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法治文化建设的道德支撑

2020-01-19魏长领路守通

关键词:守法信仰法治

魏长领 路守通

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印发的《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强调: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要发挥法治对道德建设的保障和促进作用,把道德导向贯穿法治建设全过程,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都要体现社会主义道德要求。因此,在法治建设过程中,必须将道德融入法治文化中,用道德激发法治文化的内在活力,加强人民群众对社会主义法治的认同感,充分发挥中国优良传统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

一、法治文化的内涵及其要素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逐步展开,法治文化这一概念愈来愈受到人们的关注,国内学界对法治文化的讨论日渐增多。关于法治文化的概念的界定大致可以分为三种:(1)从广义和狭义的角度来阐释法治文化。广义上的法治文化是指由物质层面、制度层面、精神层面和行为层面的法治文化共同构成的一种文化现象和法治状态。狭义上的法治文化是指关于法治精神文明成果和法治行为方式相统一的文化现象和法治状态。[1]37(2)从法治的角度切入,通过对法治的核心价值的分析来对法治文化进行界定。例如,法治文化是正义制度建立的前提,如果缺失这些社会文化价值精神,公平正义的制度就不会建立并且持续存在。如果说公平正义是“政治共同体的肉身”,那么法治文化就是其“灵魂”。[2](3)通过法治文化与法律文化的对比进行定义。例如,法治文化是法律文化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近现代法律思想、理论、观念的集中反映,与近代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民主政治的兴起和发展、市民社会的发育是不可分离的。[3]

笔者认为,法治文化的概念应分为广义和狭义。广义法治文化包括意识、制度、物质、行为四个层面的内容。在意识层面,法治文化包括法治精神、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法治理念、法治意识和法治信仰,为法治文化建设提供源源不断的内在动力。在制度规范层面,法治制度是法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整人与社会关系的制度的总称,反映着整个社会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基本态度。在物质层面,法治文化体现在实践法治文化所需要的物质基础中,包括其实践所需要的场所和设备。在行为层面,法治文化表现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具体活动中。狭义的法治文化仅指意识层面的法治文化。

本文侧重从狭义的角度分析法治文化。意识层面的法治文化主要由法治精神、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法治理念、法治意识和法治信仰构成。这六个基本要素互相关联、互相影响。

法治精神有着多种解释,主要是因为“精神”一词存在多种含义。从精神角度出发,法治精神可分为主观精神和客观精神。主观精神是从人这一主体的角度来看的,不论是人们对法治的认同感还是对法治的信仰都来源于人的主观思想。在客观精神中,法治精神被看作法治的思想内核,不仅是法律价值的体现,而且是法治环境下形成的思想精髓,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践行的基本原则。这种基本原则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的主观思想而轻易改变,具有稳定性特征。

法治思维是执政者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严格以宪法和法律为合法性判断依据、以敢于承担法律责任和自觉接受监督为要求、以遵循法律规则和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准绳、以法定程序为步骤、以公平正义为目标的逻辑推理和思维活动过程。[4]在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过程中,法治思维主体不再局限于公权力的执行者,而是扩展至全体人民群众。这也是全民守法的内在要求。人们只有拥有法治思维,才能自觉守法和用法。合法性是法治思维处理事件的主要评判依据。这里的合法性与合法律性不同。合法性中的“法”指的是良法、善法,能够为广大群众所接受的法律;而后者中的法律虽然具有一定强制效力,但是并不一定符合广大人民的道德标准要求,也不一定符合法治文化的内在精神。法治思维的直接目标是实现公平正义的规则之治,但是究其根本,法治思维只是手段,是追求人类幸福生活的手段。

法治方式是公权力的执行者在面对社会矛盾和问题时,在法治精神的引领下运用法律来处理相关问题的手段和方法。与法治方式相对立的是人治方式,二者之间存在许多不同之处。首先,服务对象不同。人治不论其方法是否优劣,其最终落脚点是封建君主,法律只是君主统治人民的工具,法律的制定与执行也会依据君主的意志而更改。法治服务的对象是广大群众,一切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目的。其次,效用不同。人治方式所使用的法律更加注重法律的“负强化”作用,即以严厉制裁的方式来劝诫人民遵守法律,否则将会面临残酷的惩罚。法治方式不只具有“负强化”的作用,对那些对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人也会予以褒奖,形成具有良性诱导的“正强化”作用。

法治理念是人们通过对法律规律和法律精神的认识所形成的一系列抽象性的精神原则和基本概念,它们共同主导和引导人们从事实践活动。法治理念是作为一种理想状态而存在的,包含法治精神的全部属性,包括公平、正义、平等、和谐等。

法治意识是指人们在进行法治实践的过程中形成的对法治思想和观念的认知和认同,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对法律的信任和信念,甚至是信仰。它的对象是全体人民,包括公权力的执行者以及普通群众,作用于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首先,法治意识是立法的精神源泉。其次,法治意识是执法和司法的保障。法治意识能增强人民对法治社会的信任和信仰,从而使其更加愿意运用法律思维去处理事务。再次,法治意识是守法的内在动因。法治意识是人自律性的体现,是人们心中的一部高效力的法律。它来源于人们对法治的信仰,可以为老百姓自觉遵守法律提供内在动力。

