,唐代孙思邈在《备急千金要方》卷首,以《大医习业》和《大医精诚》为题,系统论述了医生应遵守的职业道德。后来杨泉又提出:“夫医者,非仁爱之士,不可托也。”[4]

生命伦理学同样是伦理学的三级学科,虽然美德论不是它讨论的主要议题,但是它在伦理学的影响下仍然坚持医者的美德,恩格尔哈特[5]450在他的名著《生命伦理学基础》中说:“在一个俗世的多元化的社会中,一个有美德的患者或保健提供者是这样一个人,他有一个发达的惯常意志来尊重他人的自由,并试图为他们获得好处,同时采取适当的有关可能的坏处和好处的说明。因而,基本的俗世的美德是宽容、慷慨和审慎。宽容是相互尊重道德的基本美德。”当以麦金太尔等学者为代表的现代美德伦理学兴起以后,美德论在生命伦理学中的地位还会继续加强。因为在美德伦理学家看来,一个人为解决困境而给出的建议是否合理,最终取决于其道德品格而不是规则体系[6]。

规范伦理学是伦理学的又一条主线。伦理学诞生之日起,就是对人们行为进行道德规范的一门学科。它试图建立一套道德规则体系来对人们的道德行为作出“正确的”或“错误的”是非判断,并指导和规范人们的行为。在麦金太尔看来,整个西方伦理思想可以一分为二,即以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和现代麦金太尔理论为代表的德性伦理(美德论)和以古希腊柏拉图、近代卢梭,及当代罗尔斯等人理论为代表的规范伦理。受此影响,医学领域除美德论之外,也同样存在规范伦理。中医《黄帝内经》中就有《素问·疏五过论》等医德规范性论述。明代陈实功在《外科正宗》中提出“医家五戒十要”。 清代张石顽在《张氏医通》又规定了“医门十戒”。西医从《希波克拉底誓言》就提出“不得将危害药品给予他人”,“尤不给妇人施堕胎术”,“检点吾身,不做各种害人及恶劣行为,尤不做诱奸之事”,“为病人保密”等行为规范。1847年,美国颁布了《医德守则》;1884年,世界卫生界订立了《万国红十字会公约》。1946年,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通过了《纽伦堡法典》;1948年,国际性医德大会在日内瓦召开,制订了《日内瓦宣言》;1949年,世界医学会第三届全体大会通过并颁布了《世界医学会国际医德守则》;1953年,国际护士会议拟定了《护士伦理国际法》;1964年,第18届世界医学大会通过了《赫尔辛基宣言》;1965年,国际护士协会通过了《国际护士守则》;1968年,第6届精神病学大会通过了《夏威夷宣言》;1975年,第29届世界医学大会通过了《东京宣言》;1988年世界卫生大会通过了《爱丁堡宣言》;等等。这些世界性的医学伦理规范的相继出台标志着医学伦理学的规范伦理日趋完善。

规范伦理在生命伦理学中的地位很有特点。生命伦理学在接受道德多样性的前提下,并不放弃对道德规范的建立和运用。正如现代生命伦理学家辛格所说:“伦理并非一种在理论上高尚、在实践上无益的理想体系……伦理判断的全部意义就在于指导实践。”[7]要指导实践,就既要坚持“做人”的伦理道德或美德伦理学,又要重视规范的研究。既要规范个人层次的行动,也要对政策、法律和制度进行伦理导向和规范。为此,各国都对生命伦理的相关问题制定了规范性文件。如美国移植学会1968年制定的《统一解剖捐献法》,世界卫生组织于1987年5月13日第40届世界卫生大会发布的关于人体器官移植的9项指导原则,2010年5月修订后经第63届世界卫生大会批准的《人体细胞、组织和器官移植指导原则》,2007年3月我国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我国原卫生部于2001年5月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1993年12月24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颁布的《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1998年6月10日科技部和原卫生部颁布的《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和2001年12月24日科技部和原卫生部颁布的《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等。但是,生命伦理学的这些规范的实施还有一个复杂的过程,因为生命伦理学学者认为,共同的道德关系并不能自身制定一个具体的共同道德。相反,他们只是基础,具体的道德是由内化在具体标准化的结构中的规则和说明所建立。因此,每一例具体的案例,都需要伦理委员会根据上述规范和病例的具体情况进行认真讨论,才能就具体案例提出建议。

