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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精神视阈下私人档案保护路径探析

2019-08-22保鹏飞

卷宗 2019年21期
关键词:契约精神

保鹏飞

摘 要:私人档案所有权和著作权相分离是其管理中的常见状态,在档案法制建设背景下探讨私人档案著作权保护问题具有现实意义。对契约精神的“尚法、权责对等、诚信互利”之内涵对于私人档案著作权保护的价值性进行分析,指出在私人档案著作权保护中各相关主体存在法治意识淡薄、权责失衡以及失信违约的问题,最后提出从健全法规体系、提升责任意识、签订契约、坚守诚信底线等路径保护私人档案的著作权。

关键词:私人档案;保护路径;契约精神

随着社会文明程度和个人档案意识的不断提升,我国私人建档工作开始起步并逐渐发展。根据一项2017年在北京地区针对普通民众开展的调查,研究结果显示:“在个人隐私和权益受保护的前提下,70%以上的民众愿意向社会开放自己留存的私人档案”[1]。不难发现,当前人们对于私人档案的价值以及权利保护意识已觉醒,同时也给我们启示——私人档案的有效管理和利用是以主体相关权益的保护为基础和前提的。

由于私人档案其自身的特殊性,一方面其物权属于个人所有,档案馆只能通过征集的方式获取;另一方面,私人档案作为人类智慧的结晶,具有一定知识属性,随着档案转移,往往使私人档案所有权和著作权发生分离。因此,笔者认为,由于私人档案的特殊性,“契约精神”是思考其著作权保护的合适视角,基于此视角本文探析了私人档案著作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保护路径。

1 契约精神是私人档案著作权保护的价值导向

关于契约精神之内涵,有学者作了如下概括:高佩认为契约精神是一种平等、尚法、守信的心理态度[2];张小军认为契约精神体现为契约双方自由交往、诚信互利和权责对等的主要内涵[3];霍存福将中国古代的契约精神概括为对契约的敬畏与尊重,将约定等同于法律,视约定优先于规定的精神。综合上述观点,可以看出契约精神从本质上可以理解为一种尊重和重视规则的精神,能够满足社会合作中个人对平等、权益的追求。而契约精神提倡的“尚法、权责对等、诚信互利”之精神内核对于保护私人档案著作权也具有重要价值。

1.1 “权责对等”是档案馆著作權保护职责的价值标准

没有脱离责任的权力,权责对等是构建契约关系的平衡点,它体现了契约双方是权利和责任的统一体,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责任必然对任何一方都不公平。当权力的发挥使社会资源得到整合时,其承担的责任也要求它具有为社会公众谋福利的能力。在私人档案著作权保护问题中,权责对等主要体现在对档案馆权力与职责的要求上。当档案馆行使权力,而未积极履行相关职责时,契约精神能够为其职责划分提供评判标准。

1.2 “诚信互利”是用户追求自身利益的道德准则

契约精神本身是一种利益本位精神,契约关系的构建也是在追求利益的目的驱使下完成的。然而追求利益应该建立在诚信互利的基础之上,没有诚信品质,个人行为就没有基本保证,契约双方也无法实现利益共享。诚信互利要求档案用户利用档案时恪守承诺、坚守道德底线,杜绝失信行为,坚决保护私人档案的著作权益。

2 私人档案著作权保护中“契约精神”匮乏之现象

加强私人档案及其著作权的管理,无论对于国家文化资源的丰富、档案所有人权益的保护以及档案价值的发挥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诸多原因的限制,我国关于私人档案的相关研究仍不够成熟,私人档案著作权保护工作中还存在诸多问题。

2.1 征集、借阅利用过程中的档案馆权责失衡问题

虽然国家赋予了档案馆整合档案资源的权力,但由于馆藏资源中私人档案仅占很少一部分,容易造成管理上的不重视,而在档案征集和档案借阅利用环节中也最容易产生责任缺失问题。

