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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民商合一的相关问题

2019-12-13邱思琦

职工法律天地 2019年6期
关键词:民商商法总则

邱思琦

(625000 四川农业大学 四川 雅安)

一、民商合一的理由

从清末的民商分立到民国的民商合一,再到当代的民法总则,关于民商如何立法这场争论可总算落下了帷幕。就清末而言,选择民商分立就像是一个懵懂的幼童依样画葫芦,只是当时没有经验不懂法理的中国对于欧洲国家的立法体制照搬照办,毫无依据可言。而到民国,则开始结合社会现状来考虑立法问题。这从当时立法院审议通过的《民商法划一审查提案报告书》中罗列的八条理由就可看出。而当代的民商合一理论,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四个理由:

(一)商法独立于民法是历史的产物

从11世纪开始,地中海沿岸城市依靠自己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和便利的海上交通,开始大肆发展商业,商人群体逐渐壮大并组成基尔特团体,订立自制规约自主裁决纠纷,逐渐形成了维护商人特殊利益的商人习惯法。商人凭借大量的财富和权力,在政府和教会的争夺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商人习惯法自然得到了世俗国家法律的承认,形成了商法独立存在的历史。但如今商法独立的立法理念已经不再适合中国的社会环境。

(二)人的普遍商化,商人阶级的逐渐消失

从前,商人是一个职业,具有独立性和排他性。但如今,商事行为已经无处不在。平时的买卖活动、交易活动都带有商事性质,再区分商人与非商人不仅过于累赘,也会增加立法的成本和复杂执法的程序。

(三)现代民法的趋势

自从瑞士首开民商合一的先河,意大利、俄罗斯、泰国、匈牙利等国家也开始了相关民商合一的立法,民商合一的阵营越来越大。这也证明了民商合一代表了世界民商立法发展趋势,即民商合一在某些方面是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的。

(四)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

民商分立即代表这个国家是十分重视商人这个群体的。而商人最注重的是利益,是“唯利是图”的一个群体,这与我国社会主义国家向共产主义奋斗的目标、共产党为人们服务的宗旨是不相符合的。纵观全球,采用民商分立的大多数是资本主义国家,如英美两国。因此,我国采用民商合一制度也是对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的响应。

二、民商合一的具体实施

(一)法典设立上的民商合一

民商合一最主要的体现就是在法典形式上。既然采用了民商合一制度,那么就不能再制定单独的商法典。但是这不代表商法就应该完全纳入民法总则当中去。有很多学者已经提出,民商法之间存在者大量的细节差异,比如商事代理与民事代理存在着巨大差别、格式条款在民商事领域的不同效力等等。这使得民商法无法绝对的统一。因此,就法典设立来说,民商合一意味着民法规定适用于民法领域和商事领域的统一性规范和相同点,而民商法不同领域就应该采用商事单行法的形式单独立法,独立存在。这是对于民商合一的高度理解和运用。

(二)法律适用上的民商合一

确定了民商合一在法典上的存在形式,对于民商合一的法律适用就很简单了。商事单行法作为特别法,而民法典作为普通法,民法总则适用于商事单行法,商事单行法有优先于民法总则适用的效力,同时民法总则也是对在实践中无商事规则情况下的补充适用。

三、民法总则中的商事规范

(一)调整对象

根据新出台的《民法总则》,其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且对于法人这个概念也做了相应的区分,即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而营利性正好也是商人这个群体最大的特征之一。由此可见,民法总则的根本概念中就包含了商事性质,这正是对于民商合一制度的最好印证。

(二)基本规范

《民法总则》所明文规定的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不违反公序良俗等原则来看,不仅可以适用于民法领域,调整民事法律关系,同样也可以适用于商事法律关系。除此之外,贯穿《民法总则》的尊重意思自治原则更是商事法律关系中最重要最需要遵守的一条基本型原则。由此可见,《民法总则》中有不少的基本商事法律规范,体现着我国民商合一的立法理念。

四、结语

民商合一的制度已成定音,这对于在这个问题上争论百年的中国来说是一个目标的实现,立法现状的稳定。但是,如何真正理解民商合一制度,做好民商法的立法工作,将有待我们继续探讨和实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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