1.1.2 医学基因

医学伦理学是研究医学实践中医者与患者,医者与医者以及医者与社会之间关系以及临床伦理问题的一门学科,没有医学和医疗卫生实践就没有医学伦理学。正是在几千年的医学和医业的发展中,人们发现医者的美德以及医业与患者、社会、群体和国家的关系,都与人和人类的生命健康密切相关,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密切相关。因此,才研究医学伦理学构建医德规范。人们以人道、公正、善等价值观为导向,从社会历史、人际沟通、医疗活动和医学科研的客观规律出发,在历史必然与道德必然相统一的追求中提出了医者美德的要求,构建了常态下的医德原则和规范体系。生命伦理学同样具有医学基因。没有医学高新科技的发展,没有这些发展给人类伦理带来的挑战,就不可能有生命伦理学的诞生和发展。

1.2 相异的产生背景

1.2.1 医学伦理学的产生背景

医学伦理学是在医学发展的过程中逐步产生、丰富和发展起来的。它是在医学发展过程中,在千百年相对重复的医学实践中把历史必然性总结为道德必然性而逐步形成并成熟起来的。因此,它所应对和解决的是大量常态下医疗活动中的伦理问题。医学伦理学体系不仅提出了稳定的医者应有的美德,而且对医务人员在各类医疗活动和医学科研进行道德规范,对医疗机构进行道德规范,对卫生法律法规、卫生政策、卫生经济给予价值导向。

1.2.2 生命伦理学的产生背景

生命伦理学依然是从医学这个母体中诞生出来的,但是它却不是来自常态下的医学科学和医疗活动。而是来自高新生命科技对医学和道德的挑战。首先,高新生命科技的出现是生命伦理学产生的直接诱因。正如邱仁宗[8]所说:“生命伦理学的产生是应解决先进的技术应用于生命科学和医疗保健领域而产生的伦理难题这一需要而产生的。”生命维持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引发了深刻的人的本体论问题和伦理问题的讨论。器官移植技术既给人带来生的希望,也引起稀有资源分配伦理和死亡标准之争。辅助生殖技术既给不孕不育者带来福音,又引起胚胎的道德地位、代孕、试管婴儿、人工授精等伦理争论。正是对这些祸福相依高新科技期盼、担心和规范需要,才使生命伦理学诞生和发展起来。其次,高新生命科技带来的道德冲突是生命伦理学产生的重要原因。医学伦理学中多数情况下需要医务人员在“义”“利”之间作出选择,并且要求医者要重义和以义导利。虽然有时也存在道德冲突,即“义”“义”冲突,但是这些道德冲突通过几千年的文化积累已经建起了价值大小高低的等级层次,具有美德的医患双方和社会人群往往容易达成共识。而生命伦理学却不同,高新科技给我们带来的道德冲突却没有现成的具有价值大小高低的道德体系可以利用。例如,器官移植中的器官分配问题,宏观分配涉及国家公共卫生资源在器官移植和一般疾病防治投资比重如何权衡的问题;微观分配涉及在等候器官供体的人群中谁该优先获得器官及在紧急状态下有限资源抢救谁的问题。这类问题没有现成的道德原则和规范可用,舍生取义也无济于事,而且救治对象的价值大小也没有定论。这就需要生命伦理学在一定的伦理原则下就每一个个案进行研究和讨论才能找到当时情景下合理的解决方案。正如恩格尔哈特[5]46所说:“在生命伦理学中和其他方面的道德答案都将更多地依赖于具体的倾向和共同的决策,而不是依赖于通过圆满的理性论证来发现正确的答案。”最后,多元文化的社会背景是生命伦理学产生的社会基础。在全球化和信息时代,各个国家各种领域都出现了文化多元现象。多元化社会在应付伦理冲突时经常遭遇困境。一方面,没有一种普遍的道德原则笼罩全体人类成员——理论性的权威缺席;另一方面,没有一种统御全球的行动力量强制性地推行一种主张——实践性的权威缺席。在面临生命伦理问题时,多元文化中的伦理冲突更加突出。因为生命伦理问题通常是传统的道德理论未曾考虑和研究过的,生命伦理问题创造了新的语境,暴露了先前暗藏在传统道德观中的冲突,触及了道德体系内的深层问题。多元文化的道德主张更加使人无所适从,从而催生了人们对生命伦理学的研究。

