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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研究

2019-11-01申思

西部学刊 2019年12期
关键词:家庭暴力未成年人

摘要:从家庭暴力的主要特征入手,重点阐述家庭暴力對未成年人身心、家庭以及社会的诸多影响,针对目前现有法律的规定和困境加以分析,最后提出解决建议,即我国应当以未成年人视角完善法律规定,严格执行现有法律,建立严谨的事后处罚机制,并借鉴美国的强制报告制度,从多角度全方位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关键词:未成年人;家庭暴力;私法救济

中图分类号:D922.18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CN61-1487-(2019)12-0054-03

人权是在符合人类社会生存制度的同时,人类应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未成年人享有人权自不待言。但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因暴力行为自身的隐蔽性、固有属性导致的难以区分认定等原因,往往使未成年人的人权很难及时有效地得到救济和保障。而且,针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施暴者和未成年人民事权利的法定代理人往往是重合的,这也对未成年人权利的保护和主张产生了影响。大部分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这一群体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都受到很大的限制。因此,全社会应当给予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给予更多的法律关注和人文关怀,并建立有效的法律解决机制。

一、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特征

(一)主体的确定性

对未成年人施暴的主体主要是未成年人的父亲母亲、养父养母、继父继母等,遭受家庭暴力的被害人也往往是特定家庭的特定人。因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属关系较为固定,一旦形成这种关系不会随意变更,家庭暴力的双方主体也相对较为固定。未成年人年纪小,对监护人较为依赖,加之亲属关系的确定性,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一旦发生很难彻底杜绝。

(二)暴力行为的间断性和持续性

未成年人在未成年期间有很长的一段时间需要依赖监护人的抚养帮助,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家庭暴力往往是具有惯性的,所以暴力行为往往具有持续性。这样的持续可能会随着未成年人年龄的增长和自我保护意识的增强而有所减弱,但在短期内并无大幅度的差别。暴力行为的间断性是指在未成年人的生活中,家庭暴力行为可能并不是永续发生的,它具有一定的间断性和周期性。在某些特殊时期和特定场合,出于施暴者的内因或者外部因素的刺激,暴力行为可能突然发生。暴力行为的间断性和持续性特征导致未成年人的成长处于时刻提防与恐慌的环境,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都有着十分不利的影响。

(三)暴力行为的私密性

因为针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常被他人当作别人的家事而容易忽视,外部力量的援助很难到达家庭内部。且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极易发生在家庭住宅等私密环境中,外部人员很难注意到。未成年人因对成年人的依赖、自我保护意识的薄弱和向外提出诉求能力较弱等原因,其遭受的家庭暴力很难被外界知晓,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事实极易被拥有控制权的成年人所掩盖,外界对其保护的干预能力就相对较弱。家庭成员之间也会因“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观念而对家庭暴力事件默不作声,很难期待家庭成员之间对家庭暴力事件诉求于外部力量,如果不是发生了极为严重的暴力事件,一般的家庭成员都会选择沉默和纵容。中国传统伦理观念又认为,对家庭成员的检举行为是“大义灭亲”的,是不符合伦理认知的,这样具有明显局限性的认知价值更加导致共同家庭成员的放纵和忍耐。人们往往只注意到检举的行为是不道德的,却疏忽了因为自己的不作为导致未成年人身心受到严重损害,也同样是失职的。

