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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的困境探究

2019-10-18张国鑫

法制与社会 2019年27期
关键词:公益诉讼检察环境

摘 要 随着科学技术飞跃性的突破,全球经济的迅速发展,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已成为地球村共同的目标。而保护环境能够成为全球共识,也暗示着全球的环境污染已经到了足够严峻的地步。世界各国在为提高国际地位,改善国民生活水平,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忽略了环境的问题。当环境已经到达它自身修复极限时,这种不利益便反映到了人们身上。所谓“亡羊补牢,为时不晚”,为了人类的代际利益以及长远发展,对于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体系的完整建构势在必行,来全力挽回当前对环境污染、破坏的惨痛局面。

关键词 公益诉讼 检察 环境

作者简介:张国鑫,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书记员。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9.286

一、公益诉讼的概念

公益诉讼维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公益诉讼主要针对社会公共利益受到的私人损害,而由适格主体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的诉讼,旨在维护多数人的公共权益不受侵害的一种公力救济方式。所谓的社会公共利益是指在特定范围内的公民都能享受到的权益。由人民群众自由使用,但是这种利益非盈利、非公益性的特性容易被私人觊觎,从而伤害公民的对于公共利益的合法权益。因此社会公共权益需要公益诉讼来维护。

二、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主体

环境公益诉讼具有特殊性。环境污染大部分是日积月累来的,表现为长期性、缓慢性的特点,同时对人体的危害也具有较长的潜伏期,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很难判断出疾病的发生是否由于环境污染而造成的,不仅如此在取证和保存证据方面也存在比较大的困难。公民从而更难保护自己的权益和寻求司法救济。环境侵害的特殊性注定使关涉环境公益诉讼的相关程序也具有区别于其他程序的特殊性,其中就包括公益诉讼的启动主体。

(一)环保机关

环保机关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启动主体的必要性。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其行政等级对职权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且有必要将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的同时执行环保法律的真实情况接受执法监督。

(二)检察机关

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启动主体的必要性。检查机关作为司法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权力维护公共利益。其主要职责的行使检察权代表国家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检查机关同对环境保护的有关国家工作人员有侦查立案权。但是环保机关行为仅是违规时,只属于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不接受检查机关的监督。与此同时就检查机关应有对环保机关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检查机关更适合提起行政诉讼。

除具有一定的法理基础外,检察机关具有着其它得天独厚的条件去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检察机关的侦查权、检察权、立案权等一系列权力助其有效提起公益诉讼。在权力范围内检察机关可以充分的获得有关证据。其二,其还具有着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并且其有能力负担相应的检测、鉴定费用,还免去了高昂的律师费的需求,节约了大量司法资源。其三,检察机关能有效防止环保机关的违法和不作为等行为对环境的伤害。

(三)社会组织

社会组织作为公益诉讼启动主体的必要性。环保机关和检察机关是由我国的国家性质和政权形式决定其存在的,具有一定的行政色彩和一定的官方性,当政府陷入失灵之时,便需要民间力量来补充其能力的缺失。

(四)公民个人

公民个人作为公益诉讼启动主体的必要性。公民个人是社会群体中的一员,在享受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对于公共利益受到损害也必然会涉及到公民个人的利益。所以在环境受侵害的情况发生时,公民作为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的厉害关系人应作为启动主体针对损害为题提起公益诉讼。即使不具有现实厉害关系的人基于未来的可期待利益也可启动公益诉讼。

三、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诱因

地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环境,保护环境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对于目前频发的环境问题又是从何而起呢?

