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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协商与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价值、实践与路径分析

2020-01-16胡小君

河南社会科学 2020年9期
关键词:民主协商协商共同体

胡小君

(苏州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 苏州 215123)

一、社会治理共同体及其建设要求

在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变过程中,社会急剧变迁和流动,传统的共同体弱化甚至解体,人们陷入原子化,需要重新构建适合现代社会交往方式的新的社会共同体,这也是社会发展的基本任务。在中国从传统向现代转型的过程中,同样面临着重塑共同体的历史任务。中国近代历史的现代化历程与革命洪流相互交织,渐进与激进结合,解构了传统社会。在建构新的社会共同体的过程中,党和政府发挥了关键性的主导与整合作用。改革开放前,基于计划经济和一元化管理,形成了以单位制为纽带的特殊的“单位共同体”[1],以及强国家-弱社会的关系特点。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及由此带来的社会流动、分化和多元化,单位与社会分离,建设现代化的社会共同体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的重大任务。在这个过程中,国家与社会关系从国家完全管制社会,经由国家与社会局部分离,再到国家回归和建设社会。随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深化,执政党逐步转变了自上而下的社会管理理念,吸纳新的治理理念,明确了党政主导下社会参与互动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无论是治理还是共同体,都内在地包含了民主、参与、协商、互动、共享等理念与价值。在这个过程中,国家与社会关系得以优化和定型。

依据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社会治理体系、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文件表述,可以将当前中国要构建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界定为:党委、政府与社会、公众基于一致的根本利益,围绕解决社会问题、回应治理需求,通过互动、协商与合作,普遍参与、主动尽责、凝心聚力,所结成的紧密关联、相互促进并能增进普遍福利的稳定结合体。这个界定内在地包含了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各方面要求。首先,从共同体的参与力量来看,要尽可能广泛地吸纳参与社会治理的各方力量,充实共同体的构成要素。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的社会治理体系中,党委、政府、社会、公众是构成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基本主体。其拓展的目标就是达到各方力量都能积极参与的“人人有责”境界。“人人有责”强调社会治理主体的广泛性与自主性,强调在共同体中每个“人”都要参与进来,共同担负起社会治理的责任,增强参与意识、自主意识、责任意识和公共精神。“人人有责”还要求明确社会治理共同体中多元主体的治理责任及划分,尤其是明晰执政党、政府的领导职责与责任,并与社会各类组织以及公众的治理责任形成互补的关系链条,营造既不缺责也不越责的有序局面。其次,从共同体的实现机制来看,通过互动、协商、合作等各种治理机制,促进各方主体协调利益、规范秩序、凝聚共识,增进对共同体的认同感、归属感。共同体培育机制的关键是做到“人人尽责”,即社会治理多元主体在治理过程中能尽到相应的责任,并形成良好治理成效。“人人尽责”一方面强调社会治理能够提供有效的渠道和机制,保障多元主体能够真实参与社会治理过程,按照在“人人有责”中的角色责任履行职责;另一方面,多元主体在社会治理中的领导、担当、参与等行为,能形成推进社会走向善治的合力,取得良好治理成效。再次,从共同体的特征和目标来看,包含了利益共同体、行动共同体和情感共同体的多维特征以及“人人享有”的建设目标。“人人享有”是指社会治理的良好成果能够惠及全体人民,包括共同利益之下个体的利益实现与获得感,共同情感之下个体的认同与归属感,共同行动之中个体的参与和效能感。“人人享有”一方面是以人民为中心思想在社会治理中的体现,是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根本目的;另一方面,也是推动社会治理多元主体增强责任意识、做到尽职尽责的根本激励机制,是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动力源泉。总之,以“人人有责”为前提、“人人尽责”为关键、“人人享有”为目标的社会治理共同体,也契合了马克思关于“自由人的联合体”的社会发展方向。