(四)暴力行为方式的多样性

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家庭暴力主要包括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冷暴力。身体暴力是指对未成年人加以殴打、伤害等直接导致未成年人身体受到损害的暴力行为。部分学者将性暴力单独列为一种暴力类型,认为性暴力是和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并列的一种单独的暴力方式。但笔者认为,性暴力无需单独列为一种暴力行为方式。性暴力在一方面侵犯了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使尚在生理发育阶段的未成年人受到伤害;另一方面其侵犯了未成年人的性自主权,是未成年人被迫让渡了自己的性权利,这在未成年人幼小的心灵上会留下阴影,损害其精神健康,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从这两个方面考虑,性暴力可以根据其具体侵犯的权利类型归类至身体暴力或精神暴力中,没有必要将其设定为独立类型。此外,笔者还认为,冷暴力可以作为一种新类型与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并立。随着我国近年来社会发展速度的提升,女性受教育程度越来越高,这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我国离婚率的增长。核心家庭的分离造成孩子成长于单亲家庭中,负有主要监护义务的一方虽担负着主要的抚养义务,但再次组建家庭的概率是存在的。当未成年人的亲生父母分别组建新的家庭后,未成年人很容易受到两个家庭的排挤与冷落,新的家庭成员分流了对未成年人的关爱。未成年人在冷暴力这样缺乏关爱的环境下成长,对其身心健康也有很大的负面影响。

二、家庭暴力对未成年人的影响

(一)对其心理健康的影响

心理学相关研究表明,一个人的少年时期尤其是0—6岁期间的成长环境至关重要,将会影响一个人的一生。而成长在家庭暴力环境下的孩子,每天受到的教育和熏陶都是通过暴力手段发泄情绪或者解决问题,其养成不良习气甚至触犯法律的概率要比成长在健康家庭中的孩子更大。未成年人的习得能力很强,十八岁之前又是一个人身心成长的关键时期,在未成年时期内遭受的身体伤害和心理创伤会主动或被动地让未成年人习得。这将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埋下隐患,导致未成年人的内心在青春期甚至整个一生中出现自卑、焦虑、抑郁的情况。遭受家庭暴力会使得未成年人造成人格缺陷,形成冷漠、胆怯的性格,产生偏激的情绪和偏执的人格,成年后的社会交往难以开展,进而导致未成年人无法塑造健全的人格,从而引发更多的家庭问题和社会问题。数据表明,少年犯罪和少年自残、轻生的主要诱因之一是其在未成年阶段甚至幼年时期遭受过长期的暴力伤害,外界的暴力刺激导致心智尚未发展成熟的未成年人扭曲甚至畸形,从而引发一系列的极端行为。

(二)对其家庭的影响

由于暴力行为极易被未成年人习得,因此在遭受暴力的未成年人组建自己的核心家庭之后,未成年时期潜意识中习得的暴力倾向会体现在其新一阶段的生活中。典型的表现形式有:对自己的配偶施加暴力、对自己的下一代实施家庭暴力。笔者曾看过一幅极具讽刺意味的漫画:一个父亲在打一个孩子,而他的祖父边打孩子的父亲边说“叫你不要打孩子怎么不听”。这幅漫画耐人寻味,它充分地体现了家庭暴力的代际性和习得性。家庭暴力对家庭的影响更为隐蔽且不易被当事人察觉,很难通过有效手段加以规制,这种影响也值得社会各界加以关注。同时,这也再次说明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确有必要。

(三)对社会的影响

2010年10月20日的“药家鑫行凶杀人”一案在当时轰动了整个中国。在这里,不对该案的刑事方面进行过多赘述,仅对药家鑫的成长环境加以讨论。药家鑫归案后接受采访时表示,父亲对他从小就严加管教,父亲经常打他。他从小就成长在这样的暴力环境中,总是感到压抑、自私冷漠,缺少爱的表达,曾多次出现自杀的念头。家庭暴力对他的影响极大,这也是他后来走上犯罪道路的关键因素。這样的情况绝非个例,因家庭暴力造成人格扭曲而走向犯罪的青少年更是不计其数。在对青少年犯罪的统计中,因长期遭受家庭暴力而导致人格扭曲的情况占有相当大的比例。整个社会是由若干家庭和若干个体组成的,一个成长于家庭暴力环境下的人在走向社会后带来的隐患不容忽视。对未成年人施以家庭暴力的不良后果远不止涉及到被施暴者本人,对整个社会的危害不容小觑。

三、针对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保护现状及困境

(一)现行法律规定

根据现行的《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四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第六十二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二)未成年人家庭暴力的解决困境

