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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工作存在问题及解决方法研究

2019-10-18潘宇

法制与社会 2019年27期

摘 要 在刑事检察部门不断完善审查起诉工作机制、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过程中,一方面,近年来没有再出现像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等引起全国关注的冤假错案,另一方面,在侦查环节程序违法、收集调取证据违法等问题还时有出现,在侦查监督和审查起诉等工作中,证据审查不严、诉讼监督不到位等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依然存在,无罪和撤诉等案件质量问题依然没有消除,检察机关在提高案件质量方面还有很多工作要做,决不能盲目乐观、掉以轻心。

关键词 审查起诉工作 诉讼监督 案件质量

作者简介:潘宇,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獻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9.318

鉴于工作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本文尝试对审查起诉工作中容易出现的一些情况进行剖析,进而对解决问题的措施和途径进行一番探索。目的是更好的促进审查起诉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精神懈怠的问题

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工作重复性高,案件量大造成压力大,检察人员主要从事案头工作,整日埋首卷宗非常枯燥,检察环节又处于我国刑事诉讼的中间环节,有上推下卸、左右逢源的便利条件,长此以往,确实容易造成精神懈怠。个别检察人员把自身降格为“物流工作者”,即所谓的搬运工,把案件原封不动地从侦查机关递送给审判机关即可,用不着太费心思。有的检察人员把侦查机关的起诉意见书一字不差、原封不动地照搬到起诉书上,对案件事实没有进行梳理,也没有履行自身的工作职责。这些懈怠思想可能直接导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被带病批捕、带病起诉。有的检察人员对于诉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怠于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监督。一方面,考虑到与被监督机关的关系而不敢监督。部分办案人员在开展诉讼监督的过程中,担心倘若严格进行监督会影响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法院的关系,因此发现其他司法机关诉讼活动违法,往往会以口头纠正或检察建议代替书面纠正违法意见。另一方面,由于工作任务繁重与检力资源短缺之间的矛盾导致不愿监督。近年来,由于案件数量的增多,办案人员在履行批捕、公诉职能的过程中工作量日益增多。在开展诉讼监督工作过程中,倘若遇有被监督者抵触的情况,必然要占据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因而,部分办案人员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忽视诉讼监督工作,影响了监督效果。甚至“朝气消而暮气生,锐气遁而惰气浮”,把绕过矛盾当成稳健,把无原则的所谓与侦查机关、审判机关的和气当成和谐,最终将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冤假错案的发生埋下隐患。精神懈怠有客观上重复性工作、办案量大、枯燥等原因,但更是因为少数检察人员缺乏担当精神和主动作为的动力,主观上放松了法律监督工作的职责和操守。

二、观念陈旧的问题

完成好各项工作,观念决定了看待问题的视野、解决问题的路径、工作质量的高低、工作成效的大小等基础性问题。综合分析那些引起全国关注的冤假错案,其中无不伴随着执法观念的陈旧与滞后,与现代法治理念的背离,已经成为冤假错案发生的主观渊源。结合自身检察队伍,整体上能够贯彻理性、平和、规范、文明的执法观,坚持证据裁判、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等现代法治理念,但个别检察人员依然存在重实体问题轻程序规范、重有罪指控轻权利保护、重法律效果轻社会效果等倾向,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公平公正办理。具体表现在:有的办案人程序意识不足,在办案中忽视了被告人、辩护人的辩解,没有注意认真听取其意见和有针对性地提讯嫌疑人;有的对证据间的矛盾没有认真分析、排除,对证据发生的变化没能复核固定;有的对证据审查把关不严,在尚不足以得出排他性结论的情形下仓促起诉,导致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有的办案人对刑法谦抑性原则认识不足,没能认真区分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之间的界限,过分追求有罪指控,使一些本应由民事、行政法律法规调整的案件进入刑事程序,导致法院作出不够罪的判决;有的对庭审实质化趋势反应滞后,庭审走过场的错误思维根深蒂固,不能接受诉辩双方完全平等的理念,不尊重、不重视辩护方的发言,对庭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证据,不能及时应对,导致无罪判决等案件质量问题。

三、能力不足的问题

能力不足的危险属于内生风险,有的时候并不像来自外部的威胁那样容易察觉,还感觉自己的能力尚可,并没有认识到自身能力上存在的缺陷,但这种危险却足以“致命”。从实际情况看,尽管检察人员的能力素质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但仍然与时代的发展、刑事理念的进步、人民群众的期盼以及新形势、新要求、新标准有一定的差距,与经济社会和检察事业发展的要求上还不完全相适应,办案人员在审查和判断证据、监督纠正违法、化解矛盾和群众工作等方面仍有能力不足的问题,具体表现在:队伍能力建设还不能完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对新类型新领域犯罪高发、证据调取方式发生重大转变、电子证据等新型证据审查判断难度加大等新形势准备不足、反应不快,检察人员引导侦查、加强诉讼监督的能力还相对薄弱。有的法律政策水平不高,政治敏感性和鉴别力不强,对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把握不够准确,或者脱离办案的社会效果而机械适用法律,对一些社会高度关注、高度敏感的案件,没有把好关,简单以侦查机关移送的罪名批捕或提起公诉,案件处理的效果不好,使个别案件的办理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关注及新闻媒体的炒作。同时,办案人沟通协调和处理突发情况的经验和能力不足,与侦查人员、辩护人以及审判人员沟通的能力欠缺,接待群众和应对舆情的经验不丰富。此外,检察人员自身的创新能力还有待提升,面对错综复杂的困难矛盾,有的办案人缺少一种抢抓机遇、引领时代的大气,勇于改革、勇于创新的锐气,大有作为、快有作为的志气,工作没有跳出传统刑诉习惯的思维模式。检察人员的能力如何适应新形势、新标准和新任务,必须引起足够的思考。