二、民主协商在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中的独特价值

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构建是一项系统工程。在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的社会治理体系中,既针对不同主体明确了相应责任要求,如党委领导和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和公众参与,也明确了民主协商、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等治理环节。其中,科技支撑侧重于以技术手段和信息融通提升治理效率,法治保障侧重于规范和维系共同体内的底线秩序,民主协商则是将各方主体有效联结的关键机制。与此同时,民主协商作为多元主体间通过协调、商议解决问题的方式,不仅是社会治理的重要机制,也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由来已久的基本实践方式,其实质就是“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2]37-38。民主协商的机制特点和双重属性,使其在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中彰显了独特优势和价值。

首先,民主协商所体现的协商民主政治内涵有利于营造社会治理的利益共同体。共同体不是单质化、原子化的个体集合,而是多元化、组织化的主体结合,其内部必然存在复杂的利益关系。构建共同体的根本要求就是协调多元利益关系,消解利益冲突,保证根本利益一致,尽可能地拓展共同利益。社会治理共同体也必须建立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才能吸纳各方主体参与,才能秉持合作而非对抗、互动而非单向、协同而非分散的理念,形成治理合力。共同体根本利益一致和共同利益拓展,本质上是政治生活要解决的问题。协商民主对于共同体利益的塑造比选举民主更具优势,被认为是“超越程序”和“实质性”的,“试图在民主社会中建立政治合作的公正关系”[3]。与西方民主政治中协商民主是对选举民主的批判、在实践中零散不成体系相比,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主要表现形式,即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形成了制度化体系,与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相互补充、相互促进,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实践形式。在保障共同体根本利益一致方面,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能够真实、广泛、持久代表和实现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全国各族各界根本利益”,有效避免了“党派利益、阶级利益、区域和集团利益决策施政导致社会撕裂的弊端”[4]。民主协商作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基本实践形式,得到了广泛和多层次运用,凡是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都要在人民群众中广泛开展商量。因而民主协商对社会利益共同体的促进作用也体现在各层级区域、各界别群众构成的小共同体上,并与国家层面大共同体的整体利益保持一致。

其次,民主协商所包含的文化底蕴和优良传统有利于凝聚社会治理的情感共同体。根本利益一致性是构建共同体的根基,而对共同体身份的认同和归属,是共同体得以形成的情感基础。本尼迪克特·安德森提出“想象的共同体”来形容语言勾勒的共同体意识在民族共同体形成中的关键性作用。在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中,身份和认同尤为重要,参与治理的多元主体不仅要有对共同体的认同感和归属感,而且还要正确认识到自身的平等主体地位和主动参与作用,才能做到人人有责、人人尽责。民主协商对于促进社会治理多元主体的身份和认同感有独特价值。一方面,民主协商包含的深厚文化底蕴是塑造共同体感的重要文化基础。民主协商强调求同存异、维护整体利益,包含着中华传统文化“推崇整体系统与圆融感通的哲学智慧以及持中道求和谐的思维方式”[5]。传统文化思维方式推崇整体、强调大同、注重天地人以及人与人之间和谐,与现代社会强调个人对共同体归属感以及在共同体内部身份感、主体要素间关系稳定有序,有内在一致性。民主协商另一个文化根基是和而不同、求同存异的“和合精神”以及处事中庸原则。和与合,体现了如何将多元异质的共同体内部要素协调成为和谐统一的整体。中与和,体现了不偏激、不极端和适度、无过且无不及等处事态度,与协商过程中相互尊重体谅、寻求理解、适当妥协等做法理念相通,目的都在于达成共识、解决问题。另一方面,民主协商包含的优良传统是塑造共同体感的重要依据。从党的优良传统来看,民主协商与统一战线、群众路线、民主集中制等紧密相关。通过统一战线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与民主党派以民主协商的方式结成了政党关系共同体。通过践行群众路线,从群众中来,倾听群众意见建议,组织各方面群众开展协商;通过民主集中制,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正确集中,形成正确政策主张,到群众中去,把党组织的正确主张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形成了党群关系共同体。党的优良传统在社会治理中通过民主协商得到创新性延续,构成了党委、政府和社会、公众形成互动关联、明确关系秩序、增进共同体感的工作路线依据。

