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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的选择:哈尔滨解放区法治建设经验及其历史意义
——以革命历史档案为中心的考察

2020-01-07孙光妍隋丽丽

求是学刊 2019年6期
关键词:解放区哈尔滨市哈尔滨

孙光妍,隋丽丽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法治建设,经历了土地革命时期的工农民主政权法治、抗日战争时期的统一战线政权法治和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民主政权法治三个历史阶段,而最后一个阶段的法治建设是新中国法治建设的直接渊源。

一、“从农村到城市”:哈尔滨解放区的建立

哈尔滨解放区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民主政权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的首个城市革命根据地,是东北解放区稳定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也是解放战争的后方战略基地。哈尔滨解放区在其存续的三年零五个月的时间,在城市政权建设、法治建设等方面进行了开创性的探索和实践,有效衔接延续了中国革命法治“从农村到城市”的历程。

(一)政权建设

哈尔滨解放区是指1946年4月28日至1949年10月1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民主政权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的第一个城市革命根据地。①孙光妍:《新民主主义宪政立法的有益尝试——1946年〈哈尔滨市施政纲领〉考察》,《法学研究》2006年第5期,第151页。从行政区划上,哈尔滨解放区主要是指东北人民自卫军将国民党哈尔滨市政府及其反动军队赶出哈尔滨后所承袭的地区,包括哈尔滨城区和近郊的农村,与现今哈尔滨的行政区域划分略有不同。哈尔滨解放区地理位置优越,毗邻苏联,是贯通中东铁路全线的枢纽,西接满洲里,东联绥芬河,南达大连,并与苏联西伯利亚大铁路相通。而且资源物产丰富,盛产木材、煤炭和粮食,工业发达,可以保证军需民用。

哈尔滨解放区作为东北解放区的中心城市,与同时期东北解放区其他区域显著不同,东北解放区的覆盖区域以广大农村根据地为主,法治建设的主要指向是土地问题和农民问题,中国共产党对这些区域的法治建设有丰富的苏区、边区法治建设经验可供参考。而哈尔滨解放区作为中国共产党在全国范围内的首个城市解放区,其全新的城市背景、复杂的人口构成及多元的社会阶层、恢复发展经济的政治目标,都决定了哈尔滨解放区需要进行创制性的法治建设。

中共哈尔滨市委成立于1945年11月16日,钟子云②钟子云(1913—2000),直隶(今河北)东光人。1945年后历任滨江地区工委书记,松江省委副书记、省军区副政委、省政府党组书记,哈尔滨市委书记、哈尔滨市卫戍司令部政委等职务。是首任哈尔滨市委书记。中共哈尔滨市委是在中共中央北满分局的直接指导下成立的,任职人员主要包括党中央派来的干部和哈尔滨本地的干部。在哈尔滨解放区的法治建设过程中,中共哈尔滨市委结合党中央的最新指示精神,制定城市革命根据地的工作方针,颁布各类法规30余件,发挥了重要的组织作用。

解放区民主政权的政府机构——哈尔滨市政府成立于1946年5月3日,刘成栋③刘成栋(1911—1995),黑龙江肇源人,北平辅仁大学肄业。1936年加入中国共产党,先后任中共晋察冀一地委组织部部长、哈尔滨市市长等职务。是首任市长。哈尔滨市政府的名称经历四次变化:成立初始是“哈尔滨市政府”;1946年11月18日,改称“哈尔滨特别市政府”;1949年2月6日,依据东北行政委员会决定改为“哈尔滨市政府”;1949年4月21日,改称“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归松江省人民政府领导。④哈尔滨市档案局(馆):《哈尔滨解放》,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2017年,第101页。哈尔滨市政府成立后,迅速改革组织机构,下设社会局、教育局、财政局、建设局、卫生局、公安局,由原有的九个局精简为六个局;精简旧职员,由1200多人精简到290余人,清洗掉队伍中的“特务分子、顽固不化的人、没有用处的人员”三类,逐步转变工作作风;建立基层区街政权,通过发动群众采取民主选举的方式建立了90余个街公所,覆盖率达90%以上。

哈尔滨卫戍司令部成立于1946年4月28日,聂鹤亭⑤聂鹤亭(1905—1971),安徽省阜南县人,中国共产党党员。解放战争时期,先后任松江军区司令员、东北民主联军总部参谋长、哈尔滨卫戍司令员兼中共哈尔滨市委书记、辽北军区司令员、第四野战军副参谋长。任司令员,钟子云任政治委员。在特殊的历史时期对于清除潜藏的伪军、土匪、特务和日本法西斯残余势力,巩固革命胜利成果、稳定城市秩序均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也为哈尔滨解放区的法治建设创造了有利的社会环境。

