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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实施中环境报告制度的困境与突破

2019-12-22

人民与权力 2019年1期
关键词:环保法法律责任常态

1 冷罗生在《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6期撰文指出

政府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环保工作是一项法定义务。其落实与否,反映的是各级政府依法治理环境的决心和信心。实践证明,2016年其落实情况不容乐观,2017年落实呈现出“报告主体数量有了极大提升、报告内容更为规范、报告时间基本体现了年度限制”等特点,但仍存在环境报告形式不明晰、环境报告信息公开不充分、政府部门的环境报告工作欠主动、人大监督常态化机制和社会化参与监督机制缺乏、法律责任机制缺失等问题。形成以上问题的原因包括立法调研不充分、部分领导环保法治意识淡薄、环境报告制度实施时间较短、环境报告制度尚无程序规则等。建议采取下述措施,克服上述问题。(一)构建政府对人大负责的法律责任体系。建议加紧修订监督法,增设“法律责任”一章,为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政府环境报告建立责任追究机制。(二)给政府领导戴上法律责任的“紧箍”。建议在环保法修订或在制订环保法实施细则时,增加与环保法第二十七条内容相对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未履行环境报告制度所致的影响与损害程度,对直接负责的政府领导设定相应的行政、刑事责任。(三)落实“大环保”相关部门的责任。各级政府的相关领导应该高度重视,指挥与“大环保”相关的多个部门,共同采取行动,统一治理环境,努力改善生态环境状况,及时达成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之后,共同草拟环境报告。(四)强化人大监督常态化机制建设。人大应积极履职,将政府环境报告列入常委会议程,进一步统筹抓好监督常态化机制建设,不断强化人大监督责任落实和政府主动接受监督意识,把环境报告规定制度化。(五)完善环境报告信息发布机制。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同级政府环境报告工作的情况,应该一律向社会公开,包括公开会议举行的日期,允许公众旁听和新闻媒体报道,并对外公布监督结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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