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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了个鸡”再现街头

2019-09-24陈岚

检察风云 2019年17期
关键词:虹口区户外广告炸鸡

陈岚

选题来源: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类型:行政公益诉讼

2016年11月至12月期间,虹口区对辖区内“叫了个鸡”店招进行整治,约谈相关商户,责令限期整改拆除店招,整改取得了一定的效果,辖区内试图用“辣眼”店招“博出位”的商户明显减少。然而,虹口区检察院调查发现,位于广中路的一家商户在经营炸鸡业务过程中仍然在使用“叫了个鸡”店招。

涉案商家是一家名为“重庆鸡公煲”的店,在主营鸡公煲的同时,分隔出一个外卖窗口对外售卖炸鸡,挂着店招 “叫了个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的规定,广告不得有“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情形。《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也规定“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真实、健康”并且“禁止发布广告内容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户外广告”。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户外广告以及非广告的霓虹灯、标语、招牌、标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要求设置”。2019年6月12日,虹口区检察院制发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建议有关部门责令相关责任商家限期整改,即刻拆除“叫了个鸡”店招,并在全區范围内对经营商户店招进行排查,对违法违规情况依法处置。日前,经营者已自行拆除了“叫了个鸡”店招。

主讲检察官刘庆点评

“鸡”本身的含义为一种家禽,但在“叫了个鸡”的语境下,容易使人将“鸡”与民间约定俗成的隐晦含义相联系,从而产生购买色情服务的低俗联想。据了解,“叫了个鸡”并未通过商标注册,因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而被禁止使用。试图用如此店招“博眼球”,所得的关注度也只会是“镜花水月”“一瞬即逝”。涉案商户在明令禁止的情况下继续使用“叫了个鸡”店招,破坏了社会公序良俗,危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刘庆,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五部业务主任、检察官,办理了一批高质量的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的优秀历史建筑“德邻公寓”持续受损案作为全市首例历史建筑保护领域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被选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通报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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