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知识产权法的公共领域理论研究

2019-10-18刘聪

法制与社会 2019年27期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认识

摘 要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水平的提高,知识产权的公共领域理论被应用在更广泛的用途,公共领域和知识产权的保护十分重要,对我国经济建设与社会关系的维持有着积极的作用。鑒于此,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围绕着知识产权法的公共领域理论展开论述,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合理化建议,希望可以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 知识产权法 公共领域理论 认识

作者简介:刘聪,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院法学院,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9.340

所谓公共领域,实质上是知识产权的效力所不及的知识领域以及知识的相关方面,它不单单是抗衡知识产权不科学扩张的武器,而且还可以妥善处理对知识产权不科学扩张的相关问题,同时还是保障其制度可以顺利运作的工具。

一、公共领域的概述

(一)公共领域概念界定

公共领域其英文是“publicdomain”,从中国人的角度来讲,属于舶来品,最初用在罗马法中,叫做“public juries”,翻译过来以后都叫做公共领域。公共领域主要由以下两个部分一同构成:其一,词汇公共;其二,领域。公共领域主要强调的是大环境,是介于政府以及私人领域区间的一种区态。该领域内,充分的展现出与私人领域专属性的区别,同时也是与政府等相关权利存在不同而语的领域。

从当前的发展趋势来看,学术界对公共领域有主性的说法尚未达成一致。二元则认为该领域可以向广大人民开放,属于无主领域,且该领域并不会得到相对应的保护。

其次,该理论表达的看法不具有全面性,如“Tyler” 观点:假如公共领域没有了知识产权的保护,那么资源会被任意的破坏侵蚀,在未来定会使相关地区的公共领域健康发展受到阻碍。

据此,该理论中所提倡的公共领域的开放性,具有一定的可行性,但无主性却是片面的观点。

(二)公共领域在知识产权制度中的表现

公共领域与知识产权法两者之间存在着相互辩证的关系,这种关系反映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公共领域与知识产权共同发展的目标,这对于强化我国社会上各项知识产权的价值,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及其参考建议。

在多方面理论研究过程中,还发现公共领域在知识产权制度中有着明显的表现,其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众所周知,对于知识产权的产品来讲,当知识产品超过保护期,将自然流归于公共领域中来。因此,保障知识产权保护的期限,从立法层面限定合理的保护期,才能避免知识产品过早流入共领域当中。

第二,除此之外,另有知识产品内容在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之外的,应按照《著作权法》中各项条例要求确定知识产品与公共领域之间的关系。《著作权法》中明确指出,著作权并不限于法律法规以及各项规章条例规定。因此,这就需要对各项知识产权权责归属展开有效分析,并按照分析结果对各项知识产品实施客观性描述,了解《著作权法》以外的知识产品与公共领域之间的关系。

第三,如权利人自身主观意识放弃知识产权的各项对应权利,则就可以将相应知识产品归于公共领域当中。如果一个知识产品涉及的权利人比较多,则应分析权利人在众多权利人中权责占比,继而判定知识产品归属。

除此之外,在不受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里,如:科学发现、疾病诊断治疗方式和动植物品种等,这三种不受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自然可归于公共领域当中,便于后期综合描述提供有效参考依据。在这一过程中,还需要相关人员从多个角度出发分析知识产权与公共领域之间的关联性,有效避免知识产品归属出现问题,继而强化知识产权法权责比例。

二、知识产权的公共领域理论的认识与解释 

(一)“知识共有物”与无形物的公有

针对知识共有物来说,同样存在着范围的约束。通常情况下,知识共有物在客观世界中发挥着绝对主角的作用,它是广大人民群众可以适用的知识内容,但是这并不代表着人们都可以肆无忌惮的使用或获取。假如站在知识产权领域的立场来讲,没有受到法律保护的部分、没有被法律进行确定的部分,实质上就属于知识产权法的公共领域,其涵盖的面非常广泛,形式更是各式各样。

针对无形物的共有来说,充分的彰显出公共领域的建立。结合相关原则构建了一个比较典型的公共领域问题,该公共领域会对知识产权的扩展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

(二)“公众的权利”与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领域

就“公众的权力”理念而言,站在某一立场上来讲,共有物的随意应用也是其财产的组成部分,知识产权的权利并不仅仅代表着我们允许他人使用的时候他人才能够使用。反之,它清楚的明确了人们有权免受他人财产限制的领域。换句话来说,无形的公有交换公共领域,能够充分的展现出公有的重要的财产权。实际上,假如劳动者的主张和相关公众主张之间存在歧义时,那么这个时候应当以公众的主张为主。

从知识产权法的角度来看,知识产权属于私权,而这种权利的身影出现在了公众的自由权利与公共利益当中。针对知识产权法框架来说,很多内容有着较强的公共财产性质,不能将其纳入到私人财产权中。公众的权利的产生从某种意义上来讲,主要来源于知识产品的社会性。

