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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的思考

2019-11-01陈冉

西部学刊 2019年12期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

摘要: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从建国以来实施的一项基本诉讼制度,是中国诉讼法中的重要制度,人民陪审员发挥了很好的参与和监督作用。但是,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制度在立法、实践操作中均存在一定的问题,产生可能影响法院的公正判决的结果。通过对我国选任人民陪审员的制度以及实践中的运行情况进行阐述,对目前人民陪审员在选任条件、选任人数、任期等方面存在的部分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降低选任门槛、增加基数、缩减任期等完善选任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陪审制;人民陪审员;选任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CN61-1487-(2019)12-0051-03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概述

(一)陪审制概述

陪审制是国家司法机关吸收普通公民参加审判活动的重要制度。其起源于古罗马与古希腊,由贵族会议或是民众大会对案件进行裁决。受到宪法保障的现代陪审制在英国诞生,却在美国得到充分发展和运作[1]。

陪审制主要适用于普通法系的国家,指的是从普通的大众中筛选陪审员,由陪审员参与到法院的审判中,对法院所审理案件的事实加以认定的司法制度。在这种制度下组成的陪审团,暂时给予他们参加审判的权利,使得一批非专业人员在很大程度上参与解决诉讼案件[2]。区别于英美法系的陪审制度,大陆法系国家的陪审制度主要采取的是参审制,指的是在审理过程中,由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审判庭,陪审员不仅仅做出事实认定,还要和法官共同解决法律适用的问题,并且与法官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二)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陪审员制度由1954年《人民法院组织法》予以明确。“文革”期间,人民陪审员制度被废止,处于停滞阶段。改革开放后,陪审制度得到恢复,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李鹏1998年曾经在全国人大会议上提出:“中国要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中国的司法改革进程中要通过人民陪审制度来深化审判的公正。”后续通过的《人民法院组织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人民陪审员制度。2018年4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正式以专门法的形式对人民陪审员制度加以明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以下简称《人民陪审员法》)并于同日公布施行。2018年8月司法部、最高法院、公安部印发《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使得人民陪审员在制度上得到完善。

根据中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在审理一审案件时,合议庭可以由人民陪审员和审判员组成,由此可以看出人民陪审员主要参与人民法院的一审案件,人民陪审员和审判员一起组成人民法院一审案件的合议庭。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二十一条,对于案件的认定,根据合议庭的人数进行了不同的规定,当审理案件的合议庭是由三个人组成时,人民陪审员可以对于案件的事实情况及法律适用,独立行使法律所赋予人民陪审员的表决权。当审理案件的合议庭是由七个人组成时,人民陪审员只能对于案件的事实情况,独立行使法律所赋予人民陪审员的表决权。而对于法律的适用加以限制的案件一审,人民陪审员在法律适用上无法行使独立的表决权,只能在案件的合议中表达相关的意见。综上所述,我国对于人民陪审员在制度上的规定与其他国家有明显的不同,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相比之下存在很大的区别,中国结合了大陆法系的参审制和英美法系的陪审制,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员制度。

二、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的总体评价

(一)選用分离,体现公正性

从司法部、最高法院、公安部制定的《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第四条可以看出,人民陪审员以往由人民法院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选任,在新的选任办法中,由司法行政部门起主导作用,由司法行政部门和各级人民法院、公安机关联合开展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再由人大对陪审员予以委任,各级法院随机任用的人民陪审员的筛选制度,避免出现人民法院由于工作需要选任相应的人选,造成人民陪审员专职化、固定化的情形,使得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机制更加完善、公正。

(二)扩大范围,体现广泛性

《人民陪审员法》第五条规定: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这改变了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中规定的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将人选学历条件降低,扩大了人民陪审员选任的范围,让更多的人民群众能够参与到人民陪审工作中,体现了人民陪审工作的广泛性。

