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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創板之風勁吹 監管要求愈加細化

2019-10-14

台商 2019年5期
关键词:股東監管競爭

自2019年1月30日《關於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設立科創板並試點註冊制的實施意見》頒佈實施以來,證監會及上交所出台的各項政策法規、規則指引、通知問答、配套制度等文件超過30項;2019年3月22日上交所開始受理科創板企業首發申請後,截至4月17日,不到一個月的時間,受理企業總量已達81家,上交所對其中51家企業進行了問詢,但尚未公佈問詢內容和答復情況。受理企業共涉及15個行業,其中電腦、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製造業的公司較多,為21家,其次為軟體和資訊技術服務業16家,專用設備行業17家,醫藥製造業9家。

科創板是大陸資本市場存量改革的試驗田,同時與滬深其他板塊存在一定的競爭關係,其快速發展的同時,亦間接推動了其他板塊監管理念向透明公開化轉變。上交所3月3日和24日先後發佈了《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問答》、《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問答(二)》(下稱「《科創板審核問答》」),針對科創板中涉及首發申請人具有共性的法律問題與財務會計問題,提供了指引。證監會緊隨其後,3月25日針對主板(中小板)、創業板首發業務發佈了《首發業務若干問題解答(一)》、《首發業務若干問題解答(二)》(下稱「《首發業務解答》」),科創板規則的明確與細化推動了核准制下的監管理念,從「窗口指導」逐漸走向透明公開化。

4份文件對比來看,註冊制與核准制對於絕大多數重點問題的監管要求是一致的,相當部分內容高度重合,但不同的發行制度下也必然會導致差異的存在。下文著重就《首發業務解答》、《科創板審核問答》關於重點問題的監管要求進行梳理和對比分析,供讀者更好地理解科創板對發行條件的具體要求。

申報前後引入新股東的要求

監管機構允許申報前一年引入新股東,但發行人和中介機構需要就股東情況和交易環節進行全面核查,確保不存在利益輸送安排的可能;同時,對於申報前6個月突擊入股的股東,明確應當承諾3年的鎖定期,起算時間根據入股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區別。

對於申報前一年內,最近一年末資產負債表日即基準日後以增資擴股方式引入新股東的,監管機構要求申報前須增加一期審計,也就意味者申報前一年內基準日後是不允許引入新股東的,否則需要再等一年。另外,監管機構禁止申報後新增股東,但新股東產生系因繼承、離婚、執行法院判決或仲裁裁決、執行國家法規政策要求或由省級及以上人民政府主導,且新股東承諾其所持股份上市後36個月之內不轉讓、不上市交易(繼承、離婚原因除外),未造成實際控制人變更,未對發行人股權結構的穩定性和持續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響的除外。

三類股東的核查和披露——僅限於新三板掛牌期間形成的三類股東

三類股東是指契約型私募基金、資產管理計畫、信託計畫等類型的股東,因為三類股東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可能存在層層嵌套和高杠桿,對發行人的股權結構和穩定性產生不良影響,監管機構對於三類股東問題的處理一向非常慎重。

《首發業務解答》、《科創板審核問答》允許發行人存在三類股東,但僅限於新三板掛牌期間形成的三類股東,非此期間形成的應當被清理。三類股東核查披露的基本標準是依法設立並有效存續,應當進行的登記、備案、審批等程序均應履行完畢;且還應披露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及其近親屬、本次發行的中介機構及簽字人員直接或間接在三類股東中持有權益的情況。

重大違法行為的認定——行為、起算時點等更加明確

重大違法行為是指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受到刑事處罰或情節嚴重受到行政處罰的行為。《證券法》將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行為作為公開發行新股的條件之一,無論是科創板亦或是其他板塊均應符合這一要求。

《首發業務解答》、《科創板審核問答》首次明確了屬於「重大違法行為」的刑事處罰和行政處罰範圍,將刑事處罰明確限定在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等刑事犯罪範圍內;確定了3類被處以罰款以上行政處罰、但可以不認定為重大違法的行為。同時,明確最近3年重大違法行為的起算時點,從刑罰執行完畢或行政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計算。

略有不同的是,《首發業務解答》中明確了並表示公司的重大違法行為視為發行人本身的重大違法行為的除外情況,即發行人合併報表範圍內的各級子公司,若對發行人主營業務收入或淨利潤不具有重要影響(占比不超過5%),其違法行為可不視為發行人本身存在相關情形,但其違法行為導致嚴重環境污染、重大人員傷亡或社會影響惡劣的除外。《科創板審核問答》並未對這一問題進行明確。

董事、高管、核心技術人員變化——科創板重點關注核心技術人員變化

其他板塊首發申請審核時,為保證上市公司的穩定性和生產經營的持續性,要求最近3年(主板、中小板,創業板2年)內董事、高管沒有發生重大變化。而科創板與其他板塊不同,其定位於科技創新企業,對企業的科技創新能力具有一定的要求,核心技術與核心技術人員的鎖定是監管機構的重要監管內容,因此相較於其他板塊,科創板要求最近2年內,董事、高管以及核心技術人員均沒有發生重大不利變化,有鑒於此,《科創板審核問答》明確了核心技術人員的範圍,以供發行人判斷。

但從規定來看,無論是哪個板塊,均應結合變動人數與比例,以及離職影響兩個方面,本著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來綜合判斷是否發生重大變化或者重大不利變化。

同業競爭——科創板「非重大可容忍」

在《首發業務解答》、《科創板審核問答》發佈前,市場對於同業競爭的理解與判斷主要是指競爭方從事與發行人主營業務相同或相似業務,對發行人構成競爭,但核准制與註冊制下對「競爭方」的認定以及對同業競爭本身的限制是不同的。

首先,對於同業競爭的態度,核准制下是零容忍的剛性紅線,註冊制則是非重大可容忍。主板(中小板)、創業板的首發辦法對發行人業務獨立性的要求較高,不允許發行人與競爭方之間存在同業競爭;而科創板則有所突破,只要求不存在對發行人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同業競爭,《科創板審核問答》明確了「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斷標準,即競爭方的同類收入或毛利占發行人該類業務收入或毛利的比例達30%以上的。

其次,核准制對競爭方的認定範圍更大,《首發業務解答》將競爭方定義為「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近親屬全資或控股的企業」,而《科創板審核問答》強調了《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管理辦法(試行)》中的定義,將競爭方限定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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