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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问题研究

2020-01-07毕梦书

艺术科技 2020年23期
关键词:版权保护解决对策

摘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为中华文化的瑰宝,数量繁多,并且具有创作主体的群体性、创作作品本身具有继承性以及作品的地域性等特征。但也因为这些特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发展过程中面临权利主体和权利内容无法确定、保护期限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等问题,亟须出台针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别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尤其是在版权保护方面。笔者对其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问题作出分析并提出解决对策,希望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具有实践意义。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版权保护;解决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36(2020)23-0-02

1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含义及特征

1.1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含义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一定区域范围内,由该区域范围内的民族或者种族集体创作,并与某个地方传统文化相关联,经世代相传,不断发展而构成的文学、艺术、科学、宗教、技术等领域的作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表现形式包括:第一,以民间故事、民间诗歌、民间谜语等口头语言形式表达出来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第二,以民歌、民间乐器等音乐形式表达出来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第三,以民间舞蹈、戏剧、民间游戏、民间宗教仪式等活动形式表达出来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第四,以绘画、工艺品、雕塑、编织品等物质材料形式表达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1.2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征

1.2.1 创作主体的集体性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没有规定有特定的作者,也并非由某个自然人所创作。它们是由特定地区的特定社会团体在长期生产和生活过程中共同创建的,其作者往往是由存在某一种或者几种关联因素而结合起来的社会群体。这种关联因素的存在,可能是因为同属于某一特定的区域,也可能是因为具有相同或者相近似的血缘关系、共同的文化传统、共同的宗教信仰等。创作主体的集体性作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重要特征,从创作到传播,在此过程中不断地修改、演绎,最终作为一种文化传承。最终整个作品呈现在大众的视野下,体现了整个创作群体的智慧和艺术创作能力。

1.2.2 创作作品本身的继承性

民间文艺作品是通过世代传承逐渐形成的,整个过程经过了一个漫长的周期,同样是一个不断积累和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民间文艺作品保留了反映其特定群体独特性的部分,因为生产力的发展改变了特定群体的生活方式和社会结构,所以民间文艺作品在群体的共同生活中也需要适应新的环境。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逐步发展与完善,会融入各个群体或组织所具有的独特的时代特征,使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总是会附上时代烙印。无论是从题材、艺术形式还是表现形式来看,民间文艺作品始终保持着鲜明的某一种或几种传统特色。另外,随着全球经济文化交流的增加,一个国家的民间文艺作品或多或少会受到外国文艺的影响。在此过程中,我们需要保持文化自信,汲取外国文化中可取的部分,但绝不能照搬外国文化。

1.2.3 创作作品的地域性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根据特定的自然环境、地理环境、生活方式、人文风俗习惯而产生的,作品大多在一定的地域产生并传播,具有很强的地域性特征[1]。原因在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由一些特定的群体创作的,这些群体可能同属于某个地域,也可能因为同属于某个民族,由此呈现出多种多样的文学艺术作品表现形式[2]。例如,云南、贵州少数民族居多,各具特色的民族风土人情非常精彩,民族舞也极具地方特色。再如,中国传统的戏剧文化,地域不同,文化传统和表现形式也不同。保定皮影戏多与当地地方语言相结合,朴实、奔放,常使用大鼓、大锣、大钹等用于伴奏。山西省的戏剧贴近生活,娱乐性极强,深受当地群众的喜爱,早在北宋时期的演出地还是“勾栏”“瓦肆”时,山西已有固定的砖木结构所制成的“舞亭”“舞楼”,甚至可以达到村村有戏台,一年唱多台,一台唱多日。闽剧则是用福州方言演唱,念白是闽剧的一大特色,其因优美的唱腔、清晰的道白、高雅的风格深受观众喜爱。海南最出名的琼剧,体裁丰富,既能粗犷质朴,也能婉转缠绵,旋律悠扬宽阔,腔调优雅舒展。以上这些都反映出强烈的地域特色。

1.2.4 创作和传播的口头性

在过去漫长的历史时期,大部分人不能使用文字,他们只能用口头语言去构思、表现和传播。对于以前的创作者和传播者而言,只能用口头语言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创作和传播。现在,大多数人已经认识文字,但不少场合,他们仍然要用口头语言歌咏或讲述广大人民熟悉的、千百年来民间传承的文学形式[3]。

1.2.5 地位的不可替代性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长久以来在普及传统伦理道德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它以独特的表现形式和独有的审美特征,自古以来都深受人们喜爱。有些作品通过创作的内容反映社会现实,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有其独特的、不可替代的地位與作用。

2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版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2.1 作品权利主体难以界定

普通作品中具体行使权利的主体,在《著作权法》中有明文规定;但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而言,具体行使权利的主体没有明文规定。虽然《著作权法》对民间艺术作品作出了某些规定,但从立法的角度看,民间文学作品被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由于其特殊性,许多规定并不能直接适用,因此民间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成为一个现实难题[4]。由于没有具体的权利主体,在民间文艺作品的传播和发展过程中存在不正当、不合理的使用时,想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群体或者组织没有法律赋予的合法身份,导致只能眼睁睁地看着其受到侵害而无能为力。这将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有效传播和创作积极性造成很大的打击[5]。

