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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

2019-11-14林煜程

新生代 2019年18期
关键词:责任人民商法债权人

林煜程

一、前言

众所周知,在我国涉及民事领域的立法过程中经常被人们关注和重视莫过于民事责任制度,也就是我们普遍提及的连带责任制度。在我国民商法的具体适用中这一制度发挥了独有的作用,一方面旨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本应拥有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可以在面对外来的危险时能够在法律的保护下获得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可以推动商业获得最大限度地发展与完善。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当下涉及民商法连带责任方面的研究仍不够细致深入,因为没有科学合理的指导,因此尚不存在可以有效处理民商法中连带责任问题并理清其内部复杂关系的法律,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我国民商法的进步与完善。

二、研究民商法中连带责任问题及相应对策的关键意义

在我国法律的建立与完善过程中,连带责任制度已经成为目前急需补充与完善的部分,特别是在民商法的实际应用领域。虽然对民商法中涉及连带责任的相关问题加以贯彻并落到实处十分关键,但是就目前的发展情况以及未来趋势上看,我国民商法中对连带责任的定义较为模糊且缺乏系统性的解释说明。而理论界与之相关的研究也只是出于萌芽状态,细致深入的研究并不多。从实践阶段来说,即使民事纠纷中涉及到这一问题也往往采取忽视的态度,缺乏有效的实践自然无法合理地解决问题。在社会发展建设过程中,如何有效保障债权人以及相关责任人本应拥有的法定权益,并且将连带责任在法律实践中所具有的作用有效发挥,对民商法中涉及的连带责任问题展开深入的研究刻不容缓,基于现实情况提出具有一定建设性和可行性的优化方案,推动我国法治社会进入更加和谐稳定的状态。

三、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相关内涵解析

(一)连带责任的基本内涵

随着我国社会法治化进程不断推进,连带责任在很早就已经确立。追溯历史我们可以发现商鞅变法时期所推行的连坐制度与我国目前的连带责任有诸多相似之处,可以理解为连坐制度是我国最早确立并且特征较为突出的连带责任,它普遍适用于财产纠纷和刑事犯罪。但是随着我国社会发展速度日益加快,各行各业也在原有基础上得到完善,在社会不断进步的过程中连带责任也在与时俱进,采取弹性的调整使连带责任更加符合法律的相关要求。连带责任单单从字面角度需要重点考虑“连”“带”二字,也可以认为是双方通过签订合同也就在二者之间形成一条纽带,存在过错的一方和没有任何过错的一方依据法律规定对属于自身的责任负责。

(二)连带责任的基本特征

第一个基本特征指的是连带责任中所包含的责任人数量应该至少为两人,同时相关责任之间应该存在较为紧密的联系,一旦面对债务需要双方共同承担,换句话说也就是连带责任的基本特征表现在责任人之间所存在的某种特定联系。第二个基本特征是指连带责任作为一项与民事领域较为细腻严谨的责任,在贯彻与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中一方面需要明确的约定来加以保障,另一方面还必须具有法律上的明文规定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当责任人面对来自民商法连带责任的威胁和侵害后,完全可以借助法律的强大力量来保证债权人的权益免受来自外界的非法侵害。第三个特征是,责任人共同承担的债务只要其中某个责任人明确提出担负此项债务,那么责任主体中的其他责任人就不必对这一债务负责。

(三)连带责任的基本构成要素

从古至今连带责任在民商事领域具有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而通过研究可以发现传统的连带责任由四大部分构成,第一是具体实施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即连带责任一旦产生问题实际上就是不同于传统的商业民事行为,导致其无法以正常的发展状态继续进行 第二个就是会对最初的事实产生一定的威胁,对于债权人乃至相关责任人都会造成某种损害,前期所实施的具体行为有违法律规定,那么到了后期将会产生不可挽回的连带责任后果。第四是指主观过错。但是上述四个构成要素只是以往人们所理解的,随着社会和经济发展,现代民商法对于涉及到的连带责任进行了调整与完善。最为重要的一点就是如何明确处于连带责任关系中的当事人数量,通常需要至少存在两个才能更好地展开相关责任与义务分析,任何一个责任人都不能对债务持放任不管的态度,同时位于责任主体中的双方乃至多方之间还保持连带责任关系。第二点就是连带责任的产生是以债务关系为重要前提,也就是说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依据法律规定存在密不可分的债务关系。最后一方面是对民法中较为常见的客体物展开划分并进行归类,依据一定的分类标准可以将其划分为基础种类物和具有特定物,并且特定物往往其他物品无法取代的。

