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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西班牙公证

2019-10-18杨婵

法制与社会 2019年27期
关键词:大陆法系公证法定

摘 要 西班牙法律体系是典型的大陆法系。其公证制度具有极强的大陆法特征,在公证制度设置、公证地位法定、公证人选拔并定期培训、公证事项等方面,是从事公证工作可借鉴和研究的。

关键词 西班牙 公证 法定 大陆法系 司法辅助

作者简介:杨婵,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

中图分类号:D955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9.356

笔者偶然接触到西班牙公证,就惊讶于西班牙公证制度的悠久、成熟、规范,进而对西班牙公证制度进行了关注了解。

西班牙于1931年建立共和国,当年就颁布第一部《宪法》,西班牙历史上虽然是一个海洋强国,但是从立法之初,其法律体系都是典型的大陆法系。而西班牙公证法律制度作为西班牙整个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天然具有极强的大陆法特征,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点。

一、公证制度历史悠久,制度设置完善

西班牙公证法于1862年就颁布了,距今已经有150年的历史。西班牙公证法共有142条,法律设置非常完善。1935年颁布了配套公证法《公证规章》,1994年经修订又颁布了新的《公证规章》。

二、公证地位法定

一方面,公证法保障公证人享有崇高的社会地位,明确公证员是公职人员,《西班牙公证法》第1条规定:“公证员是依法证明缔结契约,合同以及其他法律行为行为合法的公职人员,公证员属于整个国家的公职人员中的一类。”以及新版西班牙《公证规章》第22条:“西班牙公证人由司法部以国王的名义任命,实行终生制。”

另一方面,公证处必须依法设立,西班牙公证法对于公证处的设置,包括位置、环境、地址变更等方面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西班牙公证法》第3条的规定:“设立公证处是为了服务于公众,公证处的设立要考量办证的规模、出证的方便,设置公证处的地方要有好的环境和庄严的氛围。”以及第7条的规定:“公证处的常驻地点必须在创立时的注册地。”

三、公证人选拔严格,任职要求起点高

根据《西班牙公证法》第10条规定:“对于公证员的选拔,要在指定的日期之前提交申请,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是西班牙国籍,或者是任何欧盟成员国的国籍;(2)成年人;(3)没有无法完成公证职务的残疾或无能力行为;(4)是法学博士或硕士,或正在进行法学硕士的学习。如果是欧盟国成员,需要把学位证书做认证……”

四、对已任职的公证人严格管理并定期培训

公证人需定期培训,根据《西班牙公证法》第41条的规定:“公证员培训有指定的学校。每个学校培训该区域内的所有公证员。”

五、公证事项广泛、详实

公证实务方面法定公证事项涵盖经济、民商事、婚姻家庭、财产方方面面,内容极为详细具体。根据《西班牙公证法》第51-54条规定了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定公证事项,《西班牙公证法》第55-68条规定了继承方面的法定事项,第69-71条规定了债权债务方面的法定事项,第72-77条规定了招投标方面的法定事项,第78-80条规定了商业贸易方面的法定事项。

六、调解程序也是公证的法定事项

根据《西班牙公证法》第81条的规定:“1.有不同利益的纠纷可以在公证员面前调解,最终达成确定的法律文件;2.调解可以处理任何合同的纷争、商业、继承、家庭,只要不涉及到禁止的范围。”

笔者通过对西班牙公证制度的了解和学习,作为公证从业人员,对西班牙公证制度有以下几方面的思考:

(一)因为西班牙法律属大陆法系,所以西班牙公证法也有显著的大陆法特征

公证法在西班牙法律体系中被视为重大民事立法的配套法规,在民商事法律制度体系中自成一体,占有重要位置,为调整西班牙民商事法律活动起到重要作用。

显而易见的是:西班牙公证法明确公证是公权力,明确了公证人在从事公证法律事务活动中形式的是国家赋予的公权力。规定公证必须是实体证明而非形式证明,相较于英美法系的仅要求证明当事人的“签字、印鉴属实”的形式证明,西班牙公证法规定必须证明“行为、事实的真实、合法”。西班牙公证制度应归于一种“辅助性司法行为”,成为国家审判机关重要的补充和辅助。一方面,让大量的民商事活动在国家法律的有效监督下有序进行;另一方面,大大减少了审判机关的受案压力。