(三)“公众的权利”、公有领域与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精神

我们从知识产权法的角度来看,无论哪個知识产品里面都包含了两种互相对立的权利,实质上是创造者的权利以及公众的权利。这两种权利不仅是相对立的状态,在某种情境下还会造成冲突的情况。造成这种情况的重点是,劳动者对其创造出来的劳动成果具有不刊之论的财产权。也就是说除了自己之外,任何人都没有权利使用他人劳动成果,然而将公正的权利考虑在内时,还应当留出适当的份额给公众,这就要采取针对性的手段妥善处理好“公众的权利”、公有领域和知识产权法的利益这三者之间的关系。

三、优化知识产权法公共领域理论的措施

(一)完善知识产权制度

为实现知识产权法公共领域理论优化的目标,必须建立完善合理化的知识产权制度,并要求相关人员遵循各项制度开展知识产品综合管理工作,妥善处理知识产权法与公共领域理论之间的关系,才能确保维护我国社会整体利益。在我国公共领域界定不断改变的条件下,知识产权法对于各项知识产品专有权保护也发生一定改变。

因此,在知识产品保护时应从社会公共知识产品的角度出发,继而构建标准合理的知识产权制度。与此同时,还需要改善公共领域中知识产品保护缺陷,确保知识产品更好的归于公共领域,进一步提升知识产品综合管理效果。

在对知识产权制度实施优化更新的过程中,不仅需要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还应结合当前我国相关法律要求对知识产权制度实施有效改革,尽可能的缩小知识产权制度与相应法律制度之间的差距,在保护各项知识产品的同时,避免公共领域受到外在因素的侵蚀。一般来说,在构建知识产权制度时,还应对公共领域中知识产权内容展开全面分析,了解各项文化与公共领域中知识产品之间的关系,并结合相应分析结果做好知识产权制度完善工作。

(二)预防公共领域滥权

就目前来看,我国知识产权法中公共领域还存在主体缺失的问题,难以满足知识产品综合保护要求,因此,导致公共领域知识产品保护受到严重影响。基于此,应对不同用途的知识产品实施有效划分,并结合相应划分结果改善公共领域无偿缺陷。赋予各领域知识产品一定实用价值,从而避免公共领域中知识产品出现过度消耗的问题。与此同时,还应促进公共领域知识产品的创新和传播,利于催生出新的公共知识产品;同时在公共领域知识产品的保护上可以设计具有层级的保护,一些被过渡使用的公共产品可以适当的提高税费,而针对一些较为冷僻,内容却十分丰富的公共知识产品可以适当的降低税费,以促进对一些冷僻优秀文化的开发和利用。

(三)开启有偿制度

在进行知识产权法公共领域理论保护时,还需要结合有偿制度的支持。对公共领域各方面开发和利用有一个全面的掌握,并根据知识产权实际情况确定的固定的补偿额度。在有偿制度的支持下,还能对知识产品使用者实施综合限制,避免知识产权使用者摽窃重点知识内容,有效保障知识产权权责属性,进一步彰显知识产品法律内涵。

对于知识产权法来说,其中有偿制度本身属于各项知识产品归属的重要产物,其中还融合一定知识产权以外的内容,确保知识产权能够更好的接受公共领域保护。

对于公共领域中的知识产权来说,还需要国家和社会在相互配合的条件下开展知识产权监管工作,并在这个过程中考虑公共领域的界定范畴,保障公共领域与政府机关和产权持有人之间的关系,进一步提高各项知识产品管理,使得知识产权法的作用效果充分发挥出来。

四、结语

就发展中国家来说,可以依赖于公共领域抗衡知识产权的不科学扩张,保障社会的公共利益。同时在构建相关领域的基础上,发展中国家一定要保持理智的头脑,谨记在应用公共领域的能力上尽可能缩短和发达国家之间的距离。

参考文献:

[1]冯中威,李春华.知识产权法在公共领域中的应用[J].法制与社会,2018(16):239-240.

[2]孙晓杭.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领域保护[D].黑龙江大学,2014.

[3]张艳梅.论知识产权法的公共领域:利益冲突之镜像[J].社会科学战线,2013(8):257-259.

[4]冯晓青.知识产权法的公共领域理论[J].知识产权,2007(3):3-11.

猜你喜欢

知识产权法认识
知识产权法的制度创新本质与知识创新目标
浅论利益平衡原则在知识产权法中的作用
简析知识产权法中的民法基本原则应用
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关系探讨
探索规律中感悟和认识“重复”的奥妙
对偶修辞格的研究述略
试论会计规范研究方法的剖析与回归
信息技术与小学数学课程整合摭谈
浅谈如何做好新时期的信访工作
探析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