首先,在档案征集过程中,档案馆存在信息公示不力问题。多数档案馆未通过公开申明对私人档案所有权和著作权归属进行明确说明,为权益纠纷问题埋下隐患。笔者在查阅各省市档案馆关于档案征集的政策、方案时,发现多数档案馆仅介绍档案征集范围、征集内容、征集方式,而并未对征集后档案著作权归属以及权益保护做出说明。对征集方式和权属划分的说明也较为含糊。而一些档案馆捐赠协议中也只注明了捐赠人、受赠单位、捐赠物品种类和数量信息,没有专门说明权利归属和利用限制的内容。这些协议漏洞的存在为日后权益矛盾纠纷埋下隐患。

其次,档案馆未履行好实现档案安全利用的职责。在向用户提供私人档案利用服务时,档案馆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使用户利用行为不够规范。有研究指出,一些档案部门在提供档案利用时,片面认为,只要利用者按照规定的利用手续借阅档案,档案部门就无需再做额外申明,若用户所利用的档案在今后出现问题,均由用户自己承担后果。因此,只有档案部门主动告知,才能引导用户自觉保护权益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档案馆在利用自身馆藏私人档案时也存在侵权失责问题。案例显示,桂林市交通运输局档案馆曾至少发生过两起著作权纠纷事件[4][5]。皆因该局档案馆征集私人档案资源后,因著作权保护意识不强,最终导致侵权,属典型的责任缺失行为。

2.2 实际利用中用户存在失信违约问题

私人档案作为原生性记录材料,其蕴含的信息价值对于相关研究者、学者来说具有较大吸引力。而用户在利用私人档案开展知识创造和知识传播过程中也很容易产生失信问题。

首先,在知识创造活动中,学术不端是最典型的失信行为。虽然大多数人都能意识到学术不端的不道德、不诚信,但利益熏心,往往会违背“诚信互利”之原则。这些失信行为具体表现为:1)在知识创造过程中把私人档案作品私自照抄作为自己的作品发表;2)刻意篡改、弯曲私人档案作品中的事实;3)对私人档案著作权人进行不当评价或人身攻击;4)使用私人档案未指明著作权人姓名、作品名称、出处等。

其次,在知识传播过程中有时用户即使非出于商业目的,依然会被判定为侵犯著作权。我国《著作权法》虽规定以教学、科研、个人学习、社会公共利益、慈善事业等目的使用作品可以不征求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需要支付报酬。但是,擅自将私人档案转借他人使用或将私人档案复制多份自行保留等行为,同样属于失信侵权行为。

3 契约思维下的私人档案著作权保护路径

3.1 档案馆提升责任意识,提高私人档案管理能力

我国《档案法》规定档案馆依法享有接收、征集、收购档案的权力,但也应该承担起档案资源安全保管和利用的职责。一方面,档案馆应当以身作则,积极履行告知义务。参考国外的做法,将档案馆对著作权保护的态度以及对违规处理的原则与程序进行公示,更能够使档案馆、著作权人和用户免于诉讼之累,使档案馆更好的发挥社会职能[6]。档案馆在履行著作权保护告知义务时,可着重突出以下几个方面:1)普法性内容宣传,向档案馆员和用户宣传《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提高保护私人档案的自觉性和意识;2)指导性内容介绍,介绍与私人档案相关的借阅限制、利用条件和注意事项;3)警示性内容告知,强调侵权行为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不良影响、公开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等应该承担的后果。

另一方面,档案馆要提升自身档案管理能力。应当开展科学系统的私人档案专项征集工作,建立私人档案管理办法和制度。在征集方案中,针对不同征集方式应该对档案所有权人予以表彰,或给予资金、精神上的奖励,对征集后的档案所有权和著作权归属进行准确划分。在档案管理利用方面,要制定出私人档案科学整理、安全保管和开发利用的配套制度。