再次,民主协商在社会治理中的主体联结功能和参与效能有利于协调社会治理的行动共同体。民主协商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发挥了重要功能,尤其是从“管理”到“治理”转变过程中,其重要性尤为凸显。一方面,民主协商是联结多元治理主体的基本环节,协调了各主体的治理行为。在宏观层面,党委进行社会治理重要决策,政府负责社会治理政策实施,都要开展相应的民主协商,包括政党协商、政府协商、人大协商、政协协商等;党委、政府与社会、公众实现协调互动,基本方式也是开展民主协商,把自下而上表达利益要求与自上而下搜集社情民意结合起来。在微观层面,比如社区治理中,多种形式的基层协商是把街道(乡镇)、基层党组织、村(居)委会、群团组织、业委会、居民活动团队等联结起来的有效方式。另一方面,民主协商也是社会治理的重要方法,是提升治理参与效能感的主要方式。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必须改变传统社会管理模式过度依赖生硬的行政手段的做法,要向综合治理转变,更多地运用法律规范、道德约束、心理疏导、舆论引导等手段。尤其要摒弃“管、控、压、罚”的僵化维稳方式,尊重各方治理主体,使原先被管理对象能平等地参与到治理过程中。治理各方通过民主协商方式,平等开展对话、沟通、恳谈等来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尤其是带有自治性的基层社会治理中,民主协商应成为主要的治理机制。通过广泛、经常的民主协商,每个治理主体都能平等地参与,以参与效能感强化主体责任感,推动构建人人参与、人人尽责的社会治理共同体。

三、民主协商在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中的实践格局

民主协商不仅体现了独特优势和价值,而且其实践格局也深刻影响了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内在结构。民主协商在我国社会治理实践中的运用由来已久,并且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在内容上交错、功能上相互促进。新时代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在理论和实践上进一步深化,民主协商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治理中的应用进一步广泛化、规范化和实效化。2015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提出,“人民内部各方面围绕改革发展稳定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开展广泛协商,努力形成共识”[6]。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强协商民主制度建设,形成完整的制度程序和参与实践,保证人民在日常政治生活中有广泛持续深入参与的权利”[2]38。社会治理中民主协商多层次多方面的实践,依据参与协商的主体类型,大致可分为政党和国家机关围绕社会治理决策开展的民主协商,基层社会多元主体相互协商,以及各类国家机关直接与社会、公众开展的协商等,已形成较完整的民主协商实践格局。这个实践格局也勾勒了我国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基本框架和发展格局。

首先,政党和国家机关开展的制度化民主协商实践促进了社会治理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夯实了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政治内核。政党和国家机关是社会治理共同体的领导力量,发挥主导作用,也是国家权力运行和政策决策层面开展民主协商的主体机构。这方面民主协商形式包括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和政协协商,社会治理是民主协商的重要内容。政党协商是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在各个层级通过会议、约谈、书面建议等方式进行的协商,已高度制度化。政党协商建立在坚实的调查研究基础上。民主党派中央每年开展“大调研”,社会治理问题一直是调研和协商的重点内容,调研成果通过“直通车”上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进入决策议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民主协商的重要平台,主要围绕立法活动开展协商,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加强沟通协商和论证咨询协商,保障法律法规体现各方共识。对社会治理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立法规范时,立法协商能协调不同利益诉求群体的意见。例如苏州市人大通过立法协商程序,制定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养犬管理、垃圾分类、出租房管理等城市社会治理地方性法规。政府协商是行政机关围绕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开展的对话式协商,包括政府立法协商、行政决策协商、重点事项协商等内容。地方政府普遍制定了政府协商或政府立法协商办法。涉及公共利益或群众具体利益的社会治理是政府协商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协是专门协商机构,发挥民主协商制度化渠道作用。政协协商以会议协商为主,还包括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等。双周座谈会是全国政协的定期协商制度,十八大到十九大期间,全国政协共举行了76次双周座谈会,参与的政协委员和专家学者多达1500余人次,其中社会治理和民生建设主题近三分之一,包括加强社会组织治理作用、规范城管执法、食药品安全管理、网络空间治理等热点问题。政党和国家机关主导的以上四种民主协商机制,通过沟通、交流,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增强了社会治理决策科学性和民主性,夯实了以党委领导和政府负责为特征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政治内核,这也是共同体整体框架体系的核心部分。