反观我国现行公证活动,虽然2005年颁布、2017年修正的《公证法》明确了“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但是,因为在形式证明和实体证明之间选择模糊,使得公证员往往面临如按公证程序规则出具签名、印鉴属实的形式证明公证书,事后当事人诟病公证员没有尽到作實质审查的审查义务;而当公证员为作实体证明要求当事人尽举证责任时,当事人指责公证员刁难群众,为群众办证设置障碍。让公证员陷入左右为难的尴尬境地。当然,从最近司法部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出台的几个规范性文件来看,我国公证也逐步向严格调查的实体证明的方向靠拢,我个人认为这是我国公证发展的正确选择。

(二)西班牙公证法院对公证从业人员入职实行严格的遴选,又对公证人的社会地位给予了足够的保障

换言之,公证以及公证人在西班牙享有崇高的社会地位。法律既规定严苛的选拔和培训制度,也规定了保障公证人的权利、收益、地位。作为一名公证从业人员的理解就是既保证公证从业人员的社会尊严,也要求从业人员要有崇高的执业操守,从而保证公证行业的整体品质。从这方面来讲,也是我国公证行业需要努力的方向之一。

中国公证制度经历了建国之初的创立到改革开放后的恢复重建和逐步发展成熟,对公证员的入职要求也有明确的标准。《公证法》第18条规定:“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3)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4)通过国家司法考试;(5)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伴随着中国公证事业的发展,公证员队伍也日益壮大,对公证员的选拔也朝着越来越专业化的方向规范。现在公证员的入职必须要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有了这项硬指标,让公证员的入口有了较高的起点。公证员入职后的培训,虽然各地行业协会都在根据自身条件不定期的进行,但是公证员培训制度化、常态化以及行业标准等方面没有以法规、法律的形式作出强制的约束。可以借鉴西班牙公证员培训的制度化、法律化,从中国公证事业的长远发展来看,这方面的工作我们有必要加强。

(三)笔者认为应该重点关注和研究的是

近一两年才进入我国公证活动的调解等司法辅助活动,在西班牙公证法规中早有明文规定。司法辅助对于我国公证领域是一项新生事物,而在西班牙,司法辅助是属于法定的公证事务范畴。

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扩大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司法辅助事务需求较大的地区作为试点工作重点,积累经验、以点带面,逐步扩大试点。到2020年底,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力争在所有地市级行政区试点,使每个“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人民法院都有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工作室;通知指出: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既要遵守诉讼程序,又要遵循公证程序。要梳理完善现有制度机制,严格执行,严密的监督,不能为完成司法辅助事务突破现有制度框架,违反公证程序。应当坚持需求导向,聚焦送达、调解、保全、取证、执行等司法辅助,合理确定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的业务项目。今天,我们研究西班牙公证法中有关调解等司法辅助的内容,可以为我们现在正在大力推动的公证参与司法辅助工作提供有益借鉴。

(四)从立法层面上来说

一方面,西班牙公证制度体系完整,不仅100多年前就颁布了《公证法》,而且在法律运行过程中,通过修订公证规章,对公证制度进行不断完善。另一方面,公证法调整的对象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服务面非常广,社会服务范围非常广泛。借鉴西班牙公证,从服务社会,拓展公证服务深度和广度方面,我国公证行业应该有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综上所述,了解西班牙公证制度,思考公证法在公证的法律定位、公证处的设立、公证人的录用、公证的管理和纪律要求、公证人的培训、法定公证事项等方面的法律设置,对于我们从事公证工作的人员来说,从中可以借鉴获取不少有益的东西。今年是公证法颁布12周年,不久前公证从业人员也以不同形式宣传公证法。中国公证事业从无到有,在较短的时间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在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发挥着应有作用。与此同时,成长中的我国公证事业也面临着高速发展出现的瓶颈,特别是近段时间公证行业正遭受着某些方面的某些人的质疑和困扰。它山之石,可以攻玉,在全球經济一体化的新形式下,学习借鉴他国公证法律规定,作为公证从业者,可以以新的视角去审视,以新的思维方式去思考我们所从事的行业,不断作有益的探索,共同推进中国公证事业走向更加健康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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