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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问题的探究

2019-08-27王浩东

商情 2019年29期
关键词:隐私权

【摘要】当代科学技术的创新加速了信息网络的发展,社交网络越来越成为社会文化传播的重要工具,以此也导致了部分公众人物在接受网络信息的群众面前的过度曝光,其隐私权屡遭侵犯,严重影响了这些公众人物的正常生活以及我国司法实践活动的有序进行。当今中国还未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隐私权保护体系,本文将从侵权角度出发,结合我国立法实情,实际探讨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问题。

【关键词】公众人物 隐私权 保护体系

毫无疑问,蓬勃发展的社交媒体成为现代公民获取信息的一大重要途径,其中蕴含的巨大商机极易被不法分子利用,一些道德水平有限的媒体公司也会利用社交媒體传播一些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信息,更有甚者非法散播他人隐私,以此博取眼球,换取利益。目前,网络媒体上时常传出一些艺人的离婚传闻,将其私生活搬到网络平台上谈论,甚至使用各种手段获取相关艺人的财产信息,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公众人物作为公民中的特殊成员,理应享受法律赋予的隐私权,却由于其身份的特殊性,其隐私权的保护却屡屡受到挑战。

一、公众人物和隐私权的概念

(一)公众人物的概念

在过去的社会,由于交通闭塞、信息传递迟缓,很少有人可以取得足够关注而成为“公众人物”。但是,在三次工业革命以后,地域界限被打破,信息传递不再受到阻碍,这为“公众人物”的产生提供了土壤,我们可以认为,公众人物实际上是信息化的产物。

1964年发生在美国的《纽约时报》诉萨利文案中,美国首席大法官沃伦在判决中首次定义了“公众人物”这一概念,并其描述为在某一涉及公共利益的事件上持有与政府官员相同或相似态度的人。这一案件开启了西方学者对“公众人物”这一概念的研究。现今各方学者对这一概念也达成了一定共识。

一般而言,公众人物是指,拥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为人们所知晓和关注,并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人物。可以对公众人物做大致分类,首先具有特别社会地位的人可以称为公众人物,比如说各国政要、英国皇室成员;还包括为人民大众创造喜闻乐见的文化的作者、艺人;此外,因为某一社会事件而受到关注的人也可成为公众人物。

(二)隐私权的概念

隐私是相对于公共领域的私人范畴的内容,指个人生活中不愿公开或告知他人的信息,包括姓名、年龄、住址、家庭状况、财产状况等与公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类信息。隐私权则是公民保有这些信息不受公开或窃取的权利。这一概念散见于我国的各类法律当中,并在《民法总则》中被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民事权利。

通过以上的分析,公众人物是活跃在公共场合的群体,出于各种原因,其部分个人生活往往会被展现在大众视野之中。而隐私权却是私人领域的概念,是当事人不愿意展现的生活内容,这就使得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受其身份特殊性的影响容易遭到侵犯,对其正常生活造成困扰。而大众对于公众人物隐私的舆论纷争甚至会影响司法机关对相关司法案件的处理。因此,探讨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不仅可以维护相关当事人的权益,还能够保障司法程序正常有效的进行。

二、公众人物隐私权被侵犯的原因

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侵权实践频发,最主要的原因还是当前法律体系不完善,缺乏对隐私权保护的法律规定,对可能侵犯到隐私权的其他权利没有加以限制。

(一)媒体对新闻自由权利的滥用

新闻自由,是指通过法律法规加以保障的媒体及公民创作和编辑新闻、创办媒体、出版和发行媒介产品的权利。在我国,新闻自由则体现在《宪法》第35条规定的言论和出版自由之中。但我国法律赋予新闻媒体以言论自由权旨在调动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发挥民主监督作用,而并不是支持绝对的、不合法或是不道德的言论自由。

公众人物以其身份的特殊性,引起大众的关注,而有些新闻媒体为了牟取经济利益,不惜采取违法手段获取公众人物不愿意向大众透露的私人生活情况,过分曝光公众人物。这些新闻媒体虽然有权利发布新闻,但是他们发布的这些信息,无论从获取手段还是内容来说,都严重侵犯了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这些报道既不是人民大众喜闻乐见的文化,也没有促进社会的进步与发展,而是断章取义地展现给大众,引发不当的舆论,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活和无依据地质疑司法实践活动,产生了恶劣的影响。

(二)公民对言论自由权的不当行使

我国法律对于媒体的新闻自由和公民的言论自由的规定是同步的,公民当然享有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特别是网络媒体的发展使公民更能直接行使自己的言论自由权。但是同理,这一“言论自由”也是相对的自由。公民在对新闻事件的关注中,有意无意地参与对公众人物隐私讨论,由于其接触的信息不全面,发表的言论也具有片面性,这些言论就发展成为网络暴力,对当事人的精神造成一定程度的伤害。如果说媒体违法披露公众人物的隐私是一条导火索,那么不当行使言论自由权的公民的网络暴力就是真正伤害这些公众人物的炸药。

(三)行政机关玩忽职守导致公众人物隐私的泄露

众所周知,为了依法管理社会治安,公安部门会对公民的个人信息进行采集,储存于数据库之中,没有公安部门的授权,任何人或者机构都无法获取其他公民的个人信息。而新闻媒体往往能获取到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部分原因就在于行政机关玩忽职守,没有履行好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工作职责,从而让不法分子加利用,侵犯了公众人物的隐私权。

