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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桉树人工林生态改造意见调查及探讨

2019-11-29陈显栋梁文海

绿色科技 2019年4期
关键词:人工林公益林桉树

陈显栋,梁文海

(广西林业勘测设计院,广西 南宁 530004)

1 引言

桉树(EucalyptusSPP)是桃金娘科桉属树种的统称,种类约945 种[1],具有适应性强、木材生产周期短、经营效益高等特点 ,是世界上主要的速生、丰产用材树种,是我国乃至世界热带和亚热带地区人工林的主要造林树种之一。桉树作为一个外来树种,虽然具有速生、树干通直、耐瘠薄等优良特性,但是在一些广泛栽培桉树的国家里,因其会造成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桉树一直是一个生态学上有争议的树种。20世纪80年代初,印度学者提出“桉树大量地抽取水分,可能导致水资源枯竭”的观点后,“桉树争论”一直没有停止过,明显分为“正反”两方,且双方观点均非常尖锐,争论从学者间扩大到整个学术界,从局部扩大到全球。目前国内外学者对桉树的主要争议有:桉树人工林地力衰退问题[2~6],桉树人工林生物多样性问题[7~12],桉树人工林水源涵养功能及水质影响问题[13~17]。近年来广西桉树产业的迅猛发展,规模已达3400多万亩,引发了全社会对桉树的广泛争论,广西也名副其实的处在中国桉树之争的核心。《南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于2014年7月1日实施后,其规定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种植速生桉的条款,在桉树产业乃至全社会掀起了一场大的风波。无论桉树的发展是好是坏,它既是技术研究的问题,也是经济社会的发展问题,其结果将严重影响广西速生丰产林与国家森林储备资源发展、林业生态建设与生态安全、林农利益与社会稳定。针对桉树所产生或可能产生的生态问题,特别是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影响。本文对桉树相关利益者就桉树生态改造相关问题进行电话访问调查和网上问卷调查,并对桉树生态改造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以期给决策管理部门对广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桉树实施生态改造立法提供相关参考。

2 材料与方法

2.1 材料来源(调查对象)

按桉树人工林种植和生态改造相关利益者分类,调查对象分为:①居住在桉树种植区内或其饮用水水源区内有桉树人工林的居民;②桉树人工林的土地所有者;③桉树种植户或桉树林木所有者;④以桉树木材为原料的木材加工厂或纸浆生产企业;⑤国有林场;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⑦网络民众。

其中②和③有部分交叉,即农户在自已承包的土地上造林的;③和④有部分交叉,即有造林基地的企业。

2.2 调查方法

为广泛征求关于广西水源保护区桉树人工林生态改造的意见,采用电话访问和网上问卷两种方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调查。

2.3 调查内容

2.3.1 访问调查内容

对水源保护区内限制种植和改造桉树人工林的态度、看法以及影响等,主要从受访者的自身利益或受到影响的角度看待问题,反映客观的态度和意见。

2.3.2 网上问卷调查内容

问卷共设置了9个问题:①是否广西人或居住在广西;②是否居住在水源地周边;③年龄;④职业;⑤是否在周边种植有桉树;⑥对在水源保护区种植桉树的态度;⑦反对种植的理由或原因;⑧对政府通过立法限制在水源地保护区周围种植桉树态度;⑨支持政府立法限制种植桉树的理由。

3 调查结果

3.1 电话访问调查结果

通过访问调查发现,大多数的受访对象对水源保护区桉树人工林进行生态改造的态度明确赞同和支持,从受访对象的切身利益出发,也说明了各自的观点。

3.1.1 桉树种植区或水源保护区居民

对生活在桉树林区内或周边、或其饮用水水源有桉树的居民,非常反对种植桉树,主要的理由是认为种植桉树有毒(虽然不一定科学)、吸水能力强、需肥量大,容易导致土壤干旱、肥力下降,特别是对水量水质的影响直接造成对农村生产生活造成干扰。

3.1.2 桉树的土地所有者和林木所有者

(1)对在自已承包的土地种植桉树的,最关心的是经济利益,即已经投入营造桉树的资金是否能得到回收成本和利润收益。如果不能种植发展桉树,改造的成本由谁出钱。对今后土地上明确减少的收益是否获得政府补偿。

(2)桉树土地所有者,对以出租土地收取租金的农户,最关心的今后的土地租金是否得以延续,与公司或个人签定的土地租金如果已经一次性支付,是否需要退还,完成生态改造后是否获得政府补偿等问题。

