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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连带责任探究我国民商法

2019-10-21胡帆

锦绣·中旬刊 2019年6期
关键词:连带责任民商法

摘 要:连带责任认定属于我国民商法的重要内容,但由于存在相关问题和争议,近年来法学界围绕民商法连带责任开展了大量研究。基于此,本文将简单介绍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并基于民商法连带责任认定存在的问题,深入探讨民商法中连带责任认定问题解决措施,希望由此能够为相关研究和实践带来一定帮助。

关键词:连带责任;民商法;责任划分

前言

由于涉及发起人责任、担保责任、共同责任等多个责任关系,民商法被广泛用于各类经济纠纷处理,基于连带责任的合法经济权益及义务的保护与防范可获得充足依据。但在复杂多变的民商经济纠纷处理影响下,我国民商法连带责任条例的实用性不断下降,为改变这一现状,正是本文我国民商法连带责任认定开展具体研究的原因所在。

一、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

民法法律关系中基于债务偿还责任认定的民事责任认定条例属于最初的民商法连带责任,而随着经济发展与法律完善,连带责任逐步成为认定民商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连带责任发展为基本条例,可以将其简单理解为基于债权与债务关系,界定经济偿还责任判定的法律条例,也可以将其简单理解为其他相关责任(主要责任人)应负的连带责任,在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下,责任人的债务应由负连带责任的责任人承担,具体的责任划分需结合责任人偿还情况及偿还债务能力。在现阶段,我国的连带责任判断基于债务或债权人对民商经济纠纷关系中的过错责任关系作为标准,具体判断需结合道德伦理尺度,以此完成法律性质的裁断与处理。在具体的连带责任划分中,民商法以连带责任法律事实、相关责任人具体人数、债务关系的书面材料、债务人与债权人债务关系明确性、债务人独立承担债务等作为依据,固定的协议限制在民商法连带责任的认定中也发挥着关键性作用[1]。

二、民商法连带责任认定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民商法连带责任认定中,司法认定层面、责任划分层面、选择权使用层面存在的问题必须得到重视。

(一)司法认定层面

在我国民商法连带责任认定的司法认定层面,由于近年来经济发展影响下的民商法出现较大变化,司法机构在认定连带责任方面出现了一定局限和缺陷。深入分析可以发现,民商法中法规和基本条例属于认定连带责任的依据,但由于新的民商债务纠纷关系形式和变化因经济发展不断出现,财产归属、财产权利等传统债务纠纷不再是民商债务纠纷的绝对主流,背书、贴现等新形式的金融经济纠纷不断出现,这就使得单纯依照程序要求开展的民商法连带责任认定无法适应新形势金融经济纠纷引发的问题,相关人身及财产损失赔偿法律法规的缺失也对认定工作带来了较为负面影响[2]。

(二)责任划分层面

围绕债务关系的具体过失责任进行分析可以发现,民商法涉及的连带责任人承担着不同的债务责任划分,这种不同往往会催生民商法连带责任认定问题。以相关案例为例,在一次旅行途中,李先生从好友刘先生处借走其自驾出游,但由于酒驾李先生在旅行途中撞死了汪女士,汪女士先生因此将李先生告上法庭,而根据连带责任条例,刘先生作为车主需承担酒驾事故连带责任,而由于李先生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定刘先生全额承担酒驾赔偿损失责任。结合我国民商法连带责任的基本原则可以发现,应按连带责任比例划分确定刘先生的赔偿责任,而案例的最终判断则直观展示了民商法连带责任认定在责任划分层面出现的不足。

(三)选择权使用层面

在审判民商法律纠纷案件过程中,由于这类案件往往涉及多方多人间的经济纠纷,为提高法律审判效率,司法机构很多时候会擅自主张将未被起诉但涉及纠纷事件的连带责任人一并审判,这种行为很容易与责任自愿原则的落实产生冲突,如其他责任人自愿偿还所有债务,连带责任人本应免于偿还债务。因此,选择权使用层面的民商法连带责任认定问题很容易对民商关系友好發展造成负面影响,原告意愿也因此被忽视[3]。

三、民商法中连带责任认定问题解决措施

为顺利解决上文提及的民商法连带责任认定问题,本节针对性提出了解决措施,包括引入实体法和程序法、加强责任认定与分类、关注合理的诉讼请求、强化责任追究力度、关注诉讼时效性、完善相关法规制度。