(三)随机抽选,体现代表性

从《人民陪审员法》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可以看出,人民陪审员最初的人选是从居住在各地行政范围中的居民名单中抽选的,在抽选的时候是随机的并以最终选任人民陪审员五倍的人数作为基数,再对抽选基数中的人民陪审员进行抽选,抽选的方式也是采取随机方式。选任人民陪审员需要经过两次抽选,第一次是用作资格审核,要求是最终选任的人民陪审员五倍的人数作为基数。第二次是用作最终的抽选,从第一次随机抽选中,再次随机抽选通过资格审核的人选作为最后入选的人民陪审员。经过这两轮“海选”一般的随机抽选,使得人民陪审员的代表性增强[3]。通过随机抽选的方式,从人民群众中选出代表进入人民陪审员的队伍,参与案件审理工作,体现出人民陪审员的代表性[4]。

三、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学历、年龄要求依然过高

在学历上,《人民陪审员法》第五条要求一般人民陪审员要拥有高中及以上学历,虽然与以往相比要求有所降低,但依然限制较大[5]。高学历固然有利于与法官的沟通,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意义在于“将民众朴素的情感、价值观和伦理道德等融入到法律之中”,通过借助人民群众朴素且真实的道德情感,来协助法官使得判决结果符合社会道德准则。因此,人民陪审员的能力不妨碍其对案件形成认识,不应该对人民陪审员设置较高的学历要求。年龄上,要求人民陪审员年满28周岁,将年龄要求提高,选任的人民陪审员的社会阅历也会更加丰富,有利于审判工作。然而,现今社会处于飞速发展的阶段,各种科技信息、互联网、大数据等新兴技术行业领域,年轻人有着更加明显的优势,让年轻人加入人民陪审员队伍,会有利于新兴技术行业领域的庭审。因此,不宜对人民陪审员的年龄设置太多的限制。

(二)选任人民陪审员的人数不足

法律规定,选任人民陪审员要通过两轮的随机抽选。在第一轮随机抽选中,是以最终选任人民陪审员五倍的人数作为基数,对基数产生的人选进行资格的认定。第二轮再从通过资格审核的人员中随机抽选最终的人选,最终选出的人民陪审员的名额数规定是不低于本院法官数的三倍。按照规定的基数随机抽选确定的人民陪审员数量还较少,各法院员额法官的数量本来就严格的受到控制,最终选出的人民陪审员名额的数量,相对于法院的案件数量来说还不能很好地满足审判的需求[6]。人民陪审员数量少,法院受理的案件多,容易产生专职化、固定化现象,逐渐催生出陪审的固定人员,都是同一批人参与法院案件的审理,反而影响到陪审制对于审判公正和民主监督的作用[7]。

(三)人民陪审员任期过长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采取任期制,根据《人民陪审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陪审员任期为五年,一般不得连任。五年任期本已经过长,且没有完全禁止人民陪审员的连选连任[7],这就使得任期届满的人民陪审员仍然有机会继续连选连任,造成人民陪审员的任期延长。更有甚者,将任期长的人民陪审员作为先进事迹予以表彰。相比之下在普通法系的国家如美国对陪审员的任期作出限制性的规定:“曾于过去一定期间(12个月到24个月不等)内担任过陪审员的人可以得到豁免”。人民陪审员过长的任期会造成很多弊端,往往在实践中形成“准法官”“固定的陪审员”的现象,从而影响陪审制对于审判公正的作用,不利于发扬司法民主和发挥陪审员审理案件的积极性。

(四)法院过多参与到选任工作中

人民陪审员改由司法行政部门起主导作用,由司法行政部门和各级人民法院、公安机关联合开展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根据《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相关规定,人民法院除了确认本辖区的人民陪审员的名额数之外,还参与随机抽选、信息采集、资格审核、走访调查、当面考察、征询意见、确定拟任命人选、提请任命的全过程,过多参与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工作,有的人民法院还是有选任其认为好用、方便的人选的倾向,造成在选任人民陪审员过程中的不合规现象。

