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新时代做好国有企业监察工作法治化的探索与思考

2019-08-22王睿哲

卷宗 2019年21期
关键词:管辖权国有企业

王睿哲

摘 要: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党和国家做出的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制度改革,是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重大决策部署,国有企业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产业支柱和中坚力量,应当扎实做好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在国有企业的应用,本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法理入手,针对监察体制改革在国企应用中需明确的问题,提出关于监察管辖权、办案权有限授权委托、留置权运用等方面的思考,不断推动国有企业监察工作法治化进程,以达到净化企业内部政治生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推动依法治企的作用。

关键词:国有企业;管辖权;监察授权;留置

长期以来,行政监察工作与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合署办公,监察工作参照党规党纪相关条款进行政纪的监督、检查与审理,曾经发挥了积极而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国家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标志着监察工作已经进入到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不能再参照所谓的相关规定,或者随意执纪执法了。所以,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员会、地方和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都在根据《监察法》积极研究、探讨开展监察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特别是在政纪案件检查与审理过程中的具体操作方法和规程。为此,我们纪检监察机构也借此强劲东风,开展了监察工作的课题研究与探索,并借此机会向上级监察部门和兄弟单位同行学习,以不断提升我所纪检监察干部执纪执法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1 国家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历程及监察法立法意义分析

十八大以来,中央政治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多次专题研究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国家监察立法相关问题,经过在北京、山西、浙江等地试点建立监察委员会、广泛征求监察法立法意见后,党中央制定了监察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并在十九大明确提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2018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在第三章“国家机构”中增加了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篇的第七节,增加一百二十三条至一百二十七条等五条对其进行解释说明。随后,2018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经全国人大一次会表决通过,国家监察委员会正式设立,经全国人大选举产生了第一届国家监察委员会。

2 国有企业推进监察工作法治化现状分析

1)监察对象的设定。监察法赋予国家、省、市、县四级监察委员会行使国家监察的权力,对包括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等六类行使公权力的人员独立进行监督、调查、处置。从监察法立法和释义看,针对国企监察的对象应包括:一是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二是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国有企业中层和基层管理人员。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国有资本参股企业和金融机构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也应当理解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范畴。区别于此前《关于企业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参照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规定,对违纪违法的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业人员给予处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执行,实践中国有企业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一般仅限于一级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因此,监察体制改革重点对监察对象进行了大幅增加,由原一级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扩展至各级领导干部以及中层、基层管理人员,同时参股企业有关人员也纳入其中,在国企的适用范围上实现了全覆盖。

2)管辖权的设定。从法理角度看,《监察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了“各级检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管辖本辖区内公职人员所涉监察事项”的监督权一般管辖原则,该条规定了“管理权限”的级别管辖与“管辖本辖区”的地域管辖相结合的监察管辖要求,国有企业监管对象应按照干部管理的级别进行属地化管理,由该区域地方监察委员会对监管对象行使监察权。另外该条第二款规定了提级管辖的要求,即上级监察机关有权办理下级监察机关的监管事项。因此,我院领导干部应列为陕西省监察委员会的监管对象,结合中纪委国家监委查办案件通报(2018年9月10日发布,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712研究所原所长、第704研究所原副所长金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湖北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各厂、所、公司应列为陕西省监察委员会的监管对象。

3)监察派驻机構检查有效性探析。《监察法》第十二条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中国共产党机关……国有企业等派驻或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当前,有省(区)监察委员会在省(区)国资委派驻纪检监察组,按照授权和管理权限对所属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履行职务情况进行监督,提出监察意见,依法进行调查处置。实际操作中,虽然国资委监察派驻部门在企业日常监管的方式方法上更具有专业性,但由于省(区)内公职人员较多,监察对象十分庞大,面对人员多、数量大的监察对象,具有管辖权的监委及派出机构可能存在人员有限、精力不足、对企业经营管理不了解等现象,造成预防性监督、调查、处置滞后等短板,监察权的使用和预期效果将会大打折扣。

3 国有企业面临监察改革的几点思考

1)有限授权委托国有企业行使部分监察权。《监察法》实施后,为真正实现国企监察职能、实现检查效果的全覆盖,笔者认为,应积极探索监察职能纵向下沿和扁平化发展,有限授权国有企业等基层单位代为行使必要的监察权。从法理上讲,《监察法》十九条和四十五条分别规定了监察机关可以委托有关机关、人员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公职人员进行问题谈话和说明以及对有轻微职务违法行为的公职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而《党内执纪监督条例》第七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也有相同的要求,二者不谋而合。在现实中,国有企业纪委在发现问题时也多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在处置问题上也多采用“四种形态”第一、二种形态,与监察机关在多层面具有异曲同工之处。在实际工作中,国有企业纪委本身就肩负《党章》赋予的监督执纪权利和义务,国企内部自设的监察部门也多在纪委的指导下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纪委在问题情况调查、廉政风险防控、预防教育、监督检查、党纪轻处分等方面较监察机构更有优势,并且在人员配备上可以更好的弥补监察机构的不足。因此,建议上级监察机关依法对国有企业纪委依法进行授权,充分发挥企业纪委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作用。

2)完善国有企业监察体制机制顶层设计。国有企业应在《公司法》和《监察法》的指导下建立起日常监察工作的制度体系和程序,在法理上建立原则和依据,在制度上提供重要支撑,在程序上规范工作机制,以具体法律条款明确监察委员会及派出机构与国有企业监察部门之间的监察权定位及权、责、利关系,规范国有企业监察机构在独立行使监察权的范围,确定各级别国有企业可以运用的监察措施的范围。国有企业监察部门应结合各自属性和业务特点,加强自身监察制度建设,创新监察方式、加大监督力度、履行监察职能,结合党内监督,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保证企业健康向上发展。

3)提升监察人员能力的思考。加强监察队伍建设,强化政治理论学习,不断增强纪检监察人员政治意识与大局意识,重点加强法律、经济、财务、审计等方面专业知识的涉猎与学习,重点提升个人在运用法律手段进行查案纠风、执法检查、技术手段、写作等综合能力的本领。梳理监察工作中的风险点和关键环节,建立起检查内部控制流程,不断抵御来自内外部的各种风险,同时加强自身监督,防治灯下黑,以铁的纪律打造带头守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监察干部队伍。

4 结语

国有企业纪委和纪检监察部门作为企业重要的监督主体,应将学习和贯彻《监察法》作为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我们课题组将结合课题成果和上级新文件要求,尽快制定相适宜制度,细化企业监管方面的措施,坚持依法治企和严格执法相结合,推动监察法在企业内部落地生根。

猜你喜欢

管辖权国有企业
国有企业推进“科改示范行动”的实践与思考
新时期加强国有企业内部控制的思考
如何做好国有企业意识形态引领工作
混合型管辖权条款法律效力问题研究
论刑事管辖权国际冲突
论国际民事诉讼中的过度管辖权
区域贸易协定与世贸组织管辖权竞合与协调
新形势下国有企业工会工作的思考
论对自裁管辖权司法审查最新发展
海上船舶碰撞管辖权及执法措施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