首先,从目前法律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国家对未成年人人权保护的重视程度,也能发现法律为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所做出的特别规定,比如人身保护令。但同时我们也应当意识到,目前的法律规定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对施暴者的监督责任,主要落在了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的身上,但因为家庭暴力的隐蔽性和不固定性,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也很难及时发现并采取相应措施,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收效甚微。其次,未成年人不论对社会还是家庭都是弱势群体,其自我保护意识差,也很难通过自己的力量维护权益。出于伦理道德的考虑,未成年人也很难通过合法方式控告自己的监护人,而且法律未对未成年人本人的诉求手段加以规定,致使未成年人权益的保障存在诸多不便。若在他人冷漠旁观的情况下,未成年人的权利将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另外,由于我国的传统伦理,父母在一般情况下都是未成年人更为合理的监护人,所以在未成年人受到较轻的家庭暴力后,父母仍是其法定监护人,并不能从根本上有效的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同时,因未成年人人生观、价值观仍处于形成阶段,其监护人对其行为的约束和管教也在其义务范围内。我们很难明确地认定家庭暴力和一般教育之间的界限,而法律对此亦无明确规定,且很难加以规定。

四、针对未成年人家庭暴力的法律完善路径

(一)以未成年人的视角完善法律规定

现行法律缺乏未成年人对自己权益保护的有效路径,忽略了未成年人维权的主动性。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信息的畅通,未成年人的发育成熟度较以往已有了很大提升,未成年人对自身权益的保护意识较早期也有了很大进步。而现有的法律规定忽视了未成年人主动维护自己权利的可能性,使维权方式过于落后。但是法律可以与时俱进,对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途径加以重视。

(二)适当增强处罚力度并严格执行

目前我国司法机关对于家庭暴力行为往往采取更为缓和的处理方式,多数进行调解、教育,而忽视了法律中对该行为的处罚规定。因为针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往往是持续的、习惯性的,如果法律不适当增强处罚力度,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就达不到理想的效果。虽然处罚不是唯一的手段,但如果没有处罚或处罚较轻,施暴者可能会变本加厉,使未成年人长期处于暴力的成长环境中。法律的规定仅仅是一方面,执法人员也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按照暴力的不同程度,在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加以处罚。否则,法律的权威将受到破坏,对未成年人保护的规定形同虚设。

(三)建立事后处罚机制

因为家庭暴力往往有一定的间断性、隐蔽性和不定时性,导致执法者很难在施暴行为发生时及时发现并固定证据。我国现有法律也未对此种情况加以特殊规定。故笔者认为,我国法律应建立事后处罚机制,完善见证人指证等相关规定。从法律的角度避免施暴者存在可乘之机,以执法者没有证据为由对未成年人加以暴力侵害。

(四)借鉴美国强制报告制度

为防止“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冷漠心态和“各家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的逃避行为,我国应借鉴美国法律中的强制报告制度。对报告的主体、报告的情形、报告的内容以及未能报告的责任和例外加以明确规定。我国现有法律仅对部分权利人赋予了该责任,但多数人并未严格承担起这份责任,导致未成年人本就不多的救济途径变得更加狭隘。

五、结语

保障人权始终是世界各国的重要话题,更是我国法治一直以来的价值追求。保障未成年人的人权是人权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而防止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则是保护未成年人人权的有效途径。因此,社会各界应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给予更多的关注,让未成年人在和谐、向上的环境中走向社会,成为国家的有用之材。

参考文献:

[1]胡向阳,段喆斐.家庭暴力下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保护[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7(5).

[2]杨志超.美国强制报告制度对中国老年保护的启示[J].法学论坛,2013(3).

[3]孙存.未成年人家庭暴力问题及防治对策研究[D].兰州:甘肃政法学院,2017.

作者简介:申思(1995—),女,汉族,黑龙江哈尔滨人,单位为黑龙江大学,主要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

(责任编辑:冯小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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