四、经验主义的问题

刑事检察工作是一项需要工作时间和办案经验累积的司法实践性工作,需要在坚实法学理论素养的基础上通过长期具体案件的办理加以提升,因此,刑检部门的传统一般都是由具有丰富办案经验的老同志将办案经验、做法传授给新同志。但是,事物都有其相反的一面,如果执迷于经验,往前一步,经验变成“主义”,变成“教条”就可能出现错误。有的办案人不能与时俱进,不能注意到形势和环境的变化,处理问题时,多从个人经验出发,用采取孤立、静止、片面的观点,过度信任经验,把经验当成教条、课本,演变成经验主义,成为引发冤假错案的一个重要隐患。例如在办案中过多地依赖于经验表象,最典型的莫过于对鉴定意见和实物证据过于自信,总认为这些证据是客观的,不加审查,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没有结合具体案件对鉴定意见和实物证据进行客观的审查。实际上有时候这种证据是具有颠覆性的,鉴定意见和实物证据同样可能成为冤假错案的导火索。有的办案人从“经验”出发,为了防错一味求稳,见到“疑案”就一律简单地不捕、不诉,这与刑事指控“积极”的一面是不相容的。对于“带病报捕”、“带病移诉”案件束手无策,一方面是能力不足的表现,更重要的是消极不作为心理作祟。所以,防范冤假错案,也要防止消极不担当不作为,坚决反对一味地求稳和法律监督不到位的倾向。

五、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了进一步提升案件质量的对策与建议

(一)警示教育常态化,保持警醒防止懈怠

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严防冤假错案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司法权威的重要任务常抓不懈。经常性地开展强化案件质量、严防冤假错底线的警示教育活动,通过对过往冤错案件以及当前办案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有内容地开展研讨,定期开展主题为“案件质量”的集体业务学习,切实起到警醒作用。从观念、制度和措施三方面着力,通过举办主题学习日和研讨活动,加强理论学习,把人权保障、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监督制衡、程序正义等现代法治理念根植于办案人的思维,做到观念更新、制度创新、措施出新,切实维护司法权威和执法公信力。同时,结合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不作为不担当问题专项治理等主题活动,从增强“四个意识”、以人民为中心和推进依法治国的政治站位,引导广大检察人员切实领会杜绝冤假错案、追求司法公正的重要意义,正视和解决自身执法观念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二)转变观念深入化,树立现代法治理念

从思想上积极转变观念,适应“以审判为中心”要求,坚持证据裁判规则,彻底改变口供中心主义的证据审查思维。要强化证据合法性审查,特别注重對侦查机关所移送证据的收集、固定、保全程序合法性的审查,强化全案证据综合分析运用能力,合理排除与采信矛盾证据,构建以客观证据为基石的指控犯罪证据体系,避免对口供的过度依赖。要注重对物证、书证等客观性证据和鉴定意见等科学证据的运用,深入挖掘案件客观证据,坚持运用客观证据检验主观证据,做到主客观证据协调运用,构建以客观性证据为基石的犯罪证明体系。可以定期组织检察人员对在全国有影响的冤假错案以及本部门存在质量问题的案件,进行研讨和警示教育,强化办案人对冤假错案的警醒和预防,梳理办案规律和经验做法,引导办案人认真做到审查证据“四个必须”的要求,即:对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必须重视,对定罪有疑难且单一的言词证据必须进行复核,对矛盾证据必须进行甄别,对鉴定意见必须严格审查。同时,通过举办业务培训、出庭观摩和岗位练兵等活动,提高检察人员办案能力。

(三)能力建设专业化,提升办案业务水平

要定期开展办案业务实战训练,提高办案人妥善应对庭审中翻供变证、证据突袭等各种变化、有效掌控庭审局面的能力。办案人还应不断强化综合素质的提高,不仅要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还要注重积累丰富的办案经验,培养缜密的逻辑思维和流畅的语言表达能力,加强对新修订的法律法规的学习,避免因自身对法律理解错误而导致冤假错案。要严格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非法证据调查程序的启动、运行及处理等进行积极探索。要坚决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对重特大案件主动提前介入侦查,及时引导取证,案件审查中坚持“听、问、访、看、谈”的工作方法,不仅核实犯罪嫌疑人口供,还要核实证人、被害人的言辞证据,必要时到案发现场实地查看,对鉴定资质或鉴定程序不明确、不规范的鉴定意见,依法进行调查复核。同时,高度重视证人、鉴定人等出庭作证。稳步开展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以及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工作,保障良好的庭审效果。

(四)办案责任精细化,增强担当作为意识

积极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在遵从检察权属性和运行特点的基础上,依托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进一步明晰各类检察人员职权,不断完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切实发挥领导干部在检察业务工作中的履职尽责示范作用,做到“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健全检察管理和监督机制,建立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承办确定机制,防止推诿塞责、消极应付以及人情案、关系案。同时,要强化法律监督,保障司法公正,针对侦查人员在侦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或检察建议,督促改正。严把庭审关和抗诉关,强化审判监督。对审判活动从庭前、庭中、庭后三个环节进行监督:庭前对法院的开庭程序进行监督;庭中对庭审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庭后对法院的判决是否公正、判决送达是否符合时限进行监督,实现良好的监督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