2.2 权利范围的不确定性

《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第6条仅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部分权利,仍然不够全面、完整[6]。需要进一步征求意见进行修改,全面规定其权利内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虽然具有特殊性,但并不是完全和普通作品没有共性,二者有共性的地方可以适用同一法律,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存在特殊性的地方还是不适合直接适用普通作品的相关规定[7]。因为法律规定的不明确,会导致不同情形下处理方式和结果不同,这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发展造成了极大的破坏。

2.3 作品的保护期限难以确定

法律对于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作出了规定,在法定期限届满后,作品就会丧失某些原有的权利。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不应该受到该保护期限的限制,因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为代代传承下来的产物,创作时间无法确定,也因为其创作主体具有集体性特征,没有确定的作者。但也因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发展过程中各方面的价值都在不断增长,如果对其实施有限期的保护,保护期的起始时间根本无法确定。另外,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流传过程中不断升华,即再创作,因此不管是保护期的起始时间还是终结点,《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一般为50年;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有自身的特殊性,传播时间长,一直在演绎过程中,没有明确的起始和结束的时间点,所以不能与普通作品画等号,否则很难保护。

3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版权保护的对策

3.1 确定权利主体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为中华文化传承下来的产物,法律必须保护其不受侵害。在立法上,首先要着眼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归属问题,考虑到民间文艺作品的集体性,对这个通过整个群体创作、修改、提炼形成的,反映这个群体的共同思想感情,反映整个群体的智力劳动成果的智慧结晶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规定权利有谁享有、享有哪些具体的权利以及如何行使这些权利。民间文艺作品创作的群体性特征也决定了个人无法成为民间文艺作品的权利主体,即使一些民间文艺作品仅仅掌握在一个人或几个人手中,也不能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直接交给个人享受。因此,这种权利的主体可以是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的群体或者组织,或者是某个民族或种族,而不是某个人。对于能够确定某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由某一特定群体享有并使用、传播以及演绎的,其著作权由该群体或组织享有,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监督该群体或组织行使权利。在特殊情况下,不能确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行使主体的,由国家享有,并且由法律或相关行政法规规定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法定代理机构进行管理和行使有关权利,包括署名权、表演权等,以及为了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利益的情形下按照公平、公开原则与其他商业主体合作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同时加大宣传力度和发挥其包容性,促进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文化的传播。也要禁止不当适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行为,对各种破坏行为严厉惩处,绝不姑息。另外,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能够流传至今,记录者和邻接权人一样功不可没,没有这些记录者为该作品的传播作出的巨大贡献,很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早就消失在大众的视野中。所以,法律同样需要赋予这些记录者一定的法律地位,这是对他们以前所做的工作的一种肯定,也是为了记录者以后更好地促进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传播。

3.2 明确权利保护期限相关规定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的保护不应受时效限制。民间文艺作品与一般文艺作品有很大的区别,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修改权始终由创作、保存的社会群体享有,该特点决定了其内容的发展趋势。如果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仍然适用著作权规定的保护期,就会导致保护期达到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资源将被投入公共领域,任何人都可以随意使用,从而极大地影响民间文艺作品的传播和发展。因此,民间文艺作品的保护不应设置一个具体的保护期,只要其不断地升华和演绎,就应该一直受到保护,同时引入法定许可制度。

3.3 明确权利内容,引入法定许可制度

法律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版权内容并没有规定,为了保障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受侵害,以及其他人能够在合理的范围内使用该作品,需要对该作品的版权内容作出具体的规定,同时这也符合法律明确性原则的要求。所以,不能仅规定权利期限不受限制,无限期的权利往往会被某些人利用,破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发展与传承。除此之外,可以引进法定许可制度,对权利主体行使权利作出必要的限制,平衡著作权人与普通社會大众之间的利益冲突,也便于促进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传播。把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的法定许可条款用于民间文学艺术,在这种情况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或者相邻权利人的同意,但报酬应当按照著作权人或者其他权利的规定支付给著作权人或者相邻权利人,并且也不是在任何范围内都能使用,必须在合理且合法的范围内使用。民间文艺作品的权利应当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该著作人身权以著作权主体精神利益为内容的权利。该著作财产权是著作权主体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和获得相应经济利益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普通著作权主体的财产权相关规定同样适用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4 结语

我国是一个文明古国,地大物博、人口众多,再加之山水阻隔、少数民族众多,各种民间艺术作品本身便会呈现出明显的多样性特点。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赋予法律保护,将促进其源远流长,形成更加丰富、更加多样的创作内容和风格。我国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也会为人类世界艺术的丰富性和多样性提供源源不断的素材。总的来说,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保护艺术多样性的关键,要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提供多重法律保护,不要局限于某一方面,维护中华民族文化安全,确保本国艺术具有可持续发展的动力。

参考文献:

[1] 张晓雁.论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J].法制与社会,2017(12):261-262.

[2] 谢石城.论以民间艺术元素为基础的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以京剧脸谱为分析对象[J].海峡法学,2017(4):59.

[3] 张钟显.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D].四川师范大学,2017.

[4] 沈亚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路径探索[J].政法学刊,2013,30(5):28.

[5] 吕林月.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法律问题之浅思[J].法制博览,2019(24):259.

[6] 袁倩倩.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兼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J].中国集体经济,2018(34):81.

[7] 周林.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认定[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8,15(4):89.

作者简介:毕梦书(1995—),女,云南昭通人,硕士在读,研究方向: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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