哈尔滨解放区的上级主管部门包括松江省政府⑥松江省政府(滨江省政府):1945年9月在哈尔滨市成立,谢雨琴任省长,李兆麟任副省长。1946年4月,松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在宾县召开,冯仲云当选为主席。1954年6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了“关于撤销大区一级行政机构和合并若干省市建制的决定”,松江省建制撤销,与原黑龙江省合并。哈尔滨市成为黑龙江省的省会,形成了今天黑龙江省的行政区划。参见米大伟:《黑龙江历史——附哈尔滨城市史》,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252、271页。和东北行政委员会,⑦1946年8月7日至15日,东北各省联席会议在哈尔滨召开,成立“东北各省市行政联合办事处”,同年10月改称“东北行政委员会”,林枫任东北行政委员会主席。1948年12月,东北全境解放,该委员会迁至沈阳。1949年8月21日,东北人民代表会议在沈阳召开。27日,宣布东北人民政府成立,至此,东北行政委员会的历史使命告终。参见哈尔滨市档案局(馆):《哈尔滨解放》,第102页。在哈尔滨解放区的重要人事任免、城市治理重大决策事项上均给予了及时而有力的指导。因此,上级主管部门发布的与哈尔滨解放区有关的命令、法规等也成为哈尔滨解放区法治建设的依据及组成部分。

(二)政权使命

哈尔滨解放区以城市人口为主,兼有少量的市郊农民。社会阶层构成主要包括“工人、职员、独立小生产者、知识分子、学生、工商业者、少数民族、市郊农民、贫民等”①《松江省主席冯仲云致词》,见:哈尔滨市档案馆馆藏革命历史档案(全宗号3,目录号1,案卷号9)。各个不同的利益群体和40余个国家的侨民,②哈尔滨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哈尔滨市志·大事记 人口》,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51页。市工商业者占总人口的30%以上。③哈尔滨市档案馆馆藏革命历史档案(全宗号2,目录号3,案卷号116)。人口文化程度整体较高,民主意识和法律意识较强,这也为城市法治的创制与实施提供了有利条件。城市人口构成及社会阶层构成的特殊性直接影响到1946年7月第一届临时参议会的选举工作,参议员所属社会团体即为当时发展比较完整的12个社会团体,包括商实团体、学生团体、教育团体、妇女团体、文化团体、工人团体、军人团体、公务员团体、农民团体、回民团体、医药团体及律师团体。④孙光妍、隋丽丽:《新民主主义民主政治的可贵探索——以哈尔滨解放区1946年参议员选举制度为例》,《法学家》2007年第4期,第37页。这种大量的从事非农业经营的城市阶层及社会团体是以往所不具备的,完全区别于农村革命根据地。这为哈尔滨解放区民主政权依据城市特色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提出了新的使命要求。

哈尔滨解放区是新民主主义时期中国共产党建立的首个城市根据地,实现了中国共产党“农村包围城市”“从农村到城市”的革命目标。在哈尔滨解放之前,革命政权主要建立在苏区、边区等农业区域,广大农民是社会阶层的主体,利益诉求主要体现为对土地的渴望。对此,民主政权多采取了打土豪分田地、减租减息等打击封建土地剥削制度的方式以满足农民对土地的需求。而哈尔滨是国际化的大都市,市民的利益诉求是复杂多样的,不再是土地需求,而是工厂开工、商店开业、物价平衡、交易安全等,需要制定大量的法规来建立和维护城市法律秩序。这也对哈尔滨解放区民主政权的法治建设提出了创制性的需求。

同时期的其他农村革命根据地,自1947年10月《中国土地法大纲》公布后,纷纷将其作为各解放区的人民政权实行土地改革的基本法律。⑤张希坡、韩延龙:《中国革命法制史》,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7年,第584页。而哈尔滨解放区由于是城市革命根据地,因此,除城郊区域外,没有进行过大规模土地改革,在城市司法实践中,《中国土地法大纲》也不是其主要法律依据。1946年10月16日,东北行政委员会颁布了《东北行政委员会关于司法行政及组织问题指示》,宣布在解放区“废止敌伪法律,一切以民主政策及特别法令为根据处理案件”,⑥韩延龙、常兆儒:《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三卷),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第594页。据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也被明令废止禁用。此后,哈尔滨解放区除解放后颁布的少量法规外,处于“无法可依”的境地。哈尔滨解放区亟需建立全新的城市法律体系,以适应革命根据地法治建设的需求。

(三)战略意义

其一,哈尔滨解放区是中国共产党解放的第一个大城市,是中国共产党在东北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中心。中共中央东北局、东北民主联军司令部、东北行政委员会等全部组建于此。哈尔滨解放区也是原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召开地点,1948年在这里先后召开了三次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也曾是新中国首都的候选城市之一。

其二,哈尔滨解放区是重要的战争大后方,有力地支援了全国解放。基于在东北和全国解放战争中特殊的战略地位,哈尔滨解放区肩负着建立后方根据地、支援前线的历史重任。三年解放战争期间,哈尔滨解放区民主政权先后组织了五次大规模的参军运动,全市有23000多人参军。①中共哈尔滨市委党史研究室:《城市的接管与改造》(哈尔滨卷),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69页。并且成立了“哈尔滨特别市战时动员委员会”,为前线及时运送大量的物资和备品,在全国解放的关键时期提供了有力的、及时的后勤保障。值得一提的还有干部培养和人才储备工作的经验,在其后相继解放的长春、沈阳等城市,负责接收城市的许多干部都是由哈尔滨解放区派出的。1949年3月,为筹备成立新中国中央人民政府,哈尔滨市先后有1300多名干部被抽调南下。②米大伟:《黑龙江历史——附哈尔滨城市史》,第259、260页。