3.2 与当事人签订协议、承诺书,厘清权责关系

为了有效保护私人档案著作权,在档案征集与档案利用时与当事人签订契约有助于更好地划分权责,也是契约精神的实质体现。

在档案征集环节中,档案馆无论以何种方式获得私人档案,都应该与档案所有权人签订规范的私人档案转让协议。协议中,应当重点明确所有权人是否同意放弃或者通过提出利用限制有限度地放弃一部分权利。具体来说,转让协议中应包含以下条款[7][8]:

1)表明私人档案所有权人是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转让档案的,且法律赋予协议双方平等的地位,所有行为均在符合档案所有权人意愿的前提下进行。

2)确定所有权人转让私人档案的方式,如出售、捐赠或寄存等。

3)明确转让档案的内容和数量,在附件中列出档案目录清单,并注明档案载体材料及完整程度。

4)注明时间信息,包括私人档案转让时间,协议生效时间,著作权人生卒年信息等,以明确档案著作权保护期。

5)记录档案所有权人联系方式,便于在后期管理和利用中及时沟通。

6)明确私人档案转让后的实体所有权、著作权人身权以及著作财产权等权属关系,确保私人档案的可用性。

7)明确私人档案所有权人相关权益,包括可优先利用本人转让的档案,可获得相关荣誉证书,以及是否能够获得个人所得税等免税优惠等。

8)确定档案保管要求和利用限制,明确私人档案能否展览、公布、汇编等问题,以及是否允许复制和复制份数要求,并协商完全公开利用的时间。

在档案利用环节中,档案馆应该与档案用户签订《著作权保护承诺书》。其目的在于让用户了解私人档案的特殊性,引导用户主动学习著作权保护的法律知识,使档案用户对著作权保护问题引起重视。承诺书中除用户个人信息和借阅信息之外,还应包括私人档案特殊性说明、典型侵权行为界定、承诺不侵权条款以及违约责任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说明等内容。

3.3 档案用户坚守诚信底线,提升著作权意识

保护私人档案著作权在一定程度上还依赖于档案用户的理性和自觉,即用户自身著作权意识的提升。档案用户在使用私人档案过程中,首先应该在思想上明确档案是著作权人劳动和知识汇集的成果,理应受到尊重。其次,档案用户要坚守诚信的道德底线,学习《著作权法》中关于作品“合理使用”范围的界定,了解档案馆关于私人档案的利用限制,以此约束自己的利用行为。当涉及“合理使用”范围以外的利用需求时,用户应得到档案著作权人授权许可,在征得同意的情况下支付报酬后方可使用。

4 结语

在个人档案意识不断觉醒的背景下,私人档案资源将会越来越丰富。本文基于契约精神视角,探析了私人档案及其著作权问题管理秩序构建的价值取向,提出了符合契约精神的保护路径,以期为档案馆在私人档案科学征集、安全管理和合理利用中保护著作权,使私人档案资源的价值充分发挥。

参考文献

[1]王巧玲,孙爱萍,李希.私人档案资源建设行为与意识调查研究——以北京市普通民众为调查对象[J].档案学通讯,2017:57.

[2]高佩.当今社会公民契约精神的普及教育研究[D].太原:山西财经大学,2018.

[3]张小军.契约精神及其培育研究[D].广州:华南理工大学,2013.

[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陈华生、陈江莉等与桂林市交通运输局、桂林市航务管理处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EB/OL].(2014-12-01)[2019-03-22].http://wenshu.court.gov.cn/Index.

[5]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莫洲保与桂林市交通运输局、桂林市航务管理处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EB/OL].(2015-07-03)[2019-03-22].http://wenshu.court.gov.cn/Index.

[6]武敏.档案馆网站版权政策构建刍论[J].兰台世界,2014(17):37-38.

[7]王英.馆藏私人档案利用的著作权制度研究[J].浙江档案,2016(12):9-12.

[8]苏巧玲.我国檔案捐赠工作研究[D].福州:福建师范大学,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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