2 共同的原理和原则,相异的方法与路径

2.1 共同的原理和原则

由于道德必然性是历史必然性的体现,而且医学科学有稳定的核心价值观。所以,医学伦理学与生命伦理学都遵守共同的伦理原理和伦理原则。例如:(1)医学人道主义原则。医学是人道主义诞生最早的领域,也是贯穿人道主义始终的领域。从医学诞生之初《黄帝内经》说:“天覆地载,万物悉备,莫贵于人”,到现代世界医学会采纳的《日内瓦协议法》庄重宣告:“我庄严地宣誓把我的一生献给为人道主义服务。”《国际护士条例》规定:“尊重人的尊严和权利是护士的天职”,“护士首先要对病人负责,尊重病人的信仰、人格与风俗习惯”。医学始终遵守以人为贵的人道原则。既然以人为贵,就要珍惜和尊重人的生命,所以《黄帝内经》认为“人之情莫不恶死而乐生”。孙思邈强调“人命至重,有贵千金。”1944年,《日内瓦协议法》规定:“我首先考虑的是我的病人的健康”。珍惜和尊重生命的人道原则同样贯穿医学始终。贯穿医学始终的还有仁心爱人的人道思想。在中国,医学自孟子开始就被定位于“仁术”。“仁”就是爱人,是泛爱众。孙思邈在《大医精诚》中要求“凡大医治病,必先安神定志,无欲无求,先发大慈恻隐之心,誓愿普救含灵之苦。”“如病家赤贫,一毫不取,尤见其仁且廉也。”“若再遇贫难者,当量力微赠,方为仁术,不然有药而无伙食者,命亦难保也。”以上都反映了医者仁心爱人的思想[9]11。人道原则既然贯穿医学始终,当然就是医学伦理学和生命伦理学应当共同遵守的原则。虽然生命伦理学在许多具体问题上需要协商沟通,但是正如皮波所言,“像自由与人类尊严这样的普遍价值是无法如主观兴趣与希冀那样……成为一种商谈对象的”。人道主义没有任何妥协或相对化的余地[10]。(2)公平公正原则。公平公正是人类的基本需求之一,是影响效率、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是推动社会发展的核心价值之一。公平公正是社会最重要的伦理原则。孔子很早就提出“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的社会理想,主张“夫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孟子要求“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主张以推己及人的方式推行公正。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认为,公正、正义是社会结构的基础,是各种制度的首要美德。公平公正原则的主要内容,人们比较认同罗尔斯[11]的观点:“一是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也就是自由的平等原则。二是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健康权和基本医疗权是每一个人应该享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权利。因此,无论是医学伦理学还是生命伦理学,都一直坚持公正公平原则。我国传统医德一直坚持公正原则,崇尚“普同一等”“一视同仁”“赠医施药与贫”。唐代孙思邈主张对患者应“普同一等,皆如至亲之想”。西医鼻祖希波克拉底在《希波克拉底誓言》中写道:“无论至何处,遇男或女,贵人及奴婢,我之唯一目的,为病家谋幸福,并点检吾身,不作各种害人及恶劣行为。”这些都体现了公正。目前,世界上对医疗卫生服务合理性的判断指标中包含筹资的公平性、卫生保健在地理上与经济上的可及性、卫生保健可得性、保健服务的可负担性等,这些指标共同的价值取向都是公平公正原则。作为医学伦理学和生命伦理学共同的伦理原则还有无伤原则、优化原则等。尽管在实施方法和路径上有所区别,但是坚持的伦理原则却是一致的。

2.2 相异的方法与路径

尽管两门伦理学的原理原则相同,但是它们的实施方法和路径却有区别。

医学伦理学构建了常态下的医德原则和规范体系。所以,在经常的医疗卫生活动中,当医务人员自己的利益与患者或公众利益发生矛盾时,医务人员会选择“义”而放弃“利”,会“以义导利”。医务人员舍生忘死奔赴疫区救治病人保护民众,不少医务人员甚至牺牲了自己的生命,就是对这种行为的最好注释。当医务人员的选择面临价值冲突时,他们会按照伦理学原则提出的价值顺位安排医疗卫生行为的优先顺位。如当“公平”与“效率”发生冲突时,医疗卫生领域的选择不是企业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而是医疗卫生的“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在防控疫病流行时,大众健康和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要优先于个人的自由权从而控制传染源、保护易感人群和切断传播途径。当广大民众的基本健康权、医疗权与少数权贵富豪的高端服务发生矛盾时,民众的健康权、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要优先于少数人的高端服务。在医疗活动中,人身安全高于经济利益,实质性的权利 (身心的完整性不受侵害)高于程序性权利 (知情权、 病人在任何状态下的自决权)。

