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卧龙区检察院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专题调研报告

2019-10-18朱鹏冲

法制与社会 2019年27期

摘 要 近三年来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按照上级部署要求,立足基层检察工作,积极分析查找现阶段信访工作中的问题及原因,总结源头预防和化解的举措,通过强化法治理念,严格落实“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工作部署,加强队伍建设,提升处理信访案件能力,旨在更好处置涉法涉诉信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关键词 涉法涉诉信访 源头预防 “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

作者简介:朱鹏冲,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检察官助理,主要从事控告申诉、涉检信访工作。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9.322

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近年来,中央相继出台关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方面的一系列意见,这些意见对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统领信访问题处理,将诉访分离、尊重司法权威、信访事项依法终结退出、禁止越级上访、依法惩处非法上访行为等核心原则贯穿始终,对保障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在法治轨道运行,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2017年监察体制改革完成以来,卧龙区人民检察院共接收各类信访案件112件,经甄别,实际受理辖内信访案件93件,及时分流至各部门办理,使之进入诉讼程序;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19件,移送至相关部门办理并告知信访人。近期,我院对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深入分析了当前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一、涉法涉诉信访反映出的执法问题

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本质上是为了更快更好地解决群众的诉求,接受群众的监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但是由于该项工作在很多方面还有待完善,基层检察机关在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过程中还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

(一)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入口不畅

一是群众反映的问题常涉及多部门,部分基层检察人员思想认识不到位,认为能推则推,能拖则拖,有的认为案件实体没有问题,导入司法程序的意义不大,不愿意受理,致使有些能够依法导入司法程序的案件无法顺利进入法定程序;二是涉法涉诉信访从大的信访体制中分流出来较为容易,但具体导入哪个政法部门却较为困难,这就会出现当事人多头申诉、多头受理,执法部门不理不问以至于相互推诿,导致当事人投诉无门的现象;三是由于地域、文化的差异,对于检察机关控申部门的接访规范、接访要求规定的不是很全面,造成接访工作较为随意、不确定等问题,影响控申部门的接访效率,这些问题都导致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入口不畅。

(二)信访办理机关之间统筹协调不充分

各机关部门之间缺乏相互配合和信息共享,存在相互推诿、各扫门前雪的情况。特别是对“三跨三分离”(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人事分离、人户分离、人事户分离)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缺乏制度化、经常化的协调办理机制。另外,因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存在的认识不统一,导致信访案件不能及时处理现象也一定程度存在。例如,反映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报案后迟迟不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决定,由于公安机关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决定,是检察机关启动立案监督的前置条件,如果当事人直接向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院不予受理,建议公安机关进行立案审查进入诉讼程序,公安机关认为不是刑事案件,把其作为普通信访案件处理,导致当事人反复到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上访,使本来可以作为诉类处理的事项蜕变为缠访、闹访以至于越级访、违法访。

(三)信访案件处理能力有待加强

一是对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办理不到位,信访案件没有得到切实有效地处理,一些能够依法导入司法程序的案件无法进入法律程序,造成部分信访案件长期滞留。

二是理念不新。基层检察机关在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时,缺少新的处理理念,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的方法较为单一,使得基层检察机关化解矛盾工作较为被动,影响了办案的效率。

三是缺少有效地矛盾纠纷排查机制和预警机制,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隐患,没有做到早发现、早稳控、早报告、早处理,致使矛盾纠纷激化、升级。

四是基层检察干警对群众的诉求了解不够深入,上访的多,下访、巡访的少,主动到基层了解群众诉求的少,缺少调研分析和研判,对群众的实际诉求了解不到位群众表达诉求的渠道不够开阔。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检察机关自身原因

一是重办案轻信访观念根深蒂固。办案中缺乏信访风险预警意识。

二是对案件处理的过程不够公开,引起上访人的猜疑。

三是办案过程中释法说理不及时、不到位,未能及时化解群众疑虑。

四是工作方法简单,检察机关仍部分存在执法不公、办案质量不高等问题,客观因素造成瑕疵案、错案,再加上工作人員处理方法简单,导致当事人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不满。