四、完善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的建议

(一)降低学历、年龄的限制

董必武指出:“人民陪审员能把人民群众的生活经验和法律意识、道德观念带到法院里来运用。”人民陪审员作为人民参与司法的重要制度,不应在学历、年龄上作过高的限制。人民陪审员的加入,最重要的是将人民大众的良知融入到司法审判工作中,因此,在学历上建议取消限制,改为具有正常的听說读写文字能力,能够理解案件事实的人,以便更多的人参与人民陪审工作,真正体现人民陪审的大众性、广泛性[8]。在年龄上,一名成年人所具有的经验和良知,已经有足够能力掌握和判断审判案件的事实情况,加上现今社会科技发展日新月异,应当吸纳更多的年轻人参与到人民陪审员的工作中,在参与案件审理的同时,也是对青年人推动普法教育的过程。因此,建议将人民陪审员的年龄限制为年满二十三周岁。

(二)增加随机抽选人民陪审员的基数

人民陪审员在筛选过程中的基数要加大,从而使更多的群众有机会参与到人民陪审工作中来。目前采取的随机抽取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体现人民陪审员的代表性,但由于随机抽选人民陪审员的基数不足,两轮抽选所规定的人民陪审员数量限制,导致最终选任的人民陪审员人数不足,难以避免出现人民陪审员专职化、固定化的情形[9]。因此,建议在选任人民陪审员的第一次的筛选时,根据最终选任人民陪审员人数的十倍及以上的人选,进入到陪审员的后续审查工作中,第二轮再从通过资格审核的人员中随机抽选不少于本院员额法官的数量的五倍及以上的人员,作为最后选定的人员。通过增加随机抽选人民陪审员的基数,扩大参与陪审工作的范围,从而在弥补员额法官数量的同时,更好地推进审判民主,让更多的人参与法院的案件审理工作。

(三)缩短人民陪审员的任期

目前立法规定的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五年显得太长,建议立法将其修改为一年或是两年,并且严格禁止在一定期间内连选连任,确保人民陪审员能够不断流动[10],让更多的人能够参与司法民主,通过参与人民陪审工作提升法律意识,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工作积极性,避免出现专职人民陪审员的情况,避免长时间参与人民陪审员工作,在观念上产生“准法官”的情形。通过缩减人民陪审员的任期,将五年的任期缩短为一年或两年,能够有利于人民陪审员的流动,发挥出人民群众对案件审计的积极作用,真正将人民群众的朴素观念融入法院的审判工作中,充分体现司法民主。

(四)选任过程减少法院的参与

根据人民陪审员选任分离的要求,法院不该过多参与,应适当回避人民陪审员选任。应该再次明确由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来主导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法院只应涉及确定选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数量,至于随机抽选、信息采集、资格审核、走访调查、当面考察、征询意见、确定拟任命人选,应该由司法行政机关作为主体,来推进相应的选任工作。

五、结语

人民陪审员制度具有民主、公正、人道的价值,有利于实现审判公开、司法的独立与廉洁,提高司法效率,增强裁判的可接受性。尽管中国目前的人民陪审员在选任制度中存在诸多的问题,但此项制度是我们应该要坚持的,而且要通过深入推进司法改革,不断完善立法,使其能够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价值与意义,实现司法的公平与正义。

参考文献:

[1]肖寒.中外陪审制度浅谈——兼论我国陪审制度存在的意义及完善[EB/OL].

http://www.iolaw.org.cn/showNews.asp?id=17033.html.2014.

[2]中美联合编审委员会.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6.

[3]许林波.形式与实质:我国人民陪审员选任机制改革的双重视角[J].法学论坛,2018(3).

[4]张宝山.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参审质效提升[J].中国人大,2018(5).

[5]张梦瑜.审判中心视野下人民陪审员事实审的程序设计[J].法制与社会,2018(5).

[6]李东旭.人民陪审制度完善之思考[J].法制博览,2018(3).

[7]施鹏鹏.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历程及后续发展[J].中国应用法学,2018(4).

[8]段丽清.人民陪审员选任机制的研究[J].职工法律天地,2018(1).

[9]李爽.浅谈我国人民陪审团制度遇到的问题与解决对策[J].法制博览,2018(6).

[10]童莎.试议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J].法制与经济,2013(2).

作者简介:陈冉(1992—),男,汉族,福建福州人,单位为福州大学法学院,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法学。

(责任编辑:冯小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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