生命伦理学面对的常常是高科技带来的道德冲突。“道德冲突是人们在道德的选择过程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它指的是个人或集体在进行道德选择时所发生的一种矛盾形式。它既可发生在集体和个人之间,又可发生于自我,表现为观点、信念、动机上发生的冲突。其特点在于:在一定客观环境限制下的全部可供选择的道德行为中,行为主体无论怎样选择,都只能符合某种道德准则,同时却违背另一种道德准则。这种选择,不在于人们是否了解或是否执行道德准则,而在于道德准则之间发生了冲突,在于行为主体必须在相互冲突的道德价值和道德准则中进行选择,并通过适当的方式解决冲突,实现自己的道德目的。”[9]53在现代医疗卫生活动中,医务人员不仅仅是自我利益的载体,而且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集体利益的代表,他的行为必须维护国家、社会和集体的利益。与此同时,由于医务人员的主要服务对象是患者,患者由于行为能力的降低和不懂医学知识,不能不把自己托付给医务人员,不能不以医务人员作为自己生命和健康利益的代表。因此,医务人员必须维护病人的个人利益。当病人利益与社会、集体利益发生冲突时,我们既不能简单套用“个人服从集体”的道德公式而任意牺牲病人利益;也不能简单服从“病人第一”的道德原则而任意牺牲社会和集体的利益。这样,医务人员就陷入了左右为难的道德冲突之中,而这种道德冲突在高新科技医疗行为的选择中是一种大量存在的常态。在高新科技带来的道德冲突中,没有现成的按照伦理学原则提出的价值顺位可以套用。因为大家还没有遇到过,没有达成共识。在这个领域,“道德异乡人”的现象特别突出。因此,在生命伦理学的许多具体案例中,人们只能通过协商讨论来寻求方案,达成共识。正如恩格尔哈特[5]76所说:“如果人们不想主要诉诸强制来对付意见分歧,而是想把共同接受的道德权威作为解决的基础,那么人们就必须要把涉及争端的人的同意或和平协商作为解决具体的道德争端的手段。”这时,伦理委员会的作用就显得特别重要和不可替代了。

3 母子集、交集与侧重

3.1 两者都是哲学伦理学和医学的子集

哲学伦理学是医学伦理学和生命伦理学之父,它们都有哲学伦理学的基因,都要运用哲学伦理学的方法,遵守伦理学的原理、原则和规范。医学伦理学的原则和规范只是伦理学原则和规范在医学领域的具体化、职业化和医学化。而生命伦理学却要按照伦理学的原则和方法就每一个具体的问题(如医学临床科研的具体问题),每一个具体的案例(如辅助生殖和器官移植中的具体案例)进行讨论协商达成共识和找到最恰当的解决方案。医学是这两门学科之母。没有医学和医疗卫生活动的存在和发展,就不可能从医疗卫生活动的历史必然中寻求道德必然,就没有伦理原理在医学中具体化的可能,也就没有医学伦理学。没有高新科技下现代医学的发展,没有高新科技下现代医学中大量存在的道德冲突,就没有产生生命伦理学的需要,也就没有生命伦理学的诞生。因此,医学伦理学和生命伦理学既是哲学伦理学的子集,又是医学的子集。

需要说明的是,生命伦理学虽然源于医学。但是它的研究范围已经突破了医学,而成为对整个生命科学进行伦理反思与研究的学科。一方面,它的研究范围突破了以人为对象的医学,而发展到以所有有感知觉生命为对象的生命科学。国际生命伦理学协会的创始主席辛格[12]就把生命伦理学扩大到对动物生命的关爱,他认为:“无论是人的利益还是非人动物的利益,无论是有自我意识的动物的利益还是无自我意识的动物的利益,都应该给予平等的考虑。”另一方面,它的价值也进一步提升和扩大,正如波特在《生命伦理学:通向未来的桥梁》一书中所说,它是“一门把生物学知识和人类价值体系知识结合起来的新学科”,是“利用生命科学以改善人们生命质量的事业,同时有助于我们确定目标,更好地理解人和世界的本质。因此,它是生存的科学,有助于人们对幸福和创造性生命开出处方”[8]。因此,生命、人、生与死的本体论和价值论都在它的研究范围之内,生命神圣论、生命质量论、生命价值论、胚胎的道德地位、安乐死以及与这些相关问题的政策法规都是它研究的重要课题。这样一来,生命伦理学的主体仍然是医学的子集,但是扩充的部分已经突破了医学的边界。