(二)涉法涉诉信访客观形势原因

一是涉法涉诉信访内容呈现复杂性和多样性。涉及民法、刑法、行政法、程序法等法律法规;从行政层面上看涉及政府、群团、事业单位等;从涉及层面上看,涉及邻里纠纷、拆迁纠纷、土地纠纷、劳动争议等问题,且上访人之间存在攀比心理,越来越多的上访者通过拉帮结派等方式“组团”上访,部分涉法涉诉信访人员情绪较为激动,要求较高,甚至超出诉求范围,化解难度大,上访人之间互相交流信访经验,往往选择在重大敏感时期赴省进京上访,借此给基层信访工作施加压力。极少数上访人甚至会采取极端手段,使用暴力,严重影响正常的信访秩序。

二是信访总量较多的基础上,越级访案件多。部分涉法涉诉信访人思想上存在误区,“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还有部分群众期望值过高,动辄越级访、非正常上访。

三是信访案件多样性导致处理难度大。一些信访案件管辖上存在交叉性,难以明确区分管辖部门,一些信访案件性质上具有两面性,形式上为涉法案件但是实质上属于行政范畴,还有一些信访案件体现转换性,因行政处理不力,司法机关处理后不服。

四是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处置手段的弱化性导致处理难度大。缺少切实有效的手段来处理和应对涉法涉诉信访问题,造成有些信访案件“终而不结”“无限上访”问题突出。

三、源头预防和化解的举措

(一)强化法治理念,确保信访工作取得实效

一是坚持源头预防。要坚持深化改革,依法治理,建立健全协商、风险评估、矛盾纠纷排查等新机制,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通过实行案件责任终身制,建立相关地绩效考评机制,确保案件质量,提升执法公信力,从源头上预防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

二是确保依法办案。基层检察机关要以统一业务应用软件为载体,提高办案质量,加强案件评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改正,完善息诉化解工作机制,提高息诉化解工作的总体效果和社会公信力,要坚持问题导向,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深入推进依法逐级走访,着力打造“阳光信访”,扎实做好重点疑难案件化解工作,依法维护信访秩序,形成解决信访维稳突出问题的法治导向。

三是完善司法救助。对已经依法终结的信访案件,要积极争取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加强与当地信访联席办的沟通协调,落实好帮扶救助、教育疏导等工作,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因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导致生活困难的,将按照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要求,及时开展检察环节司法救助工作,彰显司法人文关怀,帮助化解矛盾纠纷。

(二)严格落实“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工作部署

今年一月以来高检院张军检察长多次对“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基层检察机关要在严格落实上下功夫:

一是要明确时间节点。对群众来信要求当日信、当日拆、当日录入统一业务系统,3日内提出分流处理意见,7日内回复来信群众,同时逐件录入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并建立完善电子卷宗。

二是要准确甄别分流。在认真审阅群众来信内容基础上,把握来信人的诉求,准确甄别辖内和辖外信件,按照级别管辖规定和案件类型,及时分流到有管辖权的单位部门。

三是要做好程序性回复工作。采用短信回复、电话回复、书面回复、网络回复等方式7日内回复信访人。

四是要对分流案件高质量办理。严格落实领导班子包案要求,办理部门自收到群众信件的检察院程序回复之日起3个月内,有管辖权的检察院应当收悉信件并答复办理过程或结果。有管辖权的检察院应当在3个月内办结案件,逾期未办结的,应向当事人答复办理进展情况,此后案件承办人每月向当事人答复一次,直到案件办结。

五是要明确办结息诉标准,做好已办结息诉案件回访稳控工作。

(三)加强队伍建设,提升处理信访案件能力

一是提高检察干警的政治水平。控申部门干警要加强政治素质建设,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在政治素质上赢得人民群众的信赖与认同,牢记“维护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主题,要不断政治理论知识,学习党的会议精神,跟紧时代的潮流,了解国家的政策和改革方向,牢固树立公正意识,谨防办案不公,要正视职业,善待自身,不贪不捞,清廉如水,不辱头上的国徽,让领导放心,令百姓满意,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二是加强检察干警的业务学习。由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涉及面广,检察干警要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不仅要了解刑法方面的知识,还要学习民法、程序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最高检出台的相关处理意见及解释等,这样才能针对群众的诉求能够做出有理有据的解答,提升化解矛盾的高效力、群眾工作的说服力、“桥梁纽带”的亲和力、监督配合的聚合力、语言文字的表达力,让群众心服口服,提升检察机关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综合素质和水平。

三是规范检察干警言行举止。要制定相关的接访规范,要求接访人员必须统一着装和使用普通话接访,力争做到“一张笑脸、一杯热茶、一句问候”,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做到“三心”,即细心听、耐心劝、诚心办,依法及时公正解决人民群众的合理合法诉求,切实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