(一)引入实体法和程序法

为解决上文提及的民商法连带责任认定问题,本文建议引入实体法和程序法。在判断共同侵权责任时,单纯的民商法在应用中很容易出现考虑不周全问题,连带责任认定的准确性和全面性将受到影响,案件的处理也会同时受到影响。因此,本文建议在连带责任认定中引入实体法和程序法,连带责任形式划分可得到实体法的支持,程序法则能够保证实体法更好服务于连带责任认定。以相关案例为例,王某和张某在抢劫中以找人的名义通过酒店前台实现了住户信息查询,由此选择了黄某作为抢劫目标,黄某因此损失价值数万元的私人财物。=黄某在警察机关抓获王某和张某后,将酒店同二人告上法庭,结合实体法规定,酒店本身存在的管理漏洞与黄某被抢劫存在直接关联,因此法院判处酒店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见实体法和程序法在民商法中连带责任认定问题解决中所能够发挥的积极作用。

(二)加强责任认定与分类

我国民商法对连带责任的认定存在一定缺陷,如每一个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份额未得到明确规定,不公正的判决很可能因此出现,法律的权限性和公正性将受到一定影响。考虑到部分案件涉及的侵权人数量较多,本文建议结合连带责任认定标准与行为法相关规定,负责审理和解决案件。还应针对性将相关诉讼细分为部分诉讼和共同诉讼,以此合理分类案件,即可为连带责任的认定提供支持,法院的工作效率提升也能够获得有力支持。

(三)关注合理的诉讼请求

为保证法律的公平性,法律制度实施空间的提供极为关键,这样才能够在相关案件中较好满足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当事人存在的合理诉求。在具体审理案件过程中,可供选择的程序制定和实施空间提供极为关键,由此即可更好满足当事人合理诉求,法律的有效实施也能够得到保障。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制度和谐的明确、规则的实用性保障、实体法与诉讼程序法的结合均需要得到重视,由此设计和制定制度,更好维护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结合实体法已有内容,即可更好为民商法中连带责任认定提供支持。

(四)强化责任追究力度

考虑到债务人在债务纠纷事件中不属于独立的事件相关人员,为更好实现连带责任的认定,必须保证债务人能够通过连带责任明确分类,同时保证债务人在连带责任中最少为两个,配合针对性的有偿追究,惩罚的合法性及合理性可得到保障,这一过程需结合实际情况及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认定和处理。在具体实践中,需重点关注债务人相互之间存在的书面协议,惩罚标准的划分可由此获得依据,整体惩罚问题可得到有效避免。同时,连带责任的认定和惩罚必须充分结合事件的具体情况,并保证认定和惩罚的准确性、合理性,围绕主要债务人开展的有偿责任追究也需要得到重视,配合不断强化的法律监管意识,即可有效解决上文提及的连带责任认定问题。

(五)关注诉讼时效性

在现阶段我国民商法连带责任认定中,诉讼实效性方面存在一定漏洞,因此必须完善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民商法的法治规范性与司法规则统一性可由此得到保障。在具体探索中,连带责任界定需得到重点关注,以此明确连带责任人的权利主张,并明确能够作为诉讼时效终止原因的任意连带责任人主张,这不仅能够为民商法连带责任认定提供支持,司法事件可信度也将大幅提升,法律纠纷问题的发生几率则能够得到实现有效降低。

(六)完善相关法规制度

除上述措施外,通过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制度,也能够较好服务于民商法连带责任认定问题解决。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民商法连带责任的相关规定护短完善,但仍存在的一定问题不应被忽视,如界定模糊、忽视连带责任认定带来的影响等。此外,对于不同案件来说,实际情况存在的较大差异往往无法在民商法连带责任认定中得到应有体现,为解决这类问题,必须通过不断分析和研究并参照大量案例,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制度,以此不断提升連带责任认定的权威性和准确性,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能够由此得到更好保障。

结论

综上所述,现阶段我国民商法在连带责任认定层面存在一定不足。在此基础上,本文涉及的引入实体法和程序法、加强责任认定与分类、关注合理的诉讼请求、强化责任追究力度、关注诉讼时效性、完善相关法规制度等内容,则提供了可行性较高的民商法连带责任认定优化路径。为进一步提升民商法连带责任认定水平,针对性开展的立法和执行角度相关实践必须得到重点关注。

参考文献

[1]陈禹希.论我国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认定和处理[J].现代交际,2017(23):56-57.

[2]陈慈梅.民商法中连带责任认定解读[J].法制与社会,2017(10):276-277.

[3]石梦凡.关于我国民商法中“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困惑及立法构想[J].法制博览,2016(24):214-215.

作者简介:

胡帆(1994-6),男,江苏南京人,汉族,大学本科,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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