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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岂能“让权力缺失”

2019-12-23曹兆军

人民与权力 2019年2期
关键词:决定权监督权职权

■曹兆军

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各级政府一切事关社会经济发展和民生的重大事项,都应交人民代表会议或人大常委会讨论,并作出决定,这是确保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必由之路,也是法定程序。然而,一些官员喜欢“我行我素”,以至将所谓“民心工程”变成了“殃民工程”,一个根本原因就是官员“说了算”,没有经过科学评价,更没有过“民意”这一关。

必须承认,现实中,在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的四项职权中,最不好行使的就是重大事项决定权了。但是,让重大决策事项过好“民意”关,这不只是一个简单的工作方法和程序问题,而是落实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权利的大事。政府为民办事,就得尊重和顺从民意,让群众满意,接受人民评判。而少数官员总觉得“民意”无足轻重,办事脱离实际、脱离群众,主观武断,一言堂,结果是劳民伤财,疏远了党群干群关系,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近年来,政府的某些“行政不作为”已成为社会的众矢之的,而人大的“权力不作为”现象却尚未引起真正的关注。人大监督作为我国监督机制的基础和中心,是最高层次的监督,是宪法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由人大行使监督权对其他权力进行制约,是基本的制度层次的制衡。而了解、质询、评议、监督政府是公民权利,人大代表就是这一权利的代言人。

实际上人大决定权和监督权乃是遏制政府“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现象的重要法宝,而人大消极的“权力不作为“、“监督不作为”往往是导致政府“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现象放任自流的重要原因之一。

重大事项决定权和监督权,对于各级人大既是一种权力,更是一种沉甸甸的职责。因此,在对政府的“行政不作为”说“不”的同时,更应理直气壮地对人大的“权力不作为”说“不”。重大决策过“民意”关,意味着地方人大正在逐步复位,权力机关的威信正在彰显,同时对于改变政府领导作风,科学决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也具有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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