其次,基层社会开展的多样化民主协商实践为多元治理主体提供了广泛参与渠道,塑造了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微观基础。社会治理重心在基层。基层社会治理不仅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而且也为社会组织、人民群众通过民主协商直接参与社会治理提供了广泛实践平台。关于基层社会治理中开展民主协商,2015年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2017 年中央深改组第31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提出要增强社区居民议事协商能力,建立城乡社区协商机制,提升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水平。村(社区)是基层民主协商的主阵地。各地依据中央文件规定,普遍制定了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意见,结合本地社会治理实际,对协商主体、协商内容、协商程序加以规范。如苏州市姑苏区制定《社区协商事项指导目录》,结合社区治理与服务项目征集、实施,指导基层社区建立民意征集、协商会议、专家咨询、补充听证、提交表决、公开公示等协商程序。在具体协商形式和机制创新方面,基层群众创造了以村(居)民议事会为主体、形式多样的民主协商机制。较普遍的包括让群众有序表达利益诉求、征集治理议题的民情恳谈会,达成共识、解决治理问题的民主议事会,解决专项问题、侧重公开公正的民主听证会,重在听取上级部门和专家意见的村(社区)咨询会,重在加强对村(居)委工作监督和评价的村(居)民评议会等。“互联网+”在基层民主协商中发挥了技术支撑作用。社区微信群、楼道讨论组、在线投票等形式的运用,降低了协商讨论的组织成本,提高了议事效率。在村(社区)民主协商实践中,逐渐产生了协同治理的组织机构,将参与治理的社区内外各类组织联结起来,走向协同治理。在基层协同治理中,党组织和村(居)民自治组织发挥了领导和组织协调作用,以其组织力和服务功能构筑了基层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圆心。此外,村(社区)普遍通过民主协商程序制定了村规民约,在内容上体现基层社会治理特点和需求,规定村(居)民权利义务,弘扬文明乡风、推动移风易俗,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其中。村规民约实际上是基层社会治理共同体在共同价值和情感上的象征。由此,在广大农村(社区),通过形式多样、普遍参与的民主协商机制,初步形成了基层共建共治共享局面,促进了众多基层社会治理小共同体的形成,为整体性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奠定了微观基础。

再次,国家机关向社会和公众开展的民主协商实践织密了社会治理网络,推进了社会治理共同体整体性构建。国家机关和基层社会两方面的民主协商体系并非相互孤立,而是通过政策指导、利益代表、协商于民等构建了开放式联结机制,形成了社会治理的民主协商关系网络。一是在政策指导方面,在协商程序上,各级党委政府对基层民主协商提出实施指导意见;在协商内容上,落实党中央社会治理方针和各级党委政府社会治理政策是基层协商重要议题;在规范保障上,通过基层党组织保证对基层协商的政治领导,并以法治方式规范基层协商合法有序进行。例如,为保障村规民约合法合规,苏州市通过社区法律顾问对全市2123 个村(社区)成文的公约依法梳理。二是在利益代表方面,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党外人士、群众代表等串联起国家机关民主协商和基层社会治理的联结机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作为社会利益的区域或功能界别代表者,是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中最主要的协商参与主体。支撑代表委员参与协商的重要基础就是与群众常态化联系机制以及深入调查研究,表现形式是代表委员进驻村(社区)设立办公室,定期接待群众来访,收集社情民意。与此同时,代表委员也是基层民主协商的引领性参与者,在实践中带动了新乡贤、老党员、“老娘舅”等草根精英对基层社会治理的参与。三是在直接协商于民方面,地方党委政府开展的走访群众活动、协商机制中群众参与、网络问政等,既是群众路线的践行形态,也是协商于民的重要渠道。例如,各地开展的“百千万”大走访活动,党员干部深入走访群众,面对面与群众沟通交流,点对点了解基层实际情况,推动解决群众关心的问题。在政府协商、立法协商等协商机制中,也有大量直接协商于民的做法,如恳谈会、听证会等,邀请群众代表参与。网络民主协商是信息化时代直接协商于民的新途径,如人大和政府部门在立法过程中通过网络征求修改意见,以及代表委员在“两会”前通过网络征集议题、建立网上工作室等。通过政策指导、利益代表和协商于民等机制,执政党和国家机关向社会和公众拓展民主协商网络,连通了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核心部分与多元主体,形成治理结构的互嵌样态,发挥引领和增能作用,促进共同体的整体性培育,也保证了共同体发展的政治方向。