二、“建立民主的法治的社会秩序”:哈尔滨解放区的立法创制

哈尔滨解放区的立法方面探索体现为“建立民主的法治的社会秩序”。哈尔滨解放区在其存续的三年零五个月时间里,各级各类机关制定通过规范性法律文件400余项,内容涉及宪政、刑事、民事、经济、劳动、外侨等。这些法规的制定既吸取了苏区边区的法治经验,也借鉴了苏联法的有益经验,同时结合哈尔滨解放区特有的政治、经济及文化条件,在不断摸索中进行创新,鲜明地体现了城市法治建设在立法上的重大转变。

(一)“新民主主义民主政治的可贵探索”:哈尔滨解放区宪政法规建设

1946年7月19日,第一届哈尔滨临时参议会通过了《哈尔滨市施政纲领》与其他三个单行法规③三个单行法规为:1946年7月19日临时参议会通过的《哈尔滨市人民政治经济清算暂行办法》《哈市人民惩治贪污暂行条例》《哈尔滨市政府敌伪财产处理纲要》,见哈尔滨市图书馆馆藏《东北日报》第199期。以及70余件提案④哈尔滨市档案馆馆藏革命历史档案(全宗号3,目录号1,案卷号9)。。《哈尔滨市施政纲领》的颁布是首次以城市宪法性文件形式公布的解放区民主政权的施政纲领。其所确立的临时参议会制度、新民主主义的人权观、公私合作发展工商业的经济方针、新民主主义教育方针等,具有先进性和前瞻性,是哈尔滨解放区法治建设的纲领性文件,是新中国宪政立法的重要渊源。主要特点有:其一,《哈尔滨市施政纲领》是“民主政治”的立法尝试。在第一条中规定了建立民主政治、实行选举、改造政权机关等内容,这是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在中心大城市将民主建政的成果用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其二,体现了“新民主主义人权”的立法保护。第二条规定:“建立民主的法治的社会秩序,以保障人权,保障市民集会结社出版言论信仰居住之自由,除公安机关依法拘捕外,任何机关不得捕人,以保障人身之自由。”这不仅与先进的民主思想契合,而且将人权作为民主法治的目标写入宪法性文件。在哈尔滨过去的自治性法律文件中从来没有对市民权利的广泛保护,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民主政权首次将新民主主义保障人权的内容在宪法性文件中写明,这与现代民主法治思想是一致的,具有先进性。其三,确立了“劳资合作”的经济发展方向。第四条规定:“恢复与发展工商业,以繁荣市面。除囤积居奇扰乱金融之营业须受取缔外,工商业家享有正当营业之充分自由,并由政府予以保护。对于极关民生之工商业,应予以可能之帮助。”第七条规定:“采取有效办法,促进与协助尚未开工之公私工厂复业,以减轻失业,繁荣经济。”确立了以工商业经济带动农村经济的发展模式,开启了未来新中国经济发展的新思路。通过这些内容,民主政权计划创建一个农民有地种、市民有工作、学生有学上、物价稳定、生活物资有保障、公共服务便利、精神文化富足的社会,使“哈尔滨都市永远成为和平的堡垒,成为东北民主事业的温床,成为北满新经济文化建设的中心”。⑤1949年7月16日《哈尔滨市临时参议会成立宣言》,哈尔滨市档案馆馆藏革命历史档案(全宗号3,目录号1,案卷号9)。

其他主要相关法规如表1所示。

表1

以上法规与《哈尔滨市施政纲领》共同构成了哈尔滨解放区的宪政法规体系,在城市革命根据地的政权建设、组织机构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中,《哈尔滨临时参议会参议员选举规程》的公布保证了广大市民能够运用法定程序和合法手段自主地、有效地行使选举权与罢免权,规定了临时参议会参议员总额及各团体所占比例、候补参议员的产生、享有选举权的主体等方面内容,是哈尔滨解放区各团体开展选举工作的基本依据,保证了之后召开的临时参议会参议员选举的公正性与严肃性。《哈尔滨市临时参议会组织条例》于1946年7月18日由哈尔滨市临时参议会第一次会议修正通过,共十九条,主要规定了临时参议会的组成、职权、会议规则、参议员的任职及罢免等重要事项。依据该法规,处理了“哈市妇联会罢免反民主参议员萧淑云(时任松江省立第一女子中学专任教员兼教务主任)等二人”事件,这是新民主主义宪政史中颇为难能可贵的罢免权真正行使的实例。“哈市妇联会决议罢免反民主参议员”①哈尔滨市图书馆馆藏《东北日报》第497期。档案原文如下:

在哈市妇联会组织召开的妇女代表会议上,有代表提出审查去年所选出之参议员是否合格。经审查,各团体代表普遍认为萧淑云等二人没有认真履行参议员职责,且有反民主的表现,如不执行新民主主义教育方针,打击民主教员等。经讨论,全体代表一致决议罢免参议员萧淑云等二人,并开除妇联会会籍。继由各代表提出候选人投票补选二名参议员。

(二)“反奸清算”:哈尔滨解放区刑事治安法规建设

哈尔滨解放区刑事治安法规以1946年《哈尔滨市敌伪财产处理纲要》较为典型,主要职能是“反奸清算”,并配合以“清查登记”和“肃清匪患”,在实践中首次确立了城市户籍制度。其中值得一提的是,现今刑法中“管制刑”也最早出现在哈尔滨解放区。

