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气候变化法中的减缓与适应制度探析

2019-11-26李琳

绿色科技 2019年20期
关键词:气候变化

李琳

捅要:指出了目前全球氣候系统气温整体升高、极端天气频发,应对气候变化已经发展成为全球性问题及挑战。自《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结以来,国际社会逐渐开始对气候变化的应对做出法律回应。根据公约,“减缓”和“适应”是应对气候变化的两种主要途径,减缓气候变化主要是指从源头上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增加温室气体吸收汇,但由于温室气体累积排放量的长期性、不可逆性决定了减缓途径有其局限性,因此适应气候变化、提高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是人类应对气候变化的必然趋势。针对气候变化法中的减缓与适应问题,探析了我国应对气候变化法中减缓制度与适应制度的发展路径。

关键词:气候变化;减缓制度;适应制度;气候变化法

中图分类号:P4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944(2019)20-0261-02

1问题的缘起——气候变化基本内涵

1.1气候及气候变化含义

“气候”是指某一地区在某一长时间段大气的一般状态,是该时段内如温度、降水、风、日照等气候要素与各种天气过程的综合表现。“气候变化”是指由于直接或间接的人类活动,气候一般状态的显著改变或者持续很长时间的气候变动。在国际语境中,“气候变化”与“全球变暖”是同义语,指当前全球气候系统气温整体升高、极端天气频发的现象和趋势。工业革命虽然给人类经济带来迅猛发展,但与此同时向大气中排放的温室气体浓度也不断增长,因此温室效应增强,即所谓“全球变暖”现象。

1.2气候变化原因

从气候变化的原因来分析,主要有自然原因和人类活动的影响两类,前者主要是由气候内部要素之间相互影响造成,比如火山爆发、太阳辐射变化等;后者则是工业革命以来人类使用化石燃料、工业生产并且大肆利用土地、开发林业等不断排放温室气体造成。从气候变化对自然生态系统以及人类经济生活的影响及损害而言,气候变化是环境问题;而从气候变化的应对措施以及应对的责任主体出发,气候变化也属于价值问题,“正义”因素贯穿始终。

1.3气候变化特征

从气候变化的特征来分析,首先表现为影响具有差异性,气候变化对不同的国家、地区的影响不尽相同,各国、各地区由于其地理位置、自然环境、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因此气候变化的影响也会千差万别。其次,气候变化的效应具有累积性和长期性,温室气体在大气中不会短时间内消失,因此造成“前人排放,后人受罪”的现象。再次,气候变化影响产生空间错位,即一个国家或地区排放温室气体,却由另一国或地区承受温室气体的影响,具体表现为发达国家或地区作为工业化过程中温室气体的主要排放者,其结果威胁到发展相对滞后的发展中国家、地区,二者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基础设施的建设程度不同,因此对于气候变化的适应能力和抵抗力具有差异性。

1.4气候变化危害

根据我国发布的《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全球变暖导致我国近百年的气候发生变化,表现为平均温度升高、极端天气事件与气候灾害频发、洪涝干旱现象严重、冰川不断退缩等。具体表现为:①极端天气事件与气候灾害频发;②气候变化影响我国农业发展。除此之外,气候变化导致荒漠化现象加剧,草场面积退化,土壤肥力降低,进而引起粮食安全等;③气候变化对水资源的影响深远。近50年来,我国海河、淮河、黄河、长江、黄河等江河径流量明显呈下降趋势,水资源分布发生改变。气候变化也将增加我国洪涝和干旱发生的次数,并且会加剧北方水资源的供需矛盾。

2基于气候变化及其法律应对思考

2.1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制度选择

气候变化不断发生变化,所引发的相关问题也越发成为人类关注的重点,《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作为上层建筑,对国内外气候变化的立法及法律制度都起到了指导与影响作用。到目前为止,《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已经成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一般规范,气候变化国家制度的产生与发展都满足了公约精神。也就是说,1992年公约产生后,全球各领域、国家、团体在应对气候变化以及气候变化法律制度设计方面都在积极准备,在应对气候变化的总框架下,有关气候变化国家立法的实践也逐渐增多,从科学立场到政治关心,从国际条约到国内立法,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的再发展已得到了较充分的科学依据,以及强烈的政治意愿和广泛的群众基础。