四、我国现阶段民商法中存在的连带责任问题

(一)民商法与相关执法程序的执行并不严谨

随着我国法律法规不断在实践中加以运用并落到实处,民商法为责任人和债权人所提供的法定保护权限不够严密,这就导致法规难以有效落到实处并发挥作用。而且二者所具有的联系也处于十分松散的状态,无法对连带责任进行有效地辨认与区分,这就造成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冲突无法避免,导致连带责任无法有效落到实处。因此,为了保证其可以在程序法中充分发挥作用并满足诉讼规则的具体要求,这就需要及时化解民商法与程序法在具体运用阶段所具有的联系松散问题,进而推动执法程序进入更加科学完备的阶段,保证债权人可以获得合法的经济收益。

(二)连带责任的认定水平缺乏一定的公正性

我国法律法规中关于连带责任制度相关内容的制定旨在将9违约风险控制在最小限度内,为共同承担某项责任的债权人和责任人提供经济上的帮助,同时确保经济交往可以畅通无阻。但是在现实生活中面对经济纠纷案件,连带责任会更多地体现在来自外部的救济,导致处理方式在某种程度上有失公正,最终只是一味地关注来自外部的连带关系却没有意识到内部所存在的“份额划分”的积极作用,导致连带责任经过一系列地认定后仍无法获得广泛的理解与认同。尤其是为大批量的商品交易进行担保时,连带责任虽然为债权人提供了某种程度上的保障,但是却将责任人之间的连带关系简单地进行判定。如果债务人有意逃避责任,那么法律就很难有效执行,同时债权人所应具有的法定经济保障也不复存在。

(三)诉讼时效方面的缺陷

以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实际应用以及具体落实为切入点,较为普通的案件通常都具有为期两年的诉讼规定。诉讼时间一般从诉讼成立之时正式开始计算,对债务进行合理地引导并在规定期限内按时履行,这个履行限定时间为两年。但是,在《担保法》的规定中,对债务诉讼时间所做出的规定中明确显示应在六个月内归还债务,而且没有对连带责任诉讼时间进行明确的说明,就种漏洞的存在为使一部分责任人有了可乘之机,即使具备还清债务的能力也会选择长期拖欠债务,使债权人原本拥有的经济效益遭受来自外界的威胁和损害,而且在现实生活中处理相关案件时存在严谨性不足的情况,表现出明显的盲目性。

五、针对现阶段民商法中连带责任问题的相应优化策略分析

(一)优化完善民商法落实过程中的连带责任制度

对民商法中涉及连带责任的诸多内容进行思考,随着长期发展连带责任已经逐渐融入到社会生活之中的方方面面,同时在法律法规的贯彻与实际应用中也较为普遍。但是相关规定仍然存在诸多有待完善之处并且实际应用中存在某些不确定性,这就需要采取一定的方法和手段来实现连带责任制定的不断优化,对涉及连带责任的各项规定作出明确的划分并不断细化,使其在实践运用阶段可以发挥针对性的作用。因此,对法律法规进行研究与制定的相关部门应对连带责任制定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让其在现实生活中的处理案件使发挥更大的效果。

(二)有效保护当事人的权利

对连带责任依法进行判定并落到实处的过程中,一定要基于现实情况展开案件调研,其目的在于进一步明确债权人和责任人原本具备的责任与义务,尽可能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免受侵害。另外,可以通过确定债务人的责任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外,连带责任制定的具体运用不能脱离真实案件,并且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做出适当的调整。

(三)对民商法中各个主体之间的关系进行平衡

应该基于经济发展情况对民商法中所涉及的相关主体关系加以平衡,使得民商诉讼案件在原有基础上上更加精确。倘若在执法过程中有新的债权人加入,应该主动调整多方之间的复杂关系,使得义务和权利可以依法得到履行。

六、结束语

总而言之,连带责任制度是我国当下民商法领域必不可少的法律制度,虽然目前的发展状况以及在现实生活中的运用仍有诸多有待完善之处,但是法律法规是处于不断完善的状态下,我国民商法领域中涉及到连带责任的相关规定终将由模糊走向明晰。因此,随着我国法治进程不断推进,必须要格外关注民商法连带责任相关制定的补充并使其趋近完备,找到可以使债权人和责任人双方保持稳定关系的平衡点,使我国社会秩序获得稳定健康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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