《哈尔滨市敌伪财产处理纲要》于1946年7月19日由哈尔滨市临时参议会通过并施行。从内容和性质看,属城市解放接管特殊时期“反奸清算”重要法规,不仅保障了合法工商业者的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将宪法性文件的内容在具体法规中贯彻实施,而且利用人民群众加入清缴的办法使敌伪残余势力无处遁形。从政治意义上看,也是中国共产党群众路线的有力实践。

《哈尔滨市敌伪财产处理纲要》共九条,其中第一条为“处理敌产之总方针”,规定:“敌人投降后,大批工厂、房产、会社、仓库、商店收归市有。为了充分利用此项财产,恢复哈市因战争而破坏之工商业,以繁荣市面,故对此项敌伪财产之处理,必须采取长期的建设的方针”;第二条为“敌伪财产之定义”,非常详尽地、分门别类地对各种敌伪财产进行了界定,并严格区分了敌伪财产和日本私人所有之财产,这在刚刚获得解放的城市解放区实属难能可贵,体现了法治的、理性的精神;第八条规定了“奖励告发敌伪财产办法”,规定:“私人或团体调查之敌伪财产,报告政府因而回收者,得提奖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但不动产如工厂房产,得酌给一部分物品或现金。现物保有人自动向政府坦白报告者,与私人或团体之报告同样提奖”。以物品或现金奖励的形式鼓励对敌伪财产的举报,是解放初期的哈尔滨民主政权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的现实选择,在实践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其他主要相关法规如表2所示。

表2

在《中共松江省委关于剿匪工作的指示》中,详细规定了“敌伪汉奸特务”的刑事处罚政策与措施,在实践当中被逐渐总结为“管制刑”,这也是至今仍在使用的“管制”刑罚的最早的城市实践,体现了民主政权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①邓齐滨:《“管制”刑罚再探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8年5月9日,第005版。

为了配合“反奸清算”工作,哈尔滨解放区初步建立了户口清查与户口管理相配合的城市户籍制度。哈尔滨解放区分别于1946年10月、1947年1月组织实施了两次大规模的户口清查工作,组成了“干警、学生、工人、店员”在内的近千人清查队伍挨门挨户填报、登记,完成了户口普查工作。这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民主政权首次依靠户籍制度进行城市人口管理的探索,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劳资两利”:哈尔滨解放区经济法规建设

哈尔滨解放初期经济调整,存在着工厂停产、商业休业的现象。为安定民生、恢复经济、发展生产、支援解放战争,结合哈尔滨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城市经济工作指导方针和一系列保护、扶持民族工商业,保护劳动者利益的法规。这些法规的制定及实施,表明哈尔滨解放区民主政权面对城市比较发达的工商业以及复杂的劳资关系,开始了城市革命根据地经济法规建设的创制,这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堪称创举。

哈尔滨解放区的经济法规建设最具有城市革命根据地特色,以1948年《哈尔滨特别市战时暂行劳动条例》为代表,这部法规贯彻了“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新民主主义经济方针,以“劳资两利”原则为指导思想,对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合理厘定,是平衡劳资关系的首次立法实践。该条例在实践中充分调动了双方的生产积极性,为哈尔滨解放区发展经济、支援前线提供了法律保障,并对其他解放区和新中国的劳动经济立法起到了重要的示范作用。《哈尔滨特别市战时暂行劳动条例》②哈尔滨市档案馆馆藏革命历史档案(全宗号1,目录号1,案卷号181)。档案节选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劳动条例所依据之原则,为新民主主义经济政策之既定方针: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

第二条 制定本劳动条例之目的为:

1.在人民解放战争时期,发挥劳动创造力,以支援战争,供给国计民生之需要。

2.发扬工人、职员之劳动热忱,以发展公营企业与合作企业。

3.规定正确劳资关系,以帮助私人工商业之正常发展。

4.适当地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战时之必需生活。废除对工人施行的半封建的超经济剥削。

第二章 劳动者之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一切民主自由权利,政府以法律及一定的物质条件保障之。

第六条 在公营企业中,劳动者应遵守工厂内部规则,爱护机器和工具,节省原料,以求生产之发展。反对浪费原料、怠惰与盗窃国家财物之行为。

第七条 职工会应提倡新的劳动观念与新的劳动态度,维护劳动纪律,组织工厂中之劳动竞赛,开展生产立功劳模运动。经常鼓励与提高职工劳动热忱和技术创造。

第三章 工作时间与工资

第十七条 工资形式计时或计件及其运用,应根据具体情况决定。计件制有刺激生产作用,应当推行。但在成品标准和成品检验方面,还没有确切把握时,不可冒昧采用。同时,还要防止原料浪费、工具损坏及损坏健康的过度劳动。

无论公营、私营企业,于一定条件下均可逐渐实行超额奖励工资制。在超额奖励工资制度下,工人每月所得不受工资标准中最高工资之限制。

第六章 企业内部规则

第二十九条 国营、公营企业,其内部规则由企业管理人负责制定,但须与职工会协商,经职工大会讨论,由该企业之管理委员会通过,并经上一级之行政机关之批准。合作社经营之生产企业,得经企业管理人提出,社员大会通过之。