四、以民主协商深化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实现路径

民主协商在社会治理中的广泛应用,推动了社会治理共同体多层次多领域的培育。民主协商的实践格局与社会治理共同体框架体系同构,并不断织密共同体内部参与网络,增强多元治理主体对共同体的身份与认同感。但是,当前无论是民主协商在社会治理实践中的深化程度,还是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发育状态,与“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发展要求仍有明显差距。在人人有责方面,多元治理主体间的责任要求仍需进一步明晰,治理所需的参与、互动、平等、协商等意识仍然薄弱。在人人尽责方面,社会治理各项机制包括民主协商机制仍不够健全,一些协商实践有形式化倾向,一些治理主体参与能力、协商能力薄弱,导致政府公权力越位与社会公众参与不足并存。在人人享有方面,人民群众对社会治理成效的共享,主要有赖于党的执政宗旨的践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制度的优势发挥,而经由人民群众直接参与社会治理所获得的成果共享仍需进一步夯实。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不足实际上也反映了民主协商在社会治理实践中的薄弱环节,包括民主协商精神尚未普遍确立,民主协商机制不健全,民主协商结果运用保障不足等。对此,应依托已形成的民主协商实践格局与社会治理共同体框架体系,围绕“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发展目标,进一步发挥民主协商机制的独特优势,深化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

首先,在社会治理主体中进一步弘扬民主协商精神,明确“人人有责”,营造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浓郁氛围。“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找到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2]37-38,不仅是人民民主的真谛,也是社会治理中必须弘扬的民主协商精神。参与社会治理的各方主体,只有秉持民主协商精神,自觉认识到自身在社会治理中的角色与责任,才能将“人人有责”的要求准确落实,为形成广泛参与、处处协商的共同体营造氛围。弘扬民主协商精神对不同性质的治理主体有不同侧重的具体要求。党委、政府既是社会治理领导者与责任者,也是民主协商的主要组织者,应当着力增强平等观念、公开意识和包容态度。平等观念要求党委、政府贯彻从管理到治理的转变要求,平等对待参与协商的社会各方与公众,尊重人民群众主体地位,真诚对话,避免在协商过程中使用政治强制。公开意识要求党委、政府在组织协商的过程中,不仅协商规则和程序透明,而且协商主题和信息也要为各方充分了解,避免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实质不公平等,并且保证协商过程和结果受社会公众有效监督。包容态度要求党委、政府在组织协商时,尽可能地考虑治理参与者的利益相关性和代表性,尊重对话中的多元意见,不因不同意见持有者的身份、地位而将其排斥在外。对于社会和公众,作为协商治理的广泛参与者,要树立主体观念,增强责任意识,坚持理性态度,在协商实践中锻炼参与社会治理的民主协商能力。主体观念要求社会和公众摒弃对党委、政府单向度的被动依赖观念,认识到自身社会治理主体地位,在协商过程中发挥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责任意识要求社会和公众明确认知自身在社会治理中的权利和义务,增强公共精神,克服不敢参与的畏难心理和不愿参与的搭便车心理,积极参与,承担起治理主体的责任。理性态度要求社会和公众在参与治理过程中,能尊重法治、遵从规则,有大局意识,围绕解决治理难题,寻求共识,避免情绪化、非理性甚至突破规则和底线的参与行为。由此,在平等、公开、包容等理念和主体、责任和理性等意识的支撑下,让“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的民主协商精神充盈到社会治理共同体中,使各类治理主体各明其责、各得其所,实现人人有责。

