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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健品广告法律解读

2019-09-06

中国防伪报道 2019年5期
关键词:保健食品健康状况用语

保健品广告中不得出现的内容

一、不得含有表示产品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不得含有食用该产品能够获得健康的表述;

三、不得通过渲染、夸大某种健康状况或者疾病,或者通过描述某种疾病容易导致的身体危害,使公众对自身健康产生担忧、恐惧,误导不使用广告宣称的保健食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导致身体健康状况恶化;

四、不得使用公众难以理解的专业术语、神秘化语言、表示科技含量的语言等描述该产品的作用特征和机理;

五、不得利用和出現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和形象,或者以专家、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

六、不得含有无法证实的所谓“科学或研究发现”“试验或数据证明”等方面的内容;

七、不得夸大保健食品功效或扩大适宜人群范围,明示或者暗示适合所有症状及所有人群;

八、不得含药品混淆的用语,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或者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保健品具有疾病治疗的作用;

九、不得与其他保健食品或者药品、医疗器械等产品进行对比,贬低其他产品;

十、不得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传;

十一、不得宣传产品为祖传秘方;

十二、不得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无依赖”等承诺;

十三、不得含有最新技术、最高科技、最先进制法等绝对化的用语和表述;

十四、不得声称或者暗示保健食品为正常生活或者治疗病症所必须;

十五、不得含有有效率、治愈率、评比、获奖等综合评价内容;

十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使用保健食品;

十七、不得通过对保健功能概念的扩展解析、直接或者间接扩大其保健食品功能、明示或者暗示治疗作用;

十八、不得借助宣传产品中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产品具有超出说明书以外的保健功能;

十九、不得以新闻报道等形式发布保健食品广告;

二十、保健食品是一种带有功能性的特殊食品,对特定人群,特定年龄、或者特殊病人,广告中不得作为赠品进行宣传。

保健品虚假宣传处理程序

首先发现:通知企业对发布的信息调查核实,自主采取相应处理措施防止再次出现;

再次发现: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违规广告发布,采取必要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多次发现:收回广告批准文号,整改期间暂不受理该品种的广告申请,视产品情况及违规严重程度,告知相关业务处采取加大日常现场检查频次、加强产品抽验力度、纳入企业信用档案等行政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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