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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学70年:历程、贡献与发展方向

2019-11-17杨泽伟

社会观察 2019年12期
关键词:国际法院国际法法学

文/杨泽伟

新中国国际法学70年的发展历程

纵观新中国国际法学70年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把它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一)初步形成时期(1949年—20世纪50年代末)。新中国成立伊始,许多国际法问题亟待处理,如承认与继承问题、条约的废改立问题、国籍问题、在联合国等国际组织中的代表权问题等。新中国国际法学正是在应对和解决这些问题的过程中,得以形成与发展起来的。1949—1952年间,一些高等院校如北京大学、武汉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和中山大学等,都开设了国际法课程。这一阶段中国国际法学者还翻译、出版了一些苏联的国际法方面的论著。同时,中国学者还翻译出版了欧美国家的一些国际法权威著作,如《奥本海国际法》等。值得注意的是,1958年中国政府发布了《关于领海的声明》,随后就有学者发表了相关的论文,出版了《关于我国的领海问题》的研究成果。此外,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外交部主持陆续编辑出版了一些多卷本的条约集和外交文件集,如外交部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集》(1949—1960年,共9集)等。总之,在这一阶段苏联国际法学对新中国国际法的教学和研究产生了重大影响。

(二)萎缩萧条时期(20世纪60年代初—1978年)。在这一时期,“左”倾思潮与法律虚无主义泛滥,严重阻碍了新中国国际法学的发展,造成了中国国际法学将近20年的萎缩、萧条。在这一阶段就国际法的教学来说,一些政法院校被停办;另一些政法院系的教学内容被压缩,或时断时续,濒于停顿。在国际法研究方面,这一阶段的国际法学者或者被迫停止专业研究工作,或者被送到农村从事体力劳动。此外,在1961年到1978年期间,报纸、杂志上看不到一篇国际法论文。不过,国际法的研究并未完全中断,当时在外交部工作的专家还能做些研究工作,如陈体强教授后来汇编成集的《国际法论文集》。值得一提的是,周鲠生先生所著《国际法》(上下册),既是新中国成立后出版的“第一部有分量的国际法著作”,也是20世纪80年代以前“唯一的国际法教科书”,还是世界国际法学中自成一派的法学著作。它填补了中国国际法学研究的空白,为后来中国国际法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三)恢复发展时期(1978—2011年)。1978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国际法学开始进入了恢复发展时期。

1.国际法日益受到重视。首先,国家领导人意识到国际法的重要性,并主动参加了有关国际法的法律知识讲座。其次,国际法学术平台不断涌现。例如,由外交部主管的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全国性的国际法学术团体——中国国际法学会——于1980年成立。又如,武汉大学等国内近80多所大学或研究单位设立了与国际法有关的教学研究机构。最后,国际法的学术刊物不断增加。

2.国际法的实践活动多种多样。首先,中国政府逐渐改变对国际司法机构的消极态度,主动参与国际司法机构的相关程序。例如,2009年中国政府就国际法院“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咨询意见案”提交了书面意见。这是新中国首次参与国际法院司法活动,具有重要意义。其次,中国学者积极参加各类国际组织的国际法实践活动,如在国际法院、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国际海洋法法庭、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WTO的上诉机构等机构都能看到中国学者的身影,一些学者还担任了国际组织的负责人等。最后,不少高校成功举办了多种全国性的国际法模拟法庭比赛,如“Jessup国际法模拟法庭比赛”等。

3.国际法的人才队伍增长迅猛。这一时期是中国法学教育高速发展的时期。截至2016年10月,中国有626所高校开设法学本科专业,在校学生超过31万。这其中包括数量可观的国际法专门人才。此外,在欧美国家获得国际法硕士或博士学位的人数也在不断增加。为适应国际法人才培养的需要,国际法的课程设置也更加精细化。

(四)积极有为时期(2012年至今)。2012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代表大会的召开,标志着中国国际法学的发展进入一个新时代。在这一时期中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现代国际法对维护中国国家权益的作用更加凸显,因而国家层面对国际法研究的组织、引领工作在不断加强,并成立了专门的国际法咨询机构。此外,伴随着中国国家利益的日益拓展,对国际法人才的需要也日益扩大,因而国际法的研究队伍也在不断壮大并呈年轻化趋势。更为重要的是,在这一阶段中国更加重视国际法的作用和注重推动国际法的发展。