(3)租地造林的林木所有者,不论是林场、公司或个人,其最大的问题是已经与农户(即土地所有者)签定长期租地合同并已支付土地租金,如果中止合同,如何追回已多支付的土地租金等。同时也反映:在桉树对水源无污染的暂无确凿证据情况下,可参照北方杨树种植的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桉树发展政策;由于大面积种植桉树的主要是种植大户、企业等资金充足的业主通过租地造林形成的,实施桉树生态改造对土地流转不利;对已经与农民签约长期租地的造林业主,对已付的土地租金存在无法追回的风险;受经济条件和群众经济观念、保护环境意识等限制,对让农民投入资金去种植带有公益性而采伐经营受限制的水源林,执行效果低。因此,生态改造主要依靠政府投入,并对土地承包经营者进行适当合理补偿;社会上反对种植桉树主要是由于连片面积过大、过量施肥施药等不当经营方式引起的,政府应加以指导和规范桉树经营、加强规划指导,作好宏观调控。

3.1.3 木材加工厂或纸浆生产企业

主要是已经建立有原料林基地的加工厂和企业,由于其已经建立了规范的经营程序,对政府行为能自觉贯彻落实,但他们也提出自已的看法,主要如下。

(1)实施生态改造后,将导致种植桉树面积减少、木材产量下降,对企业生产经营影响巨大。

(2)已签定的租地合同中,承租期一般定为30年,在承租期内将继续经营。实施生态改造后不能种植经营与规划目的树种一致的树种(桉树纤维材),也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活动。

(3)如果中止土地租赁合同,则不能退回已经支付的土地租金,对公司造成损失。

(4)对大型企业(纸浆厂),对由于政策的变化使公司的原料林基地面积缩减,对公司原来的长期规划发展不利。

3.1.4 国有林场

区直国有林场作为国有单位,将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政策,实施水源保护区桉树人工林改造,已经按2014年自治区林业厅有关文件要求逐步退桉(改造其他树种、中止租地合同退地),一些地方林场也按地方政府的规定要求改造桉树。另外,按政策要求进行改造后,如果中止合同退出土地,则有难以追回多支付的租金问题,对林场造成损失将难以避免。

3.1.5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通过对目前桉树种植分布较多的桂南地区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访问调查,总体上对水源保护区桉树生态改造均表示支持并积极响应,从管理的角度,也表示要达到改造的效果,要除了法律上规定外,在政策上应当作适当调整,从桉树采伐及限额管理、改造步骤、方法措施以及监管上也提出了自已的看法。

(1)对进行生态改造的补偿方法方式上,应当根据改造进度,将政府出资投入合理改造或补偿经费,分期并须经验收合格后才能补偿,以免造成资金使用后改造不成功、不彻底,监管要到位,切实保证桉树生态改造成功。如果政府投入资金不到位则改造效果差,可能会出现很多的无林地;或者由于桉树的较强萌生能力又产生次代桉树林,产生次代林后由于利益驱使,农民也会采取除萌、施肥、除草等经营措施按高强度的集约经营模式继续经营。

(2)对一、二级水源保护区,除了桉树、其他的经济林树种(特别是需要反复施肥施用农药的经济林类)也加以必须的限制,否则可能也会存在引起水体污染的安全隐患。

(3)鉴于桉树的萌生能力较强,若不进行处理则可能自发更新成“二代”桉树林。为了彻底根除桉树在水源保护区的自我萌芽,在砍伐桉树时应对伐根进行处理,如喷洒、涂抹抑制桉树萌芽的药物(前提是这类药物不产生污染),据了解,用黑色塑料袋密封伐桩的方式也能有效使伐桩死亡,但处理完毕后要注意回收,避免污染环境。

(4)如何在保障生态、促进经济增长的前提下发展桉树,自治区政府应作出严格规定,如发展规模、布局、空间分布以及限制条件等,借鉴外国的经验,在多大范围内应当保留非桉树树种的面积比例和分布,桉树连片最大面积等。

3.2 网上问卷调查结果

截至2016年12月20日下午,共有87人参与答题,其中参与问卷调查的90%以上为广西人、年龄23~40岁占63.2%,有近1/2是居住在水源地周边。

对问题⑥中,对在水源保护区种植桉树持反对意见的占72.4%,中立的占17.2%,支持的10.4%。

对问题⑧是否赞成立法限制中,有85.1%的参与者投赞成,反对者占14.9%。

对问题⑦反对种植桉树的原因中,归纳有以下几种说法:桉树有毒、对水源造成污染;破坏土壤;破坏生态系统,直接或间接对人体造成伤害;桉树对水的需求很大,会导致地下水位下降;桉树速生,蒸腾作用大,减少地下水量;土地沙化等。