第九章 劳动争议

第三十八条 劳动争议解决之第一步骤为厂内调解。

1.公营、合作社经营之企业内的争议,经过工厂管理委员会解决之,其不能解决者得提(交)劳动局处理之。

2.私营企业之争议,经本企业中职工会与资方交涉不能解决时,得由职工会与资方之同业公会组织双方同等人数之劳资争议委员会解决之。

3.争议委员会为调解性质,双方有一方不服时,得向市劳动局上诉。

第三十九条 劳动争议解决之第二步骤为市劳动局之调解与仲裁。如遇重大事件,当事人之一方再有不服时,得向法院上诉之。

《哈尔滨特别市战时暂行劳动条例》在结构上分为总则和附则,共四十五条。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了立法原则和目的,发展经济、支援前线是根本目标、国家利益,保护劳方、资方的利益是基本途径。条例中关于“分红制”“半实物半工资的工薪制”“统购包销”“国家资本主义”的经济形式等规定及实践,都是从哈尔滨开始的。1948年8月,第六届全国劳动代表大会在哈尔滨召开,陈云等有关同志还总结了这方面的经验,对其他城市解放区有重要参考价值,也为新中国成立初期发展新民主主义经济探索了切实可行的途径。

其他主要相关法规如表3(见下页)所示。

以上相关法规的出台,将新民主主义的经济政策上升为法律,贯彻了“劳资两利”原则,保障了作为中国共产党依靠力量的工人阶级的利益,同时也保护了守法资本家的合法权益,使哈尔滨解放区的经济在短期内获得了迅速的恢复与发展,实现了中国共产党经济法规建设理念和实践“从农村到城市”的重要转折。

表3

三、“废旧立新”:哈尔滨解放区的司法创制

哈尔滨解放区的司法建设与农村革命根据地相比有显著差异,主要体现在社会背景、案件性质、利益诉求、纠纷的解决方式、案件的审理等方面。农村革命根据地的司法建设主要围绕土地和农民问题展开,形成了“与农村自给自足的‘单一’农业经济相适应的司法传统,满足了苏区、边区时期农村根据地农民的利益诉求”①孙光妍、邓齐滨:《中国革命法制“从农村到城市”的司法转折——以哈尔滨解放区司法实践为中心的考察》,《北方法学》2016年第5期,第153页。。而哈尔滨解放区城市复杂的市民群体及多元的利益诉求,是过去的司法经验所无法解决的。据此,哈尔滨解放区民主政权的司法创制融入了鲜明的城市特点,司法创制体现为“废旧立新”,形成了以规范性、国际性为主要特色的司法制度,实现了司法建设“从农村到城市”的重大转折,为新中国司法建设提供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

(一)城市解放区人民法院的建立

哈尔滨地方法院成立于1946年8月23日,通过“接收”的方式建立,之后探索开展了“留用人员”的教育与改造、“选任”制度的实施,这些都对其他解放区和新中国司法建设产生了重要影响。哈尔滨解放区法院的名称先后经历三次变化:1946年8月,民主政权接管哈尔滨法院时,沿用原“哈尔滨地方法院”的名称;1948年1月6日,更名为“哈尔滨特别市法院”;1949年3月,根据毛泽东1948年9月《在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的报告和结论》中指出,“我们是人民民主专政,各级政府都要加上‘人民’二字,……如法院叫人民法院,军队叫人民解放军,以示和蒋介石政权不同”,②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毛泽东文集》第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135—136页。更名为“哈尔滨市人民法院”。

1946年8月23日,首任哈尔滨地方法院院长邵天任③人物简介:邵天任(1914—2012),奉天(今辽宁)凤城人。1938年毕业于长春法政大学。1941年入抗大学习。1946年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延安俄文学校教员、哈尔滨地方法院院长、东北人民法院秘书处处长等职务。奉东北行政委员“东法字第二号令”接收原伪满哈尔滨市法院,组建哈尔滨解放区民主政权管理下的哈尔滨地方法院。哈尔滨地方法院设有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监狱。④哈尔滨市档案馆馆藏革命历史档案(全宗号5,目录号1,案卷号75)。同日组建成立的还有哈尔滨高等法院,⑤哈尔滨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哈尔滨市志·政权》,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569页。马起⑥马起(1904—1972),曾任哈尔滨高等法院院长、松江省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民庭庭长等职。被任命为首任院长。

哈尔滨地方法院组建时接收了原伪满法院工作人员148名,包括1名俄籍翻译官。接收后组建新的审判队伍迫在眉睫,面对复杂的法院人员组成,首任院长邵天任秉承“表现较好的业务骨干继续留用;对敌视人民政权的顽固分子和确实没有办事能力的人员,则坚决予以清洗或组织他们到基层接受锻炼和改造”①《哈尔滨市人民法院工作总结》,见哈尔滨市档案馆馆藏革命历史档案(全宗号5,目录号1,案卷号5)。的原则,对旧司法人员进行了甄别与选用,最终在旧司法人员中“留用”了59人,负责审理普通刑事治安案件和民事案件,反革命案件及重大刑事案件则由当时的公安机关审理。

1947年以后,随着城市民主政权的稳定与经济的恢复,哈尔滨地方法院案件数量激增,亟需扩充司法审判人员。哈尔滨地方法院以“宁缺毋滥”为用人原则,以“历史清楚、成分好;年岁不要太老;社会关系单纯;作风踏实、群众关系好”为选任标准,在“工人、学生、店员的运动中培养出的积极分子”中进行了选拔,经过三批选任,至1949年法院工作人员已增加到76人。②哈尔滨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哈尔滨市志·政权》,第573—574页。