3.2 两者有交集,但是侧重不同

医学伦理学和生命伦理学存在着较大的交集,因为生命伦理学关注的高新医学技术的领域依然是医学领域,医学伦理学也不会不关注。但是二者的着眼点和侧重有所不同。

现代科学和生物技术的发展,使医学伦理学和生命伦理学都必须思考以下伦理难题:首先,生物医学的进步使医者的行为能力迅速增强,以致人们可以利用医学去控制人的生殖、生命、行为和死亡。人们不能不考虑:生殖技术和生育控制技术的运用是否会导致家庭模式的改变甚至社会混乱?是否有损人的尊严?行为控制技术是否意味着有人将失去自主选择行为的能力?怎样防止科技成果的滥用?用什么道德系统和法律系统来保证医学永远对人类有利而不是有害?其次,在现代医学的刺激下,人们的需要不断扩大,有些甚至超出了医学的范围。例如,用生殖技术控制人口数量和质量的需要;用外科技术美容的需要等。这就使人不能不考虑:非医学责任是医务人员过去责任的自然延伸还是越俎代庖?医务人员有没有能力和义务进行过多的非医学干预?医务人员对社会和对病人个人的义务发生冲突时该怎样处理?最后,新技术的采用造成医疗费用的猛增,加剧了供需矛盾。人们不能不考虑:怎样公正合理地分配卫生资源和经费?怎样公正合理地分配稀有资源(如器官)?分配的伦理原则是什么[9]4?但是,医学伦理学会从更宏观较稳定的角度去研究医者美德及医学伦理的规律、原则和规范,以期为医学的发展进行伦理清障和规范医学发展的方向,使之更有利于人和人类的健康。生命伦理学则通过对生命、人、生与死、生命神圣论、生命质量论、生命价值论、胚胎的道德地位、安乐死等问题以及这些问题相关政策法规的本体论和价值论的研究和哲学反思,来寻求解决道德难题的有效答案。

3.3 两者与其他学科也有交集,但是关注点不同

拉斯韦尔指出:公共政策科学应当是“建立一门以社会中人的生活的更大问题为方向的解决问题的科学”[13]。公共政策科学不仅关心政策的具体目标,还有着更宏伟的目标,那就是对人类公共生活的伦理关怀。伦理学是政策的价值取向和核心目标,所以,无论医学伦理学还是生命伦理学都会体现在卫生政策之中。在医学伦理学的导向下,医疗卫生政策在价值选择的优先问题中,始终坚持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在临床和预防之间坚持预防为主,公共卫生优先,在公立医院的发展中坚持公益性,在市场与政府的作用中坚持政府主导等,并据此提出了分级诊疗制、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基本药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一系列具体的卫生政策包。生命伦理学则在生命科学领域介入相关政策,如我国原卫生部于2001年5月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2007年3月我国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原卫生部颁布的《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2007年1月11日原卫生部颁布的《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试行)》等,都体现了生命伦理学对相关政策的导向作用。

自然法学派十分重视法的伦理道德内核,认为法律与道德之间具有必然的根本联系,在法律之上存在着高于法律的永恒的自然法。这种永恒的自然法是公平正义的客观法或是某种应然的道德存在。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强调法治首先要保证法是良法。现代的罗尔斯也认为,法是实现社会正义理想的公正的社会制度的安排。基于此,医学伦理学和生命伦理学必然也成为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的内核和基础。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提出公民依法享有健康权,国家和社会依法实现、保护和尊重公民的健康权;同时也明确提出“公民有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和义务”。此外,还对公民的健康教育权、疫苗接种权利、特殊情况下的知情同意权、个人隐私权等,以及应当相应履行的义务作出了具体规定。这些都是医学伦理学人道原则和公正原则在法律中的体现。而英国的《人类受精与胚胎学法案》、德国的《胚胎保护法》和丹麦的《人工生殖法》等,则体现了生命伦理学在生命相关法律法规中的导向和基础作用。

此外,医学伦理学和生命伦理学在管理学、经济学等领域同样会发挥导向作用,但是医学伦理学更多地在管理文化、人本管理、情感管理及以义导利的规范经济学中发挥作用,而生命伦理学则更聚焦于生命科学中的管理和经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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