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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运营法律风险及应对

2020-01-08何维娜

现代企业 2020年11期
关键词:公共服务知识产权法律

何维娜

由工信部主导建设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购买和销售服务产品搭建了有效的桥梁,但平台运营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本文在阐述平台运营流程特点的基础上,对平台服务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并尝试提出解决方案。

一、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概述

1.项目情况。为推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的作用,工信部在全国范围内分地区支持建设了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项目建设目标是按照政府引导、公共服务带动、社会服务广泛参与、协同发展的建设思路,建成信息畅通、功能完善、服务协同、资源共享、供需对接便捷、具有较强社会影响力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为中小企业提供找得着、用得起、有保证的服务。通过统筹规划、分步建设,形成由一个统筹全省服务资源的服务平台与若干个“窗口”服务平台共同构成的服务平台网络,通过互联互通、信息共享、资源统筹、功能互补、服务协同,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咨询、人员培训、技术支持、创业辅导、市场开拓、管理咨询、融资担保、法律维权等服务。

2.项目意义。近年来,我国中小企业发展迅速,已经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生力军,在推动经济增长、扩大就业、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中小企业有其自身的特点,我国中小企业特点有数量多,规模小,自身管理架构和制度较不完善,区域发展不平衡,生命周期相对较短,生产灵活度高等等。中小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往往面临诸多困难,要不断克服产品价格下降、成本上升、资金困难等诸多难题。因此,帮助中小企业降低寻找服务和购买服务的成本,是建立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的重要目标。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立足公益,通过发挥政策引导与市场机制的作用,整合、利用和开发社会服务资源,引导支持优质社会中介机构,共同为中小企业服务,帮助中小企业摆脱束缚,轻装前行。

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业务主體和流程

1.平台业务主体。根据工信部文件要求,从平台业务角度可以看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上的参与者有四个角色:分别是提供服务产品的服务机构(即服务提供商)、中小企业、窗口管理人员及总平台管理人员。服务机构及中小企业是交易方,窗口及平台管理人员是管理方,他们对服务机构及中小企业的交易情况进行管理监督。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和服务机构提供了一个中介,在这个平台上,中小企业可以“购买服务”,服务机构作为服务提供商可以在平台上“销售服务”,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作为公益性支撑,并不参与买卖过程,但对交易流程进行综合性管理。总平台作为平台运营的关键主体,在运营过程中必须处理好与其它业务参与方的关系,注意把握尺度,既要给予平台服务机构和企业更多的交易自主性,又要尽量规避风险,保护平台免于法律纠纷和争议。

2.平台业务流程。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业务流程基本情况如下:服务机构作为服务提供商在平台发布服务产品,需要购买服务的中小企业通过在服务资源门户上搜索服务,查看服务详情,申请所需要的服务。服务机构看到服务申请后受理该服务申请,通过查看申请者的信用情况及申请信息,服务机构可以决定拒绝服务或提供服务。拒绝服务时,服务提供者填写拒绝理由;提供服务结束,服务提供者填写服务收入与服务成果。服务完成后,参与双方互相评价。服务过程中中小企业可以多次投诉,服务提供者反馈投诉,窗口可以监管所管辖范围内的所有投诉信息,平台可以监管全部的投诉信息。另一方面,作为服务需求方,中小企业也可以在平台发布服务需求信息,服务机构看到需求后也可主动与中小企业直接联系提供服务,后续流程则如前所述。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作为电子商务平台不受地域时空限制,平台用户多且杂,服务项目涉及方方面面,运营管理面临一定的困难。如果不建立起完善的运营监管体系,完全依靠平台管理人员去逐一检查筛选,工作量大且效率低下,需要投入极大的人力和物力。因此,建立起完善的平台运营监管体系,可以有效降低平台监管工作的复杂程度,提高监管效率。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的交易涉及信用的社会学角度,也涉及信用的经济学角度。从经济学角度看,由于服务产品不具备实物商品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这一现金交易特点,通常在付款及提供服务之间有一定的时间差,因此服务产品的交易实际是一个信用活动。众所周知,信用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础,我国在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中,社会信用制度的完善未能及时跟上经济快速发展的脚步,信用缺位的情况时有发生,相关法律风险即存在于交易之中。