对问题⑨支持立法限制种植桉树的理由有:确保饮水水源的水量充足水质安全;保护饮用水源不被污染;保护水源需要,为生态文明建设做贡献;有法律的保障才能更好的治理桉树污染,保护好水源,造福自己和子孙后代;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等。

4 结论与讨论

(1)部分人士对桉树存在错误认识,错误认为桉树问题是桉树本身,但普遍支持广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施桉树生态改造及立法。

(2)部分人士对桉树的错误认识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通过查阅相关文献及实地调查,虽然一些监测实验表明桉树对水质的没有造成污染,但由于耕作方式、营林措施、规模布局等不合理因素的客观存在,广泛的桉树种植在社会上引起很大反响,也造成了当地生态环境的恶化。此外,土地资源缺乏,桉树的扩张加剧了土地供求之间的矛盾,也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直接或间接影响了一些当地产业(如蔗糖)发展,因此,也出现了一些地方政府通过条例、文件等形式限制种植和发展桉树,甚至有些地方政府的官员为了让老百姓“退桉”,直接用桉树“有毒”等未经科学论证的言论进行宣传。

(3)实施水源保护区桉树生态改造必须广泛宣传环境保护意识,做好桉树改造林农思想引导。林农是森林的经营主体,林农有经营自主权。因此桉树人工林林生态改造工作必须广泛发动、大力宣传,帮助林农提高森林经营收益,鼓励将水源保护区内的商品林转为生态公益林,推动森林经营由木材生产为主向提供生态服务转变,带动林区群众积极参与桉树人工林生态改造。

(4)实施水源保护区桉树生态改造,要尊重公民的生态权利。在关注公民的生态义务的同时,应该更要尊重公民的生态权利,不能以法制的强制手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在针对桉树生态改造的同时,也要关注人、关心人,致力于推进桉树种植相关利益者的和睦相处、经营者与管理者形成“伙伴关系”,以及各方利益损失最小化。

(5)施水源保护区桉树生态改造,需要制定相关政策配套。改造水源保护区的桉树需要采伐林木,按照森林采伐管理办法规定,不能超限额采伐林木。各县(区、市)的林木采伐总量不能超过下达的限额指标,各项林木(公益林、商品林以及商品林中的一般用材林和短轮伐期用材林)采伐都要在指标范围内,生态改造林木采伐指标需要制定相关政策配套。另外,在水源地保护区的桉树面积(不含非林地桉树面积)中,有重点公益林、自然保护区林,甚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林,按照《森林法》《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以及《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的规定,采伐林木是受到严格禁止或限制的。为了加快推进生态改造项目实施,必须尽快制定并出台相关配套政策,使实施方案可行、管理有法可依。

(6)水源保护区区立法,不能只针对桉树,要对各种有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营林活动加以立法。以法律形式规范水源保护区桉树改造的同时,也需要对一些在营林管护过程中大量施肥和使用农药的经济林树种加以规范。建立水源保护区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水体安全,在保护区内除了桉树人工林,其他采取类似经营方式的人工林也存在同样的安全除患,要深入调查研究产生问题的原因和解决办法,建立规范技术措施并加强指导,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管,力争取得实效。

(7)在实施生态改造过程中,管理部门应当主动承担规划、管理和监测职责,确保改造效果。实施水源保护区桉树生态改造涉及各类业主,涉及多方利益,因此也容易出现意外问题和矛盾,特别是承担规划、监管等职责不是同一部门,这就还需要有相应的职能部门在实施生态改造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跟踪监测和管理,确保不脱节不掉链。

(8)建立多级、多部门协作机制,及时处理在实施生态改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解决矛盾和纠纷,保持社会稳定发展。水源保护区桉树生态改造过程中,由于涉及多方直接或间接利益者,因此一旦实施必定会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各种问题和矛盾在进行改造之前可能隐性的,在项目实施中可能引发出来,因此,政府要建立多部门联合协作的工作机制,共享信息及时处理问题和矛盾,避免造成社会问题影响安定团结的良好局面。

(9)建立多元化生态补偿金机制。目前,中央财政的生态补偿对象仅是主要针对国家级重点公益林。此外的其余公益林和商品林则没有任何补偿。按水源保护区分级管理制度和受益范围以及保护区的重要性,建立各级的广西水源保护区生态林补偿制度,分别由自治区、市和县各级政府负责筹资,并按制定的地方生态公益林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进行实施。同时,按照“破坏者惩罚,使用者付费,受益方付费,保护者补偿”利益分配原则,制定多元化生态公益林补偿金筹资机制,从水利、电力及下游政府等水源保护区的直接受益方按受益大小收取补偿费,扩大生态公益林补偿金筹资渠道,增加生态公益林补偿基金保有量,为提高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保护水源保护区生态环境提供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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