新中国国际法学70年的主要贡献

新中国成立70年来,中国国际法学者创造性地运用现代国际法,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承认与继承、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一带一路”倡议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等重大国际法问题的理论与实践上,作出了非常有价值的贡献。

(一)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整个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一方面,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现代国际法的核心;另一方面,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既是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的基础,也是建立国际秩序的重要保障。在新的形势下,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精神历久弥新,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意义历久弥深,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作用历久弥坚。

(二)国际法上的承认。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通过取得外国的承认和承认外国新国家或新政府的实践,形成了对承认问题的一贯立场和态度。1.对新中国的承认。新中国政府是在推翻了旧政府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个新政府。因此,在国际法上新中国的成立并不意味着一个新的国际法主体的诞生,对新中国的承认属于对新政府承认的范畴。2.新中国对新国家或新政府的承认。一方面,中国承认殖民地人民通过行使民族自决权而建立的新国家;另一方面,中国政府奉行不干涉内政原则,尊重各国人民选择政府的意志。

(三)国际法上的继承。新中国在继承问题上的基本立场和态度,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关于条约的继承。实践中,新中国政府对旧政府所订条约既有接受,也有经修订后继续适用,更有不予继承的情形。2.关于财产的继承。新中国根据国际法上的继承制度,继承成立前中国在中国境内外的一切财产。中国政府关于财产继承的立场,也体现在“光华寮案”等实践中。3.关于债务的继承。新中国政府按照债务的性质和情况,区别对待:对于“恶意债务”,一律不予继承;对于合法债务,则通过与有关国家协商,以求公平合理地解决。

(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新中国自成立以来,一直奉行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坚持用和平的方法来解决国际争端。

1.谈判和协商。新中国一贯重视通过谈判、协商解决国际争端。到目前为止,中国已与12个邻国签订了边界条约,全部或基本解决了与这些国家的陆地边界问题。

2.国际仲裁。自成立以来,新中国对以国际仲裁的方法解决国际争端,一直持非常慎重的态度。不过,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中国对以仲裁方式解决国际争端问题的政策有所调整,在经济、贸易、科技、文化等非政治性的国际条约中,中国开始同意载入仲裁条款或争端解决条款中,包括仲裁的方法。

3.国际司法机构。(1)国际法院。新中国成立后的近20年间,中国政府与国际法院没有任何联系。1972年,中国政府宣布“不承认过去中国政府1946年10月26日关于接受国际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声明”。另外,中国从未与其他任何国家订立将国际争端提交国际法院的特别协议;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对含有把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的条款,几乎无一例外地作出保留。迄今中国尚未向国际法院提交任何国际争端或案件。(2)国际海洋法法庭。中国政府虽然于1996年批准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但是对于涉及海域划界、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军事和执法活动以及安理会执行《联合国宪章》所赋予的职务等争端,中国政府不接受《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五部分第二节下的任何强制争端解决程序,包括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管辖等。迄今,中国尚未向国际海洋法法庭提交任何国际争端或案件。

(五)“一带一路”倡议。2013年习近平主席提出的“一带一路”倡议,得到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和有关国家的积极响应。“一带一路”倡议作为现代国际法上一种国际合作的新型态、全球治理的新平台和跨区域国际合作的新维度,将对现代国际法的发展产生多方面的影响,如推动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发展、促进国际过境运输制度的完善、丰富国际法实施方式以及充实国际发展援助制度等。总之,“一带一路”倡议顺应了进入21世纪以来国际合作发展的新趋势,昭示了新一轮的国际政治新秩序的变革进程,并且是增强中国国际话语权的有益尝试。

(六)“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新时代中国外交工作的总目标、总纲领和总战略。从人类命运共同体涵盖的内容来看,它包括“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五大支柱,具有丰富的国际法内涵。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是新时代中国国际法观的核心理念,是中国对国际法发展的重要理论贡献。一方面,人类命运共同体概念为现代国际法的发展提供了先进的价值追求,有利于推动国际法律秩序的变革;另一方面,人类命运共同体概念是对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传承和发展。