其次,在社会治理过程中进一步健全民主协商机制,激发“人人尽责”,汇聚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强大合力。对于民主协商的实践,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坚持有事多商量,遇事多商量,做事多商量,商量得越多越深入越好。”[7]73-74在社会治理过程中,明确了人人有责之后,更重要的是通过有效的民主协商机制,让参与治理的各方主体尤其是社会和公众,既能充分履行职责或行使权利,表达意见,提出建议,维护权益,又能尽到自身责任,为化解社会问题、建设更加和谐美好的社会贡献力量。依托民主协商在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中的实践格局,有针对性完善协商机制,织密参与网络,为实现“人人尽责”提供制度保障。一是推进政治机关民主协商规范化、常态化、实质化,充分发挥社会治理共同体政治内核的整体引领作用。针对政党协商、政协协商存在的“上热下冷”“内热外冷”现象,应把中央和高层形成的规范化协商做法固化为相应制度,向下延伸,把统战领域行之有效的协商做法延伸运用到政府协商,落实到社会治理政策制定和执行之中。把民主协商程序与人大立法、重大事项决定等结合起来,处理好审与议、协商与表决的关系,以协商机制充实人大代表职权行使。二是完善基层民主协商机制,在“三治合一”中推进基层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社会治理重心在基层,基层民主协商是社会和公众参与治理的主要形式。一方面把民主协商融入村(社区)自治、德治、法治三位一体治理体系中,把“讲道理”与“讲法律”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基层自治组织对民主协商的组织引领作用。另一方面,创新基层民主协商形式,为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参与社会治理搭建多样化平台。三是强化政治机关民主协商与基层协商、社会协商的对接机制,促进社会治理共同体内部上下互动、中心与边缘互嵌,形成整体。进一步增强地方人大协商、政协协商的开放性、包容性和代表性,吸纳更多社会组织、各界人士参与到协商过程中。充分发挥代表委员的接连作用,对上健全代表委员参与各类政治机关民主协商的程序保障机制,尤其是加强相对薄弱的政府协商,对下规范代表委员联系人民群众、深入基层村(社区)的工作程序和督促机制。充分发挥网络协商在政治机关直接与社会和公众开展协商时的便捷渠道作用,积极回应社会治理中公众关心、舆论聚焦的热点难点问题。通过对社会治理共同体整体格局各方面民主协商机制的夯实、织密,做到社会治理处处有协商,人人可协商,为人人尽责创造条件。

再次,在社会治理实践中进一步强化协商结果运用,落实“人人享有”,夯实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的良好绩效。在社会治理中落实人人享有,不仅是人人有责、人人尽责的实践目标,而且也是保证人人尽责的根本激励机制。人人享有的核心问题是通过社会治理满足人民群众利益诉求,共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涉及一个地方人民群众利益的事情,要在这个地方的人民群众中广泛商量”[7]74。通过民主协商解决人民群众利益问题,不仅要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在商量的基础上形成大家认可的决定,更重要的是强化协商结果的运用,让人们在参与协商和治理的实践中增强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其一,在社会治理中始终坚持党对民主协商的领导,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党的领导是社会治理沿着正确方向前进的政治保证,也是民主协商能够取得积极成效的根本保障。在社会治理实践中,无论哪一层级、何种形式的民主协商,都要发挥党组织的组织和主导作用。党组织的领导,最重要的是把准方向,使民主协商的成果符合人民根本利益。其二,政治机关民主协商要强化“协商于民、协商为民”理念,始终坚持真协商,把协商与为民办事、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结合起来,杜绝“假协商”“事后协商”“形式协商”。把协商成果纳入政策制定和执行之中,接受社会和公众对协商成果运用的监督,保证社会治理政策切实反映人民意愿和利益。其三,强化基层协商化解矛盾、促进自治的效能,以可触及的治理成果实现人人享有。在基层治理中广泛运用“有事好商量”的方式,组织群众经由民主协商来解决身边具体而微的治理问题,化解基层矛盾纠纷,增进社会服务,维护公共秩序,使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进一步加强政府职能部门在基层协商中的作用,一方面以行政资源推动基层民主协商成果的运用,另一方面对基层治理中带有普遍性、共通性的问题,通过政策调整从源头上加以治理。总之,通过强化民主协商成果的运用,在人民群众对社会治理的亲身参与和享受社会治理良好绩效之间形成互相支持、连续反馈、有效激励的链条,以人人有责的认同氛围、人人尽责的广泛实践和人人享有的获得成效支撑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深入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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