(一)行政机关方面

《环境保护法》第五条明确了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保护优先原则,为贯彻环境保护的原则,当政府出台的政策在环境利益与其他利益尤其是经济利益冲突时,应以环境利益为先。但是更多的是各地方为了政绩和经济发展忽略了环境的保护。

各地环境保护机构在对单位的排污行为进行审批、检测、监督的同时执法措施不到位,不能及时有效的掌握企业单位的排污情况,甚至更严重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被利益驱使不能正确、公正的进行环境评价等,致使不能及时对违规单位进行制裁。地方忽略的对环境预防为主的原则,更严重的影响环境保护的步伐。从而导致环境问题愈发严重。

(二)排污单位方面

商业利益是商人的根本,商人的趋利心理或者為了单位以后的正常发展,守法意识淡薄的单位通常对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采取逃避措施。甚至得出“守法吃亏”的结论。

四、 完善环境公益诉讼法律体系

(一)建立公益诉讼社会服务机制

公益诉讼在现行的制度下,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为了使公益诉讼更好的服务社会,更好的发挥其独特的作用,应针对在公益诉讼的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去寻找更多更好的解决办法。首先,为确保社会组织能充分反映民意,建立社会组织受案标准公开制度,并设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其次,为确保公益诉讼的顺利进行,建立公益诉讼专门基金,设立专业律师协助会。然后建议提起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的补偿机制,提高社会组织的积极性。最后,呼吁对公益诉讼的支持,激起公民的社会责任感。

(二)严格贯彻公众参与原则

每一位公民和社会组织都有权力保护环境,同时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权力和义务的统一有利于实现公众参与原则,提高公众环境意识和环境法制观念。公众参与的原则应该贯穿环境公益诉讼的阶段的同时,也贯穿于环境问题的事前预防、事中监督、事后救济的整个阶段。要贯彻这项原则,要保证政府公开环境信息和发布环境违法企业名单的及时性,针对排污单位,要及时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和公开自身环境信息,由此来确保公民的环境知情权、听证权、司法救济权的正常行使。鼓励群众举报违法违规的企业单位,同时建立相应的奖励机制。对于单位的排污许可的批准更应该让厉害关系人参与进去,是过程公開、透明,以免造成单位排污对公众对环境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

(三)正确处理多方监督

对于环境问题,还有另一个比较重要的方面就是监督,对有关部门出台的政策等进行全面的监督。有关环境方面的问题包括内部监督、行政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等多种监督的方式,面对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各种问题,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监督意见机制对出现的问题情况进行有效的解决,使得不让监督仅做为一种摆设来打击监督群体的积极性。对于监督的对象,不仅是对污染环境的单位的行为进行监督,同时也要监督政府出台的有关环境问题方面的政策进行监督。使监督的作用最大化,来保障相关单位有效的解决环境污染问题和保护环境。

(四)强化单位守法观念,帮助产业结构升级

单位作为主要的污染主体,强制执法达不到根本治理的目的,应当转化其思想意识,使用处罚教育双管齐下的方法更加有利于实现环境保护的目的。相关的执法监督部门也应转化执法理念,通过鼓励、刺激等方式增强单位的守法观念。本着保护为主,治理为辅的观念。使用差别税收和差别执法的形式更能引导单位企业的思想方向。政府可给予单位企业在排污治理和环境保护方面的必要帮助,使企业在优化升级产业结构及建立良好的环境管理制度能够顺利的进行,来保证环境污染问题长期有效的解决。这样更有利于以后的健康发展,不仅保护环境,更能使单位企业将环境保护作为开发新技术的契机,促进企业的经济增长,更为合理的使用有限的稀缺环境容量资源,也增加了执法监督部门与单位企业之间的沟通。

五、结语

随着科技的迅速发展,人类对经济的高水平追求也愈发强烈,由此牺牲的却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脚下的土地、饮用的水、呼吸的空气等等与人类切身利益相关的生态环境遭受了他们自己不同程度的蹂躏和损害。纵观环境公益诉讼的整个法律制度框架,启动主体的重要性毋庸置疑,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体系的构建依旧存在诸多的问题,亟需进一步的发展和延伸,而建立起由事后补救向事先预防转化的环境保护的新格局将是目前的关键。

参考文献:

[1]赵希龙.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若干问题与思考[J].法制与经济,2012(8).

[2]郑莉.环境公益诉讼社会公众参与合理性探析[J].理论与改革,2012(5).

[3]韩波.公益诉讼制度的力量组合[J].当代法学,2013(1).

[4]齐树洁,郑贤宇.构建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思考[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1).

[5]齐树洁,郑贤宇.我国公益诉讼的困境与出路[J].中国司法,2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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