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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罗尔斯的纯粹程序正义思想

2019-09-10续张仪

青年生活 2019年24期
关键词:程序正义罗尔斯

续张仪

摘要:程序正义是罗尔斯《正义论》中提出的重要概念。罗尔斯通过举例对三种程序正义形态进行分析和比较,论述了自己提出的正义是纯粹程序正义,并且认为在纯粹程序正义形态中,只要符合了这一程序,就能达到正义的分配结果。本文梳理了罗尔斯在纯粹程序正义方面的主要思想论述,从程序正义思想的提出背景到纯粹程序正义的相关论述,再到《正义论》出版后由于受到哈贝马斯的挑战罗尔斯对其观点做出的修正进行了系统的概括和评价,展现了罗尔斯程序正义思想的论证和发展过程。

关键词:罗尔斯;正义论;程序正义;纯粹程序正义

一、全书概述及程序正义的提出

在罗尔斯正义论产生以前,功利主义在现代政治和道德哲学中占据主导地位。这种观念要求个人应该为他人的利益无限制地牺牲自己的利益,而其他理论没有提供能与之抗衡的正义观和道德观。罗尔斯的《正义论》主张以一种更抽象的社会契约论来代替功利主义。其出发点是:社会基本结构是正义的主题。罗尔斯认为社会基本制度决定了基本的权利和义务,决定了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的分配方式。人们在达成其他协议之前,首先要就社会制度的原则达成协议。然而这种行为不是一种实际的历史行为,而是在罗尔斯假定的互相冷淡的个人在无知之幕背后的原初状态中选择的结果。在他假定的理论下,罗尔斯提出了两条正义原则:平等自由原则,以及差别和机会均等原则。罗尔斯认为第一原则优先于第二原则,第二原则中的公平机会又优先于差别原则。

在对第二条正义原则中的第二个部分机会均等原则进行展开时,罗尔斯提到了程序正义。罗尔斯正是在对纯粹的程序正义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公平机会原则为何是公正的政治结构、经济、社会制度安排的基础进行了论证。罗尔斯认为,在满足了第一条正义原则的社会基本结构的背景下,我们不再考虑那种把一定量物品分配给一些特定个人的配给的正义,不再以一个独立的正义标准来判断是否有达到结果正义,而只考虑一种能够实现结果分配公平的程序。这样,利益的分配会在平等自由原则和机会均等原则的调节下,自然地倾向于满足差别原则,即通过满足最小受惠者地最大利益而尽量达到结果正义。

二、罗尔斯的纯粹程序正义内涵

罗尔斯在《正义论》一书中提出了三种程序正义的形式:完善的程序正义、不完善的程序正义以及纯粹的程序正义。罗尔斯用不同的例子来说明这三种正义之间的区别。对于完善的程序正义,就像一群人分一块蛋糕,公平的方式是讓每个人都能分到均等大小的一块,而这样一种结果正义可以通过“由其中一个人来分成相等的数块,且每一个人都在负责划分的人之前挑选蛋糕”这样的程序来实现。而不完善的程序正义则可用司法审判来说明,即便符合了法律规定和审判程序,也不能保证一定实现结果正义:即有罪的人可能逍遥法外,而无罪的人可能被判有罪。这两种程序正义的共同点在于它们都具有判断最终是否实现结果正义的独立标准,而区别在于是否具有可以达到结果正义的程序。

罗尔斯认为自己提出的正义是一种纯粹的程序正义。在这种正义形式中,没有判断其是否实现结果正义的独立标准。比如在赌博中,如果赌博的程序是公平的,且参与赌博的人都不存在欺骗行为,那么赌博中任何一种分配方式都是公平的。从而可以得出,在纯粹的程序正义中,只要一切按照程序执行,则最后一定会得到正义的结果。

但纯粹的程序正义只能存在于正义的社会基本结构背景下,通过公平的程序从而实现结果的公平。这种方式可使我们不把分配问题看作使一种分配的工作,而把公正问题看作是一种技术及行政问题。

三、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中对纯粹程序正义观点的修正

在罗尔斯的《正义论》发行后,哈贝马斯对其纯粹程序正义的观点进行了批判,其不认为罗尔斯的正义是程序正义,而是实质正义,同时他认为真正的正义应该是程序的而非实质的。针对挑战和批评,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中对他的纯粹程序正义主张做了进一步的修正。

首先,罗尔斯区分了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他把两者的区别看作是程序的正义和程序的正义之结果的正义,即程序和结果的关系,并强调两者并重。

其次,他认为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两者之间的关系是相互融合的。即程序正义总是依赖于实质正义或者说结果正义,二者之间是相互联系的。与在《正义论》中的观点不同,罗尔斯认为在除了赌博这样的情形以外程序正义总是依赖于实体正义的,二者相互融合。而在现实中,实质正义具有基础性的作用,与理论中所强调的纯粹程序正义是不同的。

第三,罗尔斯认为我们无法制定出纯粹的程序。罗尔斯认为由于人认识的有限性,所制定出的政治秩序和制度都非完善,因而程序不能决定实质性的内容,我们必须要用实质正义来予以修正。也就是说,罗尔斯认为我们虽然不能达到纯粹的程序正义,但可以通过实践过程中不断地修正,去更加接近纯粹程序正义的环境,以求达到正义的结果。

第四,罗尔斯区分了合法的程序和正义的程序。罗尔斯认为合法的程序未必达到了正义,合法性是一个比正义更弱的观念,它给可行的行为所施加的约束也更弱一些。合法性允许有一定范围的不确定性的不正义存在,而正义则不然。

四、总结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对程序正义所作的论述和划分让人们认识到了程序正义的重要性——诸如程序的独立判断标准等是非常重要的命题。尽管罗尔斯未在《正义论》中对纯粹的程序正义做出完善的论证和阐述,但依然引起了后世的思考和争论,同时罗尔斯所传递的通过公正的程序以达到公正的结果这一思想给了后世研究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人以极大启发,尽管也许人们对纯粹的程序正义并不认同。

参考文献

[1]周萍.哈贝马斯的程序正义思想及其对罗尔斯的超越[J].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49(06):40-46.

[2]郭晓彤.浅析罗尔斯程序正义论[J].法制与社会,2018(27):3+5.

[3]徐晶. 罗尔斯正义思想及其演变[D].扬州大学,2018.

[4]陈雅文.程序与实质:一种对罗尔斯的辩护与批评[J].学术月刊,2017,49(06):51-58.

[5]徐正铨.为什么是形式正义?——论罗尔斯通往正义之途的进路选择[J].科学经济社会,2017,35(02):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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