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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立法让国家监察更有法治味

2019-11-04欧阳晨雨

浙江人大 2019年10期
关键词:处分权公职人员处分

欧阳晨雨

8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召开,会上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这是一部“势在必行”的法律。构建国家监察法体系,并不是制定和出台一部国家监察法后就此了事。對公职人员的政务处分进行立法,以法律力量确保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同样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不可或缺的一环。

当然,这也是一部循序“推进”的法律。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立法,并没有紧接着国家监察法快速出台。去年4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明确监察机关实施政务处分的依据、对象、程序,还明确了监委政务处分权与单位政务处分权的关系、对公职人员违法取得财务和违法财物的收缴主体等,进一步规范了监察机关的政务处分工作。

但是,对公职人员的政务处分,并不能止步于此。只有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进行立法,使之成为国家法律,与国家监察法一脉相承、榫卯咬合,才能更好地体现政务处分的严肃性和规范性。

政务处分法草案亮点不少。一是“集大成”。将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中有关政务处分的内容“统合”起来,实现了“零散”到“系统”的跃进。

二是“搭桥梁”。政务处分法草案将国家监察法的原则规定具体化,明确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主体及权限、程序和救济途径等要素,实现了处分与党纪、国法的有效衔接。

第三是“补漏洞”。就是将“违法的公职人员”全面纳入处分,包括:公务员,国企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和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之前,对于有些非党员的村干部,党纪政纪处分往往够不着,往往陷入束手无策的尴尬境地。如果政务处分立法得以通过,这些制度性漏洞将成为历史往事,法律对于公职人员的约束力将获得质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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