哈尔滨地方法院的司法干部组成结构,与农村革命根据地主要由无产阶级革命家、工农干部和知识分子型司法干部组成相比具有特殊性,这是当时特定历史条件下别无选择的创举。哈尔滨解放区对旧司法人员采取“边教育、边改造、边使用”的做法使司法审判能够运行,随后解放的沈阳等大城市学习了哈尔滨地方法院的这一做法,并为新中国此类人员的使用积累了经验。

(二)新型诉讼法规的制定

哈尔滨地方法院在程序法建设上与同时期其他革命根据地相比走在前列,在吸收农村革命根据地司法“诉讼便民”宗旨的基础上,以1948年《哈尔滨特别市民事刑事诉讼暂行条例》为代表的系列新型诉讼法规的颁布,有利地推动了哈尔滨地方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

《哈尔滨特别市民事刑事诉讼暂行条例》由哈尔滨特别市政府制定,东北行政委员会批准后于1948年实施。条例制定以“为建立法治制度,维护革命秩序”为宗旨,共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了诉讼程序、机构职权、法庭审判、法庭纪律、死刑审核等内容。条例在表述上多运用法言法语,更讲究法律逻辑,而不单纯为了简单易懂而掩盖法律的实质内容;在内容上更注重可操作性,条文中适用对象与权限清晰明确,而且对拒不到庭的当事人、证人、鉴定人都要处罚,甚至对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可以采取“罚款”“拘传”等处罚方式以严肃法庭纪律。此外,条款中关于“公开审理”及其限制,关于死刑案件的审核程序等规定,都较之农村革命根据地具有先进性,也更符合法治精神。

其他主要相关法规如表4所示。

以上相关系列法规的颁布,标志着哈尔滨地方法院诉讼法规体系的初步建立,在司法实践中保障了城市地方法院审判工作的规范有序运行。

(三)审判工作的新变化

在哈尔滨解放区之前革命政权多建立在农村革命根据地,社会阶层主要围绕土地占有产生冲突矛盾,案件类型多以民事纠纷、土地纠纷为主。而哈尔滨解放区是国际化的大城市,社会阶层构成复杂,市民的利益诉求多样,案件类型多为经济纠纷。从案件数量来看,1946年至1949年期间,哈尔滨地方法院共受理各类普通刑事案件5378件,民事案件5521件。其中经济类型案件数量居多,主要为劳资纠纷、不法工商业者侵吞资财或“囤积居奇”等案件。这种案件类型的变化给城市司法审判工作带来新挑战,同时也开启了人民司法从“农村模式”到“城市模式”的路径探索。

哈尔滨地方法院成立后,在案件审理的审判依据方面进行了大胆的探索与尝试,经历了三个主要阶段。第一,“沿用旧法”为主阶段。从成立到1946年10月16日之前,由于尚未有新的法律法规出台,因此在审理案件时借鉴农村革命根据地的法律传统和法律原则,也直接援用了部分民国法律作为审判依据;第二,“新法旧法并用”阶段。从1946年10月16日东北行政委员会颁布《关于司法行政及组织问题指示》至1949年2月22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废除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明令废止了民国“六法全书”法律效力,哈尔滨地方法院在审判时能援引新制定的法规政策的案件则直接援引新法,在没有新法依据时则对民国法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一定的变通适用。第三,“适用新法新政策”阶段。从1949年2月22日至1949年10月1日新中国成立之前,司法援引主要是依据党中央、东北局、哈尔滨市委市政府新制定的法律法规与革命政策。哈尔滨地方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以解放区的革命政策法令为主、限制性适用民国法律、适当援用借鉴苏联法以及外侨的善良风俗等多元并存的审判依据。①孙光妍:《“从农村到城市”:人民法院的转型实践——以哈尔滨解放区人民法院为例》,《中国社会科学报》2018年8月22日,第005版。

陕甘宁边区开创的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宗旨是“诉讼便民”,这一宗旨被哈尔滨地方法院所承继,为了在司法资源有限的条件下解决社会纠纷,提出了诉讼审判“赶快了”政策,强调打破“形式的官僚主义的过大堂的情形”。②哈尔滨市档案馆馆藏革命历史档案(全宗号5,目录号1,案卷号5)。以1948年1月至3月哈尔滨地方法院审理的刑事和民事案件为例,合计收案4496件,结案4405件。民事案件中77%是3日内结案,刑事案件30天内结案率也达到了92.3%。③哈尔滨市档案馆馆藏革命历史档案(全宗号5,目录号1,案卷号5)。

哈尔滨地方法院在“便民性”司法传统的基础上,又逐渐使审判工作走向程序正规化。特别是结合系列诉讼法规的制定,如法庭审判要以正式法庭为审判地点,并且要求使用“法台”“法槌”;严肃法庭纪律;对涉侨案件配备翻译等,标志着城市革命根据地法院审判方式“便民性”与“正规化”的协调发展。

