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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诉讼中的证据制度

2019-11-14李涛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云南昆明650504

新生代 2019年18期
关键词:勘验书证物证

李涛 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云南昆明 650504

一、问题的提出

中国古代的法律称为中华法系。作为世界五大法系的中华法系,曾对东亚法律制度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它历史悠久,留给今人值得继承的东西。我国的证据制度走过了从野蛮到文明的历程。在其形成和发展过程中有许多特别的价值取向。深入研究古代证据制度,对我国古代诉讼制度会有深层次的认识。

二、中国古代诉讼制度的发展历程

(一)口供证据制度

据历史记载,古代口供制度分为三个阶段:西周时期 秦汉魏晋南北朝 隋唐至以后。

西周时期审判人员渐渐注重“听狱之两辞”。《周礼》记载“五听”断案:辞听 色听 气听 耳听 目听。其中“辞听”称之为口供,审判人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自己的判断确定证词,判定案件。“五听”制度对后世审判影响深刻。辞听是中国早期口供制度。

秦君王已渐渐意识到采用询讯逼供方法获得的口供是最真实的。从秦时期对刑讯合法化的历史记载得知,口供在这时期证据制度中占有重要位置。汉朝,口供几乎成为审判最重要的证据。汉代法律均承认刑讯逼供,“会狱,吏因责如章告劾,不服,以掠定之”,换言之,定案可以采用各种逼供方法逼迫被告。

唐代,口供证据制度人性化,获取口供的方法和程序有明确的规定。刑讯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开展,每天拷问的次数不超3 次,总共拷问次数不超过200次,拷问程序完被告然仍不认罪,便反铐被告人。唐律规定“若赃状露验,理不可疑,虽不承引,即据状断之。”简言之,在确凿的证据面前被告人依然不认罪,可以根据“疑罪从轻”的原则进行定案。

宋元明清时期均采用了唐律中的口供制度,但是有些规定呈现出倒退的特征。如明朝时期,君主为了高度专权,设立了“锦衣卫”特务机构,刑讯逼供现象尤为常见。明清时期,摈弃了“疑罪从轻”的定案理念。

(二)证人证言制度

秦朝时期,证人证言制度已出现,睡虎地竹简载有办案记录。为探求“自杀者必先有故”于是“问其同居,以答其故。”大概意思是:自杀的人在生前必定有故人,问其同居的人,自杀的人是否有异常。反映秦代审判人员已经开始询问证人,将证人证言作为定案的依据。

唐律详尽规定了证人证言制度。“旬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者,因缺乏作证能力“皆不得令其为证”。为了定案,不仅对被告人进行刑讯逼供,还可对证人进行刑讯。“诸诬告人流罪以下, ……若前人已拷者不减,即拷证人亦是。”因此,唐律规定被告人在刑讯后仍不认罪的情况下,办案人员可以刑讯证人。

(三)书证制度

书证,指图画、符号、文字等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来陈述案件。西周时便详细记载了书证制度,《周礼•秋官》:“凡民讼,以地比正之 地讼,以图正之”。意思是处理民间纠纷,以邻里间的人证为依据 解决土地疆界纠纷,以图籍书证为依据。

唐律规定:官府认定的契书,是争讼时的合法证据。宋代,书证制度已经很完备。契约有了更多的分类:不动产买卖契约,动产买卖契约,典卖契约等,诉讼中规定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契约能作为争论的证据。

(四)物证制度

物证指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秦时,司法机关注重收集凶器,赃物等物证的记载,《封诊式》有物证相关的记载:甲,乙二人捕获丙、丁将他们私铸的钱币与器物送交官府,作为定罪的物证。从唐宋法律来看,在一定条件下,根据物证就可以定案,即“若赃状露验,理不可疑,虽不承引,即据状断之。”

宋代,《折狱龟鉴》成书于宋代,郑克在其所著的《折狱龟鉴》一书通过对各种破案、治狱经验的分析,系统总结了治狱之道、破案之术和定案之法,在理论上突破传统证据观念,进一步完善证据制度。明时期物证定罪的重要性更突显:盗窃、杀人等刑事案件,只要赃物、杀人工具等现场拿获,就可照例处刑。

(五)勘验检查笔录

与物证的收集、辨别和运用紧密相关的勘验制度在中国古代起源很早,形成重视勘验的传统。秦简《封诊式》关于查封、侦查、治理狱案的程序,其载有三个现场勘验的文书案例:一是杀人 二是缢死 三是挖洞偷盗。从这三个勘察文书来看,当时的长官在接到辖地内发案后,必须立即派官吏去现场勘验,勘验不仅要勘验现场情况,检验尸体的伤痕和有关情况。说明秦时司法官吏对勘验已总结一套办法。

唐宋时,中国古代的勘验制度发展到高峰。《唐律疏议•诈伪》规定对违法不检验或检验不实的司法官吏论罪处刑反映了唐代对勘验的重视。南宋时期分别颁行《检验格目》《检验正背人行图》规定了报检、初检,复检等法定勘检程序。对勘验人的规定:勘验人员应按照勘验的范围、时间,如实勘验,不受贿舞弊,违者论罪。这一时期勘验笔录作为法定证据的法律化、规范化。

宋代重视勘验,也推动了法医学的发展。宋慈《洗冤集录》从法医学的角度,通过大量实例,对许多容易混淆的伤亡现象的原因作了比较科学的结论,是中国古代出现的首部法医学专著。

清代也重视刑事案件勘验,清朝颁布了《验尸图格》:“命呈报到官,地方正印官随带刑书、仵作,立即亲往相验。仵作做据伤喝报部位之分寸,行凶之器物,伤痕之短长钱深,填入尸图。若尸亲控告伤痕互异,许再行复检,不得违例三检。”“检验不以实者有刑。”简言之负责检验的人员如不实要负刑事责任。

三、结语

我们可以看出古代证据制度在获取证据的手段和方法上,精华与糟粕并存。在中国古代的证据制度下很难实现证据制度的根本价值保护涉讼人员在诉讼中不受非法侵害。至今,刑讯逼供之类的现象仍在现实中大量存在。布罗代尔说:任何一部历史都是当代史,如何将古代遗产去粗取精借鉴于今,才是我们的任务和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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