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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装备制造企业应对美国337调查的对策研究

2019-10-18王璐宁

法制与社会 2019年27期
关键词:专利权委员会专利

摘 要 装备制造业是我国遭受美国337调查的重点行业,导致了企业出口受阻,经济效益下降,也会进而牵连同行业同类产品和上下游产业,影响我国整体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的实施。因此,本文认为有必要深入研究我国装备制造企业关于337调查的实际案例,汲取成功应诉的经验,为我国装备制造企业更好防范和应对美国337调查提供思路和对策。

关键词 装备制造企业 美国 337调查

基金项目:辽宁省社科基金一般项目“辽宁装备制造业走出去法律问题研究”(编号:L17BFX013)。

作者简介:王璐宁,辽宁社会科学院,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9.272

一、我国装备制造企业遭受337调查的现状

美国的337调查,是美国旨在限制侵犯本国知识产权的产品进口的法律制度。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如果美国的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出口至美国的产品侵害了其知识产权,可以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申请启动调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经过调查后,认定侵权行为确实很成立的,即可根据事实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发布排除令或禁止令等救济措施,指令海关禁止该侵权产品的进口和销售。同时,该涉案产品的同行业同类商品也将被禁止进入美国市场。

我国已经连续多年成为美国337调查涉案最多的国家,2017年,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共新立案59起337调查,其中涉华被诉的案件共有24起,占全部案件数量的41%。而装备制造业又是美国对中国337调查的重点行业。据统计,2009-2016年,美国针对中国装备制造产品的337调查案件为42起,占涉华337调查总数的28.6%。从近年的趋势来看,美国对华337调查多集中在4G通讯设备、集成电路、传感器、无人机、电动平衡车等新兴产业和高技术装备领域。在337调查中受到制裁的中国出口企业多是电子信息、航空航天、智能制造等代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方向的高端装备制造产业,这不仅直接导致企业出口受阻,经济效益下降,也会进而牵连同行业同类产品和上下游产业,影响我国整体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的实施。因此,有必要研究我国装备制造企业关于337调查的实际案例,汲取成功应诉的经验,为我国装备制造企业更好防范和应对美国337调查提供思路和对策。

二、我国装备制造企业应对337调查的对策建议

(一)提升自主創新能力,重视知识产权管理

目前,中国虽已成为装备制造大国,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产品的核心技术水平仍有待提高。中国装备制造业频繁遭受337调查的原因,大部分是由于自身的技术创新程度不高,与美国本土已注册的专利技术的相似性较多,容易引发侵权争议。因此,我国装备制造业必须提升自身创新能力,在相关领域进行充分的专利检索的基础上,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与现有技术相比实现本质性的创新和提高,才能从根本上避免遭受337调查,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同时,应将创新的成果积极在国内外申请专利,加强全球专利布局,才能获得广泛的知识产权保护,避免域外知识产权争讼的产生。

在我国企业应诉337调查的实践中,取得胜诉的往往是拥有大量高质量知识产权的企业。以华为公司和中兴集团为例,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布的全球国际专利报告显示,它们的国际专利申请数量近年来均处于世界前三位水平,这也是这些企业在337 调查中可以接连胜诉和取得和解的重要原因。在针对我国电动平衡车提起的337调查案中,纳恩博(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和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获得了有利裁决,纳恩博(天津)科技有限公司甚至成为了第一个中国国内企业的原告,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起了两起337调查申请,这都源于企业拥有大量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纳恩博(天津)科技有限公司通过收购赛格威拥用了其在全球电动平衡车行业的400 多项专利权,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全球有 200 余项专利与专利申请。

(二)主张未侵犯专利权

我国企业应当认真研究原告专利权利要求和技术特征,在应诉答辩中表明我方被控产品、工艺或设计与原告专利在技术和功能上并不相同或相似,并未侵犯原告的专利权。在美国 Nuance(纽昂丝)公提出的输入法专利权337调查案件中,上海触宝科技的工程师在质证过程中向美国 Nuance 公司律师详尽解释己方产品的功能,以证明并未侵犯原告的手机输入法专利,最终ITC判定触宝科技未侵权。

