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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人权法视野下的妇女权利

2020-01-10

开封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学报 2020年9期
关键词:政治权利条约人权

陈 楠

(福建师范大学 法学院,福建 福州 350108)

妇女权利,顾名思义就是妇女在整个社会生活中所享有的各种权利,如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权利。从古至今,无论是女性在生理上相对于男性的劣势,还是“女性将自身置于劣势地位”[1],都是导致妇女权利受到严重歧视的重要根源,即使在民主法治人权发展的今天,女性与男性的地位在许多方面仍未达到完全平等,如劳动就业条件的性别限制。但不可否认的是,无论是在各国的国内法层面[2],还是在国际法层面,关于妇女权利保护的规定已有了明显的发展完善。但目前,各国国内立法并不能完整地囊括对妇女权利的保护,而对于妇女权利的国际法保护主要体现在国际人权法中。在该背景下,加强对国际人权法中妇女权利保护的研究就显得极为重要。

一、国际人权法框架下的妇女权利保护

作为国际法的一个分支,国际人权法在保障妇女权利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除此之外,相关国际妇女权利保护的组织机构在国际人权法框架下也为保护妇女权利做出了重大贡献。接下来将从相关条约文书及相关国际组织入手,探寻国际人权法框架下的妇女权利保护。

(一)相关国际人权保护公约对妇女权利的保护

从具体的法律层面来看,作为构成国际人权法重要基础的《世界人权宣言》,以及其他相关的国际公约,如由《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所构成的国际人权公约,《妇女政治权利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任择议定书》以及其他涉及妇女劳动、国籍、就业、教育、婚姻等文书及条约,都对妇女权利作出了相关规定[3],它们共同构成了国际人权法中保护妇女权利的框架体系。

1.具有普遍性意义的国际人权条约对妇女权利的保护

由《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所构成的国际人权公约实际上都是在对基本人权进行相对全面规定的基础上对妇女权利作出了针对性的规定。《世界人权宣言》第十六条的第一款和第二款明确规定了妇女的婚姻自由权;同时,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母亲和儿童有权享受特别照顾和协助”,此款规定是出于妇女作为母亲的身份而作出的倾斜权利保护。《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要保护妇女的生育权以及劳动权,这也恰恰体现了对妇女社会权利的保障。《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分别在第二十三条和二十六条中规定了妇女的婚姻自由权及平等权。由此可以看出,上述条约中所确定的“人权”中的“人”“权利”的主体以及“公民”是指每一个人,不区分种族、性别、身份、国籍等,因此,上述条约中的一切条款都当然地适用于对妇女权利的保护。这不仅体现出了妇女权利的广泛性,而且体现出了关于妇女权利的规定的进步之处,如对于妇女政治权利、社会权利的相关规定,在之前的立法中都是被限制甚至不曾被赋予过的。

2.具有针对性意义的国际人权条约对妇女权利的保护

在广义性、普遍性的国际人权保护中,对妇女权利具有概括性的保护规定,同时也不乏针对妇女权利的特殊性保护。如果说上述具有普遍性意义的文件只是对妇女权利的宽泛性规定,那么《妇女政治权利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任择议定书》等则是从权利的多个方面、多个角度对妇女所享有的权利进行了规定。《妇女政治权利公约》是国际社会首次在法律上承认妇女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这不仅仅是妇女权利的一大进步,同时也是当代民主宪政体制下政治权利的发展。除了政治权利外,对于妇女应享有的平等就业权、受教育权、劳动权、婚姻自由权以及最基本的发展权等权利,都有相应的专门性文书条约进行规定。