法治信仰属于信仰概念的分支。信仰是一种整体性的活动,它以人的最高信念为核心,形成完整的精神导向,并调动各种精神因素为它服务。[5]法治信仰则是以法治作为这种整体性活动的主体,它来源于人们对法治的相信和信念,并最终升华为信仰。同时,法治作为法治信仰的主体,其中的“治”预示着一种动态性的过程,体现在法治建设的全过程中。

二、法治文化与道德文化的内在联系

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必然联系是道德支撑法治文化的前提,这也一直是实证分析法学派与自然法学派所争论的主要问题。自然法学派学者富勒认为,法律和道德不仅是密不可分的,而且法律的内在道德是法律是否能够成为法律的内在条件。与富勒同时代的实证分析法学派的哈特也承认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必然联系:“法律在任何时候和任何地方的发展, 事实上既受特定社会集团的传统道德、理想的深刻影响, 也受一些个别人所提出的开明的道德批评的影响, 这些个别人的道德水平超过流行的道德。”[6]181不论是自然法学派还是新实证分析法学派都承认法律和道德之间存在着一定联系,这种联系使道德文化支撑法治文化成为可能。对法律和道德的辩论并不是西方国家的专利,在中国自古就有之。例如,先秦时期的儒家在“德治”和“法治”的问题上提出了“德主刑辅”“宽猛相济”“隆礼重法”等思想。

无论是强调单纯的“德治”治理模式和还是单纯的“法治”治理模式都不能作为治国理政的主要手段。仅使用单一的依法治理模式而缺乏道德支持,法治文化势必产生一定的局限性。道德与法律二者之间相互联系,道德对法治建设的支撑作用体现在法治文化建设的全过程,也即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的全过程。

(一)立法的道德审视

在立法过程中,所立之法是否为良法、善法需要经过道德的审视。法律的价值并不仅仅体现在威慑、惩治罪犯,更多的是传递给人们一种规范性的诱导。富勒对法律的定义是:“法律是使人类服从于规则之治的事业。”[7]124-125立法的目的并不是简单地惩治犯罪,更多的是反映人们对一种美好生活愿景的追求。服从于规则之治这一目的性事业正是对这一追求的回应,因为它是一种愿望的道德,是善的生活的道德、卓越的道德以及重复实现人之力量的道德。[7]7这种以追求每个人卓越生活为目的的法律是法治社会所追求的目标,也是法治文化建设的必经之路。与此相反,封建专制时期的法律,虽然也有规范社会行为和惩治罪犯的目的,但其最终目的只是震慑罪犯,使人们不敢违法。相比之下,法治社会的法律更加科学和民主,其是为社会利益服务的,根本目的是保障个人的基本权利和社会的良性运转。

(二)执法的道德尺度

法律不仅是使人们服从规则之治的事业,同样也是一种对卓越生活的追求。法并不能代替人成为目的,法本身是实现目的的手段。[8]在新时代法治文化建设过程中,难免会有法律覆盖不到的地方,对这类问题的处理往往会影响公众对法律的看法和信赖程度,处理不善会引发严重的社会后果,也会影响法律的公信力。因此,这就要求执法人员有过硬的道德修养,将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以法律为原则,以保护人民的权利不受侵害为精神指导来处理此类事务。执法人员在依据法律行使职责时必须体现“以人为本”的法治精神,克服“为执法而执法”“僵硬执法”等问题。长期以来存在的“官本位”“商本位”和“权力至上”等思想,使人们盲目崇尚和信仰权力和金钱,传达一种错误的价值观,削弱法律的力量。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管可以缓解这一问题,但终究是治标不治本。提升执法人员的道德素质可以使其自觉主动遏制这类思想的滋生蔓延,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

(三)司法的道德维度

在司法过程中,司法是否公正体现在司法人员在进行司法案件时对道德维度的把握。法律具有一般性要求,不能使个别的案例都有对应的规则与之相适应。这种一般性要求赋予司法人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也预设了两种可能发生的结果。第一种是“法终专制兴”。法律的一般性要求给予了司法人员一定的权力,因此他们可能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干扰和诱惑,由此做出不利于社会正义的裁决。另一种是“法终正义兴”,司法人员在进行司法裁决的时候往往需要运用一定的裁量权,道德的作用就体现在司法人员对这种裁量权的使用是出于对案件本身的负责,而不是出于对权力的追逐。是机械地适用法律,导致个案不公平,还是灵活处理法律的一般性要求与个案正义公平的关系实现个案公平,司法人员的道德水准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四)守法的道德基础