(四)外侨案件的审理

在司法创制方面,关于外侨案件的审理也是哈尔滨解放区法治建设的可贵探索。1946年4月28日哈尔滨解放时,全市共有外国侨民13.6万余人,占当时东北侨民总数的一半以上,其中无职业者占外侨总数的1/3以上,外侨人口所占比例大、国籍多种、职业复杂、犯罪率高。④邓齐滨、孙光妍:《“司法能动”与现实修正:新民主主义外侨案件审理的司法经验》,《求实》2012年第A2期,第81页。为此,哈尔滨地方法院专门设立了外事审判庭负责外侨案件的审理。

1946年至1949年,法院共受理外侨民事案件813件、刑事案件447件,分别占其所受理民事、刑事案件的14.7%和8.3%。从刑事案件类型看,主要涉及反革命案件、贩运毒品案件、盗窃抢劫杀人案件、私藏枪支案件等,其中盗窃案件和贩毒案件占比最高,分别约为33.5%和28.3%;从涉外民事案件类型看,主要涉及房产纠纷、契约纠纷、损害赔偿、劳务纠纷、继承纠纷、所有权纠纷等,其中房产纠纷和契约纠纷占比最高,分别约为42.8%和24.8%。⑤孙光妍、孔令秋:《哈尔滨解放区对外侨案件的审理》,《法学研究》2012年第2期,第165页。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哈尔滨解放区法院所受理的外侨案件数量占比较高、类型比较复杂,对外侨纠纷的审理事关社会稳定和国际影响。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外侨案件审理适用的审判依据多元而灵活,其中民国法律、解放区的革命政策法令、苏联法以及外侨的风俗习惯均曾作为重要审判依据。

援引民国法律审判的典型案件①根据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所藏审判案卷整理。如表5所示。

表5

援引革命政策法令审判的典型案件②根据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所藏审判案卷整理。如表6所示。

表6

援引苏联法和外侨习惯审判的典型案件③根据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所藏审判案卷整理。如表7(见下页)所示。

哈尔滨地方法院在受理外侨案件时本着“便民原则”,尊重外侨习惯,简化审判程序,注重公平审判,解决外侨纠纷。在审判方式上,“法庭审判”与“就地审判”相结合,如“米海伊洛夫纳(无国籍)、阿列克谢依(苏联籍)租金迁让案”④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所藏审判案卷(民国三十六年民第73号)。,院推事(法官)李厚生于1947年7月13日上午,在道里区商务街72号院内召集附近居民举行“就地审判”,征集了在场群众的意见,既解决了外侨纠纷,也宣传了法治理念。在案件处理方式上,调解和判决相结合,其中外侨刑事案件以判决为主,外侨民事案件以调解为主。在外侨案件的调解中,充分尊重外侨的风俗习惯,利用外国领事馆来协调案件的调查和处理,如对外侨刑事案件处以徒刑和极刑者,一律照会驻哈领事馆。

表7

虽然哈尔滨解放区司法建设由于处在战争环境下加之受民主政权司法经验的制约,还存在很多缺陷,如强调案件审理“赶快了”(迅速结案)的政策导致了部分案件存在“问供科刑”“凑合了事”的情况,降低了司法的公正性,但瑕不掩瑜,哈尔滨地方法院在“从农村到城市”司法转型的探索中,形成了以“严格注意法治精神、用法治来具体体现民主政治”为中心的指导思想,本着一切从城市实际出发的原则,将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对于巩固城市民主政权、支援前线起到了重要作用,用大胆尝试、实事求是的探索为其他城市解放区和新中国的人民法院建设积累了宝贵经验。

四、哈尔滨解放区革命法治建设的历史意义

哈尔滨解放区作为全国解放最早的大城市,是中国共产党从农村政权建设向城市政权建设,由区域法治建设向国家法治建设转变的重要实践基地,也是连接受苏联法影响的工农民主政权、抗日民主政权和新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一环。

(一)中国革命法治进程中“从农村到城市”的重大转折

中国革命法治进程与中国革命道路相契合,经历了“农村包围城市”“从农村到城市”“城市领导农村”三个重要阶段。1927年至1946年哈尔滨解放之前,中国共产党创建发展农村革命根据地,实施“农村包围城市”战略方针,以土地和农民作为法治建设的重心,立法及司法实践主要围绕土地、减租减息、劳动保护、婚姻家庭、人民调解制度等,相关的成熟法治经验也多在这些领域。

哈尔滨解放区建立后,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民主政权“从农村进入城市”,社会状况复杂、社会阶层多元、经济模式多样,导致市民政治诉求、经济诉求及诉讼习惯均与以往的农村革命根据地不同。在此背景下的城市法治建设是全新的、全面的挑战,包括制定城市施政纲领,处理经济、劳资、外侨纠纷,协调城乡关系、工农业关系等,这些都是农村革命根据地所不具备的,也没有相关经验可供直接借鉴。中国共产党人创造性地以城市和市民阶层为中心,对农村革命根据地法治建设经验进行全方位的超越,完成了城市革命根据地的立法创制和司法创制,稳定了社会秩序,恢复和发展了被日伪破坏的工业生产及商业秩序,及时有效地解决了市民纠纷诉讼,得到了各阶层包括外国侨民的信任和支持,满足了市民的利益诉求,完成了中国革命法治“从农村到城市”重大转折的历史任务。

(二)为新中国的法治建设提供了探索经验

在哈尔滨解放区城市法治建设过程中,中国共产党人创造性地把马克思列宁主义基本原理运用于城市革命根据地法治实践,积累了丰富的城市法治建设经验。这些宝贵的经验直接应用于其后建立的城市解放区,并对新中国的法治建设产生了重要影响。