(二)相关国际组织对妇女权利的保护

相关国际组织在国际人权法框架下也为保护妇女权利作出了重大贡献。其中,最主要的国际组织是促进上述相关条约形成的联合国。作为世界性、政府间的国际组织,联合国在维护世界人权方面发挥着特有的作用,其中自然也包括妇女权利保护。联合国自1945 年诞生之日起,就将提高妇女地位、促进男女平等视为自己神圣的职责,成立之后,其在促进妇女权利保护事业方面作出了巨大贡献[4]。国际妇女权利保障立法要由妇女权利保护机构来进行贯彻实施,除了具有总括性的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外,还有国际劳工组织及针对妇女权利保护的相关机构,如妇女地位委员会、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等[5]。上述机构都以其所设立的目标宗旨来运作,以实现对妇女权利的保障。

二、国际人权法中关于妇女权利立法完善之思考

在国际人权法领域,许多相关文书以及条约都对妇女权利进行了相关规定,针对妇女权利的一些特殊性保护,如生育方面的保护,体现了对妇女权利的尊重。随着时代的进步以及社会对权利价值追求目标的提高,妇女的权利也在不断发展完善,从基本权利到政治权利,再到社会权利,可以预见,未来对于妇女权利的规定会更加多元化。但是,也应当看到,无论是国际人权法的条约体系内容,还是在相关国际机构的运作过程中,都存在一些不足,因而需要进行调整和完善。

(一)条约文书层面的问题及完善

首先,在条约文书层面,除了专门针对妇女权利保护的文书外,其他条约文书所涉及的妇女权利内容主要针对政治权利及平等权利展开,对婚姻家庭权利的规定较为少见。可见,对妇女权利的规定还不够全面、不够细致、不够系统。 针对此问题,可以在相关综合性人权条约中增加相应的条款,包括关于反性骚扰、反家庭暴力等;此外,在关于婚姻家庭权利的条款中,可以对妇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所享有的基本权利进行补充规定,以推动妇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权利的系统化。

其次,国际人权法中相关条约的具体规定所具有的偏向于对男性权利保护的传统人权观念,对妇女权利的保障也是一大障碍。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际社会要共同努力合作,以所缔结条约的内容为基础,致力于消除这些传统观念的不良影响。

再次,依托于相关缔约程序法的规定,某些国家通过运用条约保留的方式对相关条约进行违背宗旨的规避等也属于妇女权利保护的漏洞[3]。对于该问题,可以通过缔约各方约定条约明确不得保留或者严格按照相关条约保留的效力问题的规定,对于违背宗旨章程的条约保留予以无效认定。

(二)相关国际组织运作的问题及完善

事实上,仅仅依靠有关国际组织、国际机构是很难真正有效地保障妇女各项权利的,这主要是因为国际组织本身无法凌驾于主权国家之上,从而导致其在实际运作、具体执行等方面都会受到相当大程度的限制。因此,在具体实施中,只能由主权国家来进行。也正是基于此,相关国际组织在机构的内部设置上较为简化,主要功能仅限于协调交流、辅助监督。为了解决上述问题,首先,各国要提高自身的妇女权利保护水平,加强对妇女权利保护的交流合作,并积极在相关国际组织、国际机构的辅助下贯彻落实相关规定,从而达到进一步保障妇女权利的目的;其次,在国际组织内部分工职能安排方面,如联合国下级各人权机构繁多,但对于相关议案、资料的处理效率较为低下[6],因此,其要精简相关人权机构的设置;优化机构内部工作人员配置;对于有关议案以及资料的处理可适当限制在一定的合理期限内,以减少因处理时间过长而导致最终无实质性处理结果现象的出现;改进关于议案、资料处理的工作方法及工作流程等。

结语

本文主要在国际人权法的框架下,对妇女权利的保护进行了分析。通过分析可知,在国际人权领域,整个国际社会对于妇女权利的保护力度正在不断加大,并为此作出了许多努力,妇女权利保护的形势总体不断向前发展。但是,在具体发展过程中,仍存在着立法技术不足、传统观念限制等方面的缺陷,各国际机构要不断完善相应的法律,以更好地保障妇女权利,促进国际社会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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