在守法过程中,不论是道德还是法律,二者具有共同的目的。法律的强制性和道德的约束性都是为了使人们过上规范性生活。基于这种考虑,守法对于每个人来说不仅是对法律制度的遵守,更重要的是对法律内在精神的理解。法律的作用不仅是惩治罪恶的“负强化”作用,更重要的是诱导每个人对其个人行为进行自我规范的“正强化”作用。尤其是在法律规制的灰色地带,使法律规则内化于心更为重要。要想人民群众自觉守法,就要使人民群众对法律充满信仰。对法律信仰同时也是对规则信仰,自觉守法的基础就建立在这种信仰之上。人人都对法律心存敬畏,信仰法律能为我们伸张正义、保护个人权益不受侵犯,从而自觉遵守法律,就可以从根本上消除违法犯罪行为。虽然这是一种理想状态,但肯定了人们信仰法律的积极作用,预示了法治文化建设未来前进的方向。

三、道德支撑法治文化建设的路径

习近平总书记在《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提到:“必须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9]30法治文化必须以道德为支撑,否则只能是一潭死水,没有活力。对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培育,不能只停留在理论层面,而是必须贯彻落实到法治建设实践中,充分发挥道德对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支撑作用。

(一)科学立法的道德支撑

道德使法律充满活力。要想激发法治文化的活力,必须将我国优良传统道德融入法治建设。我国在法治建设初期,立法速度较快,法律法规数量激增,但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立法的质量。当然,这种情况与我国之前的政治和经济水平有着极大的关系。法律制度的多寡并不是评判社会和谐程度的标准,只有人民的满意程度以及对法律的认同程度才是判断立法是否成功的关键。在立法过程中,不仅要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而且要根据不同地域的生活习惯作出相应的调整,使法律符合地方风俗习惯,成为有活力的法律。在立法过程中,要明确立法为民的指导思想。所制定之法是否为民是判定其是否良法的关键因素。法律的对象是人民,不论是在惩治罪犯方面的功能发挥还是对人们行为规范的诱导,落脚点都是人民。法律作为和谐社会的手段而存在,其终极目的是为了满足人民追求卓越生活的美好愿望。需要注意的是,在明确立法为民的同时要防止陷入“立法治民”的误区。立法人员在制定法律时需要道德审视,心中应有把道德“规尺”,把人民的切身利益放在第一位,以全体人民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严格执法的道德支撑

道德为执法人员提供执法尺度。法律的规则性告诉我们法律必定体现为一般性的要求,它不可能具体到对待个别案件的处理,具体执法时就需要一定的机构来对其进行解释。法律从理念到实践的转化需要法律系统这一载体,真正在法律系统中对法律法规进行解释和实施的终究还是“人”这一主体。“人”的素质,特别是道德素质也就至关重要。违法不究、执法不严和对法律事务的处理流于人情等都是我国当前法治文化建设中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因此,营建健康良好的法治文化环境,必须提高执法人员的道德素质。一方面,在选拔任用执法人员的过程中,应对执法人员的道德素质进行全方位考察。另一方面,应定期开展对执法人员的道德素质教育,使执法人员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自觉养成规则意识,从源头杜绝“商本位”“官本位”思想的滋生。要在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中,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当前法治文化水平的提升,增强法律的公信力。

(三)公正司法的道德支撑

道德对公正司法的支撑体现在法律信仰方面。裁量的绝对公平正义往往很难实现,但是我们可以将这一问题回归到法律的本质上去。法律是为了使人们行为服从规则之治的事业,在确立了法治的方向的前提下,实现司法公平公正要求司法人员不仅要将公平正义作为最基本的道德价值追求,而且要将其上升到信仰的高度。首先,司法人员应清晰认识到司法公平、公正不仅属于分内职责,而且相信是能够达到的目标。其次,司法人员不能只停留在对公平正义的相信阶段,应将其上升到信念的高度,自觉坚持法治。再次,在信念的不断积累和整合之下,将信念逐渐升华为信仰。这才是每一个司法人员应追求的终极目标,即对公平正义的信仰。一旦达到信仰的高度,司法的公平正义将成为司法工作人员的人生意义和价值所在,从而在一言一行中体现法治精神。

(四)全民守法的道德支撑

必须全面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唤起人们对法治文化的信仰和培养国民自觉的道德意识,使人民在正确道德观的引领下自觉守法。人民群众自觉守法的基础一定是相信法治社会能够帮助我们实现美好生活并对其抱有一定的信仰。实际上,法治社会也正是我们实现伟大复兴中国梦,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强国的必经之路,它蕴含的科学性、先进性以及民主公平值得我们去信任和信仰。行使合法权利和履行相应义务是人们守法的核心层次体现,而两者都以自觉自愿的道德意识为基础。[10]行使合法权利的前提是知法,只有了解了法律所允许的和所禁止的才能合法行使权利、依法保护自己的权利。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行使一定的权利就代表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否则就意味着对他人或者社会团体合法权利的侵犯,这时候就需要法律对其进行强制性干预。具有较高道德素养的人会自觉主动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将其视为自然而然之事。

道德是法治文化的源头活水,没有道德滋养的法治文化就会缺乏生机。我们必须充分发挥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发扬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对法治文化建设的支撑作用,并且将其贯彻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全过程,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打下坚实基础。

猜你喜欢

守法信仰法治
送法进企“典”亮法治之路
与信仰同行
信仰之光
人大战“疫” 法治为要
论信仰
铁的信仰
反家庭暴力必须厉行法治
争做守法好少年
如此守法
治理下的法治与法治下的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