新中国国际法学70年的主要特点及其存在的问题

(一)新中国国际法学70年的主要特点

从新中国国际法学70年来的发展历程及其对现代国际法发展的贡献来看,70年来新中国国际法学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1.注重运用国际法原理、规则分析国际关系中的热点问题。70年来,国际关系中发生了许多重大事件,中国国际法学者都予以了关注,并撰写了相关的论著进行国际法评析,如1956年第二次中东战争、2015年《巴黎协定》开启的全球新的应对气候变化进程等。这种理论与实践的紧密结合,为中国政府的有关决策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2.注意结合中国的实践。例如,我国学者就中国国际法史、新中国与承认问题、G20杭州峰会等建言献策。

3.研究领域不断拓展。70年来中国国际法学者也在不断地开拓新的研究领域,寻找新的学科增长点。值得一提的是,杨泽伟教授及其研究团队成员在国内较早地开展了国际能源法的研究,并较为系统地论证了国际能源法是国际法的一个新分支,国际能源法的出现是国际法发展的新突破。

(二)70年来新中国国际法学存在的主要问题

1.对新中国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的系统总结有待进一步加强。鉴于目前中国国际法学界还没有对上述有关新中国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进行全面的总结,因此有组织地系统研究这些与中国国际法理论与实践密切相关的问题,不但能够较好地体现和展示中国国际法学的特色,而且有助于提炼、形成中国的国际法观。

2.对国际立法和国际司法活动的参与度有待进一步提高。从某种意义说,在国际立法和国际司法活动中,中国参与度并不高。在国际司法方面,中国对利用国际司法的方法解决国际争端持一种消极的态度,迄今尚未向国际司法机构提交一件争端案,亦未主动请求国际法院和国际海洋法法庭发表咨询意见。并且,在国际司法机构的判决中,中国籍的法官提出的独立意见也明显偏少。

3.为中国对外政策或外交实践提供前瞻性的理论支撑尚显不足。透视中国国际法学70年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发现中国国际法研究侧重于传统理论和个案的实践,未能同国家的整体发展战略或外交实践紧密地结合起来,或者说,没有紧扣国家发展的大局。正因如此,中国国际法学界还没有推出富有世界影响的并被不少国家接受的国际法理论,而且为中国对外政策或外交实践提供前瞻性支撑的理论也尚显不足。

4.具有世界性影响的国际法论著尚不多见。伴随着中国综合国力的进一步增强、“一带一路”建设的推进,推出诸如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瓦特尔(Emmerich de Vattel)《国际法》和《奥本海国际法》等既能满足时代的现实需要,又能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和认可的学术巨著,成为了新时代对中国国际法学者的重要呼唤。

中国国际法学的发展方向

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变化,未来中国国际法学的发展将呈现出以下主要趋势:

1.国际法的解释和适用问题将更加受重视。表现为文字的法律文件难免会产生歧义,特别是作为国际法主要法律渊源的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更是如此。一方面,缔约国为了尽快就条约文本达成一致,可能会故意采用一些原则性或模糊性的规定以弥合彼此间的分歧;另一方面,国际社会对于某一规则是否已成为习惯国际法规则,也不容易形成共识。更为重要的是,近年来在WTO法等领域国际法的碎片化现象日益增多,一些国际人权条约机构的扩权行为不断增加,类似国际海洋法法庭等国际司法机构的越权行为更加凸显,在国际法院的判决中法官的独立意见也越来越多等。这些新的动向,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目前国际社会各利益攸关方,包括主权国家,为了寻找法律依据以维护其自身利益,不惜对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片面地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解释。因此,中国国际法学者应更加重视国际法的解释和适用问题,以更好地维护中国的国家权益。

2.国际法的理论创新将进一步加强。近年来,国际关系出现了较大变化。中国国际地位明显提升,中国不但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而且在国际舞台上具有很大的政治影响力。在此背景下,国际法理论为中国整体发展战略和外交实践提供理论支撑的作用将更加突显;进一步加强中国国际法的理论创新,也成为新时代对中国国际法学者的必然要求。

3.增强国际法发展的中国话语权,将成为中国国际法学者的重要使命。随着中国综合国力的日益增强,中国国家利益涉及的范围日益宽广,贡献处理当代国际关系的中国智慧,贡献完善全球治理的中国方案,努力从根本上实现中国从国际秩序、规则和理念的接受者、参与者向建设者、贡献者和引领者转变,既是世界各国对中国国际法学者的期待,也是新时代中国国际法学者的应有担当。因此,中国国际法学界应基于新中国70年来的中国国际法理论与实践,提出在内容上具有中国特色,又能够被国际社会大多数国家接受的中国国际法理念或中国国际法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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