三、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已经基本建成,但由于侵权手段多样,性质复杂,至今还未建立起一套合法有效的隐私权保护体系,公众人物维权现状依旧严峻。下面将具体分析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隐私权立法不完善

在《民法总则》出台之前,我国并未将隐私权作为一个独立的民事权利通过立法加以明确,只是将其列为人格权的一个方面,借助司法解释等法律文件,以维护个人名誉的方式实行对隐私权的间接保护。显然,这种没有针对性立法的保护是不周密、不完善的。另外,《民法总则》虽然正式将隐私权规定为公民所享有的民事权利,但并没有对其作进一步的解释,这使得对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和侵权行为的界定上都存在一定的困难。《侵权责任法》虽早将隐私权纳入其所保护的民事权益,可是同《民法总则》一样,并未对侵犯隐私权的行为进行列举,也没有明确侵犯隐私权的法律责任,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涉及侵犯隐私权的案件中被放大,对于隐私权侵权案件的处理也各不相同,隐私权因此也缺乏了《侵权责任法》的充分保护。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二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列举了对部分侵犯隐私的犯罪行为的界定以及刑事处罚,但是在实际司法事务中,这些行为被偏向于定义为民事侵权,这些刑法法条就像猛虎没有了牙齿,失去了对不法分子的震慑力。

因此,如果要实现对隐私权更加全面的保护,就要在立法层面加以考量。

(二)我国网络监管机制建设不到位

2017年6月1日,《网络安全法》在我国开始实施,加强了对网络违法行为的监管。该法要求网络信息应当得到保护,不得随意处置他人网络信息,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维护网络安全的目的。然而,《网络安全法》更多的是强调网络运营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对于网络服务使用者对网络信息的非法使用或窃取虽有部分规定,但对违反这些规定的法律后果却没有在法律责任上加以认定。因此,对于通过网络窃取他人信息的行为,我国的网络监管机制并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

另一方面,前文讨论到当公众人物的隐私被披露以后,基于媒体曝光的信息,部分公民在网络媒体上对这些“隐私”大肆批判,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对于这一现象,我国几乎没有立法加以规制,只是依靠部分法律文件,要求网络运营者适当管理,对于消除隐私权被侵犯造成的影响的作用微乎其微。

綜上所述,对于隐私权保护的相关规定无论是从立法层面还是从执行角度,结果都不尽人意。

四、加强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建议

法律是支撑国家机器运转和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工具,要切实保护好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就要在立法层面确定隐私权的地位。

(一)制定专门的《隐私法》

如上所述,隐私权一直没有被法律所明确,模糊的概念导致保护隐私权困难重重。想要根本解决这一难题,还是要依靠单独立法来实现。

在《隐私法》保护对象上,需要从个人基本信息和个人生活状况两个方面入手。目前我国公安系统已经实现全国联网,掌握部分个人基本信息后其一举一动就暴露无遗,因此,为了防止这一现象,公民住址、证件号码、出生年月等信息都应列为受到《隐私法》保护的个人基本信息。

其次,生活状况可以反映出一个人的身体状况和精神面貌,个人生活状况遭到泄露或曝光,必然会影响其正常生活,造成他生理和心理上的不适。为了保障公众人物正常生活的权利,个人生活状况应得到《隐私法》的保护。

除了规定保护对象,《隐私法》还应建立明确的责任机制,惩处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违法行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经济赔偿是承担侵犯隐私权责任必须履行的程序。而对于严重侵害当事人隐私权的行为,应当按照刑法的规定课以刑罚,真正发挥刑法预防犯罪的威慑作用。

(二)健全网络监管机制,引导良好舆论氛围

新闻媒体作为网络新闻服务的提供者,是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主要侵权人,其因利益趋势驱使而侵犯他人隐私。因此,在涉及公众人物私人事件的新闻报道上,适当限制媒体的新闻自由存在一定的必要性,行政机关要参与这类报道的监管,以保证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不受侵犯。

但网络活动的参与者并非只限于运营商和服务提供者,恰恰相反,网络服务使用者才是参与网络活动的主要群体。因此,除了规范网络运营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络行为以外,应通加大对网民言论的发表等其他行为的管控,阻止个人隐私的泄露与扩散,并及时控制影响,降低对受害者造成的伤害。另外,政府及相关部门还应通过普法宣传等活动强化公民的责任意识,使其在行使权利的时候不妨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帮助公民更好地享有知情权和言论自由权。

五、结语

在经济水平迅速发展的今天,公民的生活质量也不断提高,大家开始追求个性化发展,更加重视自己的私人生活。但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政府官员还是演艺圈明星,不能因为这些公众人物的特殊身份就要求其完全公开生活,随意侵犯他们的隐私权。公众人物也是广大公民中的一员,其权益的保护依赖于各方的共同努力。笔者仅以此文,希望一个完善的隐私权保护体系能被建立起来,让我国向社会主义法治社会迈出更坚定的步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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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魏金璐.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山东大学年法律硕士论文,2017.

[6]张钗,卓越.论新闻自由与公众人物的隐私保护.新闻世界,2015(4).

作者简介:王浩东(1998-),延边大学法学院在读本科生,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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