三、平台业务流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及应对措施

1.平台主体责任风险。根据《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公司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并能够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而公司的股东则仅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作为政府公益性项目,承建单位和运营主体主要是各省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虽然平台作为第三方机构,不直接参与平台内服务机构和企业的交易之中,但其作为平台责任主体,对平台运营的法律风险应承担相应责任。由于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的机构性质大多是事业单位,运营经费主要依靠财政资金支持,平台没有经营收入来源。因此,当平台面临法律纠纷或相关法律风险时,不能依据《公司法》按认缴的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只能由政府进行财政无限兜底。

纵观全国运营较好的公共服务平台,可以看到其运营主体均为市场灵活度高的企业或社会化服务机构。由这些社会资源来带动平台运营,能够有力地摒弃事业单位作为运营主体的弊端,在市场层面更能有效地为企业提供服务,企业能够从平台获取有效的服务后,平台才能更好地吸引更多的企业来平台寻找服务,从而形成良性循环,实现平台可持续发展。以“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专业化服务”为引导,“政企”联合成立平台网络运营公司为主体的运作模式推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更加具有市场的竞争力。同时,由企业性质的服务机构作为平台的运营主体,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公司的有限责任与实际财政兜底的无限责任的冲突,从而规避相应法律风险。

2.知识产权法律风险。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用户主要是中小企业,根据《中国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发展报告》研究认为,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主要有专利、商标、商业秘密三类知识产权类型。大多数中小企业由于自身原因,往往对知识产权认识有限,对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程度较低,知识产权抗风险能力较弱,也很容易造成知识产权侵权。

电子商务平台是进入21世纪以来飞速发展的交易模式,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是以无实体形式的服务产品为标的的电子商务平台,由于这种服务模式发展时间较短,考虑法律的滞后性和局限性,相关立法和监管难以紧跟时代步伐,平台运营方面临的知识产权法律风险也较为突出。从《电子商务法》第41条到第45条的内容来看,电子商务平台至少要在以下三个方面承担知识产权保护的义務:一是建立知识产权规则保护知识产权的义务;二是处理通知时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义务和反通知时及时公示的义务;三是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存在知识产权侵权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义务。由此可看出,平台运营方应注意完善平台知识产权管理机制,提升平台用户知识产权风险风范能力。

3.线下合同缔约和支付风险。服务产品不同于实体产品,有一些服务产品需要交易双方进行线下沟通、谈判、签订合同,并在线下完成具体服务。线上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只是为交易双方初次接洽提供了载体,而对后续线下服务的记录和跟踪难以在平台线上完成,因此平台作为第三方,对交易双方后续的合同缔约风险难以掌控。同时,基于服务产品的特殊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服务产品的支付也大多是在线下完成,而没有与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支付对接,这避免了线上支付风险,但对交易双方的法律风险意识则提出了更高要求。

为提高平台注册用户在线下开展后续合作时的法律意识,平台应尽好注意义务并做好注册用户审核工作,对平台入驻机构进行资质信息登记和备案。可考虑为平台注册用户建立诚信档案,有诚信问题的用户将不能继续通过平台获取免费交易信息。平台监管是保障平台安全运营的一项重点工作,要努力构建起中小企业服务产品交易诚信评价机制和审查机制,保障平台用户权益。

四、小结

本文主要是根据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的业务流程特点,简单分析了平台运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几项法律风险,并对相应的应对措施提出了浅显的建议。但平台运营面临的法律风险还有很多,需要引起中小企业服务工作者的广泛关注。

(作者单位:江西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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