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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互联网+视域下的用户隐私权保护

2020-01-09蒙爱红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20年36期
关键词:隐私权个人信息公民

蒙爱红

(甘肃政法大学法学院 甘肃·兰州 730070)

1 问题的提出

隐私权指自然人享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不愿为他人所知道的事实,自然人对其个人的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具体人格权。隐私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维护个人生活安宁、个人隐私不被他人侵犯的前提,我国《民法典》第六章就公民隐私权问题做了详细的规定。隐私权的内容包括对自己隐私的隐瞒、利用、支配和维护。传统社会中,因为人与人之间总会保留一定空间和时间上的距离,所以,个人隐私权的保护相对比较容易。但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比如拼多多的“多多买菜”、美团的“美团优选”、滴滴打车、及时通信、互联网银行等都是互联网+与生活融合的产物,这些平台的推广和使用,一方面在方便公民生活的同时,另一方面也将公民个人的信息完全地暴露在网络世界和大众视野中。特别是近些年,因互联网及互联网+造成的公民个人信息泄露事件频发,造成的社会影响也非常恶劣,给公民社会生活带来了一定的困扰。因此如何恰到好处的即利用网络平台服务公民社会生活,同时保护好公民个人隐私,将是一个非常值得研究的命题。

2 互联网+时代个人隐私权被侵犯的主要类型

2.1 大数据泄露造成的侵权

俗话说“雁过留声”,我们在使用互联网的同时,互联网也在对用户的个人信息进行记录,网络服务的提供者将这些信息收集处理后形成数据库。因为用户一般会与网络服务者签订用户协议和隐私协议,用户容许网络服务者获取和记录用户自身的一些信息,用户个人也有权决定在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向特定或者不特定的人群公布一定范围内的隐私,网络服务提供者就会获取用户使用网络服务的信息,但网络服务者同时也承担者保护这些用户信息安全的义务,确保这些用户信息能被恰当使用和保护。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一旦对这些数据的不恰当使用或被他人非法获取,将造成网络用户信息的泄露和网络公民个人隐私权的严重侵犯。例如Facebook用户信息泄露事件。Facebook是一款全球最大的社交网络公司,是世界排名靠前的照片分享网站。2018年曝光Facebook的5000万用户信息被不当窃取,2019年该公司再次遭遇用户信息被泄露。因为可以通过Facebook中脸书搜索到用户的好友和联系人,这就相当于一旦网络信息泄露就会造成用户个人在互联网处于裸奔状态,用户的人身和财产将面临威胁。更可怕的是用户将处于一个被引导的状态,据说Cambridge Analytica获得这些数据后,针对这些用户的性别、教育情况、需求、爱好、设备等进行分析处理,分析用户的心理需求,接着向这些用户投放大量的带有引导性的链接。从而影响用户对某一事项的决定和选择,进而达到链接投放者的目的。这就相当于有一部分少数群体可以通过大数据来实现对独立人思维影响甚至对独立人意识判断的控制,进而影响社会发展。

2.2 网络直播造成的侵权

网络直播已成为现代一部人的生活方式,除了抖音、快手等一般的直播平台外,还包括远程一对一教育、游戏直播、购物直播等各种应用软件,人们通过这些平台分享自己或他人的生活空间和喜怒哀乐,获得观众的推广、观看与打赏,从而获取一定的收益和利益。直播是一个主动的过程,直播者在选择进入直播画面的人物或者场景时,如果涉及他人隐私,应当事先征求当事人的同意。但在现实生活中,直播者往往只顾及自己的直播状态和在线观看人数,很少顾及周围他人的隐私,这就难免会对其他的隐私权造成侵害。此外,个别网络直播者为了获取更有吸引力的信息,可能会使用隐藏摄像头偷偷直播他人隐私的情形,对于那些莫名其妙成为被直播的第三者而言,其隐私权严重被侵犯。

2.3 公共监控信息的恶意公开造成侵权

为了公共安全和防范社会犯罪,国家及有关单位会在特定场合安装电子监控设备,这些设备会对周围的信息进行记录和保存,从而形成相对时间、空间范围内的数据,这些数据一般有相应的保存销毁流程,一般不会造成信息泄露。但在个别情形下,个别人会非法获取、非法传播或非法售卖这些监控视频画面,这样就对视频画面中出现的相关人员的隐私造成了一定的侵犯。

3 互联网+时代个人隐私权被侵犯的原因

3.1 相关行业的管理存在漏洞

首先,相关网络服务平台在维护用户个人隐私权方面往往不够重视,制度管理存在漏洞,特别是在签订用户协议时刻意模糊隐私条款,对于用户个人信息的获取权限,利用和公布的范围都没有明确去规定,以至于在引起争议时,用户隐私权不能根据签订的用户协议加以保护。其次,网络服务平台在涉及到对用户个人信息的收集时没有尽到明确的提醒义务,导致用户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默认个人信息的授权,从而造成用户个人隐私权被泄露。

3.2 个人隐私权被恶意出售

互联网服务平台大多涉及到庞大的用户群体,如果对于这些庞大的用户信息进行收集处理,然后恶意出售给有需要的第三方或者自身进行利用,就会因大数据获得巨额财富,为了获取巨额利益,个别互联网服务平台会不惜冒风险将平台用户信息进行出售,从而造成公民个人的隐私权被侵犯。

3.3 用户个人维权意识淡薄

用户缺乏维权意识是造成网络隐私权被侵犯的另一原因。虽然社会整体的法治文明在不断提高,但是对于大部分人而言他们只知道了某个权利的享有,也意识到了这个权利的重要性。然而当自身权利对面侵害时,大部分人的处理原则都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为了拿到赔偿很多人都会选择尽快私了,更多人面对网络侵权选择不了了之。

3.4 隐私权侵权诉讼难

最后侵权诉讼的成本是高昂的,网络侵权主体往往可能远在千里之外,网络侵权的很多证据甚至可能需要专业机构的认定才能有效,从开庭到结案再到执行,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最终得到的赔偿甚至不足以支付这一系列的诉讼成本。对比诉讼成本和救济赔偿数额,大多数人会选择放弃诉讼。长此以往的后果就是违法者肆无忌惮的侵犯他人隐私权,被侵犯者往往选择无声的沉默。

4 加强互联网+视域下个人隐私权保护的措施

4.1 加强行业监管力度

互联网行业应该建立严格的监管制度。首先网络行业在提供服务时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利用应该以保护个人隐私权不受侵犯为基础,对于隐私条款的设定要明确清楚,务必达到使用户能够清晰了解到其中的利用方式与授权范围。其次对于个人信息的获取应该建立一个规范的审批程序,对如有需要获取个人信息的主体进行审核,避免私自查阅的行为。最后,提高行业自律,建立良好的网络服务意识。

4.2 提高公民维权意识

首先,加强普法,提高公民个人的隐私权保护意识;其次,提高公民的维权意识,公民正确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最后,提高公民个人的隐私安全意识,引导公民使用某些应用程序时能够仔细阅读用户协议和隐私协议,慎重对待各项信息权限获取的选项。

4.3 降低诉讼成本

建立互联网网上纠纷诉讼机制,减少异地诉讼产生的往返费用,缩短诉讼时间,节约诉讼成本。目前我国国内已经有杭州互联网法院和北京互联网法院,相信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未来的互联网法院将会越来越多,为处理互联网侵权案件创造更加快捷高效的司法环境。

4.4 建立完善的追责制度

对于恶意泄露和出售用户个人信息的网络平台和个人严格依法追责,特别对互联网平台进行严厉处罚,这样才能起到震慑作用,避免其肆无忌惮的进行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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