首先,为新中国宪政立法提供了有益探索。历经苏区、边区及哈尔滨解放区,形成了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哈尔滨市施政纲领》为代表的宪法性法律文件成果。特别是1948年在哈尔滨召开了三次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形成了《关于召开新的政治协商会议诸问题的协议》,这为1949年9月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和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其次,对新中国的经济立法提供了宝贵经验。哈尔滨解放区的经济法规建设较为发达,1946至1949年间通过的经济法规达百余件,主要围绕发展工商业繁荣经济,鼓励公私合营经济、合作社经济、私有经济及个体经济在内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发展,以“劳资两利”为原则平衡劳资关系等,符合新民主主义时期城市的经济模式和现实需要,实践中起到了恢复发展城市经济、支援前线的良好效果,对其他解放区及新中国经济立法是一种探索性有益尝试。

最后,对新中国的司法建设产生了重要影响。哈尔滨解放区的司法建设体现了“便民性”“正规化”与“国际化”的理念,通过系列诉讼法规的制定及实施,满足了社会各阶层对审判工作规范性的要求,包括对外侨案件的审理经验,都对新中国的司法建设有重要影响。曾在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担任过推事(法官)、庭长的王怀安①王怀安(1915—2015),四川省自贡市人。1935年考入四川大学法律系,1938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42年秋,调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工作,先后任推事(审判员)、法庭代庭长。1946年,调东北工作,先后任哈尔滨市人民法院副院长、院长,东北行政委员会司法委员会委员,东北人民政府司法部处长、秘书长。新中国成立后,调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奉调东北后,任哈尔滨市人民法院院长,新中国成立后曾参与制定第一部《法院组织法》。②孙光妍、邓齐滨:《中国革命法制“从农村到城市”的司法转折——以哈尔滨解放区司法实践为中心的考察》,《北方法学》2016年第5期,第160页。

(三)延续了中国革命法治的道路选择

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提出:“中国革命的历史特点是分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两个步骤,而其第一步已不是一般的民主主义,而是中国式的、特殊的、新式的民主主义,是新民主主义。”③《毛泽东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666页。中国共产党成立后,一直致力于探索一条适合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法治发展道路,吸收借鉴国外法治的有益经验,但又不照搬照抄别国法治模式,而是形成植根本土、符合实际的法治道路。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根据地时期因时因地制宜,开展了以新民主主义理念为指导,以土地和农民问题为核心的“中国式”法治建设,解决了当时农村革命根据地社会矛盾,积累了丰富的农村革命根据地的法治建设经验,如“三三制”的政权原则、土地改革法、减租减息条例、劳动保护条例、马锡五审判方式等。

哈尔滨解放区作为中国革命法治“从农村到城市”的重大转折,延续了这一道路选择,进行了城市法治的“中国式”的探索性、创制性实践。在这一过程中,中国共产党人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法治建设理念逐渐成熟,在各种利益和价值取向的平衡中谋求创新,在不断尝试与探索中使法治建设逐步走向体系化和理性化,积累了丰富的以城市为中心的法治建设经验,起到了先行、试验和一定的示范作用。

(四)苏联法的“中国化”实践

在中国革命法治进程中,苏联法对工农民主政权、抗日民主政权、哈尔滨解放区以及新中国的法治建设都有影响。由于与苏联意识形态的同质性、政治体制的相同性,哈尔滨解放区的法治建设受苏联法影响较大,但不是对苏联法的机械模仿,而是根据现实需要,理性进行的苏联法“中国化”实践,所取得的成效及其示范效应也证实了马克思主义理论只有和中国国情相结合才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哈尔滨解放区是中国共产党建立的城市政权,这与苏俄的国情具有很大的一致性,民主政权根据法治建设的需要借鉴苏联的宪政法规、劳动法规、经济法规、刑事法规等,如在城市经济政策上,允许多种经济形式并存。哈尔滨解放区劳动法规对苏联法的借鉴更加突出,其中关于“八小时至十小时工作制”、“计时工资与计件工资”相结合的工资形式、“劳动保险由企业和职工按比例缴纳”等内容,既借鉴苏联法经验,又根据现实需要对苏联法进行了“中国化”改造,并直接影响新中国劳动法规建设。

“哈尔滨解放区的法制建设基于基本国情和支援前线的需要,突破了以往苏区时期对苏联法的照搬照抄模式,开始了以城市为中心对苏联法进行‘中国化’实践的历程。”①孙光妍:《哈尔滨解放区法制建设进程中苏联法的“中国化”实践》,《求是学刊》2014年第5期,第107页。这在中国革命法治的发展道路上是可贵的,结合城市背景进行“本土化”和“中国化”的创新实践,这对其后建立的华北解放区和新中国的法治建设都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外来法的经验。

哈尔滨解放区法治建设进行于战争年代,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同时,更应该正视其不足和局限性。其一,战时性与暂时性并存,法规大多针对一时一事之需而颁布,缺少稳定性和连续性。其二,立法技术不完善,导致立法主体多元、法规形式杂乱、政策与法规交织等。其三,不同法规间协调性差,个别法规内容空泛、缺乏可操作性。对这些不足与教训,我们应该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给予客观的、实事求是的总结与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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