2.2应对气候变化的两种主要法律制度路径——减缓和适应

面对全球气候变化可能给人类社会以及自然生态系统带来的严重威胁,《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明确指出,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是人类社会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两种主要路径。减缓气候变化是以削减温室气体排放,增强温室气体吸收汇为主要手段,适应气候变化诠释了“物竞天择,适者生存”,适应气候变化不是新鲜议题,即使在所认为气候稳定的过去,但显然现在主要讨论的不是通过自然适应的历史,而是如何提高未来的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适应”将被纳入有关应对气候变化的战略规划以及法律的制度构建中。

“减缓”与“适应”是应对气候变化的两项基本措施,但纵观国际研究,多集中于“减缓”的研究,适应气候变化的制度研究却相对滞后。如果说减排义务量化是减缓制度之实质性演进步骤之一。那么,适应制度则改变了气候变化法律制度事实上狭隘化为气候减缓制度甚至气候减排制度的早期制度印象。

3减缓制度和适应制度的发展现状及未来路径选择

3.1国际发展现状

自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诞生以来,气候变化法律制度作为重要学术课题受到相关领域的重点关注。减缓与适应气候变化是应对气候变化的两条基本路径,但由于减缓气候变化是气候变化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的主要内容,而长期以来有关气候谈判也主要聚焦于减缓与减排方面,因此,减缓与减排实际上一直占据着气候变化制度研究的主要地位。因此,相较于减缓与减排,适应制度发展及其相关研究都相对落后。

在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气候变化法律制度发展过程中,事实上,直到2001年缔结的《马拉喀什协定》之后,适应制度才相对获得了与减缓制度可以相提并论的较为明确的制度地位。与此同时,随着适应制度不断发展,适应制度研究以及相关适应问题研究才发展渐成气候变化制度研究的热点领域。

3.2我国发展现状

目前,气候变化制度在国内的发展现状来看,国内环境法等相关学科领域的学者与其他研究工作者已在气候变化制度研究方面做出了很大的努力。在气候变化制度整体研究、减排制度研究等方面的研究成果非常丰富。很多国际环境法著作、教科书等文献资料皆对国际气候变化制度进行了论述,例如,王曦的《国际环境法》在国际环境法之整体制度体系框架下,对气候变化法律制度进行了论述、介绍,构成国内其他气候变化具体制度问题研究的基本文献背景。还有,专门针对气候变化制度予以介绍、研究的文献资料也有很多,很多学术论文也对国际气候变化法律制度发展进行了具体研究与介绍,例如廖建凯的《我国气候变化立法研究——以减缓、适应及其综合为路径》,刘明明的《论我国气候变化立法的制度架构》,杜群的《气候变化的国际法发展:(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评述》,苏耀光的《中国气候变化应对立法研究》,都论述了国际适应制度的相关问题。

迄今为止,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相关论文很多,但缺乏从法律制度层面研究气候变化问题,更缺乏从国内立法的角度研究气候变化问题。关于应对气候变化法方面的文章,有的局限在气候变化国际条约的完善和发展方面,有的偏离气候变化的法律应对,讨论气候资源的利用方式,缺乏如何应对气候变化的研究,这些论文大多是关注于气候变化立法完善的实证研究,进而缺乏对气候变化法理论的基础性探讨。

3.3减缓制度和适应制度的未来路径选择

与气候变化制度研究、减排制度研究相比,关于适应制度问题的专门探讨仍然非常少,一些发达国家如英国、美国等对适应制度在其立法中作出了相应规定,初步建立起“适应制度”理论,为各国气候变化立法中的适应制度研究提供了理论与实践的有益指导。而国内对于适应制度问题的研究进展又相对滞后于国际学术前沿,缺乏适应制度的体系构建,缺少气候变化基础理论的研究,不利于将实证研究落到实处。

猜你喜欢

气候变化
《气候变化》的披露要求与趋同分析
潮细胞
Exploring the link between education and climate change 教育和气候变化之间有何联系
年轻人最担忧气候变化
“停战”
气候变化成为澳年轻人最重视问题
2007:绿色企业
WHO:每8例死亡中就有1例死于空气污染
谷歌数据显示:美国人不懂气候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