(三)进行专利权无效抗辩

专利无效抗辩主要证明原告专利属于现有技术、工艺或设计,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或专利超过了法定年限。例如,在Inter Digital公司对我国华为、中兴提起的337调查案中,ITC终裁裁定Inter Digital公司3G无线设备专利权的若干权利要求因存在在先技术而无效。在爱普生诉纳思达出口墨盒案中,经纳思达公司请求,美国专利商标局确定作为337调查主要依据的专利无效。

另外,美国专利审判及上诉委员会的专利复审制度也可以确定专利无效。由于337调查程序中,通常会在发起调查后的16-19个月内做出终裁,因此,337调查的被告可以在调查开始前向专利审判及上诉委员会提起对原告专利进行复审的请求。如果经审查专利确实具备无效情形,则专利审判及上诉委员会有可能在337调查终裁前做出专利无效判决,从而对被告形成有利影响。

(四)与原告达成和解或同意令协议

在经判断我国企业被控产品、工艺或设计可能侵权的情况下,也可通过与原告达成和解或同意令协议而实现终止337调查,从而实现产品继续出口美国或避免支付巨额赔偿,尽早摆脱讼累。和解内容包括被告同意向原告支付赔偿金、与原告达成专利许可协议、改变产品设计或工艺、贴牌或合资生产、并购、将争议提交仲裁等。经委员会认定和解协议内容不违反公共利益的,一般会同意和解方式终止调查。在日立金属公司对我国企业提起的烧结稀土磁体产品337调查案中,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与日立金属公司达成了协议,由日立金属公司许可这3家公司使用其专利生产相关产品,被许可人向日立金属公司支付许可使用费,337调查程序因日立公司的撤诉而终止。

(五)请求委员会复审、复议,上诉到上诉法院

如果被告认为初裁存在事实认定或法律结论错误,没有合法依据或滥用自由裁量权等情形,可以就相关事项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起复审请求,请求委员会修改或撤销初裁。在劲量公司针对我国企业提起的337调查案中,经调查初裁中国9家中国电池企业侵犯劲量公司专利权,经过中国企业请求复审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最终裁决劲量公司无汞碱性电池专利不符合美国《专利法》第112条第1款的书面说明要求而无效。

对复审终裁结果,当事人可以向委员会提出复议请求,受委员会终裁不利影响的任何人也可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在美国英士力公司提起的侵犯氟制冷剂工艺专利权的337调查案中,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经复审裁定中化集团下属公司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对此裁定结果,中化集团向委员会提出请求复议。委员会经审查查明,英士力公司的氟制冷剂工艺专利属于无效专利,中化集团自然也就不构成侵权行为。在美国富来克斯公司提起的橡胶防老剂337调查案中,委员会裁决江苏圣奥公司侵犯了富来克斯公司的专利权。江苏圣奥公司对此裁决不服,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法院经审理后确定江苏圣奥公司不构成侵权行为。

(六)寻求政府、行业协会协助应诉

由于337调查案件的涉外性和专业性,造成外国企业的应诉费用十分高昂,举证难度大,特别是装备制造业相关的案件,案件标的科技含量高,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更为复杂,这些因素都加大了我国企业应诉337调查的难度。面临这种现实情况,充分发挥政府和行业协会的指导和协调作用十分必要的,企业应积极向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寻求帮助,集合政府和全行業的力量在诉讼成本、法律服务和政府间协调等方面为应诉提供支持。在337调查案件中,相关行业的所有企业都是利益共同体,一个企业败诉,负面效应将不可避免的波及其他同行业企业。因此,行业协会应组织、协调同行业的企业协助涉诉企业应诉,并提供行业协会职能范围内的专业帮助。我国商务部设立了企业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中心,建立了企业、行业协会和政府协同应对337调查的机制,由政府负责出面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进行交涉。国家知识产权局推动设立了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并提供涉外维权资金和智力支持。政府方面可以为企业提供337调查案件的相关典型案例和法律知识的介绍,推荐优秀的法律与知识产权服务资源,提供与有应诉经验的企业进行交流的机会。

在中国企业胜诉美国劲量公司无汞碱性电池337调查案中,中国电池工业协会组织领导中方电池企业联合应诉,未被诉的电池企业也承担了部分诉讼费用。在触宝科技胜诉Nuance公司手机输入法专利337调查案中,触宝科技在应诉中得到了商务部、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以及所在的紫竹科技